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业绩点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成果获奖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40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一等奖奖励1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2.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2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2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3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1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4.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3万元。
5.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其它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
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二等奖对待。
6.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如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50%递减。
例如,以“杭州师范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二、学术论文类1.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统计范围为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员工,奖励给通讯作者,再由通讯作者进行二次分配)。
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评选办法
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评选办法浙大发人〔2011〕53号第一条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由浙江大学校友段永平及夫人刘昕女士为激发浙江大学一线教师的工作热情,树立爱生重教标兵,表彰功底扎实、业务精湛、教学效果卓优、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在全校形成爱岗敬业、奋发向上、教书育人工作氛围,而在浙江大学设立的荣誉奖。
荣誉奖设浙江大学心平杰出教学贡献奖、浙江大学心平教学贡献奖和浙江大学心平教学贡献提名奖三类。
为做好心平奖教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教金评选范围心平奖教金评选范围为浙江大学人文、社科、理学、工学、信息、农生环、医学等7个学部及思政教育岗位中,在教学工作和育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深受学生爱戴及同行认可的优秀教师。
每位教师有2次参评资格,凡获得心平杰出教学贡献奖者不再重复参评。
第三条奖教金的管理(一)成立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浙江大学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教学工作、基金会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委员由相关院士代表、国家教学名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本科生、研究生各1名)、校友代表1名组成,每年进行调整。
心平奖教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奖规则、考察教师教学水平、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实名票决获奖教师、监督奖教金的使用等。
其中:1.授权院士代表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学术道德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论报告委员会;2.授权国家教学名师代表组织名师对候选人在教育创新、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际考察,并将考察结论报告委员会;3.授权学生代表在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支持下,广泛收集学生对候选人的意见,并负责整理核实后将结论性意见报告委员会;4.授权校友代表(由校友总会从近5年毕业的校友中推荐),广泛收集广大校友对候选人的意见,并负责整理核实后将结论性意见报告委员会。
(二)心平奖教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处组成。
秘书处?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执行奖教金评选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管理奖教金评议网站、授权公示奖教金候选人的参评信息与评奖材料、支持委员评议工作、协助统计整理评议资料、公布获奖教师名单等。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不断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2.5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3.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和1﹕0.5配套奖励。
4.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和1﹕0.5配套奖励。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美术学、新闻传播学、文艺体育等特殊学科领域成果奖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学的科研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学的科研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学的科研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的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1万元。
(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0.5万元。
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增强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升学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层次,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促进学校人文社科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向上发展,同时也鼓励各学院依据自身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文艺创作作品等四部分,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计财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标准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奖励(一)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二)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以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全国一、二、三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和予以奖励。
(三)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四)获省社科联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万元。
(五)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予以奖励。
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予以奖励。
(六)获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著名民间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无等级的按一等奖奖励。
(七)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成果,奖励万元。
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
关于浙江大学职称晋升中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认定范围的说明为在学校晋职工作中更好地掌握任职条件和量化标准,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对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范围作出如下说明:一、A类科研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除小额资助外各类项目;总装预研基金项目。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科技部重大基础研究前期研究专项。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骨干成员(须提供首席科学家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课题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中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数学、管理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20万元及以上,其它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30万元及以上。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一级子课题视同一般项目(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全国教育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
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拨款实际到校经费80万元及以上)。
6、政府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联合国所属机构和外国政府设立的国际基金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15万元及以上);非政府组织国际基金、中央各部委立项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25万元及以上)。
7、国防973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国防科研纵向项目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一般国防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8、国家面向21世纪教学改革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9、省部各类重大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不受此限)。
10、国内外横向项目(理工农医类),实际到校经费单个合同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5年累计3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或3年累计2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计一个A类项目;地方政府科技招标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人文学科单个合同4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合同60万元及以上项目。
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
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进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类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优秀奖学金)分五类:1.竺可桢奖学金;2.研究生一等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一等奖学金);3.研究生二等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二等奖学金);4.研究生单项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单项奖学金);5.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优秀奖学金(下列简称专项奖学金)。
二、各类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获各类优秀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当年注册在校的研究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与道德修养。
3.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养。
凡当年(指学年,下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学位课、必修课或者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3.无故旷课者、无故迟到注册者、请人代注册者、代他人注册者;三、各类奖学金的名额与具体评定条件(一)竺可桢奖学金为纪念竺可桢前校长,激励学生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培养品学兼优,具有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在广大校友的热情支持与赞助下,学校从1986年起设立竺可桢奖学金。
1、竺可桢奖学金每次评选20名,其中研究生8名。
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竺可桢奖学金荣誉证书、竺可桢奖章一枚与奖学金5000元。
获奖学者事迹在校内进行宣传表彰,其名单列入校志。
2、竺可桢奖学金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参评人选除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学习勤奋,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成果。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曾获各类优秀奖学金中的一项与一次以上三好研究生或者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所在班级或者集体曾获表彰;(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与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的成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3)在学院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候选研究生中名列前茅。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质量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业绩点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成果获奖类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40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一等奖奖励1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2.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2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5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2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二等奖奖励8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三等奖奖励3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优秀奖奖励1万元(不含业绩点奖励)。
4.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3万元。
5.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其它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
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安子介、钱端升等著名民间奖,对应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二等奖对待。
6.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如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50%递减。
例如,以“杭州师范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二、学术论文类1.杭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统计范围为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如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员工,奖励给通讯作者,再由通讯作者进行二次分配)。
浙大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
浙大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浙江大学是国内一所著名的综合性大学,其研究生教育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鼓励更多的优秀毕业生选择攻读研究生学位,浙江大学在研究生奖助学金领域做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浙大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
一、奖学金种类1.全额奖学金:可免除学费及住宿费,并提供生活费等资助,共分为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两类。
2.部分奖学金:可免除部分学费及住宿费,并提供生活费等资助,共分为浙江大学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档次。
注:以上奖助学金只对在浙江大学招生并入学的研究生实行,对其他类型的研究生不适用。
二、评定标准1.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按照学术成果(包括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和社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按照留学生的综合表现(包括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评定。
3.浙江大学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按照学生的学术成果、科研经历、学术研究能力、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评定。
4.浙江大学研究生二等奖学金:按照学生的学术成果、科研经历、学术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
5.浙江大学研究生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评定。
三、评定流程1.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各学院提名,经过学院审核后提交研究生院评审。
2.浙江大学研究生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按照标准进行评定,学院评定结果经过学院审核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四、奖学金资助1.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资助:由国家、浙江省财政和浙江大学校内资助共同担保。
2.浙江大学研究生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资助:由浙江大学校内资助,每学年分别提前下拨。
五、奖学金管理1.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院相关领导、学院负责人等组成,负责管理研究生奖学金。
2.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明确奖学金评定标准、资助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内容,确保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浙教电传〔2012〕226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2〕226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教社科司函〔2012〕132 号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
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清理要求1.上述各类项目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以下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终结报告书》)及有关结项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一律予以撤项。
2.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延期必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简称依托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浙江大学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8号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本〔2017〕1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评价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7〕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第一条评选对象(一)浙江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班级或寝室。
(二)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政治素质合格;(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三条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1项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二)优秀学生评定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等发展全面。
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1项其它标兵(不含学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三)“标兵”系列1.学业优秀标兵评定条件: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2.学业进步标兵评定条件:学习中进步明显。
原则上要求当学年学业排名比上一学年学业排名进步名次达到所在班级(专业)人数的20%及以上。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2.25•【文号】教社科[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2月25日国家教委发布教社科[1998]1号)第一条为奖励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为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
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六条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奖励的具体标准:(一)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3.03.22
•【文号】教社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颁发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
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社科[2013]2号)
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评奖工作业已完成。
按照我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经专家评审、面向社会公示和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共有830项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45项,二等奖250项,三等奖518项,成果普及奖17项。
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开展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是教育部为表彰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所取得的突出成绩,鼓励和引导广大科研人员严谨治学、勇于创新、铸造精品,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深入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以本次评奖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和质量导向,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成果名单(830项)
教育部
2013年3月22日附件:
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获奖成果名单(830项)。
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
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引言:作为中国一流的高等教育机构,浙江大学一直致力于培养优秀的人才。
为了激励和奖励研究生们在学术、科研等方面的杰出表现,浙江大学建立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评定方式、奖励标准以及评委组成,同时也会对其价值与意义进行探讨。
一、评定方式1. 自主申请:研究生可以主动选择申请参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需要提供个人学术成果、科研项目、获奖情况等相关材料,并受到学院评委的审查与评定。
2. 推优:学院可以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推荐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推优过程需要经过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
3. 综合评定: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专门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专家组成,对推优和自主申请的研究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二、奖励标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1. 学术表现:研究生在学术方面的表现是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包括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参与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的情况、科研项目的情况等。
2. 个人素质:研究生在社会实践、科研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表现也是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例如,研究生是否参与过社会公益活动、是否担任学生组织的职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等。
3. 奖励情况:研究生过去获得其他奖学金或者荣誉称号也会被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
三、评委组成浙江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专家组成。
其中,学校领导担任主任,专家则来自学校各个学科领域,具备丰富的学术经验和权威性。
评委们将根据研究生的申请材料、推优材料以及学院评审委员会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评委们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保证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四、价值与意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首先,该制度能够激励和激发研究生的学术热情和科研创新能力。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12.06•【字号】省委办[1998]5号•【施行日期】199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省委办〔1998〕5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制定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月24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1997年12月6日)为了激励和调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系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
获奖成果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条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评奖工作。
评奖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负责成果评奖的具体工作。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分著作和论文两大类,每类均设一、二、三等奖,共设奖60项。
第四条评奖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研究成果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导的科研成果,非社科类的科研成果和社科类的非科研成果不列入本范围。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凡属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的,亦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第五条成果申报条件:参加评奖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佳的社会效益。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激励广大文科教师和管理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文科教师的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增强文科教师围绕国家目标开展科学研究的意识,提升文科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文科的学术影响力,规范文科科研奖励政策,特颁布《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1、在学校指定的期刊上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的我校文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申请奖励的我校文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是第一作者。
2、我校文科教师和管理人员为第一署名的学术专著(不包含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电子音像出版物、会议论文和论文集)。
学术专著内容要有40%以上内容在CSSCI期刊发表。
3、呈报给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单位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被采纳或获得重要批示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二、奖励类别和奖励标准1、论文奖励A类:每篇奖励3000元①在《中国社会科学》(含外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②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在SCI发表的论文由科技处按规定奖励)以及由专家认定在非英语系列一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B类:每篇奖励1000元在学校指定的一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
C类:每篇奖励200元① 在CSSCI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②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③《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高校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内容超过3000字的学术论文(不含论点摘编),视同CSSCI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
以上论文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3〕85号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1.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5.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当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各类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一)校设奖学金1.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且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分学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4种。
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
思想品德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09年1月修订)》(浙大发本〔2009〕4号)的相关规定。
(1)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业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 8〕1号)的相关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奖励金额为15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1000元。
(2)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3)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七月
附件 1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人员的考核条例
为促进各班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保证该项 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将对学院综合素质评价部 和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条例如下: 1.是否对本学院、本班级内的同学进行及时地宣传、讲解综合素质评价工 作,是否做到让同学真正了解该项工作并积极配合。 2.是否按时参加学院各种工作会议。 3.是否公正、如实地进行记录,评定分值是否合理,工作态度是否严肃认 真,有无故意隐而不报等。 4. 能否虚心接受同学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意见,认真对待同学提出的问 题,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保证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9.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学习、实践活动 次(此项加分累积不得超过
(提交入党申请书、写思想汇报、写党校结业 2 分,按长学期计算)
论文等项目除外)
成为预备党员,预备党
员转正每项各加 1 分
校、院级加 2 分/次,省
级加 4 分/次,国家级加 6
10.获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社团干部等 分/次,(青年志愿者二星荣
数”为次要关键字、“学年所获总学分”为第三关键字的排序方法对每位学生进行学年智成 绩的排名。
计算方法:“综合绩点”=“主修专业课程学年平均绩点”×70%+“所有课程学年平均 绩点”×30%。
(三)身体素质方面 该项成绩由学校公体部统一提供给各学院,根据学生每年达标成绩得出。 等级确定标准为 85 分以上为“优秀”,75-84 为“良好”,60-74 为“及格”,60 分以下 为“不及格”。
(一)学 生参加各 项集体活
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 志愿服务活动 (包括各种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为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奖励类成果奖励办法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完成人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项目,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获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等奖励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额度如下:奖励类别奖励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现金5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现金5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现金4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现金20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一等奖现金3.5万元获省、部委级科技二等奖现金1.5万元2.浙江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部科技一等奖,学校给予的现金奖励按获奖单位排序以50%递减。
3.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上述奖励外,另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的奖金额度,学校予以补足。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除现金奖励外,学校再给予科研经费配套。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奖励科研经费5万元。
奖励科研经费等同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5.为鼓励团队合作,对多学科、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获奖成果,学校认可多个负责人或完成单位。
获国家科技奖励学校认同前5名,获省部科技奖励一等奖学校认同前3名,但每个一级学科只认同一位负责人。
6.为国家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适当奖励。
二、科技论著类成果奖励办法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及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上年度的统计范围为准),学校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如下:论文类别奖励《SCIENCE》或《NATURE》论文现金20万元《SCI》收录论文现金0.15万元国际TOP期刊论文现金0.30万元5≤影响因子<10 现金0.6万元影响因子≥10 现金1.5万元《EI》收录论文现金0.12万元《ISTP》收录论文现金0.06万元2、论文的归属单位为文章中标注的通讯作者单位或第一单位。
浙江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业绩点核算办法
浙江⼤学⼈⽂社科科研业绩点核算办法附件:浙江⼤学⼈⽂社科科研业绩点核算办法⼈⽂社科科研业绩点由项⽬经费、成果产出、组织学术会议和机动四⼤块业绩点所构成,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项⽬经费业绩点科研项⽬业绩点按经费数计算,并按项⽬的不同来源渠道赋予不同的权重;具体按科研项⽬上年实际到款经费数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Y为某位教师当年科研项⽬业绩点数。
Hj 为某位教师上年⾥实际获得的科研经费(单位:万元),经费必须进学校科研帐户。
βi 为课题项⽬所属类别权重系数,⼀类: β=1.4,⼆类:β=1.3,三类:β=1.2 四类: β=1.1,五类:1.0。
其具体分类见表1。
h为各学院科研⼈员的1个科研业绩点的加权科研经费指标数,其标准如下:根据科研项⽬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按照纵横向项⽬的各种渠道进⾏分类,对科研项⽬经费赋予不同的权重,见表1。
表1:各类科研项⽬经费权重∑=?=nj ji hH Y 1β[注] ①重点学科建设费、专项设备购置费、各类项⽬学校配套部分、学校基⾦等不参加科研业绩点的计算;②项⽬经费按全额提管理费的加权经费总和计算;③项⽬业绩点统⼀算给项⽬负责⼈,由其根据实际⼯作量分配给有关课题组成员。
⼆、成果业绩点科研成果采⽤直接计算业绩点的办法。
计算公式为:G 为某位教师当年科研成果业绩点数; X i 为上年某位教师各类成果业绩点数。
成果业绩点计算办法是:⾸先将成果划分为论⽂、著作(含研究报告)和获奖成果三⼤类;再在三⼤类内部,根据不同情况赋予不同的业绩点。
如为了体现以质量为核⼼的评价原则,对于那些在⾼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档次的成果获奖等应赋予较⾼的业绩点,以⿎励出⾼⽔平的科研成果。
具体标准如下表2所⽰。
表2:各类科研成果业绩点计算标准表1.论⽂[注] 权威和⼀级刊物名录清单附后。
iX G2.著作和研究报告3.科研奖励[注]:①以上奖励,其论⽂奖减半计业绩点。
②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提名奖不计业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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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科研积极性,鼓励跨学科研究与团队合作研究,进一步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升文科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文科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获奖成果类
1.对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其中,成果普及奖按二等奖予以奖励。
2. 对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1)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的,奖励3万元。
(2)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对应于省级一等奖;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对应于省级二等奖;其他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其中课题等级鉴定类奖项、征文类奖项等不作奖励。
(3)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语言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岳霖学术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胡绳奖、思勉原创奖、钱端升法学奖等著名民间奖,对应于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一等奖对待;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
一、二等奖对应于省级一、二等奖,其他等级不予奖励。
4. 国家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论文著作类
1. 在人文社会科学国际顶尖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2~5万元。
2.凡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期刊影响因子进入所在学科领域排名前50%(即Q1、Q2,若在不同学科领域以最高排名为准),奖励1万元;未进入前50%的(即Q3、Q4),奖励0.6万元;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奖励0.6万元。
论文类型仅限于article、review(A&HCI奖励类型还包括book review),其他类型按0.2万元奖励,会议文摘和更正等形式不作奖励。
对于浙江大学为非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发表论文被SSCI和A&HCI收录的,其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 被《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全文收录的论文,奖励0.1万元。
4.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奖励2万元。
5. 在国内其他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奖励0.5万元。
6. 在成果转化宣传推广过程中,对提升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影响力作出重要贡献的,如受邀到中央机关作专题报告,在全国性重要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发表重要观点或言论的,视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力等因素予以奖励。
7. 学术著作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采纳与应用成果类
采纳与应用成果类奖励系对国家立法和重大决策作出重要贡献的情况进行奖励,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研究成果采纳证明文件或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为奖励依据。
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
1. 被中央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且进入国家决策,或作为主要专家参与国家级规划(由国务院颁布)编制的,奖励3万元及以上。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国家级采纳与应用、省部级采纳与应用的研究成果,视情况予以奖励。
2. 被推荐刊载于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成果,奖励1万元;被推荐刊载于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的成果,奖励0.5万元。
(四)重大科研项目类
1.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奖励4万元。
2.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奖励1万元。
3. 被鉴定为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成果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优秀”等级或免予鉴定的,奖励1万元。
(五)科研管理类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条本奖励办法适用对象为浙江大学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条所有奖励项目要求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按最高额度计。
以浙江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按获奖单位排序以50%的比例递减给予奖励;以浙江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与以浙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的奖励相同。
第五条学校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
第六条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奖励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于奖金标准有区间范围或视情况予以奖励的项目,学校将主要根据文科学术咨询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八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月 1日起施行,《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2009年4月修订)》(浙大发社科〔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