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七大突破文档3篇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退役军人是国家优抚对象之一,其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做出过巨大贡献,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重要力量。
退役军人在退役后享受的抚恤优待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其付出的表彰和回报,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下文将详细介绍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一、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内容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抚恤优待包括:住房补贴、医疗福利、残疾抚恤金、退休金和其他特别优待。
(一)住房补贴退役军人在离休后,国家对其住房补贴具体规定如下:凡是拥有自有住房的退役士兵,可按照退役军人住房补贴标准适当提高,用于弥补住房周转、装修等方面的费用;凡是没有自有住房的退役士兵,需要租房居住的,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以缓解租房过程中的经济压力。
(二)医疗福利退役军人享受医疗福利的具体安排为:对于过去几年内存在退役军人因病结案或者被评定为已经因病不能继续服役的退役士兵,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还能够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报销优惠待遇,并且可以在退役士兵医疗机构中享受优先诊疗服务。
(三)残疾抚恤金凡是被军队评定为军功章获得者、军功荣誉获得者、烈士的家属、残疾军人等退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残疾抚恤金,这是国家对他们为国捐躯、为民族做出贡献的一种表彰和回报。
(四)退休金对于退役士兵在退役后的养老问题,国家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除了退伍军官享受高额的退休金福利补贴外,其他的退役士兵也可以申请独立的退休金福利,这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些保障。
(五)其他特别优待退役军人在享受上述补贴优待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些其他特别优待。
比如:在公共交通方面、旅游餐饮方面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申请贷款时能享受更加优惠的利率等等。
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申领条件国家对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申领条件主要包括:获得退役证书、被评定为伤残军人或烈属、被评定为军功章获得者或荣誉称号获得者、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等等条件。
三、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标准在申领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过程中,国家为保障其公正、透明,健全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公开透明的申领途径和程序、补贴标准和补贴基数的明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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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及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优待政策。
随军家属的安置和优待政策。
随军条件无法随军家属的安置优待。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安置、抚恤优待政策。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国家负责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抚恤优待对象等政策。
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中坚力量,在和平年代,军人除了加强训练外,还执行各项任务,比如抢险救灾、地质勘查及森林灭火等。
军人因为抢险受伤乃至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提高对军人的抚恤,体现的是国家的关怀。
那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做个了解。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016年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2016年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
第八条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Military pension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regulations version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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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2、篇章2:20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文档篇章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
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阅读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军人抚恤条例
军人抚恤条例引言军人抚恤条例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法规,旨在规定军人和其家属的抚恤待遇、优抚安置、救济措施等内容。
本文将就军人抚恤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从法规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抚恤待遇、优抚安置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守护者和国家利益的保障者,在履行使命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巨大的牺牲和伤亡。
为了肯定军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贡献,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抚恤条例于1990年首次颁布实施。
二、适用范围军人抚恤条例适用于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抚恤待遇根据军人抚恤条例第六条,军人和其家属享受的抚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抚恤金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牺牲、伤残或因公致残的,或者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残疾军人享受一次性或月度的抚恤金。
2. 退休金军人超过规定年龄退休的,可以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3. 优抚补贴根据军人抚恤条例第十二条,军人从退伍起,终身享受相应的优抚补贴。
4. 养老金退役军人在退伍后继续工作并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优抚安置军人退役后,有关部门根据其军队服役年限、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置工作优抚安置部门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转入社会。
2. 住房保障为退役军人提供住房保障,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3. 医疗保障优抚安置部门向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五、救济措施军人抚恤条例还规定了军人优抚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殊救济基金设立特殊救济基金,用于帮助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和其家属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2. 志愿者服务鼓励社会志愿者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援助和服务,提升其社会融入感和生活质量。
3. 心理疏导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心理疏导和辅导。
最新-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精品
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办法》、市《条例》及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设立区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第六条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区民政局统一到区卫生局办理,在指定医院就医;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第七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享受定抚、定补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未进入医保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在定点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
大小便检查费、胸片、血化验、换药费、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并享受优先门诊等优惠。
并按规定实行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
第八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自愿参军,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九条烈士子女进入区属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应优先接收,免交学杂费、托杂费。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孤儿应按不低于定期抚恤补助金20%的标准增发。
其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区社会福利院负责集中收养,设立光荣间。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法规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颁布机构】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二、第三条所称的“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家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7
【摘要】<正> 国务院令第413号现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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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困惑与思考——对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的几点建议 [J], 戴云峰;张鑫
2.《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解读 [J],
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J],
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J], ;
5.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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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5年6月9日发布)第一条为做好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入伍或驻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符合《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均可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南宁市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南宁市民政局主管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一)革命烈士;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其确定条件和批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并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抚恤标准,由持证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抚恤标准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政府令[2007] 第207号(2007年1月9日)《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七年一月九日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奉献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具有四川省户籍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和落实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并予以保障。
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了提高军人的地位,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我国制订了有关条例,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明确规定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的标准和条件,确定了军人评为烈士的标准,如果军人因公死亡,其家属可以拿到一笔死亡抚恤金,标准是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另外,该条例中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为了做好军人的保障工资,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更是为了激励军人保卫国家、报效祖国,为人民服务,国家颁布了对于军人的抚恤优待条例。
那么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请看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工作,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的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曾依靠其抚养连续七年以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以下简称抚养人)。
抚养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依法公证,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
《条例》实施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
今天小编给大家收集了1988年修订的军人优待条例,供大家阅读!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十二月八日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提供的捐助,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保障、卫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持确认机关发给的《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者《病故军人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第七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一)遗属中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二)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抚恤金的数额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等额平均发放。
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6.06•【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于一九九0年六月六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0年六月六日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抚恤优待对象和家属的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的顺序为:(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比例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属于农业户口的;(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属于非农业户口而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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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和平年我国军人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和大家在影视剧当中所看到的那些其实并不及真正的万分之一,当今时代为祖国而献身的军人也大有人在。
所以社会和国家特殊对待军人,这是我国普通民众都从心底里面真正就心甘情愿的。
而且国家也专门制定了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来保障和答谢军人为国家作出的努力。
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怎么规定的?(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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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七大突破文档3篇Seven breakthrough documents of regulations on milita ry pension and preferential treat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七大突破文档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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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决定文档2、篇章2: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七大突破文档3、篇章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决定文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章2: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七大突破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七大突破:一是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了100%。
原《条例》规定,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20个月、10个月工资。
新《条例》则分别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提高到80个月、40个月、20个月工资,均翻了一番。
这主要是为了褒扬烈士、弘扬正气、鼓舞部队士气。
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政治荣誉。
烈士的牺牲精神,是激励全国军民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强大动力。
如果标准偏低,无法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精神激励和物质抚慰。
同时,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测算,全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年总增幅约为5000万元左右,国家财政也可以承受。
二是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条件和程序。
原《条例》对烈士的批准条件和程序未做规定,实际做法是执行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实践的情况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现已不能完全适应军队评烈士的需要,据此,新《条例》增加规定:对具有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以及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此外,对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现役军人,新《条例》规定,也按照烈士对待。
三是建立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对于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新《条例》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残疾抚恤金,新《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与原《条例》笼统、模糊的规定相比,新《条例》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的“不确定性”,充分体现了新《条例》确立的“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是调整了残疾等级设置、评定范围和抚恤金。
新《条例》把原《条例》确定的残疾军人“四等六级”的伤残等级划分修订为“一至十级”,这将有效解决近年来出现的因军地残疾等级不统一,在企业工作的残疾军人有关待遇难落实的问题。
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是新《条例》对现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可以有效解决精神病患者长期滞留部队,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的问题。
新《条例》还放宽了补办评残范围,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只要“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就“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取消了原补办评残残情须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等级限制。
残疾军人抚恤也不再按照在职、在乡区分保健金和抚恤金,实现了等级相同、待遇相同。
五是确定了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随着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优抚对象原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其他医疗待遇难以落实,权益受到损害。
新《条例》适应形势发展,确定了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属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对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新《条例》明确,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条例》还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是扩大了对军人的优待。
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是原《条例》规定的对军人的主要优待。
为进一步体现国家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关怀,新《条例》明确: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新《条例》还增加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对军人家属参军、上学以及军属的优待金等问题,新《条例》也按现行做法做了原则规定。
七是明确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原《条例》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并未明确,新《条例》则做了详细规定。
新《条例》明确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于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优抚对象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行政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
这突出了法规的严肃性,为确保国家各项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新《条例》赋予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必将对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篇章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版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
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阅读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