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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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6 处分种类的变化
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七条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 (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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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7 对“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处分情形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和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中未担任公务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队伍的特殊组成部分 。这些人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接受委托等原因,实际上依法履行公职,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 全覆盖的要求,对这些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由于他们本来的身份“无编制 、无职务、无级别”,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有实际意义,起不到震慑作用。针对这个问题,第二 十三条规定了对这些人员的政务处分及有关处理措施,增强了政务处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 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 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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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4 “政务处分”与“处分”
“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 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 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 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 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 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上述行为在近年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中具有典型性,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均有相应规定, 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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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0 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 予处分决定的规定。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 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 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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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11 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
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对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 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 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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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3 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 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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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 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 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 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 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13 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
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 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 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 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 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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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9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权限相匹配、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 对接,与公务员法等在处分体制、处分程序、申诉、处置结果等方面实现法法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 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有利于健全党统一 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 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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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 法律地位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可见,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是根据监察法预定的反腐败立法顶层设计展开的关于政务处分的具体制度构建,一方面,监察法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起到了宏观立法统筹的作用;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同时对监察法发挥着 微观功能实现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 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 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 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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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2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 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 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 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未全部 失效。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 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 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 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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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8 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经退休的,由于其已 经不在工作岗位履行公职,不适宜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其仍应承担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有违法行为的,其退休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依照《监察法》和本法规定,监察 机关等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辖。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本 条规定,也依然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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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12 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应符合的情形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对 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第五十七条细化《监察法》规定,明确了复审、复核机 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的具体情形和处理方式。 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是原政务处分存在实质性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务处分决定的公 正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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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5 给予政务处分的原则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第四条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 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 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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