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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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3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19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2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作的通知⽂号:国测管发[2015]51号颁布⽇期:2015-10-27执⾏⽇期:2015-10-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近⽇,《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取消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涉及的3项中介服务事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就做好有关⼯作通知如下:⼀、调整资质受理条件。

我局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调整,不再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绘⼯程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测绘计量器具检定等3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各等级测绘资质审批的受理条件。

调整后,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应当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考核。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取消上述⾏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测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

按照国务院推⼴实施“双随机”监管执法要求,加⼤质量检查抽查⼒度,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决定》及本通知精神向辖区内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和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传达,确保准确理解、上下联动、认真执⾏。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已制定测绘资质管理地⽅实施细则的,凡与《决定》和本通知精神不⼀致的,要及时作出修改,并报我局备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5年10⽉27⽇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10.27,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2016一建法规电子版教材变化(整理版)

2016一建法规电子版教材变化(整理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 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 )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 )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5.1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草原处、种植业处、科教处、渔业局、草监局、种子管理站、土肥站、渔业船舶检验站:
近日,国务院决定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将涉及农业部的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摘录印发(附后),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把握并抓好落实。

附件: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仅摘录农业部实施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1月26日。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16]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6【实施日期】2016.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内容,我省需要对其中5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省政府落实国发(2015)58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附件省政府落实国发〔2015〕58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54项)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我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我省审批部门我省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我省处理意见 备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省安监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职业卫生“三同时”3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省煤炭厅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4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5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属“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6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7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供种子经营许可所需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省农业厅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草种、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8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提供种子生产许可所需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省农业厅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9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省农业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审核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环保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行性报告编制行性报告编制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土保持技术评估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子项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监测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子项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子项13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技术咨询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省水利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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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10月、2016年2月和今年1月,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先后清理规范了298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国务院清理规范内容,我省需对其中7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决定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陕西省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76项)(略)附件2:国家9部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共计25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6日来源: /fg/detail2042952.html。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加大政府投入 , 完善融资支持 。
纳、 蓄渗 和缓释作 用, 有效控制 雨水径流 , 实现城 市发展 方式。 《 意见》 的出 台, 有利 于加快推进 海绵城市 建设 , 修复城 市水生 态、 涵养水资源, 增强城 市防涝能力, 扩大公 共产品有效投
近年 来 , 党 中央 、 国务 院高度重视 规 范 中介服务
工作 . . 今年4 月 已出台“ 减 少环 节 、 破 除 垄断、 切 断 利
益关联 、 实行 清单管理 、 规范收 费 、 加强监管” 等6 个方
面的清理规 范措 施。此次清理 的事项 , 集中在 市场主
体投 资 、 建设 工程 许 可、 企业和 个人资质 资格认 定等
唤始 出来” 《 意见》 明确 了实行 市场 准入 负面清单制度 的总体要求 、 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 有利 于划清政府与 市场的界限 , 形成 统一 、 开放 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 与此 同时 , 国务 院还配套发布 了《 工作 方案》 , 由发展 改
革委 、 商务部 牵头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
的衔接 ; 三 是做 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 的衔接 ; 四是做 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 、 行 政法规 、 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 的衔接。
国务 院印发 《 关 于第一批 清理规 范 8 9 项 国务院部 门行 政 审批 中介服务 事项 的决 定》 , 清理事项不再 作为行政 审批 的受理条件 。 涉及发展 改革 委等 2 5 个部 门的 5 3 项
领域 , 直 接 关 系 到稳 增 长 、 调 结构 、 惠 民 生 改 革 。 实施
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 共3 7 项。
后, 将 对减轻 企业 负担 、 便利群众 办事产 生重要作 用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发布文号: 国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2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3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4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5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6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7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8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9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0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2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13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4边销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15食糖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16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7国产农膜原料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8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9足金饰品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20天然橡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21发电用煤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49号) 22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定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国家经贸委23重点铁矿和有色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补助费管理《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工(1990)第234号)24轮胎企业增资扩股的核准《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25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督发(1994)493号)26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轿车国产化率核准《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署税字第495号)27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的企业生产的轻型客车的国产化率审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28对利用外资项目增资行业审查《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0化纤行业主要生产能力核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 31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初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建设(2000)123号)32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33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34轮胎生产企业成立审核《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35直属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36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37直属工程建设单位行业监理资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38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初审《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的通知》(环计(1996)176号)39乙级造价咨询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40直属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 41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审核《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建办设(2001)5号)42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9)1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43直属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4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45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 46部分实行“双限”管理的工业原材料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2号)47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48劳务项目审批《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49《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的监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50黄金企业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国内黄金资源项目建议书审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黄金行业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经贸金规(2000)63 号)51审批黄金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设计若干原则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金基字(1989)第00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52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冶黄生(1996)38号)53黄金工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资格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5)737号)55首饰印记的发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21号)56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57罐头厂出口代号的审批《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轻总食纸(1995)2号)58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销售与进口检测核准《国家经贸委、国家建材工业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59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开发黄金矿产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60军工配套生产许可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481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61限制类(乙)项目建议书批复《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62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63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64(全国性)非贸易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65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碳酸饮料取消进口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94号)6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6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备案《国家经贸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国经贸内贸(1999)185号)68进出口金精矿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教育部69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教育部7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71直属企业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72全国劳动模范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的审批《教育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的通知》(教学(2000)4号)73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教学字002号)74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教学司(1996)43号)75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着名运动员免试入学的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76可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的高等学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同意外国语学院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的复函》((89)教学司字003号)77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核准《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78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申请在本地区独立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考试的审批《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厅(1994)2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科技部79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80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6)470号)81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0号)82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83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奖《国家科委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229号)国防科工委84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85核建设(含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业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86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87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88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防科工委89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含向境外技术转让)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0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91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2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93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4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95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96民族地区改革扶贫开发试验区、联系点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民委97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62号);《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508号)98国家民委科技进步奖评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99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100少数民族特需白银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101跨省(市)用工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0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03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104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5匕首佩带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6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7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8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109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国家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8号)110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111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12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13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14守库押运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资格审批《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联(1997)794号)115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5号)11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关于印发1999年国防科研大型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公治(1999)656号)117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0)11号)118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使用121免检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7)37号)119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120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生产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121苏蒙朝探亲邀请书核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苏、蒙、朝公民来华探亲事》((87)公六(1)第333号)12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3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12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12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128消防产品备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9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80)公发(消)字第203号,(80)工商总字第169号)130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131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32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的通知》(公消(1993)29号);《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133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9号)134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35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核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概诉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概诉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开办农药生产企工业《农药生产管理办具有相应资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审批和信息化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的设计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审国土《国土资源部具有水土保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批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复方案编制部源部令第44号)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继续教育培训建设部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单位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资质的单位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银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42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11.29【实施日期】1998.11.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京政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6〕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5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本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并于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认真做好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订、废止等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部门应于新增或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增或调整情况及其依据,并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50项)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16〕3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16〕31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需要对其中3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吕梁市落实国发〔2015〕58号、晋政发〔2016〕3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0项)2.吕梁市落实国发〔2016〕11号、晋政发〔2016〕19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1项)吕梁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2日附件1吕梁市落实国发〔2015〕58号、晋政发〔2016〕3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0项)序号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我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我省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我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我市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我市审批部门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我市处理意见备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10号)精神,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被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
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设备监理》
【年(卷),期】2015(0)6
【摘要】国务院10月15日发布《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决定》指出,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国务院;清理;政府职能转变;制度改革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6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J], ;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J], ;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J], ;
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J], ;
5.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
定》,清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涉及发展改革委等25个部门的53项行政审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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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正>晋政发[201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内容,我省需要对其中5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
【总页数】10页(P8-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J], ;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J], ;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J], ;
4.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J],
5.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
定》,清理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涉及发展改革委等25个部门的53项行政审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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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2014年第11号)评估、评审2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9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9号)10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150号)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会共同组织实施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咨询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汛〔2013〕404号)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验设备检定材料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银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42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3 远洋渔船船体测厚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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