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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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北京市范围内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试用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由一方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解除。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工资福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组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每周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长,对超时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第八条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
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劳动
者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
第四章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专门机构。
第十条劳动合同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提供证据证
明其所主张的权利享有合法性。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争议的追溯期限
劳动合同争议的追溯期限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规定的修改
本规定的修改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颁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就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此处省略部分内容共计1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