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全心全意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1995年5月5日审批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ARSOO7-1-2002(北京行审A类人事007号-1子项-2002年)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拟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驻京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环保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公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迁移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15〕3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规范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户口迁移有关事项(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其本人户口可迁入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落户办理流程:1.博士后研究人员办妥进站手续后,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等落户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交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留存。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站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单位证明材料,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上海户籍人才引进指南
目录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1)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指南 (6)高级人才配置服务指南 (9)居住证网上申办(新办)流程指南 (11)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15)雇员派遣服务指南 (17)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指南 (1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 (22)人才诚信服务指南 (25)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指南 (28)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理指南 (30)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4、《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服务条件➢申报单位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引进人员条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外省市具有非农居民户口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同意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沪后对于已婚家庭不会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非在沪未成年子女(高中还未毕业的在读生或未满16周岁的非在读生)可随迁进沪。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须同时符合条件并同时申报。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1.21•【文号】中组发[1980]4号等•【施行日期】198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1980年1月21日中组发(1980)4号公3(1980)019号民发(1980)4号(80)劳总计字25号)目前各地都有一部分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建设也有一定影响。
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件大事。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支援边疆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职工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对于分居两地的双职工,一般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组织调动解决。
凡按这一原则调动的,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双方应主动联系,互相支持,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调入地区应妥善安排工作。
大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分居的双职工,可以互相调动,彼此都应积极支持,不要强调人数对等。
调进或调出应根据工作需要、家庭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具体协商确定。
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往一二线地区,从小城市调往大中城市,从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要从严掌握。
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两地分居的双职工,一般应将在京一方调往京外一方所在地区就近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分居的双方调往第三地本系统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
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
申报上海户口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
申报上海户口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第一篇:申报上海户口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夫妻分居调沪完全攻略手册一、基本资料清单的内容如下:1、申报单位写给人事局的申请报告2、申请人(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报单位和调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一份5、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含子女)原件及复印件6、双方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
7、双方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8、双方职称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9、结婚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10、调入方与在沪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三年以上)11、调入方的外省市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干部商调函12、调入方的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原件(本市二、三级医院出具)13、调入方所在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
14、调入方在外省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15、调入方有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的提供外省市计生委出具的未生育证明16、在沪一方提供的何时何原因进沪证明17、上海入户地址的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原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二、申报单位写给人事局的申请报告这里的申报单位是由在沪方所在单位申报的,我先生是上海人,所以由先生单位开具。
内容大概就是:致上海市人事局,我单位某某因为夫妻分居两地,有……诸多困难,从何年月日至何年月日,现申请夫妻分居迁沪申请……,盖公章等等,关于这些,单位里人事部门都会清楚的。
三、申请人(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这里要求的是在沪方给所属单位提请报告,要求正式书面文件,内容基本如1单位给人事部门申请的内容差不多,强调分居两地的困难四、调入方与在沪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三年以上)这一点要特别强调:这个所谓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起止时间是从你的材料递交到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办事人员手上他审核时的时间到你合同终止时的时间是要在三年以上的,而不是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的就行了。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服务条件:一、申请主体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人员;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5、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材料由在沪方单位人事凭单位介绍信递交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5、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诚信认定证明;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以及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核对原件、留复印件);9、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提供详细地址页和个人信息页);在沪方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因何原因进沪的,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两地分居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及《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整理并通知如下:基本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限制,,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7,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8,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居两年以上~可免指标,,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2,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三、对因指标限制、分居时间长、有特殊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采取总量控制~分期办理的方式逐年予以解决。
上报材料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京内方是干部~京外方也是干部~按干部调动手续办理~需如下材料:1、使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软件》拨号报送电子材料,2、使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软件》打印出:,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报批件》1份,,2,《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基本情况》,附表1,1份,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2)2份。
,3、结婚证复印件1份,4、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1份,5、随迁子女证明材料,6、《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调动人单位或住址”应填写其在外地的工作单位、档案存放机构或住址与其户籍所在地对应起来,7、如调动人已办理完调动手续、工作关系在京请附当时的:(1)干部调动介绍信,(2)工资转移介绍信,(3)档案转递单。
关于为员工XXX申请夫妻两地分居的报告
关于“为员工XXX申请夫妻两地分居”的报告时间:2020年08月02日编稿:作者四第一篇:关于“为员工XXX申请夫妻两地分居”的报告关于“为员工XXX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报告申请单位:XXXXX日期:X年X月X日XXXX:各位领导,您们好!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业务进展状况,现特申请为员工xxx提交引进人才调京工作的申请,现简要向您介绍一下公司情况及申请人情况。
公司简介。
此次办理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说明如下:我公司员工姓名:xxx(性别)出生日期:X年X月X日出生,X学历户口所在地:北京市X年以优异成绩考入X大学X专业,X年毕业并取得X学位。
X 年X月正式加盟,任X职务。
拟申请人姓名:X(性别)身份证:X户口所在地:X籍贯:X,X学历学习经历:X年X月--- X年X月X大学X专业X(学历)X年X月--- X年X月X大学X专业X(学历)工作经历:X年X月--- X年X月X公司X(职务)X年X月--- X年X月X公司X(职务)X年X月---至今X公司X(职务)X同志在加盟后,(业绩贡献约500字)该夫妻分居多年,(申请解决两地分居理由约500字)鉴于X同志是我公司的核心员工,也是公司领导团队的重点培养对象,为了使该员工能安心工作、更好的安排工作和生活,依据人资部的相关政策,特申请为该员工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妥否,请相关领导批示为盼。
1 / 2XXXXX X年X月X日2 / 2第二篇:夫妻两地分居个人申请申请人事部:本人XX,上海户籍,于2005年7月硕士毕业,8月16日加入XXX(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编号为XXXXXX。
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现育有一女,4周岁,已入上海户籍。
2007年底,以本人和妻子名义在闵行区购得商品房一套。
自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后,我本人居住于上海,妻子向来在安徽XX县居住,两地分居已近6年。
长期分居两地,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不便。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3.03.10•【字号】沪人[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12.21•【文号】人专发[1994]22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中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配偶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
这个规定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几年来为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博士后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发展,利用借调工作方式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适应我国人才市场的建立及人员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目前有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六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式样附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
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 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 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 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 2 个月到人事教育局调 配与编制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 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人事教育局。 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 在京的),应分居 5 年以上或年满 30 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 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 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 3 年以上或年满 28 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 5 年以上 或女方年龄 30 岁以上。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 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 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我局将予 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 3 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 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 30 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 8 年、年满 30 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的其 他人员。 (说明:9-11 条为人事部 2003 年 6 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
通过解决夫妻分居方式申办上海户口的攻略
一、首先需要了解政策。
相关的政策在人事局主办的网站I:有,重要的有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这个文件主要说明了要符合什么条件2.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一夫妻分居。
这个文件说明了具体要提交的材料和流程,但实际办下来,要复杂的多,尤其是要交的材料要多的多。
3.百题问答一照顾家庭困难4.咨询中心里也可以搜索一下别人问的相关问题的解答,主持人阿彦还是比较热心的,一般提问一、两天就会有回答。
二、然后准备材料,人事局受理的地方会给你一张详细的所需材料的列表,我这里是凭记忆写的可能会不全。
基本上所有的证件都需要带原件并交复印件。
所谓的各种“函”都没有固立格式,可以自己拟,把事情说明白,然后请相关单位盖章即可。
1.申报单位申请函;关于由谁来提出申请,政策文件中规左的比较灵活,但实际上只能由在沪一方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本人书面申请;这里的本人好像是指夫妻中在沪一方,而非实际的本人。
3.结婚证复印件: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注意如果是集体户口,除了本人所在的那页,还需要包含有地址信息的户主那页。
但那页一般借不岀来,所以复印件或传真也可以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这个表格21cnhr网站上有一个电子版,有人说可以用,但也有人说只能用在人事办理窗口那儿领的版本。
不过我爱人单位人事那儿正好以前办过,所以有现成的。
这个表格上需要迁移一方的原单位、现在接收单位和在沪一方的单位的意见和盖章。
6.双方的学历、学位证书。
注意你得先去人事局指定的地方办理文凭真实性鉴左,一个证书80元,每个证书都得办,所以一下被砍去320元。
这个在大木桥123号人事局某个窗口办,递进去后,一周后去取,320大洋换来的是两张鉴定证书。
落款的是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不知道和人事局是怎样的渊源。
7.如果你申请的条件中有涉及职称一条的,还要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8.外省市商调函。
《解决夫妻分居两地困难调沪》办理须知
《解决夫妻分居两地困难调沪》办理须知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二、申报条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三、申报主体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四、申报材料1、由申请人提供: 在沪方书面申请(签字);结婚证明(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及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情况登记表(须有调入、调出、申报单位的意见和盖章);近期(三个月以内)体检报告(外省为市级医院,本市为区级以上医院);夫妻双方的学历证明(书面)、资格证明(书面)、职称证明(书面)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已解决一百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解除广大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主要是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调动等原因,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受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的限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后,对被聘为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用。
四、为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一、二类地区就三类地区,内地就边疆的原则。
在调配干部时,要坚持夫妻同去同留,尽可能将夫妻双方一同调动。
在学生分配时,对已确定恋爱关系的毕业生,如符合上述流向的,应尽量照顾,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审批制度,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对不符合政府规定擅自办理调动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日劳人劳(1988)5号)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的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九八0年到一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人。
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
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办法是难以解决的。
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希望你们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
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工作离得开的老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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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1999.09.15
•【字号】沪人[1999]122号
•【施行日期】1999.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9]122号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
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
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
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的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一律免征城市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人[1986]113号文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