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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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创建性
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所做出的 有关规定简明扼要、内容翔实,且富有创 建性。
(三)《档案法》的民主性
该法律是在科学地总结档案工作历史 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制出来的,也 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创制出来的。
(四)《档案法》的强制性
《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的法 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 行的。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 联系。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 中的集中体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依据国家的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行 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的规 范文件的总称。
第二节 《档案法》的制定与主要内容
一、《档案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档案法》的施行方式
1、档案法律的遵守 2、档案法律的适用
四、档案法律的完善与修改
任何法律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都必 须根据实践的检验结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档案法》作 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要根据社 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的修改和补 充。
(一)《档案法》的修改原则
二、《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修正后的《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三十 一条。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 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 律责任和附则等。
第三节 《档案法》的属性特征、 作用、施行及修改
一、《档案法》的属性特征
(一)《档案法》具有所有国家立法的共同特征 ——社会性 《档案法》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 案部门的立法,而且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 会的立法。
1、慎改原则 2、原则性与操作性统一的原则 3、系统性原则
(二)《档案法》的修改内容
第四节 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严格地讲,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 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 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 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的与档案事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1、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 政法规
2、档案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 3、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三)档案行政规章的种类
档案行政规章除了可以依据其制定主 体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还可以 根据其内容将其区分为立法性档案行政规 章和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
第五节 档案职业道德
档案职业道德是世界各国档案界普遍 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职业道德,是 从事某职业的人员共同认可的并在职业活 动中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范。
一、档案职业道德的层次及结构
档案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多 重规定性。从档案职业道德的总体来看, 档案工作者首先应当遵守一般社会公德, 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并且努力达到共产 主义道德的崇高境界。
文件。 二是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做出部分规
定的文件。 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具体规
定的文件。
(三)属性
1、档案行政法规的一般属性 2、档案行政法规的特殊性
二、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
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必须符合有关法 律的规定而不能与法律相ຫໍສະໝຸດ Baidu触。一旦相关 的法律规定发生变更,原来依据其制定的 行政法规就必须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 便于对档案行政工作进行直接有效的调整 和规范。
一、档案工作法律概念
档案工作法律,简称“档案法律”,是 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 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 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
二、档案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1、直接性 2、具体性 3、综合性
三、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三、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性质和类型
(一)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 档案行政规章既包括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档案
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同 时也包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档案 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行政规章的性质
一、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征
(一)概念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
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包 括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的或 者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国家档案行政 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种类
档案行政法规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
二、《档案法》的作用
档案法律的作用是一个关系范畴,它 体现着《档案法》与其调整、规范的对象 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档案法》的施行
《档案法》的施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 则,采取一定的方式。
(一)《档案法》的施行原则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贯彻执行《档案 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档案法》的社会实践基础
立法活动除了应具备广泛的社会思想 基础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基础 。
(三)制定《档案法》的组织保证
良好的社会思想基础与丰厚的社会实践 基础,为档案立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能 性,但要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还需要 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档案法》的修订
一部法律的建设和实施必须适应时代 发展的需要。《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 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1988年实施后,对促 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据此,任何法律都必须经过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的批准或认可。
(一)制定《档案法》的社会思想基础
制定《档案法》的宗旨是保障国家和 民族的档案历史文化财富的完整与安全, 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也是 我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
第七章 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
●解释档案法律概念的涵义,明确档案法律的本质 和特点。
●说明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
●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属 性特征、作用、实施及修改。
●说明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概念、特点及类 型。
●介绍档案职业道德的层次结构、特点、内容。
第一节 档案工作法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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