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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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HG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HG 20721—2010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Road-closure Work

2010-08-27发布2010-08-27实施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Q/JXHG 20721—2010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断路作业行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断路作业过程中设施设备、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所属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AQ 3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名词解释

断路作业:

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职责

4.1 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断路作业安全的主管领导。

4.2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断路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执行监督和考核。

4.3 公司行政部是断路作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断路作业的指导、审批和管理工作。

4.4 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断路作业安全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断路作业安全管理。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5.1.1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5.1.2项目对口单位负责断路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5.1.3 行政部是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在审批《许可证》时,应到现场检查断路标识、警告等设置是否规范、符合要求,并确定消防、应急车辆通行线路,同时应通知生产调度、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

5.1.4 断路时,施工单位应在路口规范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5.1.5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5.1.6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全天开启,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1.7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1.8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1.9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5.1.10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1.11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 A 182 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5.1.12断路时如果涉及动土作业,还应执行《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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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作业负责人检查核实后,通知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行政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5.1.14断路作业应按《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15对《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16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许可证》。

5.2《许可证》办理程序

5.2.1 断路作业申请人凭任务书(工作票、工单)办理《许可证》,填写作业基本信息后,交作业负责人进行作业危害辨识及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5.2.2 断路作业申请人持已填写相应内容的《许可证》到被断路区域生产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审核人应核对路段是否正确,并判断断路作业对本单位生产安全是否构成威胁、确认相应保护措施已落实后签字确认。

5.2.3 断路作业申请人持已填写相应内容的《许可证》到行政部进行审核确认,审核人应核对路段是否正确,并判断断路作业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是否构成威胁、确认相应保护措施已落实后签字确认,同时将作业证办理情况进行登记。

5.2.4 所断断路不在生产区域内,申请人持已填写相应内容的作业许可证执行5.2.3。

5.2.5 《许可证》经行政部授权人审核确认后,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后,在作业负责人一栏签字,作业人员确认已具备作业条件,明白作业过程中有关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5.2.6 断路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许可证》,以备检查人员查验,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进行安全验收,并通知行政部断路作业已结束,行政部验收合格,将《许可证》收回存档。

6考核管理

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7管理记录

7.1《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单位保存,保存期一年。

7.2《作业证》一式二份,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作业单位。

附加说明:

对本程序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人:薛全红

本标准审核人:王伟

本标准审定人:简开忠

本标准于2010年首次发布。

附件:《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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