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之【担保法】专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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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2024全解析

担保法规定2024全解析
3.3 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
担保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
4.1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方式与期限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义务的履行期限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2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与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期限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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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
说明一:附件列表:
1. 附件一:担保合同协议书
附件说明:本附件是合同的主体部分,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2. 附件二:担保物清单
附件说明:详细列明担保的种类、数量、状况等信息,作为担保的依据。
示例说明:若担保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担保物,则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担保人需支付逾期提供担保物的违约金。
4. 担保人未按期履行担保责任
责任认定:担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履行担保责任的违约金。
示例说明:若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如提供代偿,则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担保人需支付逾期履行担保责任的违约金。
(1)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顺延。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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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7.2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如合同双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应约定仲裁委员会。如选择诉讼解决,应约定管辖法院。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追偿责任。

这种约定属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还可以向其他保证担保人追偿,而不需事先追求担保物权。

因此,甲公司在直接向丙公司追偿后,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具体协议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一种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抵销其债权。

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

因此,在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等。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保证担保是一种以保证人的承诺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乙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追偿的权利,对债权人是不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是否履行了追偿的权利,这种担保关系仍然有效。

担保法实务解析

担保法实务解析

(二)保证担保---人的担保
• • 1、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 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设立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应依约以自己的财产清 偿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 产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保证人 的信用和财产都是浮动的,所以设立保 证担保应注重审查保证人的信用情况。 • 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相 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具有手续 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特点。
以贷还贷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保证合同的效力
• 1、如果保证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是明知 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2、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不知情,该保 证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般应 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3、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 新旧贷款的保证人是同一人的,分为两种情况:
“以贷还贷”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 以贷还贷又称以新还旧,金融机构对已经到 期或逾期的借款,采用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 合同的方式,用新发放的贷款清偿陈欠贷款的 行为。 •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以贷还贷基本持肯定态 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 以新贷偿还旧贷,除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 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2、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 主合同的从合同当然无效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上是确立了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 原则,因此,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同 时,也有利于有效地打击非法借贷。在名为合 资,实为借贷的非法活动中,以往的法律要求 保证人在主合同无效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 客观上助长了有过错的出借人的侥幸心理。担 保法的规定,将使非法借贷之风大为收敛。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抵 押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 抵 押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二章抵押「重点法条」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12条;《担保法解释》第71~72条。

「意思分解」以下有关抵押权特性的叙述,是考生必须具备的理论背景知识。

1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这是与质押相区别的关键点。

2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存在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成立或归属于无效时,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或随之无效。

但最高额抵押是个 例外。

(2)处分上的从属性。

即抵押权不能与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供作其他债权担保,只能随同债权一同转让或者在债权转让时消灭(本法第50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同主债权共命运,主债权如因受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则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本法第52条)。

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仍存在而不能部分消灭。

3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即抵押权担保主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财产的全部。

从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说,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从抵押权与抵押物的关系上说,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部上;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上说,被担保的债权分,抵押权仍不分。

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抵押权设定后,原则上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不因抵押物价格的增减而受影响。

(2)抵押财产的一部分经分割或者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对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3)抵押物部分灭失时,未灭失的抵押物部分仍担保着全部债权,其担保的债权额并未因此而减少。

法律考试担保法题型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担保法题型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担保法题型答题技巧在法律考试中,担保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等内容。

针对担保法题型,我们可以采用一些答题技巧来提高答题效果。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担保法题型,并结合具体例子进行分析和说明,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掌握担保法的考点。

一、担保法基本概念题这类题目主要考察对担保法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例如:“担保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哪些?”等。

对于这类题目,我们可以通过列举和解释相关概念来回答。

例如,担保合同的特征可以包括:一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一方为债权人享有担保权利,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取债权保障的合同等。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可以包括:债权的存在、债务的确定、担保财产的确定等。

二、担保法法律适用题这类题目主要考察对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例如:“在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吗?”、“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吗?”等。

对于这类题目,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在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一般不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因为抵押权的设立会限制债务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因为质权人在质物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支付利息是对质权人提供的担保服务的回报。

三、担保法案例分析题这类题目主要考察对担保法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和分析能力。

例如:“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他可以选择抵押还是质押?”、“某企业拟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应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等。

对于这类题目,我们需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他有房产可以抵押,那么他可以选择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如果他有股权可以质押,那么他可以选择质押作为担保方式。

某企业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例如可以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担保法题型的答题技巧主要包括理解基本概念、掌握法律规定、分析具体案例等。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制度。

对于借贷合同和金融机构的运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利用多个案例来解析担保法。

案例一: XX担保有限公司与YY银行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XX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和资金来承担担保责任。

该公司在做出担保承诺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的亏损和负债,然而该公司仍然坚持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法院判决认定,XX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种类、范围和期限等明确的担保事宜,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做出决策。

如果该公司的担保责任超出其能力范围,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案例二: ZZ银行与AA企业该案涉及到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完全担保原则”。

在该案件中,AA企业和ZZ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两个担保责任的条款。

第一项担保责任是该企业的所有财产用于担保,第二项担保责任则是该企业的融资方出具的担保函。

该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条款的适用性被争论,ZZ银行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全担保的情况,因为第二条担保条款并非该企业直接提供的担保,而该企业则认为这种解释违背了完全担保原则。

在最终的解决方案中,法院支持了AA企业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担保的合同,因为第二项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案例三: BB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该案例涉及的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有关。

在该案例中,BB银行和C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一家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

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导致贷款逾期。

BB银行因此向担保公司索赔,后者要求借款人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主张,认为担保人有义务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银行提供担保,但是只有在借款人承担责任之后,担保公司才能先行进行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的三份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对于担保责任和制约机制的规定颇为严格,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的方式? - A. 抵押- B. 质押- C. 保证- D. 租赁答案:D2.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哪个条件?- A. 债务人同意- B. 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C. 抵押合同的签订- D. 抵押物的交付答案:C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以下哪项不是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条件?- A. 债务人违约- B.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 C. 抵押权已经设立- D. 债权人已经取得抵押物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担保法》,以下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A. 土地使用权- B. 房屋- C. 机器设备- D. 正在建设的工程答案:ABCD2.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A. 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B.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C. 质押物交付的时间、地点- D. 质押物的保管方式答案:ABC三、判断题1.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错)2. 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对/错)3. 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同时抵押给多个债权人。

(对/错)答案:1. 对 2. 对 3. 对四、简答题1. 简述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

答案: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称为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 描述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答案: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次,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且该财产可以转让;再次,抵押物应当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最后,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为了正确使用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担保法司法解释篇1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零九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第一百一十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2019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全面解读-27页精选文档

2019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全面解读-27页精选文档

2019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全面解读概述自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

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立法角色,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十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并不明显。

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一亲,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担保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

降去第七?quot;附则“的第5个条文及第一章”总则“的第11条上,余正气91个条文均具可考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面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

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文“具有更大的提示和指引作用。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生理解起来有些吃力。

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一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

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等其他民商事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一并分析讲解。

值行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2019年首次列入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

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一、重点法条:第4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反映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

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

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3. 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三、法律解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1. 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

担保法知识竞赛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三、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为:B ; 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3、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某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4、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下列关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有的价款的清序,不正确是A ;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B.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C.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D.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5、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 B ;A 抵押交付之日B 登记之日C 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6、下列有关质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D ;A.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B.质押担保中,质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C.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押物须移交债权人占有D.质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7、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A、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B、平等、公平、合法、诚实守法C、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D、公平、合法、平等、诚实守法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AA、土地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C、林木主管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9、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BA、土地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C、林木主管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元人民币; CA、一千万B、三千万C、五千万D、一亿元11、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A ;A.土地所有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C.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D.在建工程12、下列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正确的是 B ;A.抵押合同可以口头订立B.抵押合同必须书面订立C.抵押合同口头、书面订立均可D.抵押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1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 B ; A.运输合同 B.借款合同 C.委托合同 D.合伙合同14、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A ;A.某大学的小汽车 B.自留山C.某大学的教学楼 D.宅基地使用权1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 C ;A.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 B.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C.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D.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16、下列关于权利质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汇票可以质押 B.提单可以质押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质押D.公路渡口的收益权不可以质押17、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生效18、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向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A.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质权受偿B.丙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受偿C.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按比例同时受偿D.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谁先受偿应由他们抓阄决定19、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20、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抵押合同无效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四、多项选择题4、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该条款可能有效的是: ABC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 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B.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甲以其价值50 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C.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D.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5、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ABD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6、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C A.乙无权将该车转质B.乙有权将该车转质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D.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7、债的担保形式有ABCDE A、保证B、定金C、抵押D、留置E、质押11、周某向余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周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周某又暗将此书以10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BCDA.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违法而无效B.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未征得余某同意而无效C.余某与周某的抵押条款有效D.余某有权就周某卖书所得1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13、质押担保的范围ABCD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债权的费用14、下列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BCDA、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B、国家机关C医院D、企业的分支机构15、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BCD;A、土地所有权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D、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权;16、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BCDA、抵押担保的范围B、主合同C、抵押合同D、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下列哪种清偿顺序不正确的是BCDA、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C、按照起诉时间先后清偿;D、按债权比例清偿;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BCA、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B、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C、质物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份归出质人所有;D、质物拍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份,由出质人作损失处理;。

担保法新详解

担保法新详解

担保法新详解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担保法作为规范担保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担保法所涉及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几种。

先来说说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至关重要。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承诺,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自己愿意代为偿还。

这就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形式。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土地、车辆等。

例如,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但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和抵押不同的是,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比如,甲将自己的金银首饰质押给乙,以获得借款。

在质押期间,这些金银首饰由乙占有。

权利质押也是常见的形式,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这辆汽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

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

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答案】ABCD【考点】共同抵押、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解析】连带共同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不可分性。

《担保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71条第2款规定,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

《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本题中,丙、丁以房屋为甲设立抵押权时均未约定各自对500万元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当乙对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丙、丁抵押房屋之抵押担保责任系对500万元债务的“连带抵押担保责任”,甲可选择仅对丙之房屋行使抵押权,亦可选择仅对丁之房屋行使抵押权,还可选择同时对丙、丁之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以任意比例优先受偿)。

法考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法考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法考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咱们来聊聊法考里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吧。

这担保制度啊,就像是生活里的安全网,在各种经济往来、交易关系中,默默地发挥着大作用呢。

担保嘛,就是一个人给另一个人或者一件事做个保证。

比如说,你朋友要跟人借钱,你站出来说,“行嘞,他要是还不上,我来还。

”这在法律上就是一种担保行为。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给这种担保行为定规则的,就像给一场游戏定规则一样,大家都得按这个规则来玩。

在这个解释里啊,关于担保合同的成立就有不少说道。

这合同怎么才算成立呢?不是随随便便说句话就行的。

就好比两个人要搭伙做买卖,不能光嘴上说说,得有点实际的表示吧。

担保合同也是这样,得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不能说模棱两可的话,比如说,“我可能会帮他还钱吧。

”这可不行,得是肯定的,像“我一定帮他还钱”这种才行。

这就像两个人定约会,你得说准了时间地点,不能说“大概在那个时候,可能在那个地方”,人家怎么知道到底能不能见着你呢?还有啊,担保物权的问题。

担保物权就像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把东西抵押或者质押出去的时候就有了。

比如说,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这房子就有了担保物权的约束。

那这个担保物权怎么行使呢?这里面的规定可细致了。

就像你要从一个宝库里拿东西,不是想怎么拿就怎么拿的,得按照规定的手续来。

银行不能说看你不顺眼,就直接把你房子收走了,得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比如说先通知你,给你一定的时间去解决债务问题之类的。

再说说保证人的权益吧。

保证人可不能是个冤大头啊。

要是债权人坑保证人,那也不行。

就像你给朋友做担保,结果朋友和债权人串通起来骗你,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保证人就像战场上的士兵,是有自己的保护措施的。

法律得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他们无缘无故地背黑锅。

在公司对外担保这个事儿上呢,那也是相当复杂的。

公司可不是一个人随便就能代表去做担保的。

这就好比一个大家庭,不是家里随便一个人就能把家里的大房子拿去给别人做抵押的,得有一定的决策程序。

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8)

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8)

同⼀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公司设⽴了质权。

10⽇后,丙公司向银⾏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有房产抵押给银⾏,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贷款。

下列哪⼀表述是正确的?()A.如银⾏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公司的质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同⼀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

选项A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的,当事⼈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可以就其中任⼀或者各个财产⾏使抵押权。

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有房产抵押给银⾏,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

因此,银⾏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

选项B错误。

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个都不⾜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不是选择其⼀。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在同⼀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应优先于抵押权,⽆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

据此理论可知,⼄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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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一、担保概述(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括对物的保管费)(二)反担保.反担保概念——第三人或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1、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抵押或者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保证、质押。

(其方式都不包括留置、定金)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对对反担保人主张权利(三)担保无效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 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1/ 3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四)对担保物权的存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担保法解释》12在诉讼时效结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保证:保证合同主体只有两方——主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债务人)要式、单务、无偿、诺成1.保证的特征: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保证条款①在主债务合同中有以保证人名义的签字②③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订立保证合同第三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④之所以保证合同可以通过保证人单方发出,债权人接受就可成立,是因为保证合同是无偿的单务合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用给予保证人对价)所谓的有偿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签订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保证人为其担保2.保证人合格——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保证人的消极条件:a.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c.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的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可以提供保证。

...3.保证的免责1)恶意串通: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无效―――注意:不是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2)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3)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有效——是第三方行为,因此有效。

(但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合同、保证合同的,可撤销;(4 ——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14.保证方式:①为一般保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证。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④一般保证中,不能单诉一般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一般保证人也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人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但不是平行的连带责任,而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对比:一般保证人的责任类似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先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子女生活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再由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分享一点个人经验:司法考试在复习与考试过程中,阅读量都非常的大,如果不会提高效率,一切白搭。

首先要学会快速阅读,一般人每分钟才看200字左右,我们要学会一眼尽量多看几个字,甚至是以行来计算,把我们的速读提高,然后再提高阅读量,这是司法考试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各种试题都是考察学生的思维,大家平时还要多刻意的训练自己的思维。

学会快速阅读,不仅在复习过程中效率倍增,在考试过程中更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提高效率,而且,在我们一眼多看几个字的时候,还能够高度的集中我们的思维,大大的利于归纳总结,学会后,更有利于《司法考试》的复习与临场考试,特别是在学习速读的同事,还能够学习思维导图,对于《司法考试》的各种试题都能得心应手的应付。

本人当年有幸学习了快速阅读,至今阅读速度已经超过5000字/分钟,学习效率自然不用说了。

我读大学的成绩是很差,考司法考试的时候的时候我只是碰运气,结果最后成绩出来了居然考了岗位第二,对自己的成绩非常满意,速读记忆是我成功最大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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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一般保证人行使先索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检索抗辩权)的情形:⑤【担保法】第十七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2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或者分别同时《担保法解释》19、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对外连带,对内均等)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20、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由各连带保证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追偿顺序:先外后内——先债务人,然后其他保证人)注意:多个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无顺序限制在其履行保 2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抗辩权:(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定义与特征;(4)最高额保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概念:的保证合同。

签订最高额保证时主债务往往尚未发生,担保合同先成立,突破了担保权的从属性;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且主债务数额也不确定。

,但保证人对于通注意: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书面通知到达)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自然消灭。

主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

主合同变更的原则:确定减轻保证人风险的不需要保证人同意,如果必然增加或有可能增加保证人风险则需要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同意的,则只承担原来保证合同的责任。

)债务转让——转多少,减保多少(1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书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无须在转让时通知保证人)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3)债的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新债偿旧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39《担保法解释》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和延长)6保证期间的意义——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行使权利的期间——否则请求保证人保)(1 (实体权利消灭,非胜诉权的丧失)证的权利灭失。

)保证期间的种类(2。

起6个月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起视为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2年。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保证期间的起算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义务的届满前①一般保证:有申请仲裁、诉讼的,裁判生效之日起算②连带保证: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提出要求之日起算(只要求债务人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但有多个保证人的,向一人要求的效力及于全体)经过4)保证期间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一般保证——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只能是“诉”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及诉以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5)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又以超过诉讼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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