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合同协议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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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
第一条为促进xxxx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xxxx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一方:xx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一方: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本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对xxxx市建筑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万吨以上。
第四条 xx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xxxx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至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第五条(中标人)符合特许经营资格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xx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愿意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由该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
件实施项目。
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xxxx特别行政区、xxxx特别行政区和xxxx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建筑废弃物: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特许经营权公司或为生产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附后。
法律变更:指
(a) 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 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 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 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销售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通过终验之日,即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厂
(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乙方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厂(场)并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销售再生建材的权利。
建设工期: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商业运行开始日止的建设期间。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程序;
(8)无可供调剂的建筑废弃物或无法调剂建筑废弃物的。
环境污染:指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验收:指第十二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投标承诺、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测试和审核。
第八条特许经营权
8.1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经营一家建筑废弃物年利用能力万吨以上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企业,地点设立在xxxx 市。
8.2 特许期限:特许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期10年,除非按照本协议另作改动。
8.3转让和抵押:在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9.1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前提条件为:
9.1.1 签署本协议文件。
9.1.2乙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需持原件复核)。
9.1.3合法场地证明复印件(需持原件复核)。
9.2甲方履行本协议的前提条件为:
9.2.1xx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署本协议文件。
9.2.2xx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为本项目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条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0.1甲方负责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
10.2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对乙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建筑废弃物原料使用及再生建材质量情况进行监管。监管内容、方式和处理措施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建设
11.1乙方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开工建设首条生产线(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置场地、主要处理设备、实验室等配套建设,具备生产能力并接受甲方分期检查),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建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11.2乙方按照投标承诺和处理工艺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开始前,要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生产安全、质量管理方案,并及时与甲方沟通,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验收和完工
12.1项目的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初验由乙方自行组织。初验合格后,乙方提出终验申请。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初验报告、竣工资料、设备供货合同、技术说明书以及本协议书条款,实施终验。
12.2如验收达不到本协议的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直至通过甲方的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标志着项目建设的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