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安XX民事赔偿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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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诉安长林民事赔偿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宾县宾州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王晓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一、原告家的房屋被烧毁是被告家失火直接造成的的,是不争的事实。2019年6月3日12时许,原告与朋友肖洪彬、邵庆、张文发一起在自家吃饭时,就嗅到强烈的一种呛人的味道,大家反复查找,没有找到来源,然后就去被告家看,原告爱人孙锡杰站在被告家的炕上举手摸棚顶烫手,就知道是房屋的棚内先起的火了。被告家的大人均不在家,大家只顾抢救室内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孩子是被救出来了,原告却没有来得及将自家的室内物品取出来。由于火势太大,浓烟滚滚,火光冲天,不容人再回屋内拿东西了。眼看着大火燃烧却无可奈何。因此原、被告两家的房屋的房顶、房架、窗户、室内的生活用品都被烧毁。原告的另一处75平砖房(一侧有天棚)的铁皮盖、松木柁、木质门窗同时被损毁。等宾县消防队、公安派出所到来救援时,火势已接近尾声,没有抢救出几件物品。
二、原告屋内所有用品被烧坏或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皆是
此次火灾直接造成(见损毁物品清单)。这些物品除原告个人爱好用的音乐器具外,都为每个家庭生活必须的物资,都是真实的列举,没有奢侈品,更没有无中生有、虚假的报价。可见原告的真挚与诚实。
三、原告要求将损毁房屋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等额赔偿损毁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法可依。被告因自家电线老化,年久失修,疏于维护导致起火,连累原告遭受损失有目共睹。宾县公安局宾州镇文化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宾县消防队出具的《火灾证明》足以证明。并且被告在火灾之后的第二天与原告达成了初步赔偿协议,但一直没有履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它方式计算。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规定的,被告依法应该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宾县宾州镇法律服务所:郑国华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