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贴现业务案例
贴现业务案例
一个企业需要融资,它可以使用贴现业务来获得资金。
以下是一个贴现业务案例:
假设ABC商店需要资金来购买更多的商品存货。
它选择了贴
现业务来获得资金。
ABC商店在银行拿出5000元的票据,票
据到期日是90天后。
银行同意贴现该票据,并以贴现率为5%计算贴现金额。
计算贴现金额:
贴现金额 = 票面金额 × (1 - 贴现率 × (到期日/360))
贴现金额 = 5000 × (1 - 0.05 × (90/360))
贴现金额 = 5000 × (1 - 0.05 × 0.25)
贴现金额 = 5000 × (1 - 0.0125)
贴现金额 = 5000 × 0.9875
贴现金额≈ 4937.50元
ABC商店得到了4937.50元的贴现金额。
这意味着银行给予商店5000元现金,但商店需要在未来90天内还给银行4937.50元。
银行则获得了差额62.50元的利润。
通过贴现业务,ABC商店获得了所需的资金来购买更多的商
品存货,而银行以贴现差价获得了一定的利润。
这是一个典型的贴现业务案例。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在中国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当事人李某,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贷款和虚假票据承兑的方式,骗取多家银行贷款,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
本案在2010年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定罪判决。
详细案发经过及时间线:1. 2007年初至2008年底:李某开始策划骗取贷款的计划,他通过编造虚假的企业资料和盈利预期,伪造假票据,并与多家银行进行联系,申请商业贷款。
2. 2008年11月:李某采用虚假的资产证明和财务报表,向A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成功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3. 2009年1月:李某利用已经获得的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至其他多家银行,涉案银行包括B、C、D银行等,总贷款金额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
4. 2009年3月:李某完成所有贷款的手续后,将大部分贷款款项汇入自己个人账户,并在贷款批准文件到期前还款,以获得更高的可信度和信用评级。
5. 2009年6月:贷款到期后,李某以虚假企业的经济困境为理由,拒绝还款,并提交虚假的金融票证以证明其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
6. 2009年8月:B银行发现李某提交的金融票证是伪造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此案移交给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法律程序:1. 2009年9月: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后,依法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并逮捕李某。
2. 2010年4月:该案移送至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3. 2010年9月:地方法院经过证据审查、听证、辩论,认定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行,并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人民币。
同时,法院责令李某返还骗取的5000万元贷款。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
李某以伪造虚假票据和虚假企业信息的方式,骗取多家银行巨额贷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它对票据的种类、形式、发行、流通、支付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票据法的相关案例对于商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票据法的适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票据法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票据法案例,甲公司开具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支付货款,但在支付日当天,甲公司账户里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支票。
乙公司拿着支票去银行兑现,结果被告知因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票无法兑现。
乙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向甲公司提起了诉讼。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其具有特定的支付方式和兑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票人开具的支票,应当在出票人指定的地点支付。
而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行对持票人提出支付要求时,应当按照票面的金额支付。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开具的支票在支付日当天无法兑现,这违反了票据法关于支付条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确保自己的账户具有足够的资金,以便支付支票。
因此,甲公司在出具支票时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行对持票人提出支付要求时,应当按照票面的金额支付。
因此,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开具的支票,有权要求支付行按照票面金额进行支付。
而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支票无法兑现,这也构成了支付行未能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和上述案例的实际情况,甲公司在支票支付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票据法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对票据行为的具体规定。
证券典型案例:农行民和支行诉贴现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向其请求付款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民和回族⼟族⾃治县⽀⾏。
被告:青海省海东地区电信局。
被告:中国⼯商银⾏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民和回族⼟族⾃治县⽀⾏(以下称农⾏民和⽀⾏)向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第⼆被告中国⼯商银⾏成都市龙泉驿区⽀⾏(以下称⼯⾏龙泉驿⽀⾏)在1997年12⽉受理由四川源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贴现的VIV10515091号银⾏承兑汇票时,未按规定进⾏严格审查,造成该伪造原告为承兑⼈的200万元假汇票被贴现。
第⼀被告海东地区电信局的下属单位民和县邮电局截留第⼆被告发给原告的查询电报,并冒充原告拍发假电报,导致假汇票被贴现。
由于第⼀被告的侵权⾏为和第⼆被告的违规操作,造成假汇票被贴现。
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200万元损失的民事责任,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追款所⽀付的4万元费⽤和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海东地区电信局答辩称:截留查询电报和冒充原告名义拍发P类查复电报,与银⾏承兑汇票被贴现⽆因果关系。
⾄于民和县邮电局个别职⼯超越职权范围的⾏为,已由公安机关⽴案处理。
对汇票贴现造成的损失,我局不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龙泉驿⽀⾏答辩并反诉称:根据票据法规定,我⾏对票据的审查只限于票据上记载的⽂义⽆瑕疵,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歧义时,原告就应按规定⽀付票据⾦额。
⾄于第⼀被告发来的P类电报,作为查复电报不包括在“五⾏⼀部联合通知”规定的必须使⽤K类电报的范围内。
票据法以及⽀付结算办法均未规定贴现⼈必须向承兑⼈查询。
我⾏主动查询,并依民和县邮电局查复电报办理贴现并⽆过错。
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付VIV10515091号银⾏承兑汇票⾦额200万元,赔偿拖延⽀付期间票据⾦额的利息损失,由原告⾃⾏承担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反诉的诉讼费⽤。
「审判」 海东地区中级⼈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引起纠纷的VIV10515091号银⾏承兑汇票从编号看系西宁市某银⾏的票证,被犯罪嫌疑⼈⾮法取得后于1997年11⽉20⽇串通农⾏民和⽀⾏职⼯李慧芳(已被捕)偷盖了该⾏“汇票专⽤章”钢印。
票据池案例
票据池案例“票据池” 就是客户将票据全部外包给银行,自己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选择将票据池中的票据提取,或者进行贴现、质押、到期托收等,是专业分工的表现,该业务是一项非常有前景的业务,值得各家银行重视。
〖产品定义〗票据池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融资保证企业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
声明:该业务需要开发一套票据综合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计算及管理客户的票据资源。
如果说现金管理是银行管理客户资金的高级状态,那么票据池就是银行管理客户票据资源的最高明的手段,客户将其庞大的票据资源“存入”银行,随时可以办理票据的提取、质押、及到期的托收等。
〖营销建议〗该产品适用于票据往来量非常大,暂时没有贴现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如钢铁、汽车、石化、电力物资等重要客户。
该产品的营销要点在于可以极大降低大型集团客户的票据业务工作量,科学高效管理集团的所有票据资源。
【点评】商业汇票综合管理服务对于大型集团客户非常适用,是一项非常有前景的业务,值得各家银行重视。
企业将自己的票据业务全部外包给银行,建立票据池,根据自身的需要,随时选择贴现、质押、到期托收等。
〖案例〗宾州新桂钢铁有限公司票据池一、企业基本情况:宾州新桂钢铁有限公司年销售规模达到150亿元,公司销售结算以票据为主,每年收到大量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一般在收到票据,查验票据真伪后发送货物。
该公司是典型的票据大户,是各家银行追捧的黄金客户。
二、银行切入点分析××银行了解到:该公司流动资金非常充裕,对票据没有贴现的需求。
由于最近市场上克隆票据较多,票据大案频发,公司一直为此事担忧,同时,由于财务人员人手不足,而票据量极大,公司管理明显跟不上。
××银行鉴于此,对该客户提出票据外包业务。
宾州新桂钢铁有限公司可以将收到的票据全部直接交给银行管理,银行查询票据真伪后,向其通知,其可以办理发货。
票据法案例集锦
5、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4、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票据典型案例
票据典型案例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如收款、付款、借贷等。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票据案例,以展示票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1. 承兑汇票:甲方向乙方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承兑汇票,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给乙方。
这种票据常用于商业交易中的信用购销方式。
2. 收据:小明购买了一台电视,商家出具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收据,作为购买凭证。
收据在商品购买、服务消费等场景中常被使用。
3. 支票:甲方向乙方开具一张金额为2000元的支票,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给乙方。
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商业和个人交易中。
4. 电子票据:某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向客户发送了一张电子发票,包括商品信息、金额和交易时间等。
电子票据已成为现代商务中常见的交易凭证形式。
5. 保证书: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作为合同的履行保证,甲方向乙方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书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
6. 存折:某人向银行存入10000元,银行出具一本存折,作为存款凭证。
存折是一种常见的银行票据,用于记录存款和取款信息。
7. 收支明细单:某公司向客户提供一份收支明细单,详细列出了客户在一段时间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收支明细单常用于个人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报表等场景。
8. 缴费单:某人收到一份水费缴费单,包括了应缴金额、缴费期限等信息。
缴费单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用于向用户通知应缴纳的费用和缴费方式。
9. 借据: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并由甲方出具一份借据,记录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信息。
借据在借贷交易中常被使用。
10. 信用证:某公司向国外供应商开具一份信用证,作为支付保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票据形式,用于确保供应商能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
以上是十个典型的票据案例,展示了票据在商业和个人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无论是承兑汇票、支票还是借据,票据在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安全和便利。
会计经验:票据贴现费用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
票据贴现费用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一、引言 票据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公司内部审核的重点,也是外部诸如审计机构、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金融媒介的创新,诸如代理贴现、买方付息等票据贴现模式的出现,其又会给财务费用列支带来哪些涉税风险呢?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财税方面的相关法规,通过分享以下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希望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专用收款收据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 A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2016年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取得一份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因资金周转需要,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与B商贸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商贸公司扣除贴现手续费30万元,余额1970万元支付给A公司后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
之后,B公司向A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专用收款收据,A公司以此列支当年财务费用30万元。
这种情形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较为普遍,然而,税法对其列支却有着明确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案例中若A公司仅以专用税款收据替代贴现凭证列支财务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同时B公司取得的30万贴现手续费也需要确认为收入做纳税处理。
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对30万元贴现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案例(二)买方付息模式商业承兑汇票代贴现案 C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旗下有D等若干全资子公司。
D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C公司做进一步加工处理。
C公司2016年列支了大额单笔贴现费用约50万元,会计凭证后附与承兑汇票贴现相关信息。
资料显示,2016年11月,C公司(付款方)向其子公司D公司(持票方)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1500万元,开户行均为P银行支行。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经常使用汇票进行结算。
2019年10月,王某向李某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李某。
汇票上注明:“本汇票于2020年10月1日到期,逾期不付款,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收到汇票后,于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汇票无效的后果。
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以王某出具无效汇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金额的赔偿、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2. 答辩阶段: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认汇票无效,认为其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汇票原件、出票人账户信息、银行汇票申请书、汇票签发记录等;-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银行拒绝付款通知书、银行查询结果、汇票复印件等。
4.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双方就汇票的有效性、出票人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判决:1. 汇票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信息完整,汇票记载的事项真实、明确,故该汇票合法有效。
2. 出票人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确保汇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本案中,王某出具的汇票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故不应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责任。
3. 被告李某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收到汇票后,未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导致汇票到期后无法正常兑付。
李某作为收款人,应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合法性: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其合法性是票据行为的核心。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诈骗罪案例
票据诈骗罪案例
近年来,票据诈骗罪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票据诈骗罪案例,以便加深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认识。
某年某月某日,某公司老板小张接到了一份看似正规的票据,上面盖有某银行
的公章和某公司的签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小张对此深信不疑,于是将这份票据拿去了银行办理了兑现。
然而,当银行工作人员对这份票据进行核实后,发现这是一张伪造的票据,于是立即报警并将小张带到了公安机关。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票据诈骗案件。
原来,罪犯利用技术手段
伪造了银行和公司的公章和签字,制作了一张虚假的票据,然后找到了小张这样的“好心人”来兑现。
而小张之所以上当受骗,是因为他对票据的真伪缺乏辨别能力,没有进行充分的核实就轻信了对方。
这起案件揭示了票据诈骗罪的几个特点,一是犯罪手法高明,罪犯利用技术手
段伪造票据,使其看起来非常真实;二是犯罪分子针对的对象多为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群,他们往往缺乏对票据真伪的鉴别能力,容易被欺骗;三是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的贪念和好心来进行诈骗,将伪造的票据冒充真实的交易工具,获取非法利益。
为了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罪,我们应该提高对票据真伪的辨别能力,不轻信他
人提供的票据,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同时,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票据的防伪技术,减少伪造的可能性;另外,也要加大对票据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票据诈骗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只有加强对此
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提高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正的社会环境。
关于承兑汇票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承兑汇票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某,男,某市一家银行的行长。
2019年5月,张某所在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李某所在银行申请开立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张某在汇票上注明了付款期限为60天,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李某作为该银行行长,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2019年7月,张某持该汇票向李某所在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李某的签名与银行档案中的签名存在差异。
银行遂拒绝支付汇票款项,并告知张某需解决签名差异问题。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李某的签名差异是笔误,不应影响汇票的效力。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1. 汇票上李某的签名是否存在笔误,是否影响汇票的效力?2. 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汇票签名差异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名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签名存在笔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签名的规范性,但并不影响签名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李某的签名虽然存在笔误,但签名的基本要素齐全,且李某对签名笔误并无否认,可以认定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及时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本案中,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签名存在差异,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汇票款项。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承兑汇票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汇票签名的真实性:汇票签名是汇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性与汇票的效力密切相关。
金融犯罪案例
金融犯罪案例一、典型案例(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还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1.基本案情案例张某,A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A集团”)创始人。
1996年,其经人介绍结识了B银行呼市迎宾支行(以下统称“B银行”)副行长高某。
当年7月,张某到呼市找到高某,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高某将其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某,请于某帮助办理。
于某在审核时已经发现张某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但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某办理了面额为300万元的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此后,B银行先后给A集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
张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者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资金,每当质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真伪时,于某便直接出面答复,致使张某的犯罪屡屡得逞。
张某利用套现取得的资金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最后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的巨额损失。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国外。
2.案情评析本案中,高某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某的判决持不同意见。
于某不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都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都可以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构成犯罪;都是结果犯。
两罪不仅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主要有三点:第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
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
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典型案例
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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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典型案例成功堵截及稳妥处置A银行票据诈骗案始末2006年3月16日,黑龙江银监局及A银监分局成功堵截了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这是一起由内外勾结引发的巨额金融诈骗案件。
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对A银行来说犹如一场“灭顶之灾”,使该行陷入支付危机。
面对惊天大案,监管当局以超强的风险识别与高超的监管技巧,力挽狂澜,成功堵截,为国家挽回了巨额资金损失。
一、案发及风险处置基本情况A银行成立于1988年9月5日,案发前,截至2006年2月末,A 银行资产总额4036万元,其中贷款余额3094万元,不良贷款1889万元,不良贷款率61.05%;负债总额4022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14万元。
2006年2月14日,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A银行领取了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经请示黑龙江银监局,向A银行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但该行拒不执行《监管通知》,于2006年3月2日为出票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用途是出票人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经向A市政府咨询,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立项),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提供伪造的3.5亿元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2006年3月2日,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廊坊C公司;农行辽宁省某县支行为该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C公司将贴现款29609万元分3笔全额划回出票人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A公司从该账户提现40万元,同时办理两笔转账,分别为3900万元和60万元。
其中, 3900万元在A市注册成立了A公司,法定代表A,股东B。
二人商定由B负责运作中五路立项事宜,A负责工程预算、施工及一切费用资金。
到2005年7月,由于B负责运作的中五路立项事宜子虚乌有,B便退出合作。
A 便根据道听徒说的信息异想天开想自己融资,准备运作承包中五路改造工程,实质这只是个借口,目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到2005年底,A经人介绍与杭州市的无业人员C相识,C称如果A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就可为其办理贴现,并介绍其与深圳B公司法定代表人D和台湾人E相识,商量一起运作此次融资事宜,同时约定由A公司在贴现款到户后,按11%比例向其支付中介费。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要银行配合,A为此找到同乡好友A 银行主任G询问能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且口头告知G只有资金到位,中五路工程才能立项。
G考虑到与A是十多年朋友,同时受利益驱动,就答应帮助A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融资。
此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文件,2005年10月28日,A银行以《关于A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请示》(--信字[2005]11号)向人民银行某县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和票据凭证,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2006年2月14日,A银行职工M、县人民银行N陪同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员到上海领取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然后到苏州领取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在C为A介绍认识了深圳B公司的D并多方联系其他当事人后,众人来到A银行考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宜。
A银行主任G与各方人员进行了接触。
2006年2月14日,A公司董事长A伙同该公司总经理以虚构的A公司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名义,并利用与B公司签订的虚假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标的额3.5亿元)的供销合同和B公司提供伪造的三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无原件,价税合计总额3.1亿元),向A银行提出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
2006年3月1日,杭州C某、深圳D某、台湾E某到达A银行见到G,2006年3月2日,贴现行一行四人到达A银行,A银行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由廊坊C公司实际负责人K将该承兑汇票向贴现行申请贴现。
2006年3月2日,贴现行工作人员在A银行实地为廊坊C公司办理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扣除贴现利息341万元,同时K留取中介费50万元,而后贴现行将余额共计29609万元以电子汇兑的方式分三次汇入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三、从疑点中发现、识别案件(一)A银监分局及时发现疑点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按黑龙江银监局指示,向A银行正式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此后加强了对A银行非现场监管力度,除日常报表外,还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监测,密切注意A银行异常情况。
2006年3月14日,A银监分局发现A银行存款突增近3亿元,立即对该行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行所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以下问题:1、出票人无真实贸易背景。
经查,该行为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用途是用于A市中五路改造,经向市发改委查询,A市中五路改造没有立项。
2、超出风险控制能力,违背审慎经营原则。
该社2006年2月末资产总额只有4036万元,竟然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而该笔业务敞口风险为3 亿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3、拒绝监管部门监管。
2006年2月初,该行向A银监分局报备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A银监分局认为该行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均不具备开办此项业务能力。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向该社下达严禁办理此项业务的通知,并指派两人专程送达。
但该行仍然我行我素,于2006年3月2日办理了银行票据业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之(一)“拒绝或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之规定。
4、质押效力无法保证。
A公司的关联企业D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对敞口部分3亿元中的7000万元以八一农垦大学宿舍收费权质押。
该质押不符合条件。
一是没有八一农垦大学同意宿舍收费权质押的文件;二是收费权质押无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文;三是没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登记。
5、保证能力不足。
为该笔业务提供连带保证的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金3600万元。
该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06年2月28日,所有者权益为6441万元,不足以为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
(二)省局及时识别风险2006年3月14日下午16时,A分局局长以电话的方式向黑龙江银监局A副局长汇报了A银行为A公司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一事。
A副局长认为该行面临改制,A银行拒不执行监管要求,强行办理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其风险是巨大的,问题是严重的。
放下电话后,A副局长立即组织召开有城商处处长、副处长等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决定立即派出工作组赴A市对此事展开调查,确定工作组工作重点是迅速风险识别,判断该业务性质,如涉案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冻结涉案存款,减少损失。
3月15日上午9时,工作组首先听取了A分局局长关于对A银行3亿元票据业务检查情况的汇报;根据检查情况,下午A分局局长主持召开了有省局工作组、A分局、B监管办、A市人民银行、B县人民银行、A市农联社、A银行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当局质询该业务的过程及每个环节。
会议上A银行主任谎称其业务符合要求无风险,最让人不能理解的是竟然有与会者认为这是新业务拓展,称A 银行在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同时给其带来了2.96亿元的存款。
会后省局工作组,A分局局长在一起召开碰头会,对该票据业务每个环节进行认真梳理,并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A银行票据业务符合程序、要件齐全,充其量就是个违规,但是我们有理由怀疑该票据业务涉嫌票据诈骗,有两个疑点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出票人一次性购买上百辆工程车辆及设备这可能吗?特别是碎石还用到深圳购买吗?划走的近3000万元款项为什么去向那么分散?二是2006年3月2日,从贴现行C公司帐户划转到A银行A公司帐户的2.96亿元款项的真正来源是什么,我们从金额上判断认为应该是3亿元票据贴现后扣除贴现利息的余额。
如果该贴现票据出票人是A公司,该业务就属于“无对价”行为,承兑行和贴现行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就是虚假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票据诈骗。
因犯罪嫌疑人做了背书转让和技术处理,在A银行我们拿不到犯罪证据,如证据不足公安部门有可能不予立案。
但是如果不立案,犯罪嫌疑人就会将赃款全部转移。
3月15日晚工作组将请况向A 处长作了汇报,商定立即向A市政府汇报并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促其立案。
同时由A处长协调辽宁银监局对贴现行进行协查。
四、案发后采取的监管措施A银行案件发生后,黑龙江银监局按照风险监管的理念,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一)向银监会报告,认真落实银监会意见刘明康主席、唐双宁副主席均作了重要批示,监管二部下发了监管意见,要求黑龙江银监局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尽力挽回损失,防止风险蔓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慎重对外披露信息。
(二)紧紧依靠A市政府,配合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工作向A市政府通报该行涉嫌违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建议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案件风险。
1、迅速移交案件,赢得侦破时机。
案件发生后,黑龙江银监局以第一时间向A市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2006年3月15日晚向主管副市长作了汇报。
2006年3月16日上午,向A市政府主要领导通报了A 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情况和该行的风险状况,同时建议立即派公安部门司法介入,以控制A银行的票据风险。
A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当即派出六个工作组,奔赴辽宁、江苏、山东等地开展调查取证,查封涉案账户,冻结涉案资金,拘捕涉案人员。
同时A市公安局以A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立案,并进驻A银行,冻结了出票人A公司及其总经理在该社开立的存款户资金合计26639万元。
2、建议政府召开案件协调会。
2006年3月19日,在A分局的建议下,A市政府召开由市金融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公安局及A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案件情况协调会。
会议宣布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农联社、公安局“一把手”任副组长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领导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控制舆论导向,防止信息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