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
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办法
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办法背景本文旨在制定用户账号名称规定办法,以规范用户在系统中的账号名称。
用户账号名称是用户登录系统的身份标识,必须能够直观、明确地描述用户身份,方便系统管理员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系统管理人员、用户及相关人员等。
规定内容命名规则用户账号名称应遵循以下规则:1.字符长度应在4-20个字符之间;2.用户账号名称应为英文、数字以及下划线的组合,英文字母区分大小写;3.用户账号名称应能够准确反映用户身份,禁止使用任何侮辱、歧视或其他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词汇;4.禁止使用管理员账号名称进行操作;5.用户账号名称应具有唯一性,不能与已有账号名称重复。
命名规范用户账号名称应遵循以下规范:1.用户部门简称,例如:HR、IT、MA等;2.用户人员姓名拼音首字母,例如:lqy、xyl、jl等;3.用户身份职称,例如:manager、analyst、engineer等;4.用户编号或工号,例如:001、002、10086等;5.其他符合上述命名规则的规范,需事先得到系统管理员的确认。
命名实例以下为符合规范的账号名称实例:1.HR_lqy_manager2.IT_xyl_engineer0013.MA_jl_100104.CD_hlw_analyst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用户账号名称,系统管理员应采取以下措施:审核系统管理员应审核用户账号名称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唯一性。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账号名称,应予以纠正。
维护系统管理员应时刻维护用户账号信息,保证账号名称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同时,应根据用户职位变动等情况及时变更相应账号名称。
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用户账号的监控,如发现任何不当行为或账号异常,应及时处理。
结论通过制定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办法,可以规范用户在系统中的账号名称,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系统管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正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平台用户账户管理规章
平台用户账户管理规章一、总则为了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平台上所有注册用户。
二、用户账户的注册1、用户在注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密码、电子邮箱等。
若用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平台有权拒绝注册或暂停、终止用户的账户。
2、用户名的选择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违法、淫秽、侮辱、诽谤等不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注册信息,不得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享。
三、用户账户的使用1、用户应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不得利用账户从事违法、违规、侵权等活动。
2、用户应遵守网络道德和规范,不得发布有害、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3、用户不得对平台进行攻击、破解、篡改等行为,不得干扰平台的正常运行。
四、用户账户的安全1、用户应设置强度较高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密码不得过于简单,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猜测的信息。
2、如发现账户被盗用、异常登录等情况,用户应立即通知平台,并按照平台的要求进行处理。
3、平台将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账户信息,但无法保证绝对的安全。
用户因自身原因导致账户信息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用户账户的权限1、不同类型的用户账户可能具有不同的权限,具体权限以平台的规定为准。
2、用户不得超越自身账户的权限进行操作,否则平台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功能、暂停或终止账户。
六、用户账户的变更1、用户如需变更个人信息,如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等,应按照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变更后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平台有权拒绝变更或恢复原信息。
七、用户账户的暂停与终止1、若用户违反本规章或平台的相关规定,平台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账户,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用户可以主动申请注销账户,但应按照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账户内无未完成的交易或纠纷。
账号管理规定
账号管理规定一、账号注册与使用1. 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承诺对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 完成注册程序后,用户将获得一个账号及密码,用户应对该账号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3. 用户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注册账号,亦不能恶意使用他人账号。
4. 用户对使用该账号进行的任何活动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接受的服务、产生的费用等。
5. 用户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使用账号,禁止利用账号进行违法、违规、有害等行为。
二、账号安全1. 用户应确保账号及密码的安全,并对使用该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全部责任。
2. 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不得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
3. 如发现账号被他人非法使用、泄露或存在其他安全漏洞情况,用户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账号使用限制1. 用户发布的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本平台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淫秽、诽谤、侵犯他人权益等内容。
2. 用户不得恶意注册账号,扰乱系统正常运行秩序。
3. 用户不得利用账号从事非法活动、传播病毒、进行网络攻击等损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4. 用户不得将账号用于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推销、销售等行为。
四、违规处理措施1. 如用户违反本规定,平台有权立即停止对该账号的服务,并依法向相关机关报案。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平台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处理。
3. 用户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其他条款1. 平台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的权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用户公告。
2. 用户在使用账号时应遵守平台发布的其他规定和管理制度。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平台的补充规定。
本账号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用户在使用账号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规定的全部内容。
用户一经使用账号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定的约束。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网络安全和良好的网络环境,制定以下规定:一、账号名称的合法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淫秽、恶意攻击他人等内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侵犯他人权益。
二、账号名称的真实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应当真实的反映用户的身份信息,不得随意虚构或冒用他人的身份。
三、账号名称的规范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含有侮辱、歧视、恶意攻击、煽动暴力等内容,不得利用敏感词汇、政治敏感词汇作为账号名称,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伦理道德。
四、账号名称的长度限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长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以免影响他人阅读和辨识。
五、账号名称的变更与审核用户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更改自己的账号名称,但更改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上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平台有权对用户更改的账号名称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有权拒绝更改或限制用户账号的使用。
六、账号名称的责任互联网用户对自己的账号名称负有相应的责任,不得利用账号名称从事违法、违规、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
如因账号名称的不当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平台的监管与处理互联网平台有权对用户账号名称进行监管和处理,如发现用户账号名称存在违法、违规、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平台有权采取限制、冻结或删除等措施,保障网络环境的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用户账号名称的保护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账号名称的保护,确保用户账号名称不受到侵犯和滥用。
用户账号名称应当与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分离,不得随意披露或出售给第三方。
九、用户账号名称的申诉与处理用户如对平台对自己账号名称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平台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账号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账号名称从事违法、违规、恶意攻击他人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实名制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用户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网络实名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本文将对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简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网络安全法》1.1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于2016年11月7日正式实施。
1.2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和登记。
1.3 《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对用户的实名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于2011年正式实施。
2.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
2.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我国对网络信息保护进行重要决策的文件,于2012年通过。
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强调了网络实名制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4.1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是我国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进行管理的规定,于2017年正式实施。
4.2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用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不得使用虚假身份信息。
4.3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账号名称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网络安全法教程》 6+第六章 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
▪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 ▪ 1、定级备案 定级备案是整个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是开展网络建设、整改、测评、监督检查等后续工作 的重要基础。 ▪ 2、自查、测评与整改 自查、测评和整改是公安机关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的自查与测 评,也是公安机关实现对网络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 (三)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 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 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安全法教程
第六章 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
第六章 网络运行安全一般规定
▪ 【内容提要】本章介绍了网络运营者、网络 设备、产品和服务、其他相关行为主体的网 络运行安全要求,网络安全的支持与协作, 以及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要求,力图使读者 了解《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的一般 规定。
第一节 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要求
第二节 网络设备、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要求
▪ 一、网络设备和服务的通用安全要求
▪ (一)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基线
▪ 1、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2、安全风险应对要求
▪ 3、安全维护要求
4、用户信息的收集及保护要求
▪ (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的审查办法
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通用要求》(送审稿)的配套法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 行)》首次明确了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使用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 查的要求,审查内容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而“安全、可控”的具体标准又由《信息 技术产品安全可控评价指标》(GB/T 36630-2018)进行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A)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来源:小鸟云计算】Ps.小鸟云,国内专业的云计算服务商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的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1]中文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7年10月8日发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9月7日政策全文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0•【文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更好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网站平台应当按照依法依约、分级分类、限时办结的原则,快速准确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四条网站平台应当重点受理处置以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一)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四)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五)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站平台应当予以受理:(一)提交能够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提交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四)提交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五)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六)提交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
第六条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仿冒性信息:(一)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二)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三)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四)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网络昵称9大禁忌,你的网名违法了吗?
网络昵称9大禁忌,你的网名违法了吗?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共十条,对公众上网使用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网上昵称的不得违反9大情形,该《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规定,若网络昵称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网络昵称、头像、注册信息都冒用他人身份、冒名外国国家元首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处罚。
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性地构建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要求,重点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为保障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主的监管部门制定了多项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同时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主的重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络运营者提供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指引.具体讲:1。
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方面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经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公众账户信息服务、群组信息服务、跟帖评论服务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和可控性;2。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方面信安标委在原有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布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在内的多项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考虑到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3.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方面随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等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进一步明确。
但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依旧有待制定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进行进一步地明确;4。
时政热点:网上昵称九不准,你的网名够特别么
时政热点:网上昵称九不准,你的网名够特别么
2月7日国税面试协议班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条,对公众上网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网上昵称的“九不准”。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涉及在博客、微博、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
“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
”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4小时受理社会举报,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举报邮箱jubao@。
对举报有功人员,举报中心将予以奖励。
网上昵称由谁规范?怎么规范?规范昵称是否意味着全网实名?听听专家怎么说。
闹心:小小昵称乱象多。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导读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全文共计6667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上一个《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现今版本中与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此次修订的《规定》中共包括五章23条相关条款,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
此外,《规定》针对买卖交易账户、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实施网络暴力、剽窃原创作品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权威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问题加以解读。
原《规定》亟需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突出问题。
如: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基于此,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的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账户名称 设置规则
账户名称设置规则
账户名称的设置规则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账户名称:个人账户名称可以使用个人姓名或昵称作为账户名称,也可以加上一些特定的标识符或数字以便区分。
例如,张三的个人账户名称可以是"张三","张三123","张三的账户"等。
2. 公司账户名称:公司账户名称需要与公司名称相关联,以便展示出公司的身份和品牌形象。
一般来说,公司账户名称可以使用公司全名或简称作为账户名称,也可以加上一些描述词语或行业特定的关键词。
例如,ABC公司的账户名称可以是"ABC公司","ABC企业账户","ABC工作室"等。
3. 网络平台账户名称:在网络平台上,可以使用个人姓名、昵称、个性化标识符或数字作为账户名称。
同时,需要遵守平台的规定,不涉及敏感、违禁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
例如,微博账户名称可以是"张三的微博","张三123","微博明星张三"等。
总的来说,账户名称的设置应尽量简洁、易于记忆,并与账户所属者的身份、品牌形象相关联。
同时,也需要尊重平台规定和他人的权益,避免使用不当或侵权的账户名称。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2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第四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进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
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第六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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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