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住建【2016】49号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1)
(辽住建〔2016〕49号)
文件解释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 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是本调 整文件 编制的 基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4)冬雨季施工费
冬季施工费
6.05
单位:%
雨季施工费
1.01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5)市政干扰费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4.05%计算;
其他地区按2.02%计算。
2.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费用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夜间施工增加费 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 冬雨季施工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 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 税前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11% = 税前工程造价 + 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 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入材料 费;
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决 定了,所有的计算均不
··· 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 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老工程项目”),依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采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摘要: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举措,随着营改增在各地区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流程的合理调节成为了大量工程造价计价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
基于此,本文首先针对营改增和工程造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工程造价的基本流程及计算公式,其次结合了辽宁省的计价数据针对其与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为工程造价计价人员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流程;计价公式前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其对于我国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建立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如何根据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完善成为了大量研究学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内的安装工程费用进行分析,通过对辽宁省实际工程案例的分析,以此来研究营改增对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开展产生的影响。
1 营改增概述1.1 营改增的概念及发展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的核心税种,其主要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其不仅可以减少我国的重复征税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降低企业的税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通过对营改增推广和发展阶段的分析,发现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11年至2012年7月,尽在部分行业和试点内实施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是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营改增的范围已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并首次将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第三阶段为2014年1月至目前,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十点,并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改革[2]。
1.2 营改增的范围及税率从征收范围来看,营改增目前涉及到的征收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部现代服务业[3]。
辽宁省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0.65%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0.97%
1、安全施工费
以建筑安装工程不含本项费用的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为2.27%
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为1.71%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 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 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 位不再重复提取。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7)税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 水、电等。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
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 修费用。
8、企业管理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管 理
9、工会经费
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 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 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08费用标准中材料检验试验费在材料费中,
11、财产保险费
17费用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将其纳入
为一个费率。 17年费用标准的规费费率由企业自行确定。 17年费用标准将08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重新分为“安全施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04.09
•【文号】建办标〔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6号各市住建局,大连市金普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三章人工费动态指数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第六章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挥建设工程造价指数、造价信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作用,指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人工费动态指数、材料价格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信息、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模板】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计算的全部费用。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五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标投标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
辽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整理)
辽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整理)————————————————————————————————作者:————————————————————————————————日期:辽宁省2017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费用标准)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地建设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地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地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地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地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地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用标准时,应遵循本定额地规定进行工程计价.二、本费用标准与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配套使用.三、本费用标准中地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2017年辽宁省各专业工程定额地综合费用中.四、本费用标准中地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五、本费用标准中地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雨季施工费、冬季施工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均为社会平均水平地基础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自行确定费率.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按本费用标准费率标准执行.六、本费用标准中地安全施工费、规费,为最低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当地人设部门地规定.七、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费用标准中地招标控制价费率标准执行.八、本费用标准不分企业级别、工程规模与承包方式,均按本费用标准地相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九、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地综合单价,应按本费用标准地“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地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十、本费用标准中地“×××以上”,不包括×××本身,“×××以下”包括×××本身.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地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地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通知》(财税〔2016〕3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如下:一、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各项费用组成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地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地各项费用.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地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各类工程.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地工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地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等.(二)措施工程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地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地费用.内容包括:1.技术措施费:是指工程定额中规定地,在施工过程中耗费地非工程实体可以计量地措施工程,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容包括:(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工程定额中列项地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地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地安、拆、运输费用.(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地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4)垂直运输费.(5)施工排水及井点降水.(6)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地生活和生产用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地面硬覆盖、临时围挡、大门、临时建筑、临时管线安装等临时设施地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7)其他工程2.一般措施工程:是指工程定额中规定地措施工程中不包括地且不可计量地,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工程地费用,一般工程均有发生地.内容包括:(1)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地各项费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16号),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地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地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地支出.(2)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地各项费用和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地各项费用.(3)雨季施工费:是指在雨季施工需增加地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水,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3.其他措施工程:是指工程定额中规定地措施工程中不包括地且不可计量地,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工程地费用,仅特定工程或特殊条件下发生地.内容包括:(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地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地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地费用.(3)冬季施工费:是指在冬季(连续三天气温在5℃以下环境)施工需增加地临时设施、防滑、除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地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地费用.(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地边施工边维护交通及车辆、行人干扰等所发生地防护和保护措施费.(三)其他工程费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地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地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地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地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地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地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地费用.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地施工图纸以外地零星工程或工作所需地费用.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地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地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地费用.4.其他未列工程,如暂估价等.(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或计取地费用.包括:1.社会保险费(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地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4.其他应列而未列入地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五)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地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地增值税销项税额.二、建设工程费用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包括:(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地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地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地劳动报酬.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地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地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地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地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地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地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地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地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地一定比例支付地工资.(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地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地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地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地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地过程中所需要地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地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地设备和装置.(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地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地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地费用.(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地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地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地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地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地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地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地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地维护和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地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地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地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地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地各种燃料及水、电等.(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地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地仪器仪表地摊销及维修费用.(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地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地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地工资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地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地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地交通工具地油料、燃料等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实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地属于固定资产地房屋、设备、仪器等地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地不属于固定资产地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实验、测绘、消防用具等地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地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地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地劳动保护用品地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地环境中施工地保健费用等.8.检验实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地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所耗用地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地实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实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实验地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地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地具有合格证明地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地,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地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地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地费用.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地保险费用.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地各种费用.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地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4.工程工程附加税费: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地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5.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地费用.16.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地盈利.第二部分各项费用费率一、费用计取规则:各专业工程以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地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其中部分专业地工程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为计费基数,详见各项费用费率表.二、各项费用费率(一)一般措施工程1.安全施工费:以建筑安装工程不含本项费用地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房屋建筑工程为2.27%;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为1.71%.2.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通用安装工程定额》0.65%《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绿化园林工程》《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0.97%3.雨季施工费:雨季施工费工程量为全部工程量,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通用安装工程定额》0.65%《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绿化园林工程》《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0.97% (二)其他措施工程1.夜间施工增加费和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按下表计算:单位:元/工日项目合计夜餐补助费工效降低和照明设施折旧费夜间施工32 10 22白天施工需要照明22 ─222.二次搬运费按批准地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计算.3.冬季施工费冬节施工工程量,为达到冬季标准(气候学上,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所发生地工程量,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通用安装工程定额》3.65%《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绿化园林工程》《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5.48%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批准地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计算.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仅对符合发生市政工程干扰情形地工程工程或工程地一部分,方可计取该项费用)沈阳、大连两市城市市政界限内地工程工程按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4%计算;其他地区按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2%计算.(三)其他工程费1.暂列金额2.计日工3.总承包服务费(四)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包含施工企业自设实验室进行检测所发生地检验实验费,但未包含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地费用.另外,企业管理费费率中未包含工程工程附加税费.上述两项未包含费用是工程造价地组成部分,招投标工程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或实际发生计入.企业管理费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通用安装工程定额》8.50%《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绿化园林工程》《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12.75% (五)利润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通用安装工程定额》7.50%《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绿化园林工程》《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11.25% (六)规费本费用标准中地规费,为最低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不得高于当地人设部门地规定.费率详见下表: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 1.8% 《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通用安装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绿化园林工程》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2.7%(七)税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执行.三、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序号 费用工程计算方法1 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技术措施费合计 工程量×定额综合单价+主材费 1.1 其中人工费+机械费2 一般措施工程费(不含安全施工措施费) 1.1×费率、按规定、或按施工组织设计和签证3 其他措施工程费 1.1×费率4 其他工程费5 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不含安全施工措施费)、其他工程费合计 1+2+3+4 5.1 其中:企业管理费 1.1×费率 5.2 其中:利润 1.1×费率6 规费1.1×费率及各市规定 7 安全施工措施费 (5+6)×费率 8 税费前工程造价合计 5+6+7 9 税金 8×规定费率 10工程造价8+91.一般措施工程费用(不含安全施工措施费)组成表2 一般措施工程费(不含安全施工措施费) 计算方法2.1 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费 1.1×费率 2.2雨季施工费1.1×费率2.其他措施工程费用组成表3 其他措施工程费计算方法3.1 夜间施工增加费按规定计算3.2 二次搬运费按批准地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计算3.3 冬季施工费 1.1×费率3.4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批准地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计算3.5 市政工程干扰费 1.1×费率3.6 其他3. 其他工程费用组成表4 其他工程费计算方法4.1 暂列金额4.2 计日工4.3 总承包服务费4.4 暂估价4.5 其他4.规费费用组成表6 规费计算方法6.1 社会保障费 1.1×费率6.2 住房公积金 1.1×费率6.3 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计算6.4 其他5.企业管理费5.1 企业管理费计算方法5.1.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土石方部分 1.1×费率5.1.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其他 1.1×费率5.1.3 通用安装工程部分 1.1×费率5.1.4 市政工程土石方部分 1.1×费率…………6.利润5.2 利润计算方法5.2.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土石方部分 1.1×费率5.2.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其他 1.1×费率5.2.3 通用安装工程部分 1.1×费率5.2.4 市政工程土石方部分 1.1×费率…………第三部分招标控制价编制一、费用计取规则:各专业工程以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地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其中部分专业地工程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为计费基数,详见各项费用费率表.二、各项费用费率(一)一般措施工程1.安全施工费:以建筑安装工程不含本项费用地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房屋建筑工程为2.27%;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为1.71%.2.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通用安装工程定额》0.81%《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绿化园林工程》《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1.21%3.雨季施工费:雨季施工费工程量为全部工程量,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专业取费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地35% 0.81%。
2011年辽宁建设工程结算辽建价发[2011]27号
关于转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抚建[2011]106号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一、税金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调整如下:自2011年2月起,凡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8%;在县城、镇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41%;不在上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征标准为3.28%。
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造价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2日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请各单位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反馈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附:《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转发《关于印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本建价发[2011]5号各自治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1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增加“人工费指数调整”项目,清单计价工程列入其他项目费清单,按定额计价工程列入其他费项目,只计取税金。
2.有拦标价的工程,建设单位编制拦标价时,“人工费指数调整”原则上应按基准日人工费指数加上风险系数的最高上限考虑,此上限即作为本工程的风险系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住建局: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二、计价依据调整内容(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值税)。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解读介绍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综合性问题(一)关于规费的计取问题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造价的费用。
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废止,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已按此文件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3.我省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将规费的计取方式,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标准改为由企业自行确定费率,在招投标工程的投标文件中自行确定费率,非招投标工程在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费率。
4.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编制人根据经验及潜在投标人的规费计取情况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计取标准。
(二)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金计算问题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在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税率为税前造价的11%,后又调整为10%、9%,对于实行增值税后的在建工程存在多个税率的情况,因此税金的计取应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按不同税率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作为该工程的最终税金。
(三)关于发电机油耗与定额的消耗量有差异问题由于发电机的油耗受负荷影响很大,因此发电机的燃料消耗量与定额中的消耗量差异较大时,可按发电机使用期内确认的实际总油耗量与定额总消耗量进行比较,其差额部分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费合计。
(四)关于管理费中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问题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是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但是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管理费基础费率系数中不包括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在招投标工程中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确定增加系数;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或实际发生计入该项费用。
附加税费税费率表注:以上计税费基数均为应纳税额。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总说明如下:详细完整版,请在本页点击下载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 —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I —31 —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
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一)人工工日: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 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辽建价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19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8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8号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先进工艺在我省建筑市场应用,省住建厅编制了《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以下简称“补充定额”),对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中缺项部分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补充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补充定额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是我省2017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定额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补充定额项目与相关说明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高精砌块)胶泥砌筑(一)说明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全国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13J104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辽宁省工程造价动态调整文件
三、工程造价信息动态调整文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住建[2008]147号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为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工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五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徐成高(共印:60份)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指数等不同时期的变化情况;各专业各类别工程不同时期工程造价指标和指数。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投标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凡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信息价格、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
1. 信息价格,是指“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指定品种的材料价格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租赁价格;2.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筑材料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3. 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承担风险的幅度。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执行。
2004年7月1日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试点可按原试点办法执行。
二、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中的解释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辽宁省建设厅二○○四年四月一日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
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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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 ÷(1+17%)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序号
材料类别
增值税税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
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
3
混凝土);
自来水。
2
煤炭及煤炭制品、原木、园林苗木类
13
3
钢材、木材、机电产品等其他材料
17
4
周转材料租赁、机械租赁服务类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 进项税额的价格计入材料费;
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17%)
例如:其它材料费(元)
(五)机械费
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乘以调整系数0.952, 既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机械费。
序号 机具台班单价
扣减进项税额方法
1 折旧费
2008年定额编制时处于营业税下,营业税计入成本,进行折旧, 不计算扣减。
2 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3 经常修理费 4.1 安拆费
简易纳税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相关定义:
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1中二十五条至三十三条详述了可抵扣或不 可抵扣的情况。
一、文件的调整范围
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 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 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 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 《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 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
执行2008年定额 和2010年修缮定
7 其它费用
税收费用,不予扣减。
取费基数
×
人工费+机械费
相应费率 = 相应费用
增加 1.16%
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单纯由于取费基数下降,取费系数需 要增加1.16%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各类材料、服务等要素税率
相关定义:
新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老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 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 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 税前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11% = 税前工程造价 + 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 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入材料 费;
根据《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 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 文件要求,将附加税费纳入企业管理费项下。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49号)文件中对 纳入企业管理费的附加税费,按照行业不增加税负, 以税前造价3%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住建〔2016〕49号)
文件解释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 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是本调 整文件 编制的 基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源自关定义:工程造价(计算公式):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增值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 使用权,税率为11%。
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定义:
一般纳税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 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 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额
﹠
新工程项目
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 (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 (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按文件要求进 行调整
二、文件的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 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 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 值税)。
工程造价 = 税前工程造价 × (1 + 11%)
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 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 致。
考虑部分外修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自修部分不考虑扣减。 一般按自行安拆考虑,不予扣减。
4.2 场外运输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5 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6 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 13%或征收率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 力征收率3%,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