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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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理解行政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理解行政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二、行政案件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行政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案件。

2. 特点(1)主体特定:行政案件的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如政府、政府部门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对象,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法律关系复杂: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使得行政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

(3)争议焦点明确: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方面。

(4)程序性: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

三、行政案件的分类1.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2. 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依法赋予其某种权利、资格或者许可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案件。

如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等。

3. 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4. 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要求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的处理原则1. 法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法。

(3)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不得滥用职权。

2. 实践原则(1)公开原则:行政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吴某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吴某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吴某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内08行终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婉春刘宏强李元军【审理法官】苏婉春刘宏强李元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拉特前旗金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某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拉特前旗金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某【当事人-公司】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拉特前旗金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某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某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某【代理律所】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乌拉特前旗金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冻结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权规定了最长的保护期限,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不能再提起诉讼。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司法管辖权、征税权、对商业船只颁发许可证、注册财产的所有权等。

基于此,国际法院将两个岛屿判归英国所有。

在2002年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一案中, 国际法院对“有效占领”的要求并没有像在“英法海峡岛屿案”中那么严格。

国际法院在首先审议了1891年英国与荷兰的条约之后,发现两国签署的条约没有涉及到争议的岛屿;于是国际法院转向依据“有效占领”原则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中,国际法院发现马来西亚在争议的岛屿上从事乌龟蛋的商业收集并建立了“鸟类保护区”,还有灯塔;而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在岛上有什么活动,于是国际法院认为对于人口稀疏的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马来西亚在岛上的活动足以构成“有效占领”,因而将争议岛屿判给了马来西亚。

汉斯岛与利吉丹岛、西巴坦岛的相似之处就在于人烟稀少。

尽管丹麦提出了当地因纽特人历史性使用的法律主张,但是这一主张非常薄弱。

因为1917年之后,丹麦才获得了包括汉斯岛在内的格陵兰岛北部的主权,而当时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主要定居在格陵兰岛的东西海岸地区,世世代代以捕鱼、狩猎为生。

从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在不能以“有效占领”原则来单方面决定领土主权时,国际法院并不太会考虑国家的地理位置、经济、历史或文化等因素。

尽管这些因素经常由争端当事国作为法律主张,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领土争端案中很明显尽量不依据这些因素作出判决结果。

相反,国际法院倾向于采用“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

对于汉斯岛的主权之争,国际法院最可能依据的原则正是“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汉斯岛的主权问题,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小岛两端选定界点,然后划定界线从而将小岛一分为二。

以这种原则来审理汉斯岛之争,既能保护加拿大与丹麦的利益,也能保护那些拥有遥远而无人居住的岛屿所属国的利益;同时它可以向世界明确传达一个信息:多次造访无人定居的遥远岛屿并不能获得这些岛屿的主权,从而避免更多的类似汉斯岛一样的主权之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1月10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商登记、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答复等8个行政行为类型,涉及城管、人保、镇政府、公安、环保、发改、市监、医保、不动产管理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十个典型案例从个案角度,具体展现了北京一中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不同维度。

目录案例一.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案例二.某物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三.石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案案例四.吴某诉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五.秦某诉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六.宋某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案例七.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八.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案例九.高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雷某工商登记案案例十.陈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不动产登记及行政赔偿案01 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决定案【要旨】对于具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亦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敦促行政机关主动调整处罚幅度,最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本案系一起涉及罚款、补种树木的行政案件,某公司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15棵。

经鉴定,该损失为45 200元,后被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处以406 800的罚款,并责令补种150棵树木。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案件分析报告1. 概述行政案件是指由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制约或者处罚的案件。

本文将对行政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了解案件的特点、原因及解决方法。

2. 行政案件的特点行政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2.1 行政性行政案件是由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机关处理的案件。

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在于其处理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到政府对公众的管理和监督。

2.2 公益性行政案件的处理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政府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通常会考虑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2.3 法律性行政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等。

政府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案件的原因行政案件的发生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3.1 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行政案件的发生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

当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时,就容易出现行政案件。

3.2 行政执行力度不足行政案件的发生还与行政执行力度不足有关。

政府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如执行力度不够,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行政案件。

3.3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一些行政案件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所导致的。

当行政机关对某些案件不予处理或拖延处理时,就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诉讼,从而产生行政案件。

4. 解决行政案件的方法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案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完备性,以便更好地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减少行政案件的发生。

4.2 提高行政执行力度政府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执行力度到位。

对于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行政案件的发生。

4.3 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行政案件,避免因不作为或拖延处理而引发行政案件。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商事案件为例,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付款时间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则甲公司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查封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3篇)

查封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登记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主体合法身份的象征。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部分市场主体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查封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查封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查封工商登记的概念查封工商登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工商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暂扣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暂扣其营业执照,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

2. 撤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撤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市场主体资格。

3. 暂停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暂停其工商登记,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

4. 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注销其工商登记,使其失去市场主体资格。

三、查封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1.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1)经济影响:查封工商登记会使市场主体失去经营资格,导致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

(2)信誉影响:查封工商登记会使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失去信誉,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减少。

(3)法律风险:查封工商登记会使市场主体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2. 对政府及社会的影响(1)政府监管能力:查封工商登记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维护市场秩序。

(2)社会公平正义:查封工商登记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

(3)法治建设:查封工商登记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

四、查封工商登记的法律程序1. 调查取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其违法行为。

2. 依法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市场主体拟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3. 听证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市场主体对行政处罚的意见和辩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市场监管涉及执法领域广、专业性强,与经营主体、消费者及营商环境优化密切相关。

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本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共性特点,选取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四种类型,即投诉举报履职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工商登记案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相关审理思路、裁判要点等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投诉举报起诉条件的判定姚某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A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该局立案调查后认定A公司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遂对A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姚某不服,以该局对A公司处罚过轻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二: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审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B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对案涉白酒予以扣押。

同年7月11日该局作出延长期限决定,将扣押期限延长至同年8月8日。

到期后该局未解除扣押,亦未作出处理决定。

B公司不服,以强制措施超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制措施违法并解除扣押。

诉讼中,该局对B公司作出没收案涉白酒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认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C商店销售过期瓜子1袋,货值为12.8元。

该局认定C商店实施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C商店不服,以其销售货值低、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未销售其他同类过期食品,该局处罚决定裁量不当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涉及工商登记审查标准的判断D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崔某变更为张某,并向该局提供了申请书、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该局经审查,认为D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签字、盖章等内容完备,符合法定形式,遂准予变更登记。

说理式行政执法的探索与思考——以成都工商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为例

说理式行政执法的探索与思考——以成都工商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为例

就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 思想价值取向。
2 从社会价值方面看, . 说理式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
由制度的概念尚未形成共识 ,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即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指“ 行政主体在作 出对行政相 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 , 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 事实因素、 法律依据 , 以及进行 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 策、 公益 、 形势、 习惯等因素” 的制度。 我们认为, 说理式 行政执法正是行政执法行为透明化、 公开化及理性化要
白办事、 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的执法价值追求 , 使行政执 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能取得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 3. 从制度价值方面看, 说理式行政执法是行m ̄法 AA -
机关改变“ 官念” 的有效措施。随着我国入世以后 , 行政
二是行政执法说理不透彻。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说理部分蜻蜒点水、 一笔带过。如,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意见没有采纳 , 只是笼统一句话 “ 不予采纳”对不采纳的 , 理由未作出说明 , 有的甚至表述为 : “ 纯属狡辩 , 不能成

求。从《 行政处罚法》 实施以前的简单叙事式, 行政处 到《
罚法》 实施以后的规范套用式, 再到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
文书 , 充分体现 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领 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充分体现 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的发展 理 , 性, 了行政处罚事实的准确性, 体现 体现了行政处罚程序
机关执法为民的时代要求。说理式行政执法包括谠理式
执法行为和说理式执法文书两部分。说理式执法行为强
调说理贯穿执法检查、 案件调查、 陈述申辩、 文书送达等

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一、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不规范引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研究相对成熟,但正如上述案例,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因错列、漏列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导致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却常常成为困扰行政审判人员的具体问题。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明、列全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实际处罚违法行为并无不当,法院要如何取舍?由于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字号,有字号的应当登记,没有字号的只登记经营者(业主)姓名。

因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和经营者(业主)的区分,才导致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和不统一,而这正是诱发此类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主因。

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只能列经营者的姓名,故将经营者(业主)列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问题。

但有争议且实践中极易出现问题的正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本文仅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相对人的情形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形:1、单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人。

如处罚某某商店(字号)。

2、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人。

如处罚某某人(业主姓名)。

3、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

如处罚某某商店(负责人:某某人)4、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

如处罚某某人(系某某字号的负责人)。

5、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人。

企业在工商登记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在工商登记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在工商登记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12-12-1410:18:00]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企业参与的各种经济交往日益增多,企业登记工作已成为企业保护自身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企业的重要渠道企业登记是由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后对外公示的行为,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年检等登记行为。

企业的登记系申请行为,申请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仍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申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其合适的方案将成为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下面着重介绍各种登记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一、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设立登记概念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二)企业名称不适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

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三)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

(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行民交叉案件主要问题探究——以工商登记案为例

行民交叉案件主要问题探究——以工商登记案为例

体 系化 的解决 方 案提供 参考 。 工 商登记 是工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代 表 国家对企 业
和个 体工 商户 的 筹建 、 开业 、 变更、 歇业 等生 产 经 营
件 在处 理结 果 上存 在 因果 关 系 , 或 虽 不 存 在 因果 关 系, 但 是 导致 两种 纠 纷 产 生 的 法律 事 实 之 间存 在 相 互 影 响 的案件 l _ 1 ] 。其 中存在 因果 关 系 的行 民交 叉 案 件更 让学 者 和法 官 为 难 。这类 案 件 常 见 的情形 为 : 对 行 政案 件 的判 定 需 要 依 赖 案 件 中 民事 行 为 的效 力, 民事案 件 的认 定 需要 首先 解 决 案 件 中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法 性 问题 。
活动 进行 的一 种具有 法律 效力 的法 人登记 。本文采 取 将企 业基 于 商标权 和专 利权 产生 的 民事与行 政 纠
纷 一并 研究 的 方 法 , 对 于企业来说 , 无 论 是 注 册 登
记、 变更 登记 、 注 销登 记 、 商标权 授予 登记 、 专利权 授 予 核准 都是 企业 商业 活动 不 可 或 缺 的 部分 , 具 有 很
根 据案 情将 案例 划分 为 : ( 1 ) 行 政诉讼 中行 政争 议 为前 提 的案件 ; ( 2 ) 行政诉 讼 中 民事争议 为前 提 的 案件 ; ( 3 ) 民事诉 讼 中民事 争议 为前 提 的案件 ; ( 4 ) 民 事诉 讼 中行 政 争议 为 前 提 的案 件 。其 中, “ X X 诉 讼 中” 是 指本 案 的诉讼 程 序 属 于 民事 诉讼 还 是 行 政诉
第 1 1卷 第 1期
2 0 1 3年 1月
西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法律案件及对案件的看法(3篇)

法律案件及对案件的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以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

案件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张某自2013年开始从事非法经营业务,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违法行为。

2018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非法经营的相关证据,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2)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他违反了国家关于商标注册、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多个领域,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罚。

3. 案件的法律意义本案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本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审判,有力地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提高了社会法治意识。

本案的审理过程,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

(3)推动了市场秩序的规范。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观点探讨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工商纠纷解决总结: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

工商纠纷解决总结: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

工商纠纷解决总结: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繁荣,工商纠纷的频发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然而,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常常耗时费力,解决效率低下。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工商纠纷,提高纠纷调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需要关注并改进现有的调解机制。

本篇文章将围绕2023年的背景,就如何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展开思考与讨论。

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之一。

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商事纠纷的调解有一定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革,新的商业模式和纠纷类型不断涌现,很多纠纷仍然无法得到准确有效的解决。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更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事纠纷调解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为纠纷调解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加强对于商事纠纷预防以及解决方案的研究,形成全面的调解理论体系,并将其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引导和指导纠纷调解的实践,提高纠纷调解服务的质量。

二、培养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才也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之一。

目前,虽然调解员和仲裁员等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有所开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专业人才的数量和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纠纷调解的需求。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训体系,提高专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可以积极引入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为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性支持和指导,增加纠纷调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另外,推动信息化建设也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已经成为趋势。

而在商事纠纷调解中,信息化的应用也能够带来巨大的改变。

通过建立调解平台,实现纠纷调解的线上化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并且可以提高纠纷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信息化平台还可以实现多方协同办公,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准确度,促进各方在纠纷调解中的积极参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手段。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题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有些案例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行政处罚案例,以期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工商部门对该公司采取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合法合规。

在这个案例中,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地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某餐饮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食品,卫生部门对该餐饮店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该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擅自经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门对该餐饮店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合法合规。

卫生部门依法依规地对该餐饮店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依规,合法合规,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违法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

如何在大量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都是工商部门关注的难点,也是老百姓衡量我们工作好坏得失的一杆标尺。

合情、合理、合法不仅是传统中国法制思想的延续,更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就像是照亮我们前进之路的两盏明灯,不可偏废,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成为百姓心中“情、理、法”并重的“诚信工商”。

是否合乎“情、理、法”是老百姓衡量司法和行政执法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标准。

这一标准,充分体现我国传统法制思想,在今天面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历史命题的时候对其加以研究有更现实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定义和意义“法”,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它要求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而且行政机关也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理”,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适当、必要,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至于“情”,并不是一项指导原则,而是评判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的标准。

本文述及的“情”,可以被吸收到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中。

即学理上的合理性原则只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而设,可谓狭义的合理性原则,而本文所述合理性增加了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标准,可谓广义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保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机统一,目的就是保障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同时也要考虑到是否符合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从而作出合法合理也合情的行政行为。

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运用之现状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来,目前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运用自由裁量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处理案件线索时,是否立案的标准不明确,往往将对案件难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的估计作为是否立案的标准,即好办的案子立案,能办大的案子立案。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定要采取强制措施;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的,往往采取最严厉的、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一种。

上诉人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上诉人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上诉人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从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平。

原审第三人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孙丽华,被上诉人陆从良、陈春平,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连江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1994年6月,原新沂市通用机械厂(集体所有制)改制为有限公司即新沂市恒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3月1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记名式股票919股。

其中,公司内部职工股539股,新沂市城镇工业联社拥有股份380股,并经新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确认。

2001年,新沂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以第三人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第三人偿还38万元,后经本院判决、执行,第三人将其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镇祥远小区5号楼2单元三套商品房折价21万元,抵偿给新沂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但工商登记中,对第三人的股权份额没有变更。

2005年1月31日,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林伟个人出资38万元,受让该股权,该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将新沂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所持有的38万元股权转让给林伟。

2007年3月30日,第三人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了第三人于2007年3月30日出具的“关于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及新沂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与林伟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

经审查,被告核准同意第三人新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38万元股权由新沂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变更登记为林伟、股东由新沂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变更登记为林伟。

二原告系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认为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和问题

工商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和问题

工商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和问题工商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企业名称争议和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领域。

且行政争议往往与相关市场主体的民事争议密切相关,增加了复议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一是企业名称争议。

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起步较早,随着名称登记简化,市场主体数量显著增加,企业名称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愈发呈现出其资源稀缺性,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商誉权等权利之间的争议也呈现高发态势。

二是法定代表人变更争议。

为争夺公司控制权,新旧法定代表人往往以行政复议为手段,向工商机关施加压力。

三是股东变更登记争议。

股东发生利益纠纷后,往往以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签名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等理由提出撤销申请。

工商登记属于依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实践中,导致工商登记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的主要原因是工商机关未尽审查义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还有一种类型是,适用依据错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如某公司申请变更经营期限,某市工商局超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以该市政府以及其下属单位的文件为依据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行政第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工商机关核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本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股东并非工商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如何处理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

一是其与工商登记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例如,公司在失去对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的有效控制,不能使用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依照规定应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重新刻制印章、申领补发营业执照和办理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实际掌握公章,但拒不配合公司变更登记的其他股东,对于相关的工商登记行为是否为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二是确定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困难,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公司登记法律法规,工商机关作出的有关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文书,均应当送达申请人,但没有明确要求应当送达有关利害关系人,因此,实践中往往参照行政诉讼最长5年的申请期限,远远长于行政相对人60日的申请期限,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

关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思考

关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思考

关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思考行政许可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根据申请经营项目的不同,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应当真实,《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这是法律对申请人的要求。

但这并不排除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后,登记机关随即负有的审查的义务。

登记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行政许可法》34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此条文表明审查一般有两种方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从该条文中还可以看出,书面审查即形式审查是登记机关审查的最主要方式,而实质性审查是形式审查的必要补充。

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在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在认知上也存在歧义。

笔者从依法行政角度,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一、关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形式与实质审查义务之争一直是我国登记审查责任之分歧所在。

所谓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则是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对登记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等容进行审查。

在国外,登记注册乃是政府对企业提供的一种权威而统一的程序性服务,而不是行政控制。

基于这种定位,登记机关对公司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只作形式审查,即审查是否按公司法的规定提交了必须的文件资料;至于这些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容是否合法等问题不在登记审查围。

我国的特区就是基于上述原则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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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要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査公司登记事项时应采取形式审查的审查方式。

但形式审查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人民法院不能简单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可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必要时可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案情] 原告于某某,男,现住济南市。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赵某,男,现住东营市。

第三人王某,男,现住东营市。

原告诉称,原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06年3月22日,赵某、王某持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原股东会决议在被告处进行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变更登记,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核准,使原告无法行使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权利,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变更登记核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山东某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7月12日出具的《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2006年3月22日某市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甲方签字“于某某”不是于某某本人所写。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某市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被告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30、35、38、40、52条的规定,被告认为其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并核定其申请,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程序合法。

被告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原告认为赵某、王某某变更材料为虚假材料,对因此引起的后果被告不承担责任,应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被告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30条、第35条、第38条、第40条、第52条的规定,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

以此证明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答复的规定。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某市房地产公司申请书中申请变更事项包括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变更为“赵某”,股东姓名“于某某、赵某、韩剑”变更为“赵某、韩剑、王某某”。

3.某市房地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该表记录的是变更后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身份情况。

4.某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是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登记。

5.某市房地产公司新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了有关成某某股东会、变更股权、制定新的公司章程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股东签名处“赵某、韩剑、王某某”。

6.某市房地产公司原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了将于某某的200万股权转让给赵某、王某某等事项。

股东签名“于某某、赵某、韩剑”。

7.某市房地产公司公司章程。

8.某市房地产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9.某市房地产公司关于于某某与赵某、王某某转让股权的协议。

第三人某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赵某和第三人王某某未进行答辩。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6年12月5日对被诉的变更登记行为予以更正。

原告于某某遂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评析] 这是一起因某房地产公司变更公司工商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名股东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原法定代表人则以该股东系伪造其签字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公司原始登记状况。

本案最后的处理结果比较简单,以被告自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回起诉结案,未进人实体审理。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登记行为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如何认定和把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的审查方式,一直存、在一定的分歧和疑问,笔者试图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工商行政登记程序中的审査方式学理上认为,设立公司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公司信息,以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迅捷。

基于这一理论,实践中,公司登E机关在办理公司有关工商登记事项时,监管职能相对弱化,审查过程形式化,此造成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资料、股东出资不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当公司登记制度起不到经济监管作用,又不能正确提供公司信息时,作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率就越来越高。

所谓公司登记的审查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检査,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的登记的审查方式主要有二种,即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査,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不同的审查方式下,公司登记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

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至于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在所不问,因——此,在该审查方式下,公司登记的证明力较弱;实质001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寫》,该批复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申请人承担。

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规定即是工商行政部门采取形式审査方式的主要法律依据。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众多公司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也并不现实,所以实质审查的观念也是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二、关于形式审查的审查标准笔者认为形式审查毕竟是审查,对工商机关而言,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但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那种认为只对材料的数量齐全负责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行政机关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它的审查限度应该为在专业注意的尽可能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工商登记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其次应该审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材料的合法性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不需要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因此工商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资料反映的内容不足够,应该让其补充,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工商机关也应有义务让其改正。

具体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审查,第一,对股东会决议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工商机关是有审查义务的。

当然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违背法f和行政法规,工商机关更负有实施法律的义务。

第二,工商机关对备案材料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差异是负有审査义务的。

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都是在工商机关备案的。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的,只要比对一下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肉眼即可发现的虚假,应该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范畴。

如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任董事长期间在发票、文件等上面的签字,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中其签字系假冒。

应该说,原告提交的这些签字如果与工商机关的备案是一致的,那么作为正常人的注意是完全可以发现真伪的。

本案中,原告还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其委托的鉴定机构对笔迹的鉴定结论,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对于非经笔迹鉴定不能发现真伪的签名应当是不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

三、关于司法的审查标准和裁判人民法院应如何对行政机关采用形式审查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呢?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在当事人依法提交申请资料的基础上,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资料予以书面审核,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作实质性调查。

因而,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行政机关不能苛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应遵循形式审查的标准,即只要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形式瑕疵,该行政行为即属合法,法院就应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仅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真实含义,而且同我们的司法理念也是相悖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切实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在诉讼中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或通过违法手段骗取了工商登记,法院如果按照形式审查的理念,判决维持被诉登记行为,其结果将是非常消极的。

首先,客观存在的违法登记行为将无法得到纠正,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于受行政行为效力的约束,将继续承受不公平的待遇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其次,司法监督的真空,将不利于行政机关责任意识的加强,行政机关很难有压力和动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三,从我国国情和民情出发,法院如果维持事实上已被证明是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显然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然受到影响。

所以,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那些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的,法院可以首先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对工商登记进行更正,原告在达到了诉讼目的后,如果同意撤诉,可以以撤诉方式结案。

本案即采取了该种处理方式,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如果不同意撤诉,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工商登记行为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不能及时更正,在充分考虑不会对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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