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摘要: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特点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三、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四、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正文: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特点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该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已经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
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给付特定的物,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物。
如果标的物灭失,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将会消灭。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物品。
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不需要给付特定的物。
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较高,但在债务履行不能时的风险负担较重。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而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在实际操作中,特定之债的标的物通常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则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物品,如黄金、白银等。
三、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区别:1.标的物的特定性: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替代;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可以相互替代。
2.债务履行的便利性: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较高,因为债务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特定的物,履行难度较大。
3.风险负担: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不能时的风险负担较重,因为债务人需要承担给付种类物的义务;而特定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将会消灭。
4.货币之债: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还可以转化为货币之债。
当债务人无法给付特定物或种类物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债务转化为货币之债,以货币作为给付方式。
四、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购买特定的物品,如某品牌、某型号的手机,则构成特定之债。
债法 5、债的内容 I
区分“可履行性”和“到期”的法律意义
如果债务已经具有了可履行性,债权人不受领 给付就会构成“受领迟延”。
如果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仍然不进行给付, 他就会陷于“迟延履行”,可能导致当事人解 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2. 给付时间的确定
1)给付时间首先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确 定,如果当事人的约定需要解释,则应当按照 诚实信用原则,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
3)损益相抵:指赔偿权利人基于与受损害的同一赔偿 原因受有利益时,由其损害中扣除利益,确定实际的 损害赔偿。
【案例】甲将乙的出租车弄坏,导致乙5天不能运营出
租车,损失收入1500元。问: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 额?
四、给付的情态 (方式、地点、时间)
(一)给付的方式 1. 全部给付与部分给付
给付依其性质,有的可分,有的不可分。即使 是性质上可分的给付,法律在原则上也否认债务 人有部分给付的权利。(参见《合同法》第72 条)
行为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样的,德国的民法学 者用Leistung这个词来概括形形色色的行为, 中国的法学家在翻译Leistung时选择了“给付” 这个词。
(二)给付的要件
债的标的,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这一点与 物权不同。物权的标的法律上限于一定的种类。
但是,构成给付也须具备一定的要件: 1. 合法:给付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善
【案例】 甲在乙家具厂定做书桌一张。乙派员工丙依约送货上
门。甲临时外出,未通知乙。丙只好原路返还。途中 发生车祸,书桌毁损。问:甲能否请求乙交付书桌?
(二) 单一之债与选择之债
1. 单一之债 也叫做简单之债,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 实际生活中的债多数都是单一之债。
2. 选择之债
1)概念 指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是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的,选择之债是说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那么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
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之债相关法律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
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债,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所以选择权为形成权。
选择权属双方当事人时,是非专属权,能继承,也能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可是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中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他人。
选择权及债权有附从关系,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2)选择权的行使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承诺。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在实践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是两个不同的词汇,⼆者之间是有很多区别的,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呢?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及债务⼈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项债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债务⼈只需履⾏其中⼀项的,债务⼈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对⽅。
⼆、法律意义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种,⽐较简单、明确,当事⼈不容易发⽣歧义;⽽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选择之债⽐较复杂,也容易产⽣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旦⽆法履⾏,即为履⾏不能,产⽣履⾏不能的法律后果;⽽选择之债的某⼀标的发⽣履⾏不能时,当事⼈可在其他标的中择⼀履⾏,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履⾏不能时,才发⽣履⾏不能的法律后果。
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可以就原物同种类标的物清偿。
选择之债是,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项债权优先受偿。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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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债的分类
第三节
依给付标的差异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给付标的的差异 类型:实物之债、行为之债、 智慧成果之债等。
给付标的:即债务人当为之特 定行为所结合的对象,是给付的组 成要素。 三种给付标的:实物、行为、 智慧成果。 给付标的不同,表现出“给付 利益”的不同,决定债的内容和特
特点的差别。 二、实物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 2.种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 1.意义。
第九节 依债有无执行力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与类型 标准:债有无强制执行效力 类型:可执行之债、无执行效力 之债 二、可执行之债 三、无执行效力之债(自然之债)
客观特定物与主观特定物。 2.特点。 三个特点。(刘著:P59) (三)种类物之债 1.意义。 2.四个特点。(刘著:p59)
3.标的物的两个构成条件。 4.种类之债的特定化及其必要 性。 5.种类之债特定化的方法。 两种方法。(刘著:P61) (四)区分的实益 有三个方面的实益。
三、货币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普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 通常所说的货币之债,为前者。 (二)五个特点 四、利息之债 (一)本金和利息的意义
2.五个特点。 3.效力。 (1)对外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务人的效力。 六个方面。 (刘著:P94) (2)对内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权人的效力。
一连带债权人受领清偿的,债 权人之间为按份关系的,可生内部 求偿权,如合伙;共同共有发生的 连带债权,无此效力,由全体共有 人平等享受给付利益。如夫妻共有。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意义
约定外,各债权人对受领之给付利 益,平债务的效力 1.对外效力。 在立法例上,对不可分债务准 用连带债务的规范。
2.对内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适 用连带债务对内效力的规定,各债 务人平均分担债务,一人清偿的, 在债务人之间发生内部求偿权。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实用版)目录1.债的定义与分类2.种类之债3.选择之债4.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5.主债权与从债权6.债权与债务7.结论正文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的分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主债权与从债权、债权与债务等方面,对债的分类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债可分为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金钱债、财物债、劳务债等。
种类之债的特点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决定了债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债在履行方式和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债可分为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根据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债的方式,如选择履行金钱债或者财物债。
选择之债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履行债的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
再次,债可分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约定之债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债,如合同之债。
约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
法定之债的特点是,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权与从债权。
主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从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因主债权而享有的间接请求权,如担保债权。
主债权与从债权的特点是,主债权是债的关系的核心,从债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最后,债可分为债权与债务。
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权与债务的特点是,它们是债的关系的两个方面,互为存在,互为制约。
债的类型
(一)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 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 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 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 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 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 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 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 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 权 之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 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其一,特定物 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 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 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 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 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 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主债 与 从债
(一)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 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二)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1、财物债务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 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 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 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 性。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 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 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2、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 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 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第3章 债的分类
5.预先扣除本金的问题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 利息。” 6.提前还贷的问题 《合同法》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 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 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即支持 扣除未使用期间的利息。
第六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一、货币之债 1、货币之债,是以给付货币为标的的债。 2、货币之债的特殊意义 货币为特殊的种类物。这产生的后果是: 对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相一致,货币的交付 直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金钱之债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而只会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二、利息之债 利息是使用他人货币应给付的对价。 1.利息之债的性质 (1)从属性。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属于主债 和从债的关系,本金之债的变更和消灭及于 利息之债,二者同命运共转移。 (2)相对独立性。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 候,已发生的利息成为独立的利息债权。 2.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可因单方行为或合同产生。法定 利息则是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利息,如 迟延利息、罚息等。
(4)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在债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 3.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按份 债务人也没有义务超出自己的份额进行履行,若债权人受 领,则构成不当得利。 (2)按份债权人中如果部分债权人放弃债权、债权被撤销 或者债权被宣布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继续行使其债 权;按份债务人中部分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或者拒 不履行,均不影响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 (3)由于按份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若其发生的原 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全体当事 人共同为之。 (4)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则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债务 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第二章 债的类型课件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权人 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通常确定的债 务份额一般在连带之债成立时即已确定。连 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 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而清偿了债 务的债务人对于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 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此即连带债务 人之间的求偿权。
立连带之债 一般来说,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责任的情况
毕竟不多,所以,连带债务的发生,大多来 自法律的规定。
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第二,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对于给付的不同一、给付的是否可分是
否构成连带有不同的观点 第三,数个债须具有同一目的
4、连带之债的效力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
如以交付某栋房屋、某件古董为标的物的债 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 (1)债务人应履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债权人只
能请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原则上不能变更。
(2)在特定之债中,如标的物灭失, 则发生履行不能。
(3)传统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约 定,可以针对是特定之债还是种类之债 而不同,风险负担也不同
(四)利息之债
(五)损害赔偿之债 是民法中最常见的债 五、主债与从债 依据债的相互关系进行的划分 六、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罗马法中称为
自然之债与法定之债) 关于自然之债☆
七、单数主体之债与复数主体之债
(一)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以给付是否可分为 标准)
1、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的法律特征: 2、不可分之债 给付不可分,有由于物的性质(如某动物、某车等)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
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债的类型关于债的种类在我国民法领域根据调整的范围不同以及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一般将其分为以下几种: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独行为之债、其他债。
教材中关于类型的划分是传统民法中的各种分类形式。
一、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相对于特定之债而言的,二者划分的依据是债的标的是否为特定化的物或行为,种类之债,是指以同种类的可以相互替代的物或行为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是将标的物特定化的债。
二、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法律意义(一)特定之债在成立时,标的物必须已经特定,债务人只有以特定的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是适当履行;而种类之债在成立时,标的物并不特定,当事人只能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只有在债务人履行时才能确定特定的标的物。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原则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都应以财产的交付为准。
但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与交付的时间不一致;而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在标的物特定之前,一般情况下只能在财产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三)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在标的物交付前发生损毁、灭失的,则因特定物的不可替代的属性而导致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责任。
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在标的物交付前发生损毁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因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债务人在其标的物部分灭失时,仍可以其他同种类的标的物履行债务。
一般来说,只有在同种类的标的物全都灭失时,才会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履行责任。
三、种类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有客观上特定和主观上特定的区分,客观世界唯一的东西是客观特定物,众多同种类物中的某一物的特定化是人主观的结果。
我们到商店买东西就是一个种类物经人的主观而特定化的过程。
任何债的标的都必须是特定可能特定履行的物或行为。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债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后者,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其二,前者由合同法加以调整,后者则由侵权责任法等债法来调整。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债叮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如以齐白石的一幅字画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特定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来履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给付;而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同种类物即可。
其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后果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即可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灭失的,因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所以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交付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标准,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因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无选择余地,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三节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作出不同的分类。
分类的目的在于掌握各种类型的债。
一、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标准:债的发生根据。
约定之债: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
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如,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其内容由法律规定。
如,不当得利之债。
法定之债的内容能否进行约定?内容不能约定,但内容的履行可以约定。
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的性质不同。
含义:特定物之债:债的标的是特定物的,比如,买卖古董。
只能是约定之债,法定之债不可能是特定物之债。
埋藏物的发现是否属于债的原因?种类物之债:债的标的是种类物的,比如,买卖大米。
可以是法定之债,也可以是约定之债。
意义:履行方式不同。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不能替代履行,履行不能时只能损害赔偿;种类物之债的标的不存在替代问题,不履行时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标准:债的主体人数。
含义: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意义: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不同。
单一主体之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多数人之债,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外,还有多数人一方的内部关系,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
标准:多数人一方相互之间的权利或义务的关系。
含义:按份之债:多数人一方按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的债称为按份债权,按确定份额承担义务的债称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权利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按份债务,义务人只就自己的份额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多数人一方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这种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关系称连带关系,连带关系中任何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人。
不分份额享有权利的债称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的义务。
不分份额承担义务的债称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义务。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债的分类以及债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债的分类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
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摘要: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区别二、特定之债的特点三、种类之债的特点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比较正文: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定义与区别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是债务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即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给付特定的物品,如某名人的字画、特定房屋等。
而种类之债则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债务人只需要在约定的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不需要给付具体的特定物品。
二、特定之债的特点特定之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特定之债中,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其次,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当标的物灭失时,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三、种类之债的特点种类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较高。
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不需要给付具体的特定物品。
此外,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灵活。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在债务履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比较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在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只需在全体种类物中任选一定量给付即可,较为便利;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履行上较为严格。
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立法例不一。
3.给付上的危险负担: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
在货币之债,债务人不能以能力不足为由拒绝履行;而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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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是两个不同的词汇,二者之间是有很多区别的,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呢?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
而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哪些: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
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
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债,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所以选择权为形成权。
选择权属双方当事人时,是非专属权,能继承,也能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可是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中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他人。
选择权及债权有附从关系,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2)选择权的行使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承诺。
是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可是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比如日本。
第三人所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
选择为意思是,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规定。
当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错误与欺诈、胁迫等,能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原因。
选择权人为选择意思表示时,能采用明示的方式,也能采用默示的方式。
选择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
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该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3人行使选择权的,该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3)选择权的转移选择权是权利而非义务,所以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来行使选择权。
但是,假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之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
当第三人是有选择权时,如果第3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是归债务人。
所谓不能选择指的是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他障碍,不能是选择;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3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
第3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这个时候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3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4)选择的效力依选择权人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债,但不一定是特定之债。
如果所选定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该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
选择的效力不仅仅向Future发生,并溯及债的关系发生之时。
就是债权人有选择权的,比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的时候,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
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的时候,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规定处理。
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来源:(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zw/195751.html)债权债务.相关法律知识∙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会收房子吗/zw/654834.html∙在租赁关系中,保证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zw/654833.html∙有房贷还能帮别人担保贷款吗/zw/654832.html∙高利贷的特点有哪些 /zw/654831.html ∙规范的借条具有哪些内容/zw/654830.html∙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如何认定/zw/654829.html∙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zw/654828.html∙担保方式分为哪几种 /zw/654827.html ∙被执行人处理完之后多久可以银行贷款/zw/654826.html∙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zw/654825.html∙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解决/zw/654824.html∙网上借贷不还的后果有什么/zw/654823.html∙房屋抵押贷款办理的必须条件有哪些/zw/654822.html∙欠条与借条有什么区别/zw/654821.html∙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zw/654820.html∙银行抵押担保合同一式几份/zw/654819.html∙个人借贷利息多少合适,个人借贷纠纷有哪些/zw/654818.html∙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书写格式2018借条才受法律保护/zw/654817.html∙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zw/654816.html∙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zw/654815.html∙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zw/654814.html∙公司清算时应当如何申报债权/zw/654813.html∙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zw/654812.html∙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zw/654811.html∙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zw/654810.html∙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zw/654809.html∙公司欠债不还如何维权呢/zw/654808.html∙借给朋友钱是应该打借条还是打欠条/zw/654807.html∙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zw/654806.html∙超过欠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zw/654805.html∙债务人玩失踪如何追回货款/zw/654804.html∙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如何行使/zw/654803.html∙个人欠条的标准(2018年)格式/zw/654802.html∙公司担保 /zw/654801.html∙办车贷跟银行黑户有没有关系/zw/654800.html∙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zw/654799.html∙民间借贷正规借条书写格式2018/zw/654798.html∙如何执行债务人的股份/zw/654797.html∙借条受损借款人还需要还款吗/zw/654796.html∙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zw/654795.html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zw/654794.html∙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个公司,设立公司的程序/zw/654793.html∙写借条要注意什么事项/zw/654792.html∙具有法律效应的欠条是什么样子的/zw/654791.html∙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zw/654790.html∙公司欠款起诉的程序有哪些/zw/654789.html∙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zw/654788.html∙连带保证人是不是连带债务人/zw/654787.html∙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都有哪些内容/zw/654786.html∙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zw/654785.html∙不良贷款清收的建议和措施有哪些/zw/654784.html∙遇到工程款拖欠如何催款/zw/654783.html∙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多久/zw/654782.html∙用哪些方式追收欠款 /zw/654781.html ∙企业三角债如何解决 /zw/654780.html ∙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消极行使债权说明了什么/zw/654779.html∙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样子的/zw/654778.html∙银行冻结的担保人钱怎么解冻/zw/654777.html∙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法律后果/zw/654776.html∙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具备哪些条件/zw/654775.html∙按揭的车辆再行民间融资算诈骗吗/zw/654774.html∙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zw/654773.html ∙代位权诉讼不能调解怎么办/zw/654772.html∙个人利息收据书写格式2018/zw/654771.html∙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效力如何/zw/654770.html∙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哪几种/zw/654769.html∙为高息借贷做担保只写担保人要负责任吗/zw/654768.html∙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zw/654767.html∙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zw/654766.html∙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zw/654765.html∙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是什么/zw/654764.html∙应收账款或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zw/654763.html∙通过担保公司汽车贷款解押要多久/zw/654762.html∙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zw/654761.html∙借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zw/654760.html∙借条和欠条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zw/654759.html∙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zw/654758.html∙借条的正确写法 /zw/654757.html ∙收条在诉讼中能做有效证据吗/zw/654756.html∙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2018)的/zw/654755.html∙借钱不还多少钱可以立案/zw/654754.html∙债权表见让与有什么法律后果/zw/654753.html∙有借条怎么让对方快速还款/zw/654752.html∙借条在哪些情况下不受保护/zw/654751.html∙企业债务资金筹集的方式有哪些/zw/654750.html∙债务人用了抵押担保方式债权就万无一失了吗/zw/654749.html∙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哪些处分债权的效力/zw/654748.html∙依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吗/zw/654747.html∙公司担保期间是否能转让/zw/654746.html∙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zw/654745.html∙担保人担保期间把房产赠与他人可行吗/zw/654744.html∙替他人债务担保存在哪些法律风险/zw/654743.html∙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有哪些材料/zw/654742.html∙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应该由谁来还钱/zw/654741.html∙票据债务人和背书人是指什么/zw/654740.html∙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zw/654739.html∙欠债不还法院批准扣工资能扣多少/zw/654738.html∙借条利息过高可以拒绝还钱吗/zw/654737.html∙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zw/654736.html∙委托收款有债权转让的作用吗/zw/654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