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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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https://img.taocdn.com/s3/m/b662101e10661ed9ad51f370.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5)30号)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7.11
【实施日期】201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停止办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15〕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南府发〔2015〕15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从2015年7月11日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停止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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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秀山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秀山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395f1a30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4a.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秀山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南价格[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青秀山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174号)南宁静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青秀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计收0.60元/㎡·月;别墅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七、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〇〇八年六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4eb306259eef8c75ebfb303.png)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经管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经管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经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规范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经管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规范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规范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规范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规范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规范可相应调整;收费规范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规范。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经管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aca6415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4.png)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费等费用。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准则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服务内容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公平,不得擅自变更。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及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二、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物业服务费。
分期收取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在每一个收费周期的开始之前,物业公司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收费事项。
三、收费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基础包括基本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公共设施费。
1.基本服务费:按照小区的建筑面积或居住面积进行计算,包括小区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费用。
2.维修资金:按照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计算,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等。
3.公共设施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等。
四、收费程序与监督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书,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等。
业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费用使用和报销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服务费。
基本服务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设施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审查和监督。
六、费用追缴和退费物业公司有权向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追缴欠费,并可以按照规定对拖欠费用进行催缴。
对于因物业公司原因多收或者错收的费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退还。
七、争议解决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争议,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铭湖经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铭湖经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6415607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83.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铭湖经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南价格[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铭湖经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165号)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铭湖经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文件的函》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〇〇八年六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华盛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华盛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f11d2e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1.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华盛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华盛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宁市好帮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延长华盛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有效期限的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其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亭洪路10+1商业大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亭洪路10+1商业大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f605f01843323968001c9218.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亭洪路10+1商业大道”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5]38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3.23
【实施日期】200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亭洪路10+1商业大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38号)
南宁市国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亭洪路10+1商业大道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和停车保管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亭洪路10+1商业大道”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60元/M ·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空置
房按50%计收。
二、室外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民族宫停车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8]134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民族宫停车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8]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fbdc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a7.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民族宫停车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民族宫停车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134号)
南宁市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民族宫停车楼”属商品性质,其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价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结束——。
南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南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29ecb52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b0.png)
南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费用的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既能够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又能够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首先,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履行其管理职责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通常情况下,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或者住户数量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其次,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的资金。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物业公司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另外,公共事业费是指小区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支出的费用。
公共事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政府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业主收取公共事业费,并及时向业主公示相关支出情况。
除了以上几种费用外,物业公司还可能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如停车费、环境卫生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接受业主监督。
总之,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应当在收费标准的确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https://img.taocdn.com/s3/m/1b7d4e3569dc5022abea0009.png)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南宁市物业收费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0e35fe481c758f5f61f6741.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下称《管理办法》)有关“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市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监审等一系列重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相关工作,鉴于《管理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3年7月1日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含电梯运行电费)、车位(含车库,下同)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但由于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尚未包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为此,公共能耗费用仍可向业主据实分摊收取;在我市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未出台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暂不能另行收取电梯维护费。
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或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及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原已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仍按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新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南宁市物价局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9]200号)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春之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春之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091cd321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8.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春之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南价格[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春之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5]226号)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核准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春之语”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50元/M2·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二○○七年十二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售后服务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售后服务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612c2a7f705cc175427091e.png)
(售后服务)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且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壹、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壹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壹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壹年壹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壹年度的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汇东国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汇东国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2394f21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2f.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汇东国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南价格[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汇东国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7]17号)南宁市景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汇东国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汇东国际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九年一月九日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文华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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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文华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文华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5]84号)南宁市国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南宁市国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华园管理处的〈收费许可证〉申请延长一年期限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多层住宅0.45元/㎡·月,35、36号小高层住宅0.7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空置房按50%计收。
二、室内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类型车型标准临时(元/辆·次)过夜(元/辆·次)月票(元/辆·月)自行车0.100.208.00人力车0.200.5016.00摩托车0.501.0035.00小型汽车3.006.00100.00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86533d36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2.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南价格[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170号)广西壮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东方花园”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3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〇〇七年六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天池山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天池山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5ba3973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45.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天池山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南价格[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天池山别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6]120号)广西智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天池山”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天池山别墅”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别墅(连排、联体、独立等各种户型的别墅)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八年五月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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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2002]1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价[2002]13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种朝阳行业,覆盖着南宁市住宅区的每个角落。
随着物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极大促进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近期召开的全区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和管理形式。
(一)直管公房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结合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对多层、高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最高限价,具体是:
1、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每月:住宅 0.80元;空置房按住宅标准的50%计收。
2、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