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内部试行)
(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
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 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
第四条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 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 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第七条 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附件一: 河道分级指标表 分 级 指 标
影 响 范 围 级 别
流域面积
(万km2)
(1)
耕地(万亩)(2) 人口(万人)(3)城市(4)交通及工矿企业(5)
可能开发的水利资源(万KW )(6) 一 >5.0 >500 >500 特大 特别重要 >500
二 1-5 100-500 100-500 大 重要 100-500
三 0.1-1 30-100 30-100 中等 中等 10-100
四 0.01-0.1 <30 <30 小 一般 <10
五 <0.01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定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2.特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大于100万;大城市人口50-100万;中等城市人口20-50万;小城镇人口10-20万。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和对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
附件二: 关于编制河道等级划分办法的说明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划分等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此,我们制定了《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实行)》,现作如下几点说明:
一、制定河道等级划分办法的目的
我国地域辽阔,河道众多,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流域共5万多条,自然属性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差异都很大。划分等级的目的就是要针对各河道的不同情况实行不
同要求的管理,落实河道管理责任制,使河道管理规范化。因此河道等级划分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落实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河道等级划分考虑的主要因素
河道等级划分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河道的自然属性在防洪方面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重要程度,流域的行政情况,现行的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
河道自然属性主要是河道规模的大小,是等级划分的基础条件,因为其规模大小,一般就决定了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影响、但由于我国自然条件复杂、为表述清楚起见、自然属性今仅选用流域面积大小为基本条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重要程度(包括影响约耕地、人口、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可开发的水力资源)则为划分的主要因素。
经研究,我部目前暂对河道干流的主要河段认定首批一级河道。在各级河道令,各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的重要程度划分出重点河段和一般河段,以便实施重点管理。
三、河道等级的认定·
根据河道等级划分办法,一、二级河道大多是跨越两省或数省的大江大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这类河道要由水利部认定;三级河道大部分影响一省或邻近省份,其重要程度略逊于一、二级级河道、但对地区性国民经济也具有相当的影响为了使省际之间的标准掌握大体一致,并便于跨省河道约定级,这类河道应由水利部委托所在流域机构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斤(局)协商,报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等级可以分期分批认定,其等级也可因情况变化而升降,变更程序则同认定程序。考虑到在等级划分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特殊情况可由水利部直接指定河道的等级。
跨国或国际边界河道的管理涉及到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系,不能完全沿用国内办法,可暂不分级。
四、河道等级与管理体制的关系
《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不仅意味着河道可因其重要性不同实行不同层次的管理;即中央和地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负责一些河道的管理任务,同时还意味着在管理内容上对同一条河道采取有统有分的管理办法。
河道划分等级首先是为了对不同等级河道的管理明确不同的标准要求,便于落实管理责任制,而不是一刀切的改变现有管理体制。对大江大河尽可能维持现有的管理体制不变,确有问题的经必要程序后也可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