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容对比分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容对比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两个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内容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内容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3.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作者:————————————————————————————————日期: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摘要]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以成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已遍布全国各地,深入到社会的许多行业,推动了我国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了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根据外商投资特点的不同,形成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几种不同的企业。
就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这两种企业来说,二者既有相同的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合资、合作、特征、设立条件、经营管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也在不断加大,目前其主要的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三种,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
对外借款的方式包括: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以及出口信贷和对外发行债券。
外商其他投资的方式包括:对华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
这里重点把外商投资方式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作一下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二者的概念及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
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合资方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举办合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限值较少,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还可以不限制经营期限。
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1、组织形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企业:1、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外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法律地位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有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条件的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条件的没有;外资企业:原则上有法人资格,经批准也可以没有。
3、审批期限不同:合资经营企业:3个月;合作经营企业:45天;外资企业:3个月。
4、审批申请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者;外资企业: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
●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同:●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作经营企业: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外资企业:100%。
6、组织机构不同:●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外资企业: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7、经营管理模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制;●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外资企业:董事会制。
8、损益分配原则不同:●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收益按实缴,责任承担按认缴) ;●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损益;9、分配方式不同: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成;●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外资企业:利润分成。
●10、先行回收投资规定不同:合资经营企业:不允许;合作经营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外资企业:不允许。
11、原材料的购买及产品的销售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无限制;合作经营企业:无限制;外资企业:购买无限制,销售有比例限制,超过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审批稿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1、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可以是中国企业法人,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可有外国资金。
2、这两种类型的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两者的不同之处: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当不同。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一般情况下,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企业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一般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间,外国合营者收回自己资本受限,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分析前言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也在不断加大,目前其主要的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三种。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
对外借款的方式包括: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以及出口信贷和对外发行债券。
外商其他投资的方式包括:对华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
这里重点把外商直接投资方式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与合作作企业)作一下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二者的概念及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
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合资方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举办合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限制较少,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还可以不限制经营期限。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其主要特征是合作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即合作各方共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性合营企业,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作企业,各方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享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分担风险和亏损等。
两者的具体区别请参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企业。
合作企业基本的法律特征,就在于它们契约式合营.合营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协商,就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常见的两种跨国企业形式,它们在经营模式、投资方式、资本结构以及管理控制权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一、经营模式的差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在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管理,并共享盈利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的运作一般由法人代表执行,决策权归双方共同或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通过合作合同方式合作经营,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
合作企业的运作由合同约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体制相对更加灵活。
二、资本结构与所有权的区别合资企业的资本结构通常是中外两方出资,各自持有一定的股比,形成股权比例的固定结构。
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且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享有一定的权力。
所有权的变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策。
合作企业则不需要按照固定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需要进行投入,分别享有相应的权益。
合作企业中的资金比例不一定决定着权益的分配,而是依据合作协议具体规定。
因此,在合作企业中,双方在决策和管理上的参与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经营方式和风险分享的差异合资企业由于采用股权投资,风险和收益通常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合资企业一般需符合外方投资的一些要求和管理标准,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来约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比例,更有利于适应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
此外,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小,因为双方都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权益和收益的分配,也不需要聘请法人代表。
四、技术与资源的引进方式合资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技术、资源和市场的共享。
外方投资者常常通过出售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转让技术和资源,使合资企业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论述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论述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答:1.两者的性质不同,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2.两者的组织形式部分不同。
合资企业的法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可以采用有限公司的合作形式,也可以采用合伙或其他组织形式。
3.资本的运行过程不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间只能增加不得减少,而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满前提前收回投资4.利润分配过程不同,合资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的分配比例由合作合同作出约定5.投资结构有所不同,合资企业的对外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没有此限制,可以中外双方约定。
6.结业时的财产归属不同,合资企业的归属财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在合作企业中如果外商在合作期间先行收回投资的,则合作企业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中方所有7.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期限一般较长,而合作企业一般在十年左右,较短。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答: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券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券。
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1.出资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3.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义务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5.对公司其他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6.不得滥用公司法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7.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票于债券的区别?1.公司债券是一种债券凭证,股票是股权凭证2。
公司债券到期后应还本付息,而股票上记载着资金成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票持有者无权占有试用处分自己所投入的资本,只能把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抛售。
3.债券利息是在公司债券上的明确规定的,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受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中外合资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管理机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外合营者组成的董事会。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依据。
(3)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4)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3、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中国法人;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6、出资方式:合资企业:(1)现金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贷款,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企业某方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比合资企业更灵活,可以用抵押权、留置权、特许权、工艺流程、经营权等进行投资。
7、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依据: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异同点
注册资本的变化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增加注册资本
3、可转资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组织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经营管理模式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制
损益分配原则
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收益按实缴,责任承担按认缴)
不同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1.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
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
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
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2. 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
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
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很多的人都听说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大家是否也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这些方面的法律知识,整理如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区别1、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1)出资方面:合资企业合营方必须以可折算成货币的财产(现金、实物、设备、工业产权)出资;而合作企业合营方除了财产之外还可以提供一定的合作条件入境批准的经营特许权、供销售条件等。
(2)出资折算股权:合资企业出资必须以出资额表示,折算股权;合作企业若以法人形式成立,要折算为股权,不以法人形式成立,可以不折算为股权。
(3)企业形式: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4)盈亏分配: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的盈亏分配比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由合同约定。
(2)投资原本的收回:合资企业的合营各方在经营期间不能收回投资原本,而合作企业的外方可以利润分成或实物分成的方式按约定逐年收回投资原本并获利。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登记后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合作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用合同约定合作条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有:(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方的投资一般不是以货币单位进行计算,也不以此作为基础折算成股本,并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同约定的。
而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投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作价,折算成股本,并按此股本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知识点吗?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吧,欢迎阅读!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幷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区别在于:(1)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2)企业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幷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3)利润分成不同: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而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同时,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中国外资合资合作企业随着内地的开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或香港注册公司,作为发展海外市场的窗口。
然后,再利用海外窗口公司到内地投资发展三资企业,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赢得海外客商的信任,还可以享受到中国的优惠政策。
合作合资企业是“三资”中的一种。
中外企业合资企业的概况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注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200万人民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知识
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异同相似:(1)有两个以上合资合作人。
(2)有类似的出资方式。
(3)法律上有相同的地位和主体资格。
不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作式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的特征(二)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以实物出资或者提供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合作条件的,一般不折价,不计算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外方没有出资比例的法定要求。
(三)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分配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收益分配,都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而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多样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可能在选择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
有的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在税后进行的,有的企业则在税前直接分配产品或者营业收入。
不管哪种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最后落实到合同文本上。
中外合作企业的分类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
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目,经过合作方协商,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
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合作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无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过双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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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相同:
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
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
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
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
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
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
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
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
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3.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
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14.对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应当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外方最低的投资比例相同: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最低投资比例均是25% 。
16.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
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不同: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合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来设立的;而合作企业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来设立
的。
2.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
中国法人;而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
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而合作企业的
审批期限则是45天。
4.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
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
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
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3)委托管理
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
三方进行管理。
5.申请设立时报送文件的主体不同:合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报送文
件的的主体是中外双方;而设立合作企业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文件的是中
国合作者单方。
6.审批机关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同:
合资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作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7.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依据不同:在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
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
而在合作企业中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是通过合同约定的。
8.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是4年,而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则
是不超过3年。
9.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的事项不同:
合资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作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 合作企业的解散;
(4)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5)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合作企业需要委托第三人经营的。
10.资金回收方式不同:对合资企业而言,它投资本金的回收,必须是在合资
期限届满,或者合资解散时.它的期限一般在10年到30年不等。
而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商在合作的期限内,可先行收回投资的本金以减轻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