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鄂安监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通知(鄂安监函〔2012〕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有关精神,为提高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检测及评价人员能力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于2012年3月下旬举办第一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人员资格专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省安监局网站公告的37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人员(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1.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及省安监局颁布关于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程序;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选点和采样规范;4.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检测方法及国家标准的运用;5.有毒物质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6.气相色谱、原子吸收技术在危害因素检测中的应用;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测定)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及国家标准运用;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检测;9.职业接触限值分析及运用;10.个体防护用品选择与使用;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编制。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概念、原则、意义);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及评价方法;5.职业病危害评价现行标准类别及其运用;6.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7.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与监测;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基础知识;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及报告撰写;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案例讲解;11.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技术。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陕卫办监发[2013]322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培训班的通知(陕卫办监发〔2013〕32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队伍建设,确保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定于10月下旬在西安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法律法规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二、参加培训人员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表1),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时间:2013年10月26日下午(星期六)报到,27日上午培训,时间半天。
地点:统计大厦(西安市和平门外安东街45号)四、其他事项(一)参加培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交通费自理。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站,请代表自行前往。
(三)请各单位于10月24日前将培训人员回执传真到省卫生监督所(传真:************)。
(四)参加培训班的专家由各设区市卫生局负责通知。
省卫生厅联系人:陈伟************180****0738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娜189****7269统计大厦联系人:刘玮佳************187****0067附表:1.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名单2.培训人员回执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附表1附表2。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浙卫办监督[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3]4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省职业病医疗救治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化建设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满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需求,县(市、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二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健康体检项目符合GBZ188的规定,职业健康档案规范化率达到90%以上);三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告知做到及时、规范的要求,疑似职业病报告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培育与管理1.各市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性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批准后,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2.各市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和《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11号)要求,做好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等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年度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执业医师法培训通知
永善县人民医院组织全院医师参与《执业医师法》培训考核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二级医院创建条款及《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要求,特制订培训方案如下:
一、培训目的
1.能够较好的了解掌握培训内容并通过考核。
3.规范医师行医诊疗规范,促进医院管理的持续改进。
二、培训时间及组织
1. 培训时间:4月10日晚19:30—21:30,各科室合理安排好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未值班临床医生、药师及护士长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
《执业医师法》
四、培训对象
全院各科室临床医生。
五、培训实施
1. 培训地点:医院门诊五楼大会议室。
2. 培训方式:经多媒体展示课件讲座,后向各科室下发各项培训内容配套试卷,科室派专人组织相关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六、培训要求
1.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科室主任要认真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培训。
2.实行签到。
无辜缺席人员将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培训结束后各科室派专人负责领取考核试卷,安排时间对科室相关培训人员进行理论笔试考核。
各科室自行组织考卷评分,并进行统计完善培训学习考核表。
永善县人民医院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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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举办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培训班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举办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2.27•【字号】苏卫疾控函[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举办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培训班的通知(苏卫疾控函〔2011〕10号)各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针对我厅2007年3月聘任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任期已满、2007年10月聘任的专家任期即将期满,为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工作,及时聘任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厅将于2011年3月中旬和下旬举办2期培训班,分别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和各市推荐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候选人进行集中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第1期培训班以培训2007年3月、2007年10月及2009年12月我厅聘任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为主(名单详见附件1)。
各地已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2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尚未取得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资格的人员也可参加第1期培训班。
请各市卫生局梳理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填写专家申请表,并组织参加培训,培训名额不受限制。
第2期培训班以2011年各市推荐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候选人为主(名单详见附件2)。
二、培训内容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及防治对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卫生部2009、2010年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典型案例分析;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参加培训者,可获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7分。
三、时间与地点第1期培训班:2011年3月9日报到,10-12日培训与考核。
地点:南京古都饭店(南京市中央路278号)。
第2期培训班:3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1、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请携带聘书参加培训。
2、我厅承担专家培训及食宿费用,差旅费自理。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通知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相关知识技能,公司特别安排了一次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共同提高职业卫生保健能力。
一、培训内容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 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3.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常见职业病防治措施;4. 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培训时间为了方便大家参与培训,公司将采取分批次培训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请各位密切关注公司通知公告。
三、培训方式本次培训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培训形式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公司要求予以确定。
四、培训对象全体员工,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岗位员工。
五、培训要求1. 培训是公司对员工的一项重要安排,每位员工都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迟、缺席或代替;2. 培训前要认真复习培训相关内容,做好笔记,积极发言与交流;3. 培训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服从培训组织的安排,不得随意离席;4. 培训结束后,每位员工需要通过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证书。
六、培训收益1. 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2. 掌握职业病预防知识,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3. 为实现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七、其他事项1. 在培训过程中,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培训材料和工具,并提供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2. 培训结束后,公司将为合格的员工颁发相应的证书,作为员工个人的学习成果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表彰。
以上是本次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通知,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参与,共同提高职业卫生保健水平。
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和员工们的关注和支持,相信本次培训一定会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职业保护工作注入一股强大的动力。
特此通知!公司职业卫生培训领导小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举办全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举办全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内卫计监督函〔2014〕281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举办全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内卫计监督函〔2014〕281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举办职业病诊断鉴定拟定专家库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职业病鉴定程序。
3.尘肺标准片及尘肺片阅读。
4.相关的鉴别诊断。
5.其他职业病诊断鉴定。
二、培训地点及时间1.时间:2014年12月12日~12月15日,12月12日报到,12月15日上午12:00前离会。
2.地点:内蒙古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1号,联系电话:0471—6601332)。
三、培训对象职业病诊断鉴定拟定专家库人员(附表中各单位人员)。
四、其他事项1.请各盟市通知本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人员于12月8日前将回执报内蒙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请参加培训人员自行前往。
3.培训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培训班承担,交通费自理。
4.培训班具体会务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
5.培训人员回执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
联系人:尹建新联系电话:0471—4922030(传真)邮箱:*****************2014年12月1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1年全省职业病防治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1年全省职业病防治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卫办监督[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举办2011年全省职业病防治人员培训班的通知(卫办监督〔2011〕22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卫生监督业务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卫监督秘〔2011〕784号)的要求,经研究,定于2011年12月中旬在马鞍山市举办全省职业病防治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及地点1.培训时间:2011年12月14日至18日。
14日下午报到,15日上午正式上课。
2.培训地点:马鞍山市金瑞大酒店。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东路118号(旅游汽车站对面);乘车路线:马鞍山火车站乘3路、6路或长途汽车站乘3路公交车到旅游汽车站下。
二、参加人员及要求1.参加人员:各市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技术骨干1人;各县(市)职业卫生监督技术骨干1人;各市疾控中心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1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人;省疾控中心1人。
2.有关要求:各市卫生局及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这次培训工作,严格按通知要求派人参加,不得擅自增减人员;各市及辖区内各县(市)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所)统一报名并确定专人带队参加培训;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培训结束后经测试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包括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知识与机构的监管;职业病报告、职业病预防监测预警控制知识等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举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举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冀卫办医函〔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举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7〕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医师区域注册和电子化注册工作,我委决定举办全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和地点时间:4月27日上午9点,会期1天。
4月26日下午报到。
地点:石家庄颐园宾馆三楼第三会议室(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55号,新华路与维明大街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联系电话:*************)。
二、培训内容(一)解读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相关政策。
(二)培训医师执业注册具体业务流程。
三、参加人员(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科(处)主要负责人,以及2-3名具体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同志;(二)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相关负责同志1-2名;(三)省直各医疗机构负责医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1名。
四、其他事项(一)培训食宿费由我委承担,交通费用自理。
驻石单位参加培训人员不安排住宿。
(二)已将医师执业注册审批职责移交至行政审批局的地市,请主动协调行政审批局派员参加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各单位请于4月25日17:00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回执(见附件)电子版报我委医政药政处。
联系人:刘琼张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参加培训人员回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
关于举办职业健康培训班的通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
烟安培函〔2012〕11号关于举办职业健康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安监局《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五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烟安监〔2012〕145号)要求,市安监局培训中心具体承办相关企业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制品、金矿开采、石材加工等五个领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班期、时间安排及地点
1. 班期:2012年职业健康培训班第一期
2.培训时间:2012年10月18—19日
3. 培训地点:牟平养马岛中心家园度假酒店,地址:牟平养马岛环岛路505号,总台电话:4799999。
三、培训费用
培训费为150元/人;资料费另行收取。
参加学习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其他事项
1. 每个县市区安监局派一名工作人员带队,带队工作人员10月12日前需以电子邮件方式提报《职业健康培训班报名汇总表》(见附件1)。
2.参加培训人员需携带2寸彩照2张(照片背面请标注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填写完整的《职业健康培训班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原件一份。
3.开班当天上午9:30前报到,10:30上课。
不按时报名和报到的学员将不安排参加培训学习。
4.学员必须本人报到并参加培训学习。
五、咨询联系方式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测培训中心(烟台市红旗里48号108室),联系人:于侦强,电话:6241196,电子信箱:ytsafety@
附件1.doc职业健康培训班报名汇总表
附件2.doc职业健康培训班报名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
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我委拟于2016年4月26日—27日,在哈尔滨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
为办好此次培训班,请各单位按以下有关要求提前预报培训人员,以便于安排班次。
培训对象:(一)已取得(拟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机构中拟申请《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二)取得《全国职业病医师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需换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三)《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四年有效期满,申请再次认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
(四)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5号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的主检医师。
报名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主检医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熟悉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经单位审核同意。
(二)申请尘肺病(需提供国家培训证书)、职业放射性疾病(需提供国家培训证书)、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中毒和职业肿瘤诊断等职业病诊断项目的人员,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范围应为内科临床专业,且每个人申报的相关职业病诊断项目不得超过2个。
(三)申请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人员,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类别相一致,且不得兼报职业中毒、尘肺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放射性疾病、职业肿瘤诊断等职业病诊断项目。
请以地市为单位,于2016年3月21日前将培训人员上报疾控处(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全省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全省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陕卫办监督函〔2015〕437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全省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班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及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经研究决定,举办2015年全省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及条件(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1名;(二)参加培训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培训内容(一)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及其职业健康监护;(二)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三)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及其职业健康监护;(四)其他常见职业病诊断及其职业健康监护;(五)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撰写;(六)2015年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技术要点;(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八)尘肺病X射线片阅片辅导。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时间: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报到,9月15日至9月18日培训,9月19日上午离会。
地点:西安卫星测控中心招待所(地址:西安咸宁东路460号)。
乘车路线:从西安火车站乘13、240路;从钟楼乘8路公交车到机具站下车即到。
四、培训有关要求(一)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 卫生局)于9月1日之前将辖区内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后,加盖公章传真至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病诊断业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或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的执业医师(以下统称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指定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初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省疾控中心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考试题库,每年一季度发布本年度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范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五)职业性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八)职业性传染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参加相应类别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医师变更诊断类别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职业病诊断医师初次培训应当完成《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规定的全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及典型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等,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6个学时。
初次培训结束后,省疾控中心通过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审批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依据。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年接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应不少于2学分。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3•【文号】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凡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
三、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规划的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并负责省级师资的培训工作。
四、为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工作,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表见附件),请各地认真组织调查工作,并于2004年4月底前将填好的调查表寄至我司公卫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联系人:袁伯华电话:68792399 传真:68792400附件:职业病诊断人员调查表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职业病诊断人员调查表(一)基本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填表单位(盖章):┏━━━━━━━━━━━━━━━━━━━━━┯━━━━━━━━━━━━┓┃全省应培训职业病诊断医师总人数│人┃┠─────────────────────┼────────────┨┃已培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人数│人┃┠─────────────────────┴────────────┨┃┃┠─────────────────────┬────────────┨┃已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人数│人┃┠─────────────────────┴────────────┨┃其中:┃┠─────────────────────┬────────────┨┃职业中毒│人┃┠─────────────────────┼────────────┨┃物理因素职业病│人┃┠─────────────────────┼────────────┨┃职业性皮肤病│人┃┠─────────────────────┼────────────┨┃生物因素职业病│人┃┠─────────────────────┼────────────┨┃尘肺病│人┃┠─────────────────────┼────────────┨┃职业性眼病│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人┃┠─────────────────────┼────────────┨┃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人┃┠─────────────────────┼────────────┨┃职业性放射病│人┃┗━━━━━━━━━━━━━━━━━━━━━┷━━━━━━━━━━━━┛填表人: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 :填表日期:(二)尘肺病诊断医师调查表省填表单位(盖章):┏━━━━━━━━━━━━━━━━━━━━━━━━━━━━━━━━━━━━━━━━━━━┓┃尘肺病诊断医师人数及分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人数┃┃│联系地址││┃┠──────────────┼─────────────┼───────┼──────┨┃│││┃┠──────────────┼─────────────┼───────┼──────┨┃│││┃┠──────────────┼─────────────┼───────┼──────┨┃│││┃┠──────────────┼─────────────┼───────┼──────┨┃│││┃┠──────────────┼─────────────┼───────┼──────┨┃│││┃┠──────────────┼─────────────┼───────┼──────┨┃│││┃┗━━━━━━━━━━━━━━┷━━━━━━━━━━━━━┷━━━━━━━┷━━━━━━┛(三)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调查表省填表单位(盖章):┏━━━━━━━━━━━━━━━━━━━━━━━━━━━━━━━━━━━━━━━━━━━┓┃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人数及分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人数┃┃│联系地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办湖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办湖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办湖北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班的通知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新华医院(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的医师,必须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步伐,省卫生厅委托省化学中毒基地(省新华医院)在武汉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班。
现将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我国职业病发病现状、特点与防治对策及近期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动态介绍;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3、常见职业中毒的诊断及标准;4、常见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诊断及标准;5、尘肺病诊断新标准;6、典型病案讨论。
二、培训对象、人员条件和人数1、培训对象:省、市(州)职业病诊断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拟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工作人员;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与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的医师;职业性健康监护医师。
参训人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培训人数:省、市(州)已获批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每单位派2人(包括企业),其中尚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市(州)负责落实一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派2人参训;获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每单位派1人,各县(市)准备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每单位派1人。
各市、州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单位派1人,省级派2人,详见名额分配表。
三、时间、地点时间:2009年8月31日报到,9月1日至4日开会。
地点:武汉云都大酒店,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05号,电话:027-********(餐厅)、136****9469(客房)。
山东省职防院培训班通知
山东省职防院培训班通知
山东省职防院培训班做以下通知:
培训班包括授课培训和职业健康工作推进会两部分。
培训班上,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的专家重点讲解了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方案及工作手册、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202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工作方案及工作手册介绍、2021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现场检测要点等内容,并对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工作推进会上,孙岱俊指出下半年要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级职业健康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克服困难,按期完成任务。
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要从严、从细、从实做好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重点抓好涉害用人单位和接害劳动者摸底和新发职业病溯源调查、县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尘肺病康复站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落实。
山东省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科(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县(市、区)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监测项
目的负责同志,承担尘肺病主动监测县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哨点医院技术人员,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同志等690余人参加了培训。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甘卫便函[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的通知(甘卫便函[2014]19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为提高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和水平,认真贯彻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省卫生计生委近期委托省职业病防治协会和省第三人民医院举办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省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一)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介绍及职业健康机构监督管理;(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三)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技术要求、报告编写;(五)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等。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一)培训时间:2014年11月10-13日,10日报到;(二)培训地点:长城宾馆(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68号)。
四、其它事项(一)各市、州卫生局负责通知辖区内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培训,并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培训班回执(见附件2)电子版报送省第三人民医院;(二)参加培训人员交通费自理,食宿费和其它费用由培训班承担;(三)本次培训班的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四)联系方式省第三人民医院职业病科、医务科孙建勤130****1125*****************姚力139****1940****************附件:1.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名额分配表;2.全省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回执。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举办全省部分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培训班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举办全省部分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甘卫法监函[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举办全省部分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培训班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09]94号)各市州卫生局,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省中医院: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9〕187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队伍建设,加快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进度,切实提高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举办全省部分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及各市(州)确定成立职业病科的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要求选送的人员必须有执业医师证且能长期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一)。
县级医疗机构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市(州)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三)尘肺诊断与处理原则。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2009年10月21日报到,22-27日培训,28日离会。
培训地点为兰州市西湖大厦。
四、其他事项(一)培训前将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摸底考试,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发给《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二)参加培训人员交通、住宿费自理,其它事项由省卫生厅统一安排;(三)各有关单位请将参加培训人员回执(见附件二)于2009年10月19日前传真至省卫生厅法监处。
联系人:高翔联系电话:************附件:1.全省部分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培训班名额分配表2.参加全省部分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培训班回执二OO九年十月十日附件1附件2参加全省部分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培训班回执。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班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甘卫疾控函【2015】304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班的通知甘卫疾控函【2015】30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2015年5月1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为贯彻实施按照该办法有关精神,结合《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健康风险评估项目》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性健康体检机构的质控水平与能力,全面改善全省职业性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匮乏的现状,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月下旬举办全省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会议。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三)主检医师综合技能培训;(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技能与质控培训。
二、培训对象(一)已取得甘肃省《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选派主检医师1名(见附件1)。
(二)拟申请甘肃省《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选派主检医师1名。
主检医师是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
并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三、培训时间2015年6月29日-7月1日, 6月29日报到, 30日-7月1日培训,2日离会。
四、培训地点兰州市西北宾馆(兰州市南昌路649号)。
五、有关要求(一)此次培训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参训人员统一命题考试,通过考试者将被颁发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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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的预通知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培训班的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
我委拟于2016年4月26日—27日,在哈尔滨举办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
为办好此次培训班,请各单位按以下有关要求提前预报培训人员,以便于安排班次。
培训对象:
(一)已取得(拟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机构中拟申请《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全国职业病医师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需换发《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四年有效期满,申请再次认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
(四)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第5号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的主检医师。
报名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主检医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熟悉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经单位审核同意。
(二)申请尘肺病(需提供国家培训证书)、职业放射性疾病(需提供国家培训证书)、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中毒和职业肿瘤诊断等职业病诊断项目的人员,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范围应为内科临床专业,且每个人申报的相关职业病诊断项目不得超过2个。
(三)申请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人员,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类别相一致,且不得兼报职业中毒、尘肺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放射性疾病、职业肿瘤诊断等职业病诊断项目。
请以地市为单位,于2016年3月21日前将培训人员上报疾控处(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疾控处李世才
电话:
邮箱:
附件: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班参会人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