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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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五章项目监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

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

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

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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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第二章.

第五条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

作。

第六条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

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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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

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

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

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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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

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

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

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

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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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

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

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

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

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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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

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

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

支出。

第二十八条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

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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