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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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

申请时提供如下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

4、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明细表(附件二);

5、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单、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外管局出口结汇证明等);

6、如企业属间接出口,请提供通过上游公司出口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证明业务发生的发票进行认定。

7、企业获得“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二、申报内容

(一)申报软件服务外包创业扶持奖励的。资助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且当年或上一年度已签定的外包合同额不少于5万美元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申请时请提供如下材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的履历及相关海外留学、工作证明

(二)申报离岸外包奖励的。申请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1、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2、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3、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外管局出口结汇证明复印件

(十)申报认证奖励的(CMMI(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以上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企业通过相关的国际资质认证后即可申请认证资助,申请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三、备案和统计制度

(一)经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应明确企业外包统计的主管人,并保证统计人员的稳定,按时按质报送统计数据。

(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12号)文件(附件四)的要求。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须按时每年1月15日前报送“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纸质报表到经济发展局,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报表”一起完成备案登记和审核手续。

(四)如企业不履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不按时报送统计数据,致使无法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情况,将暂停或取消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

四、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各种的资助或补贴切实落到实处,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发生,监察审计局和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个人相应责任外,同时在5年内停止该企业或单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权利。

五、附件

附件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二: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明细表

附件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创业专项资助资

金申请表

附件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12号)

六、联系方式及备注

联系人:李斌

联系电话(传真):8163006

手机:

备注: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先致电咨询。

附件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详细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总经理:

联系人:手机号:

成立日期: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制

附件二

企业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明细表填表单位(公章):日期:

负责人:电话(手机):填表人:电话(手机):附件三

软件服务外包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四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

制度》的通知

商服贸字〔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南京、西安、成都、武汉、济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及时掌握中国服务外包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编制了《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目前,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详见附件1),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管理机构

服务外包统计采用属地管理方式,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企业的服务外包合同原则上应向注册地的区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为方便企业登记,经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省(市)属企业可以将合同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城市的统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明确服务外包统计的主管处室,并保证统计管理人员的稳定。鉴于目前服务外包与软件出口合同统计运行于同一平台,为方便业务管理与系统培训,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服务外包统计与软件出口统计由同一处室负责。

二、统计范围及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三部分。

(一)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企业。

(二)服务外包合同:跨境服务外包合同,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三)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主要统计基地城市资助本基地城市内企业进行的培训情况和认证情况。

三、报送时间与方式

服务外包统计应通过“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目前,该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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