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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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相同:

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

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

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

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

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

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

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

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

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

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3.申请登记的期限相同:合资、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

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14.对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相同: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应当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外方最低的投资比例相同: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最低投资比例均是25% 。

16.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在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过程中发

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资、合作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不同: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合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来设立的;而合作企业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来设立

的。

2.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

中国法人;而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

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而合作企业的

审批期限则是45天。

4.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

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

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

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

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

三方进行管理。

5.申请设立时报送文件的主体不同:合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报送文

件的的主体是中外双方;而设立合作企业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文件的是中

国合作者单方。

6.审批机关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同:

合资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作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7.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依据不同:在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

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而在合作企业中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是通过合同约定的。

8.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是4年,而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则

是不超过3年。

9.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的事项不同:

合资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作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 合作企业的解散;

(4)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5)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合作企业需要委托第三人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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