公司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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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公司及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监察稽核部专职负责,公司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作。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处理法律事务遵循严密审慎、优质高效、依法尽职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及业务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五条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提供法律意见。

第六条负责非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必要时参与重要合同的起草、谈判。

第七条负责法律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处理,包括委托及协助外聘律师处理经济诉讼(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为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业务协调及监督、审查等相关工作;外聘律师的范围包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诉讼(仲裁)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根据业务部门需要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他律师。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十二条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法律咨询服务

(一)一般法律问题,业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咨询形式,由法律人员及时

予以口头答复;业务部门也可以采用书面咨询形式,监察稽核部在1-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重要法律问题,由业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监察稽核部在3-5个工作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较为复杂或需要外聘律师解决的问题,原则上在5-7个工作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合同事务

(一)需要监察稽核部审查的合同文本,由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必要的证据材料;对于一般合同文本,监察稽核部在1-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于复杂的或需要外聘律师审查的合同文本,原则上在5-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二)需要监察稽核部起草或协助起草的合同,由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必要的证据材料;对于一般合同文本,监察稽核部在3-5个工作日完成;对于复杂的或需要外聘律师审查的合同,在5-7个工作日完成;对于法律人员参与协商或谈判的合同事务,根据合同协商或谈判的具体进展情况开展合同事务;

(三)对于在审查、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过程中发现的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法律问题,由监察稽核部或外聘律师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法律纠纷事务

(一)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并向监察稽核部通报和提交有关资料。监察稽核部审查有关资料后,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起诉;

(二)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起诉的案件,监察稽核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内部人员代理诉讼,或由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由内部人员与外聘律师共同代理诉讼。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提起诉讼的法律纠纷,监察稽核部协助有关部门通过谈判、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三)对以公司或分支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案件,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审查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请示。对重要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公司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情况,组织应诉;

(四)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需要外聘律师参与诉讼的,由监察稽核部决定并统一办理委托事宜。对于外聘律师的代理工作,监察稽核部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

(五)对因公司员工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由监察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后向公司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经营管理中需要聘请律师的,应通知监察稽核部,由

监察稽核部审查。

第十七条对于律师顾问费、代理费以及诉讼费的列支,经监察稽核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需要监察稽核部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经办部门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对各部门的申请,监察稽核部应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九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监察稽核部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并做好有关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监察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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