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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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环境监测与保护措施实施细则

旅游景区环境监测与保护措施实施细则

旅游景区环境监测与保护措施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监测与保护目标 (4)1.2 监测与保护原则 (4)第2章生态环境监测 (5)2.1 空气质量监测 (5)2.1.1 监测目的 (5)2.1.2 监测范围 (5)2.1.3 监测项目 (5)2.1.4 监测方法 (5)2.1.5 监测频次 (5)2.2 水质监测 (5)2.2.1 监测目的 (5)2.2.2 监测范围 (6)2.2.3 监测项目 (6)2.2.4 监测方法 (6)2.2.5 监测频次 (6)2.3 噪音监测 (6)2.3.1 监测目的 (6)2.3.2 监测范围 (6)2.3.3 监测项目 (6)2.3.4 监测方法 (6)2.3.5 监测频次 (6)2.4 土壤质量监测 (6)2.4.1 监测目的 (6)2.4.2 监测范围 (6)2.4.3 监测项目 (6)2.4.4 监测方法 (6)2.4.5 监测频次 (7)第3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7)3.1 植物资源保护 (7)3.1.1 建立植物资源档案 (7)3.1.2 加强植物多样性保护 (7)3.1.3 植被恢复与修复 (7)3.1.4 植物病虫害防治 (7)3.2 动物资源保护 (7)3.2.1 建立动物资源档案 (7)3.2.2 野生动物保护 (7)3.2.3 水生生物保护 (7)3.2.4 鸟类保护 (7)3.3 生态系统保护 (8)3.3.1 生态功能区划分 (8)3.3.2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8)3.3.3 生态环境监测 (8)3.3.4 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 (8)3.3.5 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 (8)第四章景观资源保护 (8)4.1 自然景观保护 (8)4.1.1 保护原则 (8)4.1.2 保护措施 (8)4.2 人文景观保护 (9)4.2.1 保护原则 (9)4.2.2 保护措施 (9)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控 (9)5.1 生活污水治理 (9)5.1.1 监测与评估 (9)5.1.2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9)5.1.3 污水资源化利用 (10)5.2 垃圾分类与处理 (10)5.2.1 垃圾分类宣传与教育 (10)5.2.2 垃圾收集与分类储存 (10)5.2.3 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10)5.3 空气污染防控 (10)5.3.1 空气质量监测 (10)5.3.2 污染源防控 (10)5.3.3 绿化与生态修复 (10)5.3.4 低碳旅游推广 (10)第6章旅游设施环境保护 (10)6.1 设施建设与管理 (10)6.1.1 旅游设施规划与设计 (11)6.1.2 设施建设过程监管 (11)6.1.3 设施布局与功能分区 (11)6.2 设施运行与维护 (11)6.2.1 能源管理与节能减排 (11)6.2.2 污染物处理与排放 (11)6.2.3 设施维护与更新 (11)6.3 旅游活动环境保护 (11)6.3.1 游客教育与引导 (11)6.3.2 旅游活动规范 (11)6.3.3 生态旅游与绿色出行 (11)6.3.4 环保设施建设与完善 (12)第7章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 (12)7.1 监测预警体系 (12)7.1.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对旅游景区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保证景区环境安全。

环境监测监理实施细则(通用)

环境监测监理实施细则(通用)

环境监测监理实施细则(通用)1. 引言本文件旨在规范环境监测监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监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监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建筑、农业等领域。

2. 负责机构和责任2.1 负责机构:环境监测监理部门2.2 责任:环境监测监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执行环境监测工作,包括采样、分析、数据统计和报告编制等环节。

3. 监测项目和方法3.1 监测项目:根据各项目需求,确定监测的具体项目,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污染等。

3.2 监测方法: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监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采样和分析4.1 采样:采取合适的采样方法和采样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采样数据的准确性。

4.2 分析:使用先进的分析仪器和方法,对采样的样品进行准确的分析和检测。

5. 数据处理和统计5.1 数据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包括数据清洗、去除异常值等。

5.2 数据统计:根据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绘制相应的数据图表和统计报告。

6. 报告编制6.1 内容:监测报告应包含监测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6.2 格式: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封面、摘要、目录、正文、附录等部分。

7. 评估和建议7.1 评估:根据监测结果,评估环境状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7.2 建议:基于评估结果,提出环境改善和管理的建议,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8. 监督和检查8.1 监督:环境监测监理部门将对监测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监测工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8.2 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环境监测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9. 附则9.1 其他规定:其他与环境监测监理工作相关的规定,请参照相关法规和标准。

9.2 修订和更新:本细则的修订和更新由环境监测监理部门负责,以适应监测工作的需求和变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湖北省检测实施管理细则
一、总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的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污
染等环境监测。

(三)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细则的解释。

二、定义
(一)环境监测:指从环境物质、物理性质等方面对环境的实际状况
进行检测评价的活动。

(二)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污染:指放射性、化学性、物理性和慢性毒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
等造成的污染。

(三)放射性污染:指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一种,包括放射性物质在环
境中的各种形态,如粒子污染、气溶胶污染和折射污染等。

三、监测方法
(一)放射性监测:对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监测主要采用放射性检测方法,如尘埃中放射性核素的检测、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分析、饮用水
中放射性核素检测等;
(二)化学污染监测:主要采用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生物毒理学
实验等方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鄂环办[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落实《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0]1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统一规范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现将《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根据《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0]10号),要求县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辖区地表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县(区)级和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为了规范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表水监测(一)监测点位各县(市、区)在本辖区主要河流上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布设地表水控制断面进行监测。

监测断面首选本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地表水监测已设置的河流控制断面,例行监测中没有设监测断面的辖区增设新的地表水监测断面;辖区内没有河流的县(市、区)在主要湖库上设点监测。

(监测断面参考点位见附表一)(二)监测项目和频次地表水例行监测逢单月进行一次,全年6次。

河流监测项目为13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汞、铅、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

湖库增加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16项。

(三)监测时间每月采样时间为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是必要的。

本细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范围1. 环境保护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建筑工地、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2. 环境保护考核范围主要包括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方面。

三、检查与考核内容1. 环境质量评估:对所辖区域内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资源利用情况:对各行业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鼓励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措施的实施。

3. 污染物排放监测:对工业企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 环境管理措施:对各行业的环境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

四、检查与考核程序1. 确定检查与考核对象: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确定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的对象。

2. 制定检查与考核计划:根据检查与考核的范围和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查与考核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人员配备等。

3. 实施检查与考核:按照计划进行检查与考核工作,包括现场检查、数据收集、记录整理等。

4. 检查与考核结果评估: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形成检查与考核结果报告。

5. 结果反馈与整改:将检查与考核结果报告反馈给被检查与考核单位,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设立整改期限。

6. 监督与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与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考核评价指标1. 环境质量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指数、水质指标、土壤质量指标等。

2. 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包括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

3. 污染物排放指标: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等。

4. 环境管理指标: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程度、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 第三条 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样 本分析三个方面(详见《制度》第八条)。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 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 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 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 第四条 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 样品分析三个方面。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 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 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男同志年满 50 周岁、女
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 10 年以上(含 10 年)的人员可 开卷考试。
(二)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 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 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 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基 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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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站审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 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 核合格证》。
第四章 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总站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组 成员由总站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 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 通协作能力。 担任考核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至少具有 5 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 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 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 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 组织现场考核; (五) 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一、考核目的和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的要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二、考核内容1.职业道德和素质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职业道德、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理论知识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环境监测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考核,包括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际操作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仪器设备操作、样品采集、现场检测等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要求。

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人员对现场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的能力进行考核,包括结果计算、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1.报名和资格审核2.统一笔试考核机构组织全体参考人员进行统一的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技术原理、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3.实操考核4.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考核四、考核评价和问题处理1.考核评价考核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对参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并给出考核结果。

2.考核问题处理如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操作问题,考核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方式。

五、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人员将获得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是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的必要条件。

六、考核周期和继续教育七、监督和管理总结: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合理的考核内容、程序和方式,对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提高。

此外,应加强对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环保计财字[1989]202号关于颁发《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监测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85号文“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认真核算,并吸取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2: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标准及说明1989年12月15日附件1: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科研任务前提下,可利用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

在服务工作中,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维护我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声誉;通过这项工作,增强监测部门的技术和经济活动,促进我市环保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三条服务范围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现状评价;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污染纠纷,污染事故仲裁监测;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仪器研制,设备验收鉴定,技术服务、培训人员、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提供监测数据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服务项目;5.提供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第四条收费办法1.监测项目收费监测项目的收费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仪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核算。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2、《青海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青海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维护环境监测活动正常秩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从业人员、环境质量监测布点方案、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环境监测数据合法性认定、环境监测质量督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培训和技术交流。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

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

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

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

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

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

河北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市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独立质量管理部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实验条件。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由分管站长或总工直接领导,配有熟悉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并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参与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六)协助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 (2)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 (2)1.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重要性 (3)第二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 (3)2.1 环境监测方法分类 (3)2.2 环境监测标准体系 (4)2.3 环境监测方法的选择与验证 (4)第三章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 (5)3.1 环境监测设备的分类 (5)3.2 环境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 (5)3.3 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校准 (6)第四章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6)4.1 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6)4.2 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方法 (7)4.3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7)第五章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价 (8)5.1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原理与方法 (8)5.2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标准与指标 (9)5.3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流程与实施 (9)第六章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0)6.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0)6.1.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 (10)6.1.2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 (10)6.2 大气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0)6.2.1 监测方法 (10)6.2.2 监测技术 (10)6.3 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1)6.3.1 数据评价 (11)6.3.2 数据分析 (11)第七章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1)7.1 水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1)7.1.1 监测指标 (11)7.1.2 监测标准 (11)7.2 水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2)7.2.1 监测方法 (12)7.2.2 监测技术 (12)7.3 水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2)7.3.1 数据评价 (12)7.3.2 数据分析 (12)第八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3)8.1 土壤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3)8.1.1 监测指标 (13)8.1.2 监测标准 (13)8.2 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3)8.2.1 土壤样品的采集与处理 (13)8.2.2 土壤物理性质监测方法 (14)8.2.3 土壤化学性质监测方法 (14)8.2.4 土壤生物性质监测方法 (14)8.2.5 土壤污染物质监测方法 (14)8.3 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4)8.3.1 数据评价方法 (14)8.3.2 数据分析方法 (14)8.3.3 数据应用 (14)第九章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5)9.1 声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5)9.2 声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5)9.3 声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6)第十章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6)10.1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6)10.1.1 监测指标 (16)10.1.2 监测标准 (17)10.2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7)10.2.1 采样方法 (17)10.2.2 分析测试方法 (17)10.2.3 监测技术 (17)10.3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7)10.3.1 数据整理 (17)10.3.2 数据分析 (18)10.3.3 数据评价 (18)10.3.4 结果解释与应用 (18)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信息化与管理系统 (18)11.1 环境监测信息化的意义与作用 (18)11.2 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施 (18)11.3 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9)第十二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19)12.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宣传与培训 (19)12.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监督检查 (20)12.3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改进与完善 (20)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指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环境监测过程中所涉及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

2023年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管控,推动环境管理工作的协同和协调。

第五条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六条建立健全全面、准确、连续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噪声环境监测、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信息,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第八条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平台,便于各级政府和公众获取环境数据。

第九条对于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监测措施,督促其治理和改善,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环境评估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程序,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政策和规划进行评估,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各方参与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建立灾害防控机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污染物管控第十四条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建立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台账,推动企事业单位实施减排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并督促其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增加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机制,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市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独立质量管理部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实验条件。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由分管站长或总工直接领导,配有熟悉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并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参与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和交流;(六)协助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环境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股份公司环境统计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跟踪研究国家环境统计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规范;为地区公司环境统计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二)收集、汇总、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完善并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三)对环境统计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保障环境1统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四)定期向股份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第四条股份公司依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组织交流与培训。

(二)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数据监控分析,组织开展现场比对监测、监督检查与考核;(三)参与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设运行及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第五条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并执行公司年度环境监测方案;(二)负责公司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情况的现场监测,参与环保竣工验收监测;(三)开展公司特征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四)对公司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监督考核;(五)参与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监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第三章手工监测管理第六条地区公司环境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0.31•【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文•【施行日期】198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1988年10月31日以(88)化计字第630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

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

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

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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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又立足于我总公司油田行业特点及监测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既考虑技术发展的科学性、先进性,又考虑了现实性、可行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油田行业环境监测部门内部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监测
第四条监测点的确定:按废水性质分为A、B两类。

A类:直接排入河道、明渠、灌渠的石油开发生产废水。

B类:其它废水和钻井废水、洗井废水、机修废水等。

第五条排污口管理:各排污口要有统一的编号和排放情况简介(废水来源、排放规律、主要污染因子),并且在排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牌,A类排放口位置的确定,必须征得当地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可。

各排污口应根据废水排放情况而确定废水流量的最佳测量方法。

常用的测流方法有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称法、溢流堰法等。

A类排污口必须设有水量计量装置和自动连续采样装置。

第六条采样法
采集的样品应有代表性,目前一般采集定时瞬间样品,应逐步实现采集按水量平均的全天混合样品。

一、A类排放口
(一)在堰口落差处采样;
(二)在输水泵或管道处采样;
(三)在水流湍急部位,水下(15-20)cm处采样;
二、B类排放口
根据排放口的实际情况,由企业环保部门规定采样方法。

三、含硫化物、石油类、悬浮物的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全部转移后测定。

四、采集样品后应尽快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如需保存样品,应遵守有关规程。

第七条监测项目及频率
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废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和废水治理的现有水平,A类排放口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见表7.1。

二、对于产生连续排放废水的基本有规律的B类排放口,每年采样12次,对于间歇性生产,废水排放不太均匀,量少的B类排污口,每次排放,每次监测,监测项目见表7.2。

表7.1 废水监测项目、频率表
7.2 间歇排放废水监测项目
第八条监测方法
A类排放口应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国家尚未颁布标准的项目可采用中国石化总公司标准(及试行标准)等,B类排放口可采用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同意使用的方法。

第三章废气的监测
第九条监测点的确定
一、排气筒的分类
根据废气的性质、组成及排放特点分为:
第一类:主要的燃料燃烧废气排气筒;
第二类:原油及轻质油储运设施的排气设施;
第三类:已建标的工艺废气排气筒;
第四类:其它废气排气筒;
二、第一类废气排气筒的确定原则
将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气筒,按废气排放量的大小分别排序;然后计算各自的累计百分率;再截取相应于各种累计百分率均达到80%(或略大于80%)的全部排气筒。

三、对于第二类排气设施,可视储运设施的特点和所储运油品的性质,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

四、第一类废气排气筒和第二类废气监测点确定后,应将确定结果及理由上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条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一次,在非正常工况时,可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一条采样及测试方法
采样方法具体见(GB9079—1988)《工业窑炉烟尘测试方法》和(GB5468—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第十二条监测项目见表12.1
表12.1 废气监测项目
第四章其它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地面水监测
一、采样断面
采样点的确定:对流经油气田的河流以及受到影响的湖泊、水库、沟渠等,应严格按照《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确定采样断面、采样点,采样断面及采样点应有明确的标志。

二、采样频率
流经油气田污染较重的河流、一般中、小河流、浏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采样时间按枯、丰、平三期,每期采样1次。

三、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应进行水温、pH、氯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溶解氧、BOD5、CODcr、氟化物、砷、汞、铜、铅、锌、镉、六价铬、硬度、挥发酚、石油类等二十个项目。

第十四条环境大气监测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原则
(一)企业的生产区可设1-2个监测点,与其相邻的生活区可设1个监测点,有条件时可设1个对照区监测点;
(二)所设监测点应和地方环保部门已(拟)建的大气监测网络相一致;
(三)点位应按少而精的原则进行优化。

二、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和频率
(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常规监测项目,隔日连续24小时采样(九时为起点),每月应保持14—16个平均值(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可暂按当地环保部门懂得现有规定进行)。

(二)总烃、非甲烷烃、铅、苯并(α)芘、氨及其它石油企业的大气特征污染物,其采样方法与监测频率由企业环保部门确定,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一氧化碳和臭氧等,可由企业环保部门与地方环保部门商定。

三、监测方法
常规监测项目采用国家标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标准等。

特殊污染物所采用的方法应有验证报告,并征得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同意。

第十五条环境噪声
一、监测周期
功能区噪声每半年监测一次,六、十二月为监测月。

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每五年进行一次,国家规定1990年为起始年,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二、监测方法
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的监测
一、采样点
(一)废弃泥浆池的底泥
(二)含油污泥
(三)其它废渣
二、监测频次
废弃泥浆池底泥的监测,应在完井后取一次样。

含油污泥的监
测可根据生产情况而定。

三、监测项目
根据石油企业的特殊性质,可监测铜、铅、锌、镉、汞、砷、总铬、挥发酚、石油类九个项目。

四、监测方法
除了测定挥发酚、石油类项目需用新鲜底泥,立刻测定外,多数项目是在样品风干、磨碎、过筛后测定的。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第五章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是重要的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技术负责人须负责本项工作,并设专人(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卫生制度;
三、操作规程;
四、仪器、材料、试剂等的管理使用制度;
五、原始数据、报表、资料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实施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行业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中有关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项目及采样时间、频次、采样、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管理等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实验室内部及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各环境监测站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其内容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实验室考核评比、监测人员培训及考核认证、采样与测试方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测量仪器的校准及质控样品的考核等。

第六章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项数据报出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凡报出的数据,必须有相应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二、各项监测数据,必须经三级(监测人员、核对人员、技术专责人员)审查,方可报出。

三、原始记录应规范化,原始记录本应编页,不得任意撕页、涂改,需修改时应征得班组长同意,并只在原数字上划线表示清除,
原数字仍清晰可认。

四、原始数据统一管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四条差错的判定和处理
一、凡因取样、仪器和试剂、分析操作、计算和判断出现差错,或结果报错的均属差错。

二、凡上述差错,在报出本监测站前,经审核发现,或报出本站后,由本人发现并及时更正,未造成其它后果者,均为“内错”。

其它情况下,为“外错”。

三、内外差错不得隐瞒,并记入差错登记册。

四、内错由监测站自行处理;外错由监测站汇同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综合台帐的管理
一、环境监测结果均建立监测分析台帐,研究试验数据建立试验数据台帐。

相应原始记录的保存期为二年。

二、综合台帐由监测站专职人员长期保存。

三、台帐应有统一的格式,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准确的填写,字迹要工整,保存要完整无缺。

四、逐步建立综合台帐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部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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