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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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张某是某县的一名养殖户,从事猪的养殖。

2023年4月,张某从一家畜禽交易市场购买了100头猪苗,运回自己的养殖场。

由于张某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也没有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运输途中采取防止畜禽逃跑、受伤、感染疾病等必要措施,导致运输过程中有10头猪苗死亡,另有20头猪苗感染了非洲猪瘟。

张某没有及时报告和处理,继续将剩余的70头猪苗放入养殖场。

结果,非洲猪瘟在养殖场内迅速蔓延,造成张某自己和周边其他养殖户的猪群全部死亡或被扑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对张某作出了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吊销畜禽养殖许可证;
4、赔偿其他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场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包括纯种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祖代场(经营父母代)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以及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孵化场、配种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1.场址符合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要求,座落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病死畜禽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3.设有资料、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原种场配备有相应遗传育种的软、硬件设施。

4.生产区分设清洁道和污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按照立法程序和工作职责,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农委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及早谋划,以扎实工作确保初审质量。

一是提前参与修订。

年初,农委成立初审工作小组,深入开展政策法律学习研究,明确重点任务。

在省农业农村厅草案起草阶段和省司法厅审查修改阶段,农委初审小组同步介入,参与调研和修改。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

农委组织初审小组成员赴商丘、周口等市,深入畜禽育种、养殖、屠宰龙头企业和养殖场(户)、农贸市场,实地调研座谈,了解基层相关部门和畜牧从业者的立法需求。

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农委组织开展省外考察调研,学习借鉴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制度举措和立法经验。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

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畜牧企业负责人、基层干部、养殖户的意见和建议。

共征询单位77家、人员98人,汇总修改意见建议92条。

四是集中研究修改。

农委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集中研讨,逐条研究论证,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

7月16日,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畜牧业是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强省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必要性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

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

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

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

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综上,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

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出台背景及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出台背景及亮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出台背景及亮点
一 、 台背 景 出 1, < 畜牧法 》 制定 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 以来 , 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 , 我 产业结构和产
品结构不断改善 ; 满足 了城 乡居 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 , 畜牧业 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党中央一直商度重 视畜牧业的发展 , 把大力发展畜牧业作为农 民增收的重 要途径 之一 , 出将畜牧业尽快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因此可 以说 , 提 制 畜 禽养殖方式逐步 向规范化养殖转变 。二是结合我 国畜牧业
定, 引导、 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 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
资源 , 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 , 保障畜禽产 品质t 安全 , 维护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 , 立法工作 中注意把握 了以下几项 在 原则 : 一是从我国畜牧业 发展 实际出发 。 注重 分类指导 , 把握
3. 《 畜牧法》 的主要内容
畜牧法共 8 章 , 条 ,按照畜牧业 的生产过程涵盖 了畜 74 禽遗传 资源保 护 、 畜禽 品种选 育 与生产经营 、 禽养殖 、 种 畜 畜
定畜牧法是规范畜牧业繁育、 生产 、 经营行为, 保障畜禽产品质 f 安全 的需要 ; 是畜牧 业生产 由数f 增长型 向质f 效益型转 变, 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需要 ; 是促进畜牧业依法管理
都 作 了较为严格 的规范 ,同时又对分散的农户饲养加 以必要
的 规范 , 过 立法 引导 畜禽 养 殖方 式逐 步 向规 模 化 养殖转 变 。 通
规范畜禽养殖行 为 ,对建立畜禽产品质t 资任追究制度和保 障畜禽产 品质且安全将起 到十分重要 的作用 。为 了使畜禽生
物防疫法 、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 种畜 禽管理条例 、 兽药 管理 条例 等法律 、 行政 法规只是涉 及畜牧业 生产 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 ,难 以规范畜牧业生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委托,对畜牧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农委从2001年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起草“畜牧法”的调研论证和准备工作;2003年、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将制定“畜牧法”列入立法计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中,我们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的有关资料,认真研究了近年来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畜牧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并先后多次征求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大农委和一些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决定将草案再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5月,我委将草案和说明报送常委会后,常委会办公厅又将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意见。

一、制定《畜牧法》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改善,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也为改善人们饮食结构提供了物质条件。

肉、蛋总产量已分别位居世界首位,人均占有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倍和2.1倍。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中,国家高度重视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提出将畜牧业尽快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

2004年全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2173.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6%,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

全文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一)2024

全文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一)2024

全文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一)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经历了最新一轮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的发展水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全面解析,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畜牧业管理与监督1. 设立区域畜牧管理机构,加强畜牧业管理和监督2. 规范养殖场的设立和运营条件,提高畜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3. 完善畜牧品种登记和畜禽标识管理,加强畜牧动物追溯体系建设4. 强化对转基因畜牧品种的管理,确保畜牧业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5. 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环节的监督,推动畜牧业的绿色发展二、畜牧业生产与养殖环境保护1. 加强畜禽粪污治理,推动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2. 规范畜禽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确保畜产品质量与安全3. 促进畜牧业与农作物种植的有机循环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 推动畜牧业科技创新,提高养殖业的生产效益和环境友好性5. 加强对畜牧场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农村生态稳定与农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三、畜牧业动物保护与福利1. 完善畜牧业动物防疫和健康管理制度,保障畜牧业生产的安全性2. 加强对畜牧业动物养殖、运输和屠宰过程的监督和管理3. 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改善动物饲养环境4. 建立畜牧行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养殖人员的素质和兽医科技水平5. 加强对畜牧业动物有关病害的研究和防治,提高养殖业的生产能力与质量四、畜牧业产业发展与市场监管1. 加强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2. 完善畜牧业生产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畜牧业主体的持续发展3. 维护畜牧业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养殖和非法经营行为4. 提升畜牧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畜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5. 加强畜牧业的市场监管,预防和应对市场风险和畸形竞争行为五、畜牧业国际合作与交流1. 拓展畜牧业国际合作领域,促进畜牧业产业的互利共赢2. 加强国际畜牧业动物卫生和贸易标准的统一,促进畜牧产品的国际贸易3. 建立畜牧业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机制,提高国内畜牧业科研能力4. 推动畜牧业技术、管理和经验的国际交流与推广5. 建立畜牧业领域的国际交流平台,推动畜牧业的全球合作与发展总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畜牧业的管理、环境保护、动物保护与福利、产业发展与市场监管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11月1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农牧渔业部副部长朱荣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总长度有32,000多公里,其中大陆岸线18,000多公里。

海洋渔场面积150多万平方公里,有经济价值的鱼、虾1,500多种。

沿岸有2,000多万亩滩涂,可以发展海水养殖业。

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库池塘星罗棋布,可以利用淡水养殖的水面达8,000万亩以上。

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提供丰富多彩的优质水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国以来,我国渔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1984年产量达619万吨,比解放初期增长近13倍。

水产品总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日本、苏联,居世界第三位。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渔业经济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管理不力,致使渔业资源的利用不够合理。

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成倍增加,大大超过了资源再生能力,主要经济鱼类产量大幅度下降。

浅海滩涂未能很好利用,再加上盲目围海造田,影响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内陆地区,阻断鱼类洄游通道,污染水域,破坏鱼类生态环境,毒鱼、炸鱼、偷鱼、抢鱼等情况十分严重,养鱼权益得不到保障。

上述情况,已引起广大渔民的严重忧虑,有的遭到严重损失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有的已失去生计,成为一个不安定的因素。

水产品市场供应十分紧张,吃鱼难的呼声日益强烈,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改善这种状况。

当前,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船以及港澳地区的渔船也日益增多,海上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渔船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近几年来,我国在加强渔业管理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

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来,采取了许多保护水产资源的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刘晓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畜牧业关系国计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对畜牧业发展和重要农畜产品供应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畜禽繁育、养殖、屠宰与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2002年施行的《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政策导向、部门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目前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支撑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起草,并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审查把关,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省直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目前,各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没有不同意见。

2024年6月26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立法思路《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57条。

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规划引领、全面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增规划与发展一章,大力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明晰我省畜牧业规划与发展方向。

二是全程保障、闭环管理。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养殖、经营、交易、运输、屠宰、监管等全链条制度建设,实现全流程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2月1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刘中一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基本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

但是,由于自然、经济、社会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农业的经济效益至今还比较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

因此,农业的发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法律保障,就难以避免大起大落。

建国以来农业发展多次出现起伏波动,导致国民经济几次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业发展缺乏基本的制度规范。

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欠收了强调农业,丰收了忽视农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的不稳定问题。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往往难以协调、处理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必须依靠法律才能管理好错综复杂的农业经济活动。

从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在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方面的法律,实施了有规则、有程序的政府干预,以法治农,效果显著。

可以说,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程度越高,它对法制的需求就越强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且以国家的强制力给予保障,农业现代化就难以实现。

我国的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业开始的。

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推动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和重大政策,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不少既定的农业政策没有很好落实,一些农民和农村干部怕“变”的疑虑长期不能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连载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连载三)

急救方法是 : 进行一次性 人工剥 离 , 并将雏 鸡身
上粘着的壳膜全部清除。第二种是不能马上剥离
系住 , 每边 一根 , 这样蛋架就不会继续下翻 。 调盘是提高孵化率 的重要措施之一 。 无论是
热源远 的地方 温度 总是有 区别 。 这样会造成距热
的, 这种情况 是 由于平 时操作 不小心 , 蛋壳碰 把 啄壳不能出来一样 ;或 由于后期温度突然升高 , 引起没有发育成熟 的小鸡过早啄壳。遇到这两种 情况当撕开壳膜时 , 会有血液流出 , 剥出的小鸡脐 部没有很好 收缩 , 一般不能成活 。因此 , 即使超过 2 天, l 也不能马上剥离 , 必须等到壳膜发 白 , 撕开 壳膜不见血液时, 才能进行人工剥离 。 第三种是人 工助产 出的小鸡必须用温水清洗干净的 ,这种情 况是由于整个孵化期湿度过高,出壳时蛋 内积有 大量冻胶样物质 , 小鸡周身被这些物质粘着 , 在壳 内不能转动 , 发育成熟后 , 小鸡 只能在头部所处的 蛋壳上啄一小孔 , 嘴尖露 出壳外 , 出尖 叫 , 发 有的
硬丽百 丽
化 期仍未 啄壳 的种 蛋 , 逐个进行 试温 , 对有 活胚 胎 的蛋继续进行孵化 。 已啄壳 的蛋则视其情况 对 进行人工助产 。第 一种是 需要 急救 的 , 这种情况
是由于出雏盘种蛋太挤 ,啄壳时蛋不能 滚动 、 个


4 . 6
维普资讯
别蛋壳较厚或后期湿度不够 ,蛋壳没 有变脆 , 小
鸡在壳 内费好 大的劲才 啄开小半个 圈 , 再无力啄
壳而挣扎出壳 。由于壳膜啄开 , 在风扇不断转动 和 3o高温下 , 内水份很快 被蒸 干 , 鸡一部 7【 = 蛋 雏
分毛从 啄开的缝 隙中伸 出 , 飘来飘 出。遇 到这种 情况如不及 时进行人工助 产 ,小鸡很 快会 闷死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十一是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 度。随着畜牧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行业对生 产和市场权威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进一步加强 畜牧业市场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畜禽 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畜 禽产品稳产保供工作需要。
2023 年 3 月 第 14 卷 第 5 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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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 3 月 1 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其修订亮点包括以下 12 个方面。
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在立法目的中充实了如下内容:保障畜禽产品 供给,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防范 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
二是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畜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 分。为支持畜牧业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布局。
七是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养殖用地是畜牧业
的基本要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原 先用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用地保障,明确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 土空间规划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八是明确养殖户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 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针对当前我国规模养殖与农 户散养并存的实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实行分类指导,对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 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评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评介

践 证 明成功 的政策 措施 , 通过 立法 的形 式 加 以确定 , 引导 、 促进 畜牧业 生产方式 转变 , 护和合理 利用 畜禽遗 传资源 , 保 规 范畜牧业 生产经 营行 为 , 障畜禽 产 品质 量安全 , 护畜 保 维 牧 业生产 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 促进 畜牧业持续 健康发 展。
( ) 于畜禽遗 传资 源保 护 二 关 畜禽 遗传 资源是 指 畜禽 及其 卵子 ( )胚 胎 、 液 、 蛋 、 精 基
由数量 增长 型 向质量 效益 型转 变 , 进畜 牧业 生产 方式 转 促 变 的需要 ; 促进 畜 牧业 依 法 管 理 的必 然要 求 , 于加 快 是 对 发展 现 代畜 牧 业 , 进 社 会 主义 新农 村 建设 , 将 产 生积 促 必
溯 制度 亟待建 立 。 制定 《 畜牧法 > 规范 畜牧业 繁 育 、 是 生产 、 经 营行 为 , 障畜 禽 产 品质 量安 全 的 需要 ; 畜牧 业 生 产 保 是
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蜂 、蚕的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 “
适 用本 法有 关规 定 。” 就 是说 , 、 也 蜂 蚕也被 纳入 到本 法 的 调整范 围之 中 。
( ) 导思 想。 一 指 按照 党 的十六 大和 十六届 五 中全会精
神 , 近年来党 和 国家扶持 畜牧业 发展 的重 大决 策 , 把 以及 实
会力 量参 与畜禽 遗传 资源 的保护 事业 ( 第九 条 ) 畜禽遗 传 。
资源保 护制 度是 一 系列保 护措 施 的总 称 , 中具体 措施 包 其
法 所称 畜禽 , 指依 照本 法第 十一 条规 定公 布 的畜禽 遗传 是 资 源 目录的畜 禽 。” 三是 关于 蜂 、 的法律适 用 。《 蚕 畜牧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护名 录, 并报 国务 院畜牧 兽医行政 主管部 门备案
第十 七 条
畜 禽遗传 资 源 的进 出境 和对外 合作
第十 三 条 国务 院畜牧兽 医行 政主管 部 门根据 研究利用 的审批 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 全国畜禽遗 传资源 保护和利用规划及 国家级畜禽遗 传
资源保 护名 录 .省级 人民政府 畜牧 兽医行政 主管部 门
单位 、 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 资源保护事业 。 第 十务 国务院 畜牧兽 医行政 主管 部 门设 立 由
第三 条 国家支持畜 牧业发展 . 发挥 畜牧业在发
展农业 、 农村经济和增加农 民收入 中的作用 。 县级 以上 专业人 员组成 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负责畜禽 人 民政府应 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 鼓 遗传 资源 的鉴定 、 估和畜禽 新品种 、 评 配套 系的审定 , 励 和扶 持发展规模化养殖 . 推进畜牧 产业化经营 . 提高 承担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 畜牧业综合生 产能 力 , 发展优质 、 高效 、 生态 、 安全 的畜 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 作。 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 贫困地区畜牧业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夸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 产经营行为 . 障畜 保
管理工作 县 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 主管部 门在各 自的
职责范 围内. 负责有 关促进 畜牧业 发展 的工作 禽产品质量安全 . 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 保 维护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畜牧业持 续健康 发展 . 制定本法 。
禽 传 源 布 况. 定 国 禽 传资 保 2 制 全 畜 遗 源 护 7 兽医科学技术知识 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 兽医信息服 畜 遗 资 分 状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 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
支持政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 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化
总则
生产经营者权利:可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 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种畜禽生产经营
发布种畜禽广告:
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广告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并附具 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 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系谱。
种畜禽生产经营
进口的种畜禽: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 引进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 使用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药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3 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 4 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种畜禽生产经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 (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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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第十次全体会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化。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的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提倡动物福利。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对畜禽遗传资源实行动态监测。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定期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分布状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不得擅自处理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国内畜禽遗传资源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实施查验。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和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取得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并公告。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范围、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广告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

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禽系谱。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冒充高代别;(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种畜禽进出口管理除本条规定外,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三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首次引进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国家鼓励养殖者对引进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商品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生产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种畜禽质量检验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监督管理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建设优势产业带,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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