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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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XXXX 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一级文件

□二级文件

■三级文件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3.术语与定义

临时用电,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4. 职责要求

4.1 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临时用电作业;

(4)审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5)在临时用电线路铺设验收完成前不得送电;

(6)了解临时用电风险和应急程序;

(7)测试临时用电配电柜、总阀、漏电保护开关、保护接地、保护接零等安全防护措施,不正常不得送电;

(8)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

(9)执行临时用电接线、装表、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

4.2 临时用电作业受益部门职责

(1)对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2)实施风险分析,组织落实安全措施;会同安全环保部、供电主管部门制定临时用电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3)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4)组织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5)组织实施作业,确保作业程序和用电负荷满足许可证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6)应明确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

(7)监督作业过程,组织事故应急和作业后处理;

(8)参与施工现场由于电气事故引起的人身、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3 作业人员职责

(1)持经审批有效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 确认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按应急程序执行;

(5) 掌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4.4监护人职责

(1)具有临时用电作业监护能力;

(2)掌握作业的内容、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3)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毕,有权制止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指令启动应急程序并报告作业负责人;

(5)掌握应急物品使用和应急处置方法;

(6)发生紧急情况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 安全管理要求

5.1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5.2 作业前,作业受益部门现场负责人、作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应对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

5.3 临时用电时间超过1个月或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供电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5.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也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线路供电单位、供电主管部门、作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临时用电作业前,作业受益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色盲、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5.6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符合安全标准的劳保防护用品,在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中用到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各种设备及现场照明应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5.7 临时用电作业中涉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外来人员施工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5.8 临时用电电源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9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0 在施工现场使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 2.

5)。

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图

1-工作接地; 2 - PE线重复接地, 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T一变压器; 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1 爆炸危险区域的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有关防爆、防粉尘规范的等级要求。

5.12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3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4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15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6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17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

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

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18 使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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