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总结报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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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高速公路第A合同段驻地监理办公室
2013 年1月8日
高速公路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报送:高速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简介
2、工程进展情况
二、环境概况
1、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工程量指标
三、工程主要环境影响
1、水环境影响
2、声环境影响
3、环境空气影响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四、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治理措施
2、废气治理措施
3、固废治理措施
4、噪声治理措施
五、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开展情况
1、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依据
2、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
3、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工程环境监理程序
5、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方式及制度
6、环境监理工作目标及方法
六、项目建设情况结论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简介
遵毕高速公路第A驻监办所管辖1~4
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1592+265.462~
K1620+600,全长28.5公里。
第一合同段里程桩号为:
K1592+265.462~K1593+830,起于思南至遵
义公路主线桥,止于遵义县龙坑镇龙坑村
西侧,路线全长1.565公里。龙坑互通式
立交由主线、A、B、C、D、E、F、G、H匝道、龙谢线和龙坑镇改路一、改路二、改路三、改路四等项目组成,路线总长度11.86公里。主要控制性工程为:龙坑枢纽互通立交、半面山大桥、龙坑大桥。
第二合同段里程桩号K1593+830~K1604+100,起于遵义县龙坑镇望月潭山庄附近,止于遵义县龙坑镇理智村北侧,路线全长10.412公里,长链142.468m。主要控制性工程有:龙坑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白果隧道和龙王庙大桥。
第三合同段里程桩号K1604+100~1612+800,起于遵义县龙坑镇理智村北侧,止于遵义县鸭溪镇大岚村南侧,路线全长8.718公里,长链18.345m。主要控制性工程有:乐理枢纽互通立交、理智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杨柳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和乐民河大桥。
第四合同段里程桩号K1612+800~K1620+600,起于遵义县鸭溪镇大岚村南侧,止于白蜡坎村,路线全长7.8公里。主要控制性工程有:鸭溪互通式立交、鸭溪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水洋湾服务区、鸭溪电厂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
(二)工程进展情况
工程进度是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期中施工活动的时间安排,是表示施工项目中各个
单位工程或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开竣工时间以及相互衔接关系的计划,它是进行进度控制的行为标准,也是监理工程师实施进度监理的基础条件。
我办在工程进度管理方面针对各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督促其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资源更趋于合理配置,根据各合同段工程分布特点及施工条件,优化施工组织、调整施工方案、并倒排计划测算必需达到的生产能力。考虑外界因素计划各分项工程的生产能力,相应配置足够人员及设备;梳理现有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制定人员、设备增补计划。在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着重考虑工期调整后计划调整及资源配置增补因素,并多方面考虑工期保证措施及计划管理网络。对承包人每周进度控制情况进行评述,分析主要障碍因素,然后开展进度补救措施及下月工作部署。主要着重点是:
监督承包人采用先进合理的施工方案和组织管理措施;要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真实、可靠并符合实际,清楚、明确并便于管理;是否能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反映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和设备;是否能预料可能的施工障碍及变化;是否贯穿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
将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之间的差距作为进度控制的关键。我办以周计划为最小审核单位,首先对承包人编制的周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其与总计划相一致;其次是检查其执行情况,分析其工期拖延的原因以及补救措施;最后是落实补救措施,调整下周工作计划。
对新增较大变更和抢险工程所造成的工期影响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这些项目一旦发生,我办即在原计划框架内要求承包人增派人力物力积极实施,使原计划工期不至于受到较大影响。
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一直以来就是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大要素,我办组织专门人员参
与承包人、业主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的关系,督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本项目在实施期间,遇到凝冻天气,长达2月之久的连绵阴雨天气,,这些对土方施工以及绿化工程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是经过各方的努力,与灾害抢时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二、环境概况
(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保护主要约束性目标:1、污染减排指标2、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及核与辐射安全事件3、杜绝发生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4、依法行政及严格环保执法责任制。
(二)工程质量指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