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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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辽安监函[2005)4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局令第20号)规定,你局《关于请求明确特殊工种岗位培训考试费收费主体的函》(辽安监函[2005)52号)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收费主体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2005]758号)批准。

现就特种作业少、员培训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可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进行培训,并经公示收费标准、培训学时后,方可收取费用。

实际培训如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要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

《培训大纲》规定的复审培训,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得超过100元。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按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在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费,收费标准为:(一)理论考试费:50元/人·期;(二)实际操作考试费:100元/人·期。

对每科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及格需再补考者,减半收取考试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辽住建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辽建[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辽建[2007]95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并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学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培训档案。

二、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分包企业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报报名须知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报报名须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考核须知一、考核工种(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其他没有列入省建设厅上述考核工种的特殊工种,暂时以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为准,待省建设厅将其列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范畴后,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再统一组织考核换证。

二、报名培训考核费用(一)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架子工(包括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脚手架)每工种380元/人。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每工种400元/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每工种450元/人。

(四)持有权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电业部门)2008年6月1日前颁发的有效证书人员每工种310元/人。

(五)持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不再重复缴费,每工种只需缴纳教材费、证书费50元。

(六)未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继续参加培训人员每工种60元/人。

(七)未通过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继续参加培训人员每工种80/人。

三、申报材料档案要求(一)申报材料档案所需内容1.申请表原件二份(1)申请表第一页(封面)要填申报类别,而且申报类别一定要填全称。

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如持有权部门2008年6月1日前颁发有效证书的要在第一页右上方注明“已取得操作证”。

(2)申请表第二页(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一定要与身份证相符,申报工种要填全称,本人申请和工作单位意见章要齐全,必须贴照片。

xx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xx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xx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xx、青岛、xx市实施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3年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及操作范围为:(一)建筑电工。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A)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3)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7)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1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委托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承担;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材料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1、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2、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详见附件1)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有器质性心脏病、精神病、癫病、震颤麻痹、癔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并且尚未解除;3、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得患有高血压。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沈建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在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以及《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考勤工作在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上操作。

具体操作办法请登录市平台查询操作指南。

所有在建项目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考勤,10月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本通知所指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管理人员。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沈承揽工程的市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沈开展监理业务的市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2012年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发生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

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建筑生产事故发生,按照省领导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全省多数工程项目已经进入施工的收尾阶段,也是施工的高峰期,各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强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一些高层建筑应用,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吸取“9·13”事故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的监管工作力度,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要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二、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塔吊拆装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0.24
【实施日期】2013.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2013年8月17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其中,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核下放市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再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为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
则》(辽建〔2004〕247号)有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

二、考核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一。

四、考核条件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核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见附件二。

考核内容分掌握、熟悉、了解三类。

其中掌握即要求能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即要求能较深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即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六、考核办法(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4.取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

5.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查。

6.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查。

7.取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查。

8.取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审查。

9.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0.取消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2.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查。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5.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16.取消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和建设产品投产鉴定。

17.取消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

18.取消建设工程结算备案。

19.取消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4.30
•【字号】辽价函[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46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函》(辽安监办函[2007]85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874号),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三、你局接到本复函后,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明位置对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资质与培训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证、电工作业证、焊工证等。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要根据自己的工种及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及时办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期。

2.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接受正规的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参加国家或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要点、事故案例分析等。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和地方有关特种作业操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责任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任何时候都不能擅自修改设备、工具的功能,不得违规操作。

2.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做到“在岗必知、在位必会”,熟悉所操作的设备、工具的性能和结构。

综合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作业方案和措施,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确保自己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

在作业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

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档案,记录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

2.随时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3.定期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技术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6〕2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增强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特种作业范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司钻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

二、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的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在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把关,未按要求配齐配全特种作业人员的一律不予发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认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和复审,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和档案,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开展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各地区要立即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外包施工队伍,开展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凡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问题的,采取措施,抓紧整改;对问题突出的或整改不力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严厉处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辽安监人事〔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6〕2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现将《辽宁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加强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秩序,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促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安监人事〔2014〕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以及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局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各市局应严格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委托与此相关工作。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 引言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的,在建筑行业中必须持有的一种证书。

该证书是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相关内容。

2. 资格证的意义拥有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代表着其具备了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这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质量的保障都非常重要。

只有拥有这个证书的人员,才能够合法从事特种作业,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将由相关人员承担。

3. 证书申请流程3.1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满18周岁;•具备相关的技术职称或通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且有相关单位的推荐信;•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

3.2 申请流程申请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流程如下:1.准备资料: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2.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3.缴纳相关的证书费用;4.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5.等待审核结果;6.如审核通过,领取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 资格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证书的续期。

证书的续期需要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有效期满的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相关的学习、培训证明或职称证书;•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

续期申请需要在原证书到期前的3个月内提交,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新的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 证书的失效和注销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以下情况下将失效或被注销:•证书有效期满且未进行续期;•证书持有人丧失了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证书持有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证书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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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建[2009]90号
各市建委、局:
为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

二、考核对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三、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执行。

四、考核办法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准考证》后,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由各市考核机构组织,考核成绩经2名本工种考评员签字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定。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五、考核管理
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委托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厅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考评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工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办理《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准考证》和《建筑施
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发证等事项。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明确考核机构、推荐考评员等工作。

考核机构要报省建设厅认定;考评员数量根据本地区考核工作需要确定,经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书》后方可上岗。

考核机构和考评员条件要求如下:(一)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员;
3、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二)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
2、熟练掌握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加强考核场地、考核机构和考评员队伍建设,注重实际操作考核质量。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及时上报管理信息。

(三)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四)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和各市考核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并在考核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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