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纳税人怎样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发布: 2016-10-14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全部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但由于一般纳税人特殊应税行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存在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而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情形。
一般企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案例一]:Y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出租,同时还代收水电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出租的房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购入,其出租收入按照政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8月份取得房租不含税收入100万元,代收电费不含收入10万元。
当月取得进项税额:电费12万元(其中3万元系办公部门耗用),进项税额2.04万元;取得其他办公用及汽车油费进项税额0.8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计算8月份应纳增值税:①简易计税出租收入应缴增值税为5万元(100×5%);②一般计税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14万元(10×17%-2.04-0.8),即留抵税额为1.14万元。
这样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是否正确呢?②计算是不正确的。
Y公司取得收入分两部分:出租收入、电费收入,此时纳税人管理部门耗用的电费及办公支出,有服务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服务于简易计税的,因此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有用于一般计税也有用于简易计税。
当无法准确对其进行划分时,就要运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万元[(3×17%+0.8)×100÷(100+10)],Y公司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为0.05万元[10×17%-(2.04+0.8-1.19)]。
纳税评估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理解与计算的案例分析
纳税评估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理解与计算的案例分析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企业需要合理计算并准确抵扣进项税额,以确保准确申报和缴纳税款。
然而,有一些特定情况下,企业是不被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本文将对这种情况进行理解与计算,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1. 进项税额不属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只能抵扣属于企业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进项税额与企业的销售额不相关,或者属于非应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2.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特定商品根据税法规定,一些特定商品进项税额是不被允许抵扣的,比如烟草制品、酒类、赌博业务等。
3. 进项税额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不相符,为了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不予抵扣。
二、案例分析某企业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业务,生产并销售各种电子产品。
该企业在某年度发生了以下进项税额:1. 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00元2. 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5,000元3. 销售部分电子产品后退回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1,000元4. 销售部分电子产品给政府机构的进项税额:2,000元5. 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500元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首先,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为原材料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属于应税项目。
其次,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企业购买设备是为了生产电子产品,进项税额属于生产成本,也属于应税项目。
然而,销售部分产品后退回给供应商和销售部分产品给政府机构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退回给供应商的产品不是公司的销售额,而是退货,不属于应税项目。
销售给政府机构的产品也不属于一般的销售额,因此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最后,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办公用品是企业的经营支出,属于一般费用,也属于应税项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果: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为:10,000元 + 5,000元 + 500元 = 15,500元。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哪些进项税额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哪些进项税额能抵扣,哪些不能抵
扣?
问: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答:可以
问: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问: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问: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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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颁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在毕马威第9期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新增值税政策对于所有行业的一般影响。
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将深入分析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在2016年3月5日的中国税务快讯中所预测的增值税税率,在36号文中已被确认。
金融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如下: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
税的国家。
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
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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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金融业贷款服务政策解析
一、贷款服务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未收利息并不视同销售
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那么,未收取利息的借贷活动并不是营改增服务,也就说不上视同销售了。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贷款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
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推动了增值税制度从多税种并行到单一税种的转变。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才能获得增值税税收的抵消。
然而,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够被抵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有一些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1. 非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代替了原来的销售税和消费税的唯一税种。
因此,除了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缴纳的税款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就不属于营业税范畴,无法抵扣。
2. 与非营业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与企业的营业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与非营业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购买用于员工福利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购买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这些进项税额不被允许抵扣。
3. 与免、抵、退税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允许将与这些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如,企业购买免税商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4. 超过法定认定限额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对于部分特定行业的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进项税额的认定限额。
如果某一企业的进项税额超过了法定认定限额,超过部分就不能再进行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恶意采购和虚开发票,以获得不应得的税收优惠。
5. 超出法定计税价格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税收管理部门对于一些商品和服务的计税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在购买这些商品和服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超出计税价格,超出部分就不能进行抵扣。
6. 营业外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例如,对员工的生日礼物、节日福利等。
这些支出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营业外支出产生的,不被允许抵扣。
7. 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虚开发票、采购伪造的发票等行为,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一些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行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
然而,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处理方法来应对这种情况,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来规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可以采取分离经营的方式,将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和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分别归入不同的公司。
这样一来,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产生的增值税也就可以通过相关公司的合法抵扣进行补充。
这种方式虽然需要增加一定的企业成本和管理成本,但可以避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其业务结构,尽可能减少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可以将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对应的业务进行适当减少,同时加大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对应的业务规模。
这样一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就会相对降低,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积极开展结算方式的优化,例如与供应商沟通,尽量借助现代化结算工具,减少现金交易,从而更好地控制企业进项所对应的税额。
另外,企业还可以以转型升级作为契机,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面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创新、业务拓展等方式,寻找新的发展领域。
例如,可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可以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降低对国内市场的依赖程度。
通过这些方式,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赖,还可以通过创新和拓展,寻找到更好的盈利模式。
总之,在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处理方法来减轻经济负担。
通过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调整业务结构,企业可以有效应对这一问题。
同时,也可以将此作为转型升级的机遇,寻找新的发展领域。
通过这些努力,企业可以在改革政策的推动下,实现更好的发展。
营改增后“进销项倒挂”,怎么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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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全面营改增后,对于房地产等部分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公司运营周期长,前期成本费用集中发生,产生高额的留底进项税额,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巨大的压力。
产生进销项倒挂的原因很多,实质是在某一个期间,进销项不配比导致,需要企业合理规划。
本期华税为您解读进销项倒挂产生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途径。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处于进销项的链条之中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服务中,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服务过程中,也有一部分款项为销项税额,按照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如果一定时期内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形成进销项倒挂的问题。
一、进销项倒挂造成的影响
出现进销项倒挂,尤其是长期倒挂,会导致留进项税额过大,事实上是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一定的压力。
与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常不予以退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进销项倒挂形成的原因
1、项目公司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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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
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
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
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为什么我强调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
只有当你懂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及十六种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十六种情形为了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特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梳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解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财税法规解读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案例解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全面推行营改增已如火如荼地实行了一周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一条(四)进项税额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36号文件中,关于这部分内容,表述比较简单,但在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非常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36号文的基础上,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2016年第15号),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今天,小编主要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来谈谈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如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政策解读1、该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属于《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纳税人怎样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纳税人怎样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金融服务业纳税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在选择进项税额的抵扣对象方面,金融服务业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划分,以确定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本文中,将详细解释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如何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营改增对金融服务业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是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将之前的营业税从营业收入中扣除的方式变为增值税从增值环节中扣除消费税。
营改增对金融服务业纳税人的主要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营改增使得金融服务业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下降。
原营业税的税负较高,而增值税的税负相对较低,这使得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在纳税上的成本降低。
其次,营改增对金融服务业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原本主要是按照营业税的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税款,但在营改增后,需要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最后,营改增还对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金融服务业纳税人需要明确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2.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标准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在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需要遵循以下标准:首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金融服务业中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项目以及不计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他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其次,金融服务业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经营项目的性质进行划分。
不同的经营项目可能涉及不同的税率和税负,因此需要将不同的经营项目进行分开计算。
再次,金融服务业纳税人还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进行划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内容需要准确反映金融服务业纳税人的实际经济业务情况,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纳税。
最后,金融服务业纳税人还需根据相关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如,对于金融服务业中与房地产、证券、期货等特定行业相关的进项税额,金融服务业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划分为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首先,金融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根据所属的不同业务部门来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及处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及处理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全部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但由于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中存在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和发生免税项目,因此存在取得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而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情形,这此情形应如何操作处理呢?一、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这条是关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划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
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
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
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
因此,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统借统还政策, 从财税字[2000]7号下发、到财税[2016]36号文出台, 已走过17个年头, 中间还有两个相关文件, 但免税核心条件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营改增新的视同应税行为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又堵住企业间无偿借款行为, 两项政策叠加对中小企业融资将构成不利影响。
现就相关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不利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营改增后, 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 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作了相应平移。
有关政策如下表所示:从上表看,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统借主体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二是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三是统借方借出利率不得高于外部融资利率;四是统借方向仍为集团或核心成员对下属企业借款, 或者通过财务公司可以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
二、统借统还政策存在的缺陷17年来, 统借统还严守集团、利率、统借方向等免税前置条件。
但这些条件设置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并不明确,其存在如下两大缺陷:(一)设置条件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南辕北辙1、文件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相关条款如下:据了解, 近几年来, 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 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 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后,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目录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2)(一)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2)(二)用于最终消费(负税人)不得抵扣 (2)(三)用于简易计征办法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5)(四)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五)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六)采用差额征税的,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7)二、营改增问的最多的问题之一:简易计税与进项税额抵扣关系 (7)(一)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7)(二)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 (8)(三)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三、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9)四、列举部分本次营改增中新增加的可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0)全面营改增后,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更多的资产及费用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此,我们汇总整理了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以供大家及时掌握最新的抵扣政策,促进各公司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以降低公司增值税税负,同时防范增值税进项抵扣纳税风险。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一)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重点掌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请选择专注财税咨询、税收筹划领域的新疆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为您把脉,为您量身定制营改增落地辅导方案,帮您控制风险、降低税负,安全度过营改增。
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以期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
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各类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划分及处理
营改增后各类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划分及处理
石玉梅
【期刊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年(卷),期】2017(000)010
【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影响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大小,也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财务人员明确企业发生的各种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明确能否抵扣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既可以减少该抵未抵的损失,也可以避免税务风险.
【总页数】2页(P416-417)
【作者】石玉梅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营改增后各类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划分及处理
2.“营改增”后对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影响的若干思考
3."营改增"后做好进项税额抵扣是减轻税负的关键——以A广播电台为例
4.实物赔付还是现金赔付?\r——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的困境与对策
5.“营改增”后对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影响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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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分行财务经理A先生最近为营改增而苦恼: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甲银行分行恰恰有大量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等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业务。
因此如何划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成为A先生面临的一个难题。
带着这一难题,A先生向总部的税务经理B咨询解决办法。
相关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B经理没有直接回答A先生的问题,而是先问:分行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是否按照用于征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准确区分?A先生想了想:有的项目,比如采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根据采购合同是单为免税项目服务的,但是大部分项目都不能直接区分出来。
那就先把能够确定为免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区分出来,这部分不能抵扣。
B经理接着说:不能直接区分的项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也即按照免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A先生不太满意:有的免税项目,比如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销售额很大,但属于比较简单的日常业务,只耗用银行很少的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