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0]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农业部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土地和房产作为特殊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A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农业部财务司是负责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负责部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六)督促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组织实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B(八)组织、指导部系统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九)负责部系统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十)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0•【文号】财教[2007]410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财教[2007]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水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农科教发[2007]12号),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由若干功能研究室组成)、综合试验站的基本研发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合理安排,避免重复。
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24•【文号】农科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鼓励产生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动一切致力于农业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办法旨在奖励全国农业系统以及全社会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5类:甲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乙类:1、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
丙类: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丁类: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戊类: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科技著作。
主要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年鉴、图集、译著、科技期刊、用汉字以外的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等暂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凡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正在向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
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明,取消报奖单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资格三年。
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满三年,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丙类条件者可再次申报丙类奖。
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8”5 32 号 印发†关于 2007 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 2008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9”3 33 号 做好 2009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9”12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34 号 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 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10”3 35 号 做好 2010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办经“2010”8 36 号 典型示范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11”6 37 号 印发 †2011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 的通 知 农经发“2011”7 38 号 收费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农经发“2012”4 39 号 农市函“1999”1 40 号 41 号 42 号 43 号 农市发“2006”7 44 号 45 号 46 号 农市发“2009”2 47 号 农市发“2010”8 48 号 49 号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深 入治理涉农乱收费的通知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问题若干意见的 函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 设工作座谈会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 核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 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 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 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 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印发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试点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借防治非典 型性肺炎名义加重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通知
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中国农业部一直致力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农业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提供支持。
本文将介绍这些政策措施,并说明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农业部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方面,首先采取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的政策措施。
该部门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向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同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农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通过资金激励和奖励,提高创新积极性。
这些资金的投入旨在促进科技研发、技术示范和转化应用,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是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体系包括国家和地方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企事业单位等。
农业部通过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和创新平台建设,提高科技研发和转化应用的能力。
此外,农业部还鼓励农业科研机构与企业、农民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
三、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了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农业部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方面,该部门加强了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和鉴定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农业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简化转化流程和手续,降低转化成本。
此外,该部门还鼓励农民、农业合作社和企业在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其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
四、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创新离不开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支持。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农业部提出了一系列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人才的政策措施。
该部门通过加强高等院校农业专业的建设和改革,提高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
同时,农业部鼓励农业科技人才在农村地区工作和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职称评审的便利。
结论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等。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研报告(草稿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名称:山南地区饲料玉米标准化栽培和高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单位名称:西藏山南地区琼结县兴农种业农资饲料基地推荐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编写时间:2011年11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一年制目录一、总论(一)申请项目概述(二)项目预期目标1.总体目标2.阶段目标3.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二、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分析(一)简述(二)项目创新点(三)知识产权状况三、项目实施方案分析(一)项目的转化内容与技术路线(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三)项目产品市场调查与竞争能力预测(四)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五)项目实施风险评价(六)项目实施计划四、项目预期效益分析(一)成果转化目标分析(二)经济效益分析1.产品成本分析2.产品单位售价与盈利预测3.经济效益分析4.项目投资评价(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五、项目支撑条件分析(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单位转化能力论述(三)单位职工队伍情况(四)单位管理情况(五)单位财务经济状况(六)合作单位研发能力山南地区饲料玉米标准化栽培和高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总论(一)申请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概述(1)、西藏山南地区青饲种植现状随着结构调整的不断加大,我区的种植结构也由"粮食—经济作物"二元结构向"粮食—饲料—经济作物"三元结构转化。
扩大农区饲草种植面积,发展农区草业生产,有力地促进了农区畜牧业的发展。
农区畜牧业及草地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区对饲草料特别是优质的饲草料需求量不断增加。
青饲玉米所具有的营养价值高、非结构性碳水化合物含量高、木质素含量低、单位面积产量高等优点决定了青饲玉米将成为我区最重要的栽培饲草之一。
近年来我国奶业经历了比较大的波折,特别是三聚氰胺事件使奶业遭受重创,暴露出许多深层次问题。
从奶牛养殖看,最根本的还是养殖方式落后、生产水平低,成母牛平均年产奶量仅4.8吨,远低于发达国家8吨以上的水平。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科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7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科技成果的分类及转化》
《农业科技成果的分类及转化》一、农业科技成果分类(一)企业技术。
企业技术商品性较强,如良种、新型肥料、饲料、疫苗、农机具及配件等,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独立性。
所谓排他性是指该技术只要被某人消费,其他人就不能消费,例如生产上用的玉米杂交种,某农户采用后,其他农户就不能再使用。
对于这类技术,必须经过支付技术价款和转让费后才能应用,技术持有者能够独占技术的产权。
竞争性是指在使用技术时,如果数量一定,某农户使用多了,其他农户就使用少。
独立性是指,在使用技术时,不会对他人带来外部影响。
企业技术包括良种、苗木繁育技术,肥料及配方技术,农药配置及使用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用航空技术,生长调节剂使用技术,饲料及配方技术等。
(二)公共技术。
公共技术多为公益性的非物化技术,如作物栽培方式等农艺技术、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等,具有非竞争性和不可排他性。
非竞争性是指该类技术为所有农户等量消费,每个人的消费量与社会的总消费量相等,个别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总供给量,不存在消费量上的竞争限制。
如小麦模式化栽培技术,某一农户的采用,并不影响其他农户的采用。
不可排他性是指所有的农户可以平等地使用技术,且每一个农户的边际成本为零,在技术的使用上,没有竞争限制。
这一性质决定了技术用户可以不经过技术持有人同意,不用支付技术价款,就可以应用,技术持有人难以保守技术秘密,不能独占其产权,要想阻止没有付费的农户使用该技术的行为是很难的,即使勉强去推行,也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很难消除所谓搭便车问题。
公益性技术包括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
(三)准公共技术。
准公共技术具有排他性和非独立性。
非独立性是指农户在应用技术时,除农户本身外,还对其他农户产生外部的影响,如果是促进了他人的效益,即为外部正效应,如对农户的技术培训、防疫技术等。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31日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农财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3月1日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不含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报农业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四)办理农业部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六)负责组织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
《行政法类法规[范文模版]》
《行政法类法规[范文模版]》1.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xx年5月12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xx年9月5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年7月5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年3月17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xx年4月29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年5月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xx年5月15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xx年12月29日颁布10.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xx年7月26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xx年8月1日颁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年10月29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年4月29日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xx年5月11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xx年3月16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xx年10月31日颁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x年颁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xx年10月20日颁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xx年颁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xx年7月8日颁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xx年颁布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xx年12月28日颁布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xx年9月20日颁布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xx年7月8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xx年2月17日颁布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xx年颁布3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xx年12月2日颁布3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x年8月29日颁布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年颁布3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xx年10月30日颁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年6月29日颁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xx年7月5日颁布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xx年12月28日颁布39.国家行政机文处理办法xx年11月21日颁布40.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xx年1月10日颁布41.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4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年9月25日颁布4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xx年1月8日颁布44.信访条例xx年颁布4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xx年11月1日颁布46.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年4月28日颁布47.国务院关于废止xx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xx年10月6日颁布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9.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xx年颁布50.科学技术保密规定51.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保密规定xx年6月23日颁布5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xx年颁布53.供电营业规则xx年10月8日颁布5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年5月5日颁布5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颁布56.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xx年11月13日颁布57.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xx年11月25日颁布58.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59.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6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xx年3月12日颁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xx年3月1日颁布6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年4月19日颁布6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年4月19日颁布6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xx年9月17日颁布6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xx年10月27日修订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xx年10月27日修订67.信访条例xx年1月10日颁布68.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xx年12月16日颁布69.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70.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7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xx年3月7日颁布72.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xx年7月颁布73.粮食行政复议办法xx年7月3日颁布7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xx年7月8日颁布7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xx年7月22日颁布76.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xx年7月8日颁布7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xx年7月8日颁布7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年12月29日颁布79.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xx年7月12日颁布80.钢铁产业发展.政策xx年7月8日颁布81.电力市场监管办法xx年9月28日颁布82.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xx年9月28日颁布8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xx年9月28日颁布84.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xx年1月12日颁布85.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xx年1月23日颁布86.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xx年2月5日颁布87.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xx年12月8日颁布8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xx年1月26日颁布8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xx年1月23日颁布90.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xx年1月24日颁布9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xx年1月6日颁布92.《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9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4.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95.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xx年12月11日颁布96.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97.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xx年2月28日颁布98.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xx年2月20日颁布99.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xx年1月16日颁布100.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xx年2月5日颁布101.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2.农业部发布《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xx年3月27日颁布10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xx年4月11日颁布10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xx年4月9日颁布10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年3月27日颁布106.《蚕种管理办法》xx年6月28日颁布10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xx年5月10日颁布10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x年4月25日颁布109.《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xx年4月28日颁布11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xx年6月26日颁布11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xx年6月5日颁布112.《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xx年6月5日颁布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xx年4月29日颁布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xx年4月29日颁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年6月29日颁布116.《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年6月8日颁布1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xx年4月30日颁布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xx年10月27日颁布11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xx年6月5日颁布120.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xx年1月10日颁布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22.《黄河水量调度条例》xx年7月24日颁布123.《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xx年6月26日颁布12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xx年6月21日颁布12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xx年7月12日颁布126.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xx年7月23日颁布12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xx年7月23日颁布128.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xx年7月23日颁布129.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xx年6月21日颁布130.《统计执法检查规定》xx年7月17日颁布13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xx年6月14日颁布132.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13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xx年6月21日颁布13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年7月7日颁布135.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xx年8月4日颁布13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xx年8月26日颁布137.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xx年8月26日颁布1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xx年8月26日颁布139.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xx年8月26日颁布140.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xx年8月20日颁布14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xx年7月6日颁布14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xx年8月23日颁布143.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14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xx年7月26日颁布1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年3月17日颁布146.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xx年8月28日颁布147.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xx年9月6日颁布148.国家保密法xx年5月1日颁布149.电网运行规则(试行)xx年11月3日颁布150.风景名胜区条例xx年9月19日颁布151.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xx年11月2日颁布152.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7日颁布15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xx年11月3日颁布154.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xx年9月22日颁布155.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56.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xx年11月7日颁布157.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xx年11月7日颁布158.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xx年10月10日颁布159.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xx年9月4日颁布16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xx年9月4日颁布161.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xx年10月12日颁布16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xx年3月5日颁布16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164.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xx年12月01日颁布165.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xx年9月28日颁布166.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167.全国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xx年9月28日颁布168.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169.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xx年11月30日颁布170.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xx年11月27日颁布171.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xx年11月7日颁布172.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xx年12月颁布17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xx年02月24日颁布17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xx年12月31日颁布175.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xx年12月25日颁布17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xx年12月25日颁布177.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xx年03月14日颁布178.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xx年02月03日颁布179.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xx年01月15日颁布18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xx年02月26日颁布18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xx年12月19日颁布182.“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xx年4月13日颁布183.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xx年4月14日颁布18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年4月05日颁布185.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xx年4月04日颁布186.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xx年03月22日颁布187.藏传活佛转世管理办法xx年07月18日颁布188.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xx年07月18日颁布189.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xx年06月05日颁布191.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xx年09月01日颁布192.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xx年09月01日颁布193.民航电子政务管理办法xx年09月01日颁布19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xx年08月27日颁布195.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xx年08月27日颁布196.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xx年08月27日颁布197.食品召回管理规定xx年08月27日颁布19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年08月30日颁布19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年08月30日颁布2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xx年11月06日颁布202.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年10月28日颁布20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xx年10月18日颁布20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年10月18日颁布206.水量分配暂行办法xx年10月18日颁布2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xx年12月29日颁布208.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9.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xx年03月06日颁布210.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xx年12月25日颁布21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xx年12月29日颁布212.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1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xx年8月20日颁布21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xx年11月6日颁布21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xx年08月14日颁布216.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xx年09月16日颁布217.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xx年08月29日颁布218.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xx年08月29日颁布219.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xx年08月11日颁布220.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xx年08月29日颁布221.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xx年11月27日颁布2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xx年7月16日颁布22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24.造纸产业发展政策225.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xx年8月27日颁布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年01月01日颁布22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年4月01日颁布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年6月01日颁布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年2月28日颁布230.草原防火条例xx年11月29日颁布231.公务员考核规定xx年11月29日颁布232.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xx年11月26日颁布23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xx年1月1日颁布23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xx年7月3日颁布2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xx年12月7日颁布23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xx年12月26日颁布23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xx年12月26日颁布2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12月14日颁布23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xx年1月18日颁布240.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年1月27日颁布24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xx年9月17日颁布24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3日颁布243.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24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xx年11月3日颁布245.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12日颁布246.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xx年11月12日颁布247.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xx年7月26日颁布内容仅供参考。
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提升农业生产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激励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并分析其对农业发展的意义。
一、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农业部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增加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
这些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资金的投入将有效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部鼓励建立与农业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和重点实验室。
同时,农业部还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合作,建立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共同研发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这些举措有助于加强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三、推广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通过举办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展览会、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等活动,将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给广大农民。
此外,农业部还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与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深入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鼓励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农业部积极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作。
通过加强高校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此外,农业部还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奖学金和科研资助,激励他们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对于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资金的支持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保障,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能够促进农业科技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此外,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能够使农民受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最后,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够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的人才储备和创新能力,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6•【文号】财农[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6月16日财农[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与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是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
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科技推广成果对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保障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促进科技成果向农业生产实践转化,推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持续发展。
其原则包括公平公正、高效优质、信息畅通、市场导向等。
三、管理体制1. 主管部门: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农业部门、科研院所、农业企业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推广成果的转化及科技人员的培训和评价工作。
2. 管理机构: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推广成果申报、转让合同的审核与登记、推广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四、成果申报与评审1. 成果申报:农业科技推广成果的拥有者或科研团队可以向管理机构提交成果申报书,要求申报书内容详细、准确,包括成果的名称、技术特点、市场应用前景及拟转化方式等。
2. 专家评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进行评审,专家需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技术知识,评审结果包括成果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转化条件等。
五、转化合作与权益保护1. 转化合作: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推荐适合的转化合作对象,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民等,双方签订转化合同。
2. 权益保护:转化合同明确了技术转让的方式、期限、费用、权益分配等内容,保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和合理利益。
六、推广与应用1. 推广渠道: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村示范点、农业展览会等途径向农民推广农业科技成果。
2. 培训与支持:提供科技人员的培训与指导,解答农民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农业科技推广成果转化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对推广成果转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转化合同的执行和推广效果的真实性。
2. 评估指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转化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推广成果的转化进行定期评估。
农业公司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水平,促进公司农业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装备研发等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二)创新驱动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自主研发和应用。
(三)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学研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四)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确保转化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明确转化目标和任务;(二)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估和筛选;(三)协调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四)监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确保转化工作的合规性;(五)总结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不断优化转化机制。
第三章成果转化流程第六条成果转化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成果申报:科技成果研发完成后,研发团队向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申报。
(二)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估,确定成果的转化价值和发展前景。
(三)签订转化协议:经评估通过的成果,由研发团队与公司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四)转化实施:根据转化协议,研发团队和公司共同推进成果的转化工作。
(五)成果验收:转化完成后,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组织验收,评估转化效果。
(六)成果推广:将成功的转化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第四章成果转化激励第七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显著的研发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物质奖励:给予奖金、股权激励等;(二)精神奖励:给予荣誉称号、表彰等;(三)晋升机会:优先考虑晋升、提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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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五章项目监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
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
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
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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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第二章.
第五条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
作。
第六条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
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
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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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
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
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
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
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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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
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
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
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
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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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
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
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
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
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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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
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
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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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
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
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
支出。
第二十八条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
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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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中心根据
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
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
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15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
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确定。
专
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
教司委托中心主持。
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
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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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
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
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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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附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