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试题库试题试卷16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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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16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25×1分=25分)
1-5CACAD 6-10DDBAD 11-15DDA A C 16-20C AD AC 21-25CC AA D
二、多项选择题(10×2分=20分)
1 AB
2 ABCD
3 AD
4 ABCD
5 ABCDE
6 ABCD
7 ABC
8 ABC
9 ABCD 10 CD
三、简答题(3×8分=24分)
1、特别程序主要有哪些特点?
(1)特别程序是几类不同审理程序的概称,每一不同类型的案件,各自独立地适用一种特别程序;(2)特别程序的发动,除选民资格条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3)特别程序案件中均没有被告,因而不存在反诉、调解等问题,也不存在与被告相关的其他诉讼程序;(4)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得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6)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7)特别程序的审结期限不同于其他程序,比较短。

2、简述提起上诉的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即必须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二审中撤销原判发回得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所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即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必须向法院是效上诉状。

3、简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1)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在民事诉讼进行和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而不是在诉讼之外实施的。

(2)行为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且是故意实施的。

(3)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

以上三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强制措施。

四、案例分析题(2×8分=16分)
1、分析要点:
(1)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对于郭民辉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否认。

而原告提
供的证人徐建国是其妻子的弟弟,属于与该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这类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郭民辉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因此,郭民辉未能恰当地履行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2)对郭民辉要求改判的请求,县法院应告知其可以通过本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者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

因为,在5月8日上午8时,上诉期仍未届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答案要点:乙公司提起的诉讼是给付之诉。

分析思路:给付之诉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的请求。

给付的对象不仅指金钱或者实物,还包括要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要求重新交货,即是要求甲公司履行特定的行为,构成给付之诉。

(2)答案要点:乙公司在法庭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构成诉的变更。

分析思路:诉的变更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在此诉中重新交货的要求是一项诉讼请求,而支付违约金也是一项诉讼请求,两个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法律关系这一诉讼标的。

因此乙公司在诉讼上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属于诉的追加,应该和前一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五、论述题(1×15分=15分)
1、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1)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对法院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同生效判决的错误都应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来说只要他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如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将永无尽砂,而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

②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

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再审一章的章名不恰当地突出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地位;再审申请与申诉关系上的混乱;再审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再审程序的发动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法院和检察院享有充分的发动再审的权力,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受到诸多限制。

(2)完善思路:
①再审程序发动主体之重构。

总的思路应该是:废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
审程序的范围,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建立再审之诉。

②废除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

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违背了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因为民事判决的效力首先就表现为对法院的拘束力。

③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

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发动再审的程序,应作如下定位: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有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发动再审的权力;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当然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因为人民检察院参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打破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格局。

④建立再审之诉。

参照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之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作出裁判的法庭未依法组成;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诉讼;作为裁判证据的文书或物证系伪造或变造的;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行政机关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本案裁判与已生效的相关裁判相矛盾的;适用法规显有错误的;判决理由与主文明显有矛盾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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