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申报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产品登记时使用并提交由国家信息产业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表格可以从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网站或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
本表需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字迹应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须同时使用该系统的“导出数据”功能将已填好的资料导成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应为*.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及相关附件可通过网上(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网站的“网上办事”下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栏目、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网站的“双软认定”栏目)下载。
打印申请表时所需填写的认定机构名称为: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细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必须如实填报,不能有漏填项,如没有相应内容的项要填“无”或“0”。
纸质版与电子版的内容必须一致,表格内容要与相关的附件一致。
否则不予受理。
(一)申报企业概况栏1、企业名称: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申报单位的全称。
名称译文应准确,各种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填写一致;2、注册地址和邮编: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的地址,邮编是指注册时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3、联系地址和邮编:是指目前进行企业认定申请时的企业地址和所在地的邮政编码;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身份证号:是指申报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和法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前要加区号;5、企业负责人及电话、传真:是指申请单位的当前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号码前要加区号;6、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是指申报单位负责与认定机构联系的人员及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号码前要加区号;7、企业主管单位:是指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8、企业注册日期:是指申报单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9、企业注册资金和工商注册号:是指申报单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营业执照注册号;10、申报单位如果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和相应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号;11、企业主管税务所和税务登记号分别指申报单位具体办理国税和地税纳税所在的税务部门(具体到分局)和相应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2、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是指申报单位中前三位主要股东的持股数和持股比例,持股数请加上单位,并与注册资金的单位一致。
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类别
适用范围
3-1研发服务
3-2
知识产权研发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产品技术研发服务
3-2数据分析
研究服务
证券、金融、保险、市场、人力资源等研究和数据服务
3-3专业咨询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系统测试服务
1-2软件技术
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1-3集成电路
设计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1-4提供电子
商务平台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1-5提供测试
平台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1-6信息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1-7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2-1企业业务流
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2-2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2-3企业运营数
据库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夺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注册公司:(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年。
服务外包的定义与内容
服务外包的定义与内容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一些非核心业务活动交由外部供应商来完成的一种商业模式。
这些非核心业务可能包括人力资源、财务会计、技术支持、客户服务、营销推广等各种业务活动。
服务外包通过外部供应商的专业经验和规模优势,能够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帮助企业节约成本、提升业务质量。
1.人力资源外包: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管理、绩效评估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外部供应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吸引、发展和管理员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2.财务会计外包:包括会计记录、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申报、审计等财务会计工作。
外部供应商可以提供专业的财务会计服务,确保企业的财务数据准确、合规。
3.技术支持外包:包括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网络运维、数据中心管理等技术支持服务。
外部供应商可以提供技术专长和资源,帮助企业实施和维护技术系统,减轻企业的技术压力。
5.营销推广外包:包括市场调研、品牌推广、广告投放、社交媒体管理等营销推广活动。
外部供应商可以帮助企业制定营销策略,提供市场数据和专业的营销服务,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物流供应链外包:包括采购、物流配送、库存管理等供应链管理活动。
外部供应商可以提供高效的物流网络和仓储设施,优化供应链流程,减少物流成本。
7.售后服务外包:包括维修、保养、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活动。
外部供应商可以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和技术支持,确保产品在售后阶段能够得到及时维修和支持。
除了上述领域,服务外包还可以涉及到其他各种业务活动,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定制。
1.成本节约:外部供应商通常具有规模优势和专业经验,能够提供高效的服务,并通过资源整合和分摊,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2.灵活性:外部供应商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灵活的服务方案,帮助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和需求波动。
3.资源共享:外部供应商具有丰富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4.专业化:外部供应商专注于其中一领域的服务,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帮助企业提升业务质量和效率。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条件
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条件首先,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定资格。
企业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法规禁止的企业或行业不得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
其次,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稳定经营并具备风险规避能力。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健全地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企业要能够合理组织和配置人员,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客户管理能力。
第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能力。
企业应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客户要求合理规划、组织和实施外包项目。
同时,企业还应具备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能够保证外包项目的质量和交付周期,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四,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企业还应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能够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研发,提供具备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信息安全能力。
企业应具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措施,能够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和被黑客攻击等风险。
企业应具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的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的法定资格、经营能力、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能力、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信息安全能力等方面。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
服务外包管理制度
服务外包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加速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等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等业务具体含义如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和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具体包括如下:银行数据、信用卡数据、各类保险数据、保险理赔数据、医疗/体检数据、税务数据、法律数据(包括信息)的处理及整合系统应用服务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远程维护等;承接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设计、基础技术或基础管理平台整合或管理整合等。
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信息技术之上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
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外包。
具体包括如下: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工资福利服务、会计服务、财务中心、数据中心及其他内部管理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销售及批发服务、产品售后服务(售后电话指导、维修服务)及其他业务流程环节的服务等;为客户提供采购、运输、仓库/库存整体方案服务等。
动漫游戏开发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动漫游戏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或游戏平台运营为经营业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通过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和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通过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和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宁科[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通过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和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科[2009]295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软件园区:
根据《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宁科[2008]136号)、《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宁科[2008]135号)的规定和要求,经市科技局审查和审核,我市第四批共有2家企业通过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3家企业通过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详见附件)。
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和软件园区、基地管理部门配合,按照《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和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共同做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促进全市软件服务产业和软件外包产业的发展。
附件1:第四批通过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名单
附件2:第四批通过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受理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和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受理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和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宁科通[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受理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和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宁科通[2008]4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优化我市软件服务和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宁科[2008]136号)、《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宁科[2008]135号),定于2008年6月6日开始受理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和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同时提交,书面材料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按《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或《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从南京市科技局网站()或“中国南京软件”网站()下载]、附件材料顺序左侧装订,一式两份,并按要求签章齐备。
受理地点:南京市科技中心(成贤街118号)218室联系人:王松苏文萍 83367210 83641345陈可科 83639295 83639298附件1: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附件1:受理号认定号南京市软件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名称填报日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制三、申报企业人员构成情况(注:表(2)、(3)、(4)其和应等于附件2:受理号认定号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名称填报日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制三、申报企业人员构成情况(注:表(2)、(3)、(4)其和应等于。
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注册地在中国境内:重点软件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具备自主创新能力:重点软件企业需要具备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并有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3. 企业的软件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市场上应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4. 企业有一定规模和潜力:重点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潜力,包括企业的规模、研发实力、市场拓展能力等。
5. 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重点软件企业应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6. 企业在技术人员和科研团队方面有一定的实力:重点软件企业应有一支强大的技术人员和科研团队,能够进行独立的技术研发和创新。
以上是一般认定重点软件企业的主要条件,具体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软件企业认定承诺书
软件企业认定承诺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我代表企业名称,郑重地向您提交本软件企业认定承诺书。
我们深知软件企业认定对于企业发展和行业规范的重要性,也明白作为申请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我们作出以下郑重承诺:一、企业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我们承诺,在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过程中所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软件开发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1、我们承诺,企业的软件开发和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所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机密等违法行为。
3、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需要,将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核算规范透明1、企业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核算的规范、准确和透明。
2、对于软件开发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我们能够进行清晰、准确的核算和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3、我们承诺不存在财务造假、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违规行为。
四、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1、企业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将持续投入资源进行软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我们承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研发投入达到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并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研发费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不断提升软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五、人员管理与资质1、企业拥有一支专业、稳定的软件研发和管理团队,所有员工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从业资格和条件。
2、我们将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企业的软件开发和经营活动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六、知识产权保护1、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关于发布《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发布《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为主要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是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予以认定,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
软件企业申报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软件企业,且软件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相应的软件研发和服务能力。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不同类型企业标准不同。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概况及软件业务情况说明。
(三)软件产品清单及相关资料。
(四)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一览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三、认定程序
(一)软件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认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四)专家小组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五)认定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做出认定决定。
(六)发给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认定有效期
软件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认定。
五、认定效力
获得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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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等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 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 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 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 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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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外包政策解读 ——金融危机之后出台的各项政策
财税〔2009〕63号文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六个条件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 较强的研发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70%以上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 (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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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外包政策解读
现行政策的不足 服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仍然滞后于企业实践 服务业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 人才培训体系仍有待完善 其它不足:透明度、地方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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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外包政策解读
未来政策的发展方向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进一步加强 政策的配套性会更强、针对性会更完善 对培养引进人才的关注度增加 政策将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和环境营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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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外包政策解读 ——金融危机之后出台的各项政策
电信服务便利化措施: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 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财税【2009】 63号 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商办资函【2009】81号 特殊工时工作制:人社部发【2009】36号 信贷、保险、证券、外汇等支持政策:银发【2009】 284号
软件与服务外包主要政策解读
外包服务提供商通常具备专业技术和 经验,能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帮助企业实现业务转型和升级。
软件与服务外包主要涉及信息技术、 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等领域。
软件与服务外包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企业开 始将制造环节转移至发展中国
家,以降低成本。
20世纪90年代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企业开始 将IT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提 供商。
优化人才结构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 企业整体素质。
行业协会与政府合作建议
建立沟通机制
行业协会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 协调,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政策 制定与实施。
组织培训与交流活
动
行业协会可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 活动,促进企业间的学习与合作, 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参与国际组织活动
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 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 中国软件与服务外包行业的国际 影响力。
失败案例:某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失机会
01
某企业由于对相关政策了解不 足,没有充分利用政策支持, 错失了发展良机。
02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 ,该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 支持,导致业务发展受阻,市 场份额逐渐缩小。
03
此外,由于不了解政策,该企 业在申请项目和资金支持时也 遇到了诸多困难,进一步加剧 了其困境。
02 主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政策名称
《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目标
推动我国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 发展,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措施
提供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政策名称
《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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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时提供如下资料: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4、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明细表(附件二);5、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单、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外管局出口结汇证明等);6、如企业属间接出口,请提供通过上游公司出口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证明业务发生的发票进行认定。
7、企业获得“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二、申报内容(一)申报软件服务外包创业扶持奖励的。
资助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且当年或上一年度已签定的外包合同额不少于5万美元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申请时请提供如下材料: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三)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的履历及相关海外留学、工作证明(二)申报离岸外包奖励的。
申请时请提供以下材料:1、海关报关单复印件2、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3、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4、外管局出口结汇证明复印件(十)申报认证奖励的(CMMI(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以上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
企业通过相关的国际资质认证后即可申请认证资助,申请时请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书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4、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三、备案和统计制度(一)经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应明确企业外包统计的主管人,并保证统计人员的稳定,按时按质报送统计数据。
(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12号)文件(附件四)的要求。
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登记注册,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须按时每年1月15日前报送“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纸质报表到经济发展局,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报表”一起完成备案登记和审核手续。
(四)如企业不履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不按时报送统计数据,致使无法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情况,将暂停或取消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
四、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为了保证各种的资助或补贴切实落到实处,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发生,监察审计局和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个人相应责任外,同时在5年内停止该企业或单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权利。
五、附件附件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二: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明细表附件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12号)六、联系方式及备注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传真):8163006手机:备注: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先致电咨询。
附件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详细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人:手机号:成立日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制附件二企业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明细表填表单位(公章):日期:负责人:电话(手机):填表人:电话(手机):附件三软件服务外包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南京、西安、成都、武汉、济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及时掌握中国服务外包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编制了《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
目前,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详见附件1),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管理机构服务外包统计采用属地管理方式,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企业的服务外包合同原则上应向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为方便企业登记,经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省(市)属企业可以将合同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城市的统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明确服务外包统计的主管处室,并保证统计管理人员的稳定。
鉴于目前服务外包与软件出口合同统计运行于同一平台,为方便业务管理与系统培训,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服务外包统计与软件出口统计由同一处室负责。
二、统计范围及对象本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三部分。
(一)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企业。
(二)服务外包合同:跨境服务外包合同,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三)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主要统计基地城市资助本基地城市内企业进行的培训情况和认证情况。
三、报送时间与方式服务外包统计应通过“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目前,该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
服务外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登记上一月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执行情况。
服务外包企业应在申请账户时登记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更新上一年度基本信息。
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应于每年1月15日前登记人员培训情况、企业认证情况。
四、系统登录“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
企业在登录合同信息时在“合同类别”项中选择相应类别,以区分软件出口合同与服务外包合同。
(一)系统网址用户可通过公众互联网登录系统。
商务主管部门端:企业端:(二)账户管理商务部负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配账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下一级主管部门分配账户。
初始用户名、密码请咨询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用户可通过企业端网址申请开设新账户,相应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企业申请,据实核准其账户。
五、启用时间《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2007年1-4月的数据补入“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
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新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要求企业分别登记软件出口合同协议情况、执行情况,报送方式、时间与服务外包合同相同。
软件出口企业在登记合同协议情况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为其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待合同被执行后,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的执行金额为其出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每执行一次出具一份证书。
新的合同登记管理系统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登录方式与“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相同,旧系统同时废止。
七、联系方式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联系人孟巍徐兴锋电话:65197027技术支持单位中和志远公司,联系人张现杰王林波电话: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21号)2.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7〕2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商务部:你部《关于请审批〈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商服贸函〔2007〕1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2年。
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贸易外经统计司。
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中国服务外包工作,掌握中国服务外包的基本情况,并为国家制定促进政策、管理宏观经济、开展国际交流提供数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服务外包指通过服务外包提供商向服务外包发包商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与业务流程外包(BPO)。
信息技术外包(ITO)的类别包括:系统操作服务、系统应用服务、基础技术服务。
业务流程外包(BPO)的类别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跨境服务外包。
我国企业承接国外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出口,我国企业向国外企业发包的视为服务外包进口。
(四)本制度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对象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中国企业。
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报送期别、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五)本制度为定期报表,采用属地申报的方式。
服务外包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表,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表,所有报表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
(六)从事跨境服务外包的企业通过注册地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以下报表:1.于初次申报合同时报送“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此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报表。
2.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
(七)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每年汇总一次政府资助的本基地城市内企业人员培训和认证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逐级上报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人员培训情况明细表”、“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企业认证情况明细表”。
(八)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19 / 31(一)从事跨境服务外包企业报表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表号:服务外包统企业1表制表机关:商务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21号填报单位名称: 2 0 0 年月有效期至:2009年4月1日20 / 31填表说明:一、企业名称:分别填写合同的中英文名称。
二、经营范围:填写中方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
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决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
四、注册地:根据国家统计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填写企业的注册地名称,填写至区(县)级。
五、注册时间:填写企业的注册时间。
六、注册资本:以“万元”为单位填写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为万美元。
21 / 31七、投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填写企业的投资总额,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为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