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冀卫农基[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5号)各市卫生局:为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科学制定统筹补偿方案,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我厅对2008年1-9月份全省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提出2009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并推荐4个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供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应用。
附件:1、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2、河北省2009年推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1: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家庭账户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合计40元。
筹资标准每参合农民每年不低于100元。
三、基金分配(一)门诊基金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家庭账户基金门诊家庭账户按每参合农民10元计入。
2、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一般统筹基金(当年筹资总额减去当年提取的风险基)15%-25%的比例分配门诊统筹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
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5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冀发〔200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难等突出问题为出发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按照统一部署,实现基金统一征缴、管理的市级统筹模式。
2.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分级管理、统一考核的原则。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明确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完善管理举措,统一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统一规范运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制。
河北各市社保基数政策2014年11月统计
社保缴纳基本信息
备注
增员申报结点
减员方式 五险分开减 员 当月减当月
备注
减员申报结点 15日 养老失业7;医疗生 育工伤10;公积金 20日前报次保险人 员变动 当月30日之前
养老失业工伤公积 15日 金次月医疗生育晚 社保当月报次月 养老失业7;医疗 生育工伤10;公 五险均为当月报次月 每月25日申报
相关资料收集
联系方式 快递地址 社保缴纳资料(含公积金资料) 补交月份 补交险种 补交特殊资料 0311石家庄桥 一.养老 养老失业 养老失业 正常申报 87890628 西区南长 保险 补缴当 医疗生育 材料 0335秦皇岛市 身份证复 当年度 失业、公 无 3079290 海港区金 印件4 积金 养老失业 正常申报 0315-8089889 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45号龙翔写字楼底商113 补交当年,一次性补交5个月 外包人员 医疗生育 材料 0314承德市小 身份证复 原来参过 养老 正常补缴 5904136 老虎沟会 印件3 保才可补 资料 0316-6061598 廊坊市阳光佳和小区C3号楼4单元1802室 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不可补缴 无 无
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 公司比例 个人比例 上限 8% 6.50% 6.50% 7% 7% 7% 6.50% 8% 750.00% 8% 7% 7% 2% 无 2% 2% 2% 无 2% 2% 2% 2% 2% 2% 2% 2% 无 11200 3185 12078 10230 127596 9124 9926.6 12078 11961 下限 3637.75 2415 3987 41163 2253 9555 2415 2046 42532 1825 1985.3 3254
社保缴纳基本信息 2014第一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社保服务商 省份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增员城市 社保缴纳城市 是否属地 增员方式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 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承德市 廊坊市 张家口 唐山市 承德市 廊坊市 张家口市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五险分开提报 当月报当月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廊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廊政〔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1日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和河北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廊坊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二、资金筹集(一)保险基金筹集形式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保险基金筹资标准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30元从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中划出。
三、保障范围(一)合规医疗费用和起付线参合农民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框架是合乎中国实际的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并为今后预留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空间。
从整体来看,这一制度平台的建立是有利于社会“大公平”的,具有积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效应。
本文剖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同时引发了一些争议。
我们基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这里做一些分析,并谈谈我们的看法。
关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分歧新制度开始实施,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所难免,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和分析这种分歧。
从当前的主要分歧来看,主要集中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公平效应和制度可及性的不同判断。
有人质疑新农合存在逆向转移支付问题。
他们认为,在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并按参合人数计算政府补助的制度设计下,能够参保的主要是相对富裕的群体,而政府又对其用一般性的税收收入进行补贴,必然形成逆向转移支付问题,必然进一步加剧不平等。
也有人提出了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存在“穷帮富”的现象。
他们认为,即使解决了贫困人群参合问题,还是存在贫困农民无力就医的问题,患病的贫困农民还是享受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偿,在某种意义上,贫困农民的参合反而变成了“穷帮富”。
还有人质疑新农合的受益水平。
他们认为,新农合受益概率低,现有统计数字显示的大病受益率是4%左右,相当于一个家庭要25年才能受益一次。
还有就是受益水平低,农民在合作医疗中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以上各种疑虑,主要是以下原因:第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了解不够全面。
如对逆向转移支付问题的质疑就是由此而起。
其实,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已经考虑了贫困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参合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缴费,2004年、2005年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两年农村五保户的参合率分别为76.22%、88.06%、特困户的参合率分别为79.98%、69.92%,而全国的平均参合率分别为75.2%、75.66%(张振忠,2006),可以看到,贫困人群与普通人群的参合率没有明显的差异。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3]1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3日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5~30%,大病统筹基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70~75%。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二、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设定根据省卫生厅《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要求,经过进行基线调查及科学测算,我局合理制定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方案规定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 1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为3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60元,往年未使用的门诊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减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自付部分。
三、门诊统筹费用控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我局对门诊统筹进行总额预算制管理,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预算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80%,剩余基金作为风险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原因造成的超支。
通过制定门诊补偿比、封顶线和次均门诊费用最高限额、年就诊人次等指标,激励乡、村级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医药支出,引导参合农民就近就医。
1、以乡(镇)为单位测算门诊补偿总额预算。
根据各乡(镇)辖区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门诊病人流向、门诊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门诊实际补偿比、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长水平、参合农民门诊就医需求变化等因素,测算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补偿基金总额。
年门诊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基线调查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就诊率×参合人数×次均门诊费用×补偿比×增长系数×保险因子2、将测算的各乡镇年门诊补偿费用总额分配给乡镇卫生院,实行补偿费用包干。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预算总额并入辖区乡(镇)卫生院核算,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包干使用。
23、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补偿款,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月审核,月拨付,先审后补,违规扣减,年终决算”的办法进行拨付。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5元,村级不得超过26元(次均费用最高限额按照基线调查结果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河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研究
河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研究提要河北省在新农合试点经验基础上,已经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但其运行中也出现了筹资成本高、筹资水平低、负担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本文结合我省新农合筹资机制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参合率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090303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20100326)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我国广大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河北省从2003年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充分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截至2007年底,河北省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4,176.43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0.4%。
2008年参合率达到86.3%,参合标准由每人30元到50元,再到10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分别由每人10元提高到20元,再到40元。
2008年实现了全覆盖,新农合工作初见成效。
然而,从试点和推行情况来看,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在经济落后地区,筹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发展及现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与旧时期的合作医疗筹资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中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
在筹资方面,河北省采取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
2003年试点之初,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规模是每人每年30元,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分别出资10元;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别提高到了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仍缴纳10元,每人每年共50元,组成合作医疗基金;2008年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共100元,河北省参合标准2008年也达到了100元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随着中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也为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当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服务能力不足、参保群体不全面等。
为此,我们需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加强管理体制建设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相对薄弱,缺乏统一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相关职责,提高管理效能。
具体措施包括:1. 成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监管和评估工作。
该机构应由政府主导,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
明确相关政策和制度,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框架。
3.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确保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提高参保群体覆盖率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群体覆盖率不高,需要进一步提高。
具体措施包括:1. 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除了农民外,还应将农村留守老人、农村儿童等特殊群体纳入参保范围,确保他们也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2. 减轻参保负担。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民,可以适当减免或减少参保费用,提高参保的积极性。
同时,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参保费用。
3. 加强宣传工作。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参保的认知和了解程度。
三、提高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服务能力较弱。
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能力,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1. 增加农村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投入。
鼓励农村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加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2. 增加农村医生和护士的培训和岗位补充。
通过定期培训医生和护士,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一、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一)参合对象1、凡本市乡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及无稳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农村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合,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的同等补偿政策。
对于错过缴费时限(2012年2月29日)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但其婴儿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须与母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当地一人的最高封顶线。
4、资助农村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参合,确保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
对于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同时重复享受两种以上医疗保障制度(不含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补偿。
(二)缴费标准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三部分构成: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73.8元,县级财政补助34.2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按筹资标准20%的比例缴纳,即60元/年/人。
(三)缴费时间2011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费时间,为方便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参合,将零星缴费参合截止时间延长至2012年2月29日止。
(四)权利及义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主要补偿政策(一)门诊补偿1、普通门诊补偿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文一、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农村居民的重要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升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农民看病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所引发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偿方案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1.不同地区之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行政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医疗资源的差异化配置,导致有些地区的农村居民享受到了较好的医疗资源,而另一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则面临较大的医疗问题。
2.医疗费用高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费用也随之上涨。
许多农村居民不堪重负,不敢及时就医,或是为了节省费用而选择基层医疗机构,这对于健康问题的治疗和预防都是不利的。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不高在一些地区,农村居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导致参保率不高。
而且,一些地区对于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缺乏对农村居民的全面解释,因此很多人对合作医疗的优势和保障范围并不完全了解。
三、补偿方案设计1.建立统一的基金筹集机制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在统一的框架下,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建立不同的基金筹集机制,确保各地区基金的平稳运行。
可以考虑结合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增加基金的筹集数量,以及鼓励社会各界的捐助和公益慈善机构的参与。
2.差别化的区域医疗补偿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医疗资源差别,可以制定差别化的区域医疗补偿标准。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而在经济相对较落后地区,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提高参保率。
3.提供全程即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服务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就医,可以建立全程即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服务。
农村居民在医疗机构就医时,不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可以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医院与保险机构建立电子联网平台,实现费用报销的即时到账,让农村居民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补偿服务。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5日廊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缓解大病致贫返贫现象,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促进大病保险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坚持收支平衡,持续发展。
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
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监管、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运行长效机制。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20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第一部分:绪论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NRCMS)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和报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我们制定了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二部分:方案目标1. 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
通过增加补偿比例和范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率,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
2. 完善农村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农村居民能够在家门口享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3.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促进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第三部分:方案内容1. 提高补偿比例和范围。
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提高基本保险金额,扩大补偿范围,包括药品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
同时,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
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和设备设施。
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支持,提高医疗机构的运营能力。
3. 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医疗保健意识。
开展普及性健康知识讲座和培训,提供预防保健指导。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健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部分:方案实施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确保补偿资金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完善管理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集体扶持和农民个人缴费等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对农民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二、为什么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由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政府为提高农民的健康和医疗保障水平而进行的积极探索。
三、参合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
四、医疗定点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选择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辖区外按区(县)规定执行。
五、办理流程(一)登记根据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方可参合。
参合人员每人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按时间要求到村委会登记并交纳参保费用。
村委会负责填写“××区××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和“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证”的基本情况部分,并将本村参保人员情况汇总,填写“××区××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花名册”,按规定时间报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纳入计算机管理。
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村参保人员情况并颁发医疗证。
(二)备案各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花名册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缴费、村集体的扶持资金和乡村企业的缴费,按年度由镇(乡)政府组织收缴。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冀卫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4〕17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院,驻冀有关部队医疗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丁瑞张磊联系电话:*************85989735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唐晓亮孙庆臣联系电话:*************85989707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5月16日河北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减低县外转诊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全局科学发展的战略安排,坚持以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导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目标,以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为核心,抓重点、建机制、重实效,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卫农基[2009]11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卫农基〔2009〕11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发生,保证新农合制度稳定运行、健康发展,现就新农合有关补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各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应根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并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卫生厅推荐的补偿方案中选择其一付诸实施,使全省各县(市、区)的统筹补偿方案尽量做到规范和统一。
二、认真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县(市、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农村居民到村、乡、县、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新农合补偿待遇。
三、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减、变更。
对在诊疗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不予补偿、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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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
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
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
2014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人在16-40元的标准适当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2014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0元提取,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
划转。
大病保险基金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村级一般可设定在45%-50%,乡级可设定在40%-4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100-200元。
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和运行安全,县(市、区)要改革支付方式,建立门诊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总额预算,乡、村次均门诊费用限额,门诊可补偿费用比例要求和门诊工作量等指标,同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偿资金拨付挂钩,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发生。
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
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一般应不少于15种),制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特殊病种种类(供参考):
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
特殊病种病人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二)住院补偿
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由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制定,总体要求是:必须充分利用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1.一般住院补偿
(1)起付线(元)
乡级县级市级省级省外三级及
以上
100-300-800-2000-2504000-5000
150 400 2000 0
注:
①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恶性肿瘤等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疾病除外)。
②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2)补偿比
乡级县级市级省级省外三级及
以上
85%-95% 70%-82%
60%
-65%
50%-55
%
40%-45%
注:
①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按照当地规定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应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规定
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各地对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参合农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补偿比例或不予补偿。
②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③对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Ⅰ、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Ⅱ、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3)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0万元。
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
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3.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
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四)商业保险补偿
1.按照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政〔2013〕64号)要求,2014年各地要在周密测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2.按照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要求,允许各地探索将意外伤害等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须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