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新闻社驻地记者站合作协议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记者站、分社、支社、网站地方频道等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分社、网站地方频道可以依法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记者站和支社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称由新闻单位名称和驻地方机构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未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未经军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军队新闻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驻地方机构,非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军队设立驻地方机构。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可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创办新的报刊可设立分社。
报纸出版刊期在周四刊(含周四刊)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网络广播电视台可设立记者站,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出版单位不得设立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的驻地方机构。
通讯社可根据新闻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分社、支社、记者站。
新闻宣传推广合同6篇

新闻宣传推广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的新闻宣传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对新闻宣传的需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新闻宣传推广服务。
通过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二、合同内容1. 宣传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新闻宣传推广的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
2. 宣传平台:乙方将在以下媒体平台进行新闻宣传推广:___________________。
3. 宣传周期:本次新闻宣传推广活动的周期为_____________天。
4. 宣传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新闻宣传推广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5. 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费用,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展相应的新闻宣传推广活动。
6. 宣传材料提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宣传内容相关的所有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对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8. 违约责任: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对于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新闻宣传推广。
(2)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宣传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宣传相关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知识,不得要求乙方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宣传费用。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新闻宣传推广服务。
新闻宣传合作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甲方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新闻宣传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乙方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能力和市场需求,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新闻宣传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以下新闻宣传服务:a. 提供新闻稿件撰写、编辑、发布等服务;b. 协助乙方策划并执行新闻宣传活动;c. 为乙方提供新闻宣传相关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d. 在甲方拥有的媒体平台、社交媒体账号等渠道上为乙方进行宣传推广;e. 提供新闻宣传活动的策划建议和执行指导。
1.2 乙方同意在合作期间,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 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确保甲方能够准确、及时地撰写新闻稿件;b. 配合甲方进行新闻宣传活动的策划和执行;c. 提供必要的宣传素材,如图片、视频等;d. 对甲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签。
第三条合作费用3.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新闻宣传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方式结算:a. 按项目收费:根据具体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b. 按月收费:乙方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服务费用;c. 按成果收费:根据甲方为乙方带来的宣传效果,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费用,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独家新闻采访与报道协议范本5篇

独家新闻采访与报道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采访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采访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新闻业务领域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双方独家新闻采访与报道合作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本次独家新闻采访与报道合作,共同推动新闻事业的发展,提高双方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二、采访内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新闻线索进行采访,采访内容涵盖但不限于以下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采访领域)。
甲方有权对采访内容进行编辑、报道和发布。
三、独家权益1. 甲方享有本次采访与报道的独家发布权,乙方不得将采访内容擅自发布或转让给第三方。
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新闻线索真实、合法,因新闻线索虚假、违法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 双方共同享有因本次采访与报道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转载权等。
四、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月。
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协议。
五、双方义务1. 甲方应按时、按质完成采访任务,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乙方应提供充分的新闻线索,配合甲方完成采访任务。
3.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4.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维护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发布或泄露采访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提供虚假新闻线索,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范文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在地方机构的管理, 提升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新闻单位在地方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条目标和原则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应当以服务广大群众的需求为目标, 坚持党的新闻方针,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秉持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收集、报道、发布地方新闻资讯;传递国家政策和决策信息;开展群众教育、宣传和文化活动等。
第五条协作配合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协作配合, 共同推动新闻报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应当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资源保障。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七条机构设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人员配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记者、编辑、摄像、翻译等人员, 并及时组织培训, 提升员工业务能力。
第九条职务聘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职务聘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审批, 并公开公示。
第三章工作原则和要求第十条客观公正原则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报道风格, 做到报道真实、立场公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应当对其报道结果负责, 如有失实、不准确的报道, 应当及时纠正, 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保护新闻来源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应当保护新闻来源的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新闻采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信息保密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信息保密规定, 确保国家、社会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机构领导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应当设立机构领导, 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保证新闻报道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组织架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 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一、基本原则1. 地方机构是新闻单位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
2. 地方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闻报道准确、客观、公正,及时传递中央精神,宣传地方形象,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 地方机构的工作职责应与所在地方相关,必须堪称自媒体或地方机构。
4. 地方机构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新闻素养。
二、机构设置1. 地方机构的设置原则是符合地方实际需要和新闻报道任务,做到适度而不过度。
2. 地方机构的设置应按照专业化、规范化原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地方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合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化、现代化管理。
三、工作流程1. 地方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工作流程,保证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地方机构在收集、采访、编辑新闻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虚假和夸大。
3. 地方机构应加强新闻聚焦,关注社会热点、民生问题等,为地方发展发声。
4. 地方机构应善于挖掘地方优秀人才和资源,积极推广宣传。
四、管理制度1. 地方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 地方机构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考核评价,以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地方机构应建立新闻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新闻单位保持良好沟通与合作。
五、监督机制1. 地方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工作的廉洁、公正,杜绝腐败现象。
2. 地方机构应加强对媒体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报道,防止不实信息传播。
六、工作安全1. 地方机构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 地方机构应加强保密工作,严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七、整体推进1. 地方机构应积极与新闻界、学术界、社会各界沟通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2. 地方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地方新闻事业的发展。
3. 地方机构应通过创新新闻报道样式和方式,提升新闻传播效果,更好地服务地方发展。
驻地记者管理制度

驻地记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驻地记者的管理,规范其职责行为,维护新闻机构形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地记者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新闻机构对外派驻地的记者。
第三条驻地记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记者职责,严格执行新闻法律法规,尊重职业操守和行业准则,不得损害本新闻机构的利益和形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驻地记者应当严格遵守新闻法律法规,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如实向本新闻采编部提供信息。
第五条驻地记者应当维护本新闻机构的利益和形象,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本新闻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本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驻地记者管理制度,加强对驻地记者的培训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本新闻机构应当建立驻地记者考核机制,对驻地记者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驻地记者的绩效。
第八条本新闻机构应当加强与驻地政府的沟通,维护驻地记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驻地记者的职责和权利第十条驻地记者是本新闻机构对外的重要窗口,他们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一)深入报道驻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新闻事件,为本新闻机构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积极开展新闻采访,尊重采访对象的权利,保护潜在的新闻线索。
(三)维护本新闻机构的利益和形象,不得对外泄露本新闻机构的内部信息。
(四)参加本新闻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驻地记者有权利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采访新闻,有权利向本新闻机构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本新闻机构应当为驻地记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保护他们的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驻地记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采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三章驻地记者的管理第十四条本新闻机构应当对驻地记者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驻地记者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驻地记者应当遵守本新闻机构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服从本新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新闻机构应当建立驻地记者的考核机制,及时检查驻地记者的工作情况,评估驻地记者的工作绩效。
新闻合作协议书6篇

新闻合作协议书6篇篇1甲方(新闻机构):__________乙方(合作伙伴):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共同推动新闻事业的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新闻合作协议书。
一、合作背景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合作促进新闻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共同提升双方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合作内容1. 新闻资讯共享:双方同意互相提供新闻资讯,包括各自的新闻稿件、报道、图片等,并授权对方在各自平台上发布和使用。
2. 专题报道合作: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共同策划和开展专题报道,深入分析和解读重大事件、热点话题,提升双方媒体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3. 活动合作:双方可在合适的时机和条件下,联合举办各类新闻活动、研讨会、论坛等,共同推广和传播新闻信息。
4. 宣传推广:双方可在各自平台上互相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新闻资讯,并在甲方平台上发布。
2.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新闻资讯,并在乙方平台上发布。
3. 双方共同策划和开展的专题报道、活动等内容,版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4. 双方应互相尊重,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名称、标志等知识产权。
5. 双方应保守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五、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六、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刊记者站,是指境内报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刊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报刊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刊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
报刊记者站名称由报刊名称和记者站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报刊记者站的设立第七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期刊设立记者站仅限于新闻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所辖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设立记者站。
各地、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报刊出版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九条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6年12月30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二)通讯社;(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第四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祖国杂志社驻地记者站管理办法

《祖国》杂志社驻地记者站管理条例为了加强记者站的管理,使记者站为驻地的两个文明建设起着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
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记者站政治上由杂志社和驻地省(市)委双重领导。
站内党团员要分别参加驻地的一个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
二、记者站以新闻报道为主,同时兼顾杂志社下达的发行等项任务和群众工作。
要保证按时完成每月的报道定额,不得走漏重要新闻;不得搞有偿报道或从事第二职业。
未确认记者身份的记者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记者的名义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驻站记者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组织、宣传和劳动纪律。
请病事假必须按审批权限办理:一天至五天的由采通部领导审批,并向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五天的由分管社委审批,并向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记者离开驻地到省(市)外采访、旅游、探亲、度假,必须报告采通部和分管社委批准方能成行,其中到省外旅游、探亲、度假还要向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四、记者站的一切财物,包括房屋、办公和通信、交通等设备设施,要登记造册妥为保管使用,不能公物私用或借给他人使用,转租或从事经营要经杂志社批准。
这些设备设施的增添、维修、报废或者变更所有权,都要经过报告批准。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1.杂志社每年给记者站的办公营运周转金,不得挪作他用。
接待费指标,主要用于接待新闻秘书、特约通讯员,凭发票实报实销。
记者站的电话(含电话、传真和电脑传输)费用定额为800元,限额内实报实销,超额自负。
记者站日常经费支出由记者站长审批。
驻站记者的差旅费,按规定的职级标准(包括交通、住宿),填写《出差报销单》每月报销。
2.记者站与杂志社的其他派出机构要分账管理,办事处、报刊发行站的通讯、交通、水电、房租、接待等项费用,不得列作记者站的办公费用报销。
3.记者站每年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一至两次新闻秘书、特约通讯员会议,但必须事先报告杂志社,每次会议时间不超过两天。
会议要节约开支。
报销时要附上与会人员名单。
4.记者站购置物品,每件次超过100元的要事先报告,不得先斩后奏。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域市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政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家记者站。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八条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新闻宣传战略合作协议书(2篇)

新闻宣传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新闻媒体单位名称)乙方:(合作单位名称)鉴于甲方作为专业的新闻媒体单位,在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乙方作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机构,希望通过新闻宣传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以下内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一、合作目标1.双方通过本次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升甲方的新闻报道质量,提高乙方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 通过合作,推动双方在新闻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1.甲方为乙方提供新闻报道、专题策划、广告宣传等新闻宣传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新闻线索、采访对象、素材等资源。
2.甲方在报道与乙方相关的新闻事件时,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积极宣传乙方的正面形象。
3. 双方共同策划举办新闻宣传活动,提升乙方的品牌影响力。
4.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积极交流经验,共享新闻资源和信息。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合作权益1. 乙方在合作期间,享有以下权益:(1)甲方在报道与乙方相关的新闻事件时,给予乙方优先报道的权利;(2)甲方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专题策划等优惠服务;(3)双方共同举办的新闻宣传活动,乙方享有冠名权。
2. 甲方在合作期间,享有以下权益:(1)乙方为甲方提供新闻线索、采访对象、素材等资源;(2)乙方在合作期间,为甲方提供品牌宣传、广告投放等优惠服务。
五、合作终止1. 在合作期限内,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范文(3篇)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效益,健全新闻机构办事机制,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驻地方机构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道德,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新闻机构应加强对驻地方机构的组织领导,形成科学的工作考评机制,不断提升驻地方机构的新闻报道能力。
第四条驻地方机构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新闻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严禁任何形式的贿赂、行贿行为,保持独立、客观的报道立场。
第五条驻地方机构应当与所驻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地方动态,积极参与地方活动,准确报道地方新闻。
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新闻机构的要求,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接受上级机构的指导和审核。
第七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当地媒体的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当地媒体的特点和需求,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媒体发展。
第八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健全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的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报道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新闻采编、发稿、发行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
第十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新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上级机构提供优质的新闻报道。
第二章驻地方机构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驻地方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上级新闻机构的批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驻地方机构应当设立机构负责人,由上级机构任命或推举产生,负责驻地方机构的工作领导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驻地方机构应当设立新闻采编部门、编辑部门、发稿部门、发行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驻地方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机构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十五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加强对人员的考核评价,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加强与上级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并根据上级机构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一月十日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报社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维护记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社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社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报社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条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第二章报社记者站的设立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政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一家记者站。
记者证承诺协议书

记者证承诺协议书记者证承诺协议书尊敬的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感谢您给予我记者证的信任与支持。
我郑重承诺,将恪守以下约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业规范,履行记者的职责和义务,做一名合格的记者。
第一,坚守新闻真实性。
作为一名记者,我将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
我将尊重事实,避免主观偏见的介入,真实记录并传达事件的背景、过程和结果,反映社会的真实状态和民众的真实声音。
第二,注重新闻准确性。
我将严格核实信息来源,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
在进行采访和报道工作中,我将实事求是,对重大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数据和信息进行确认和验证,以确保提供给公众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保护新闻独立性。
我将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意识,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压力,自觉维护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将遵守新闻采访的秘密,维护记者的独立和自由,不受任何组织、个人或利益集团的操纵和干预。
第四,确保新闻的公正性。
我将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新闻事件,不偏袒、不歪曲、不混淆是非。
我将坚守职业道德,不编造或传播虚假新闻,不隐瞒重要信息。
我将通过多方面的取材和报道,展现事件的多元角度和各方看法,给公众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
第五,尊重个人隐私。
我将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不擅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报道中,我将遵守道德底线,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和敏感信息,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六,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我将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不参与煽动、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
我将积极宣传社会正能量,关注社会热点,传递积极向上的声音,推动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第七,提升专业能力。
我将不断学习新闻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注重提升个人素质和职业技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专业水准。
我将积极参与培训和交流活动,与同行进行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新闻素养和能力。
第八,遵从惩处规定。
我将遵守记者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遵从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不违反职业道德与行业规范。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员,不得设在党政机关,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兼职。
同时,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采编部门或者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
分社、地方频道从事新闻采编和经营活动,须严格执行采编和经营两分开原则,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人员不得混岗,部门不得交叉,业务不得重叠,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营人员不得从事任何采编活动。
支社和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驻地方机构及其证照,不得将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对外开展合作。
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络广播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记者站、分社、支社、地方频道等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分社、地方频道可以依法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分社、地方频道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记者站和支社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中国民族新闻社驻地记者站合作标准协议

中公民族新闻社驻地记者站合作协议甲方:中公民族新闻社 (CNN)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赞成乙方在〔县、市〕范围内全权代理中公民族新闻社的新闻采访、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广告经营工作,无偿为甲方供应当地新闻线索、新闻稿件,共同为中公民族新闻社的睁开确定优异的基础。
双方就合作中的权益和义务协商以下:一、甲方的权益和义务1、甲方有权督查乙方的工作,对乙方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支持,对乙方违纪行为,有权制止或停止协议,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审察,对不适合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发稿和办理相关证件。
3、甲方有权向乙方收缴首期管理费。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新闻经营活动进行审察,对不吻合的活动和宣传组织,有权拒绝其经营活动。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新闻稿件进行审察,对失实和不吻合中央宣传政策的稿件,有权拒登。
6、甲方有义务全力配合支持乙方的工作。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客户的咨询进行合理的解答,并及时通知乙方。
8、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供应正式发票,但乙方需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发票税和相关税费。
9、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更正、编写稿件。
10、甲方有义务依照乙方客户的要求进行活动和广告设计,复杂的图片设计须交付设计费。
二、乙方的权益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以中公民族新闻社新闻社记者名义进行新闻采访等工作。
2、乙方有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以中公民族新闻社工作人员名义进行新闻采访和广告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中公民族新闻社网站等网站上随时公布自己采写的新闻稿件和自己的相关介绍,有权在甲方的媒体上随时刊发广告〔港台报刊除外〕。
4、乙方有权在甲方今后新创立的媒体上刊发文章和广告,合作期内不需交付任何花销。
5、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提高效力质量,更好地为乙方效力。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工作人员的所有不合理要求。
6、乙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连续与甲方合作,有权优先选择管辖地域。
7、乙方有义务准时向甲方上缴协议规定的首期管理花销,其驻地记者站的广告由甲方大网站〔中公民族新闻网〕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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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新闻社驻地记者站合作协议甲方:中国民族新闻社(CNN)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县、市)范围内全权代理中国民族新闻社的新闻采访、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广告经营工作,无偿为甲方提供当地新闻线索、新闻稿件,共同为中国民族新闻社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双方就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对乙方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支持,对乙方违纪行为,有权制止或终止协议,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对不适合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发稿和办理相关证件。
3、甲方有权向乙方收缴首期管理费。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新闻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的活动和宣传组织,有权拒绝其经营活动。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对失实和不符合中央宣传政策的稿件,有权拒登。
6、甲方有义务全力配合支持乙方的工作。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客户的咨询进行合理的解答,并及时通知乙方。
8、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正式发票,但乙方需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发票税和相关税费。
9、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修改、编写稿件。
10、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客户的要求进行活动和广告设计,复杂的图片设计须交付设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以中国民族新闻社新闻社记者名义进行新闻采访等工作。
2、乙方有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以中国民族新闻社工作人员名义进行新闻采访和广告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中国民族新闻社网站等网站上随时发表自己采写的新闻稿件和自己的相关介绍,有权在甲方的媒体上随时刊发广告(港台报刊除外)。
4、乙方有权在甲方今后新开办的媒体上刊发文章和广告,合作期内不需交付任何费用。
5、乙方有权建议甲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乙方服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工作人员的一切不合理要求。
6、乙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与甲方合作,有权优先选择管辖区域。
7、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上缴协议规定的首期管理费用,其驻地记者站的广告由甲方大网站(中国民族新闻网
8、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声誉,不做有损甲方形象的事情。
9、乙方有义务在管辖区域内积极配合甲方的重大社会活动,组织宣传开展工作,甲方按乙方贡献大小付给相应的报酬。
10、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的领导,有义务接待到乙方检察工作的甲方人员。
三、费用及其它
1、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首期驻地记者站管理费用1.5万元整,以后在合作期壹年内甲方对乙方的新闻稿件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和广告不再收取费用。
2、甲方在乙方交纳首期管理费1.5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并将乙方的简历、照片等相关信息在中国民族新闻社网上刊出,保留期至合作期满。
3、甲方在合作期内对乙方的稿件进行编辑、修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4、甲方原则上不准派人上乙方管辖区域谈广告,但有权进行新闻采访,采访前通知乙方。
5、甲方对乙方管辖区内客户主动向甲方联系的广告,有权收费、有权刊发,与乙方无关,无须告知乙方。
6、乙方可签约管理一个城市,也可以签约管理几个城市,自愿原则,甲方按每县市每年贰万元的标准收取首期管理费用。
若乙方管辖县市超过10个,可适当优惠。
每个县市每天必须向甲方提供民族性质新闻稿件3篇,体裁、字数不限,每周须向甲方提供通讯稿件一篇,甲方负责向相关报刊发稿,稿费由甲方转付乙方。
7、在合作期内,乙方在甲方媒体(网站)上随时刊发广告、新闻,多少不限,时间长短不限,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稿件进行审核、把关,但收取一定的其它费用。
8、乙方为工作人员申请的记者、采访证件限3—5人,甲方通过审核后,办理;乙方若对工作人员收费,与甲方无关,责任自负。
9、乙方的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责任自负。
10、甲方、乙方在合作期内,各自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各自的盈利、亏损与对方无关。
双方仅为聘用合作关系,无共同财产不承担刑事、民事连带责任。
四、甲方聘用乙方责任人为,期限为。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有一份,上交总社一份。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民族新闻社(CNN) 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