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文件草案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丕创2020年12月3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钦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规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案或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法规案和制定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承担立法审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承担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审查法规案和规章草案;必要时,可以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起草法规案或者制定规章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草案。
该草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制度,加强立法程序和程序的公开透明,加强对法律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升法治化水平,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该草案主要修改了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包括增加了立法公告和听证程序,规定了研究起草意见的时间、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件的审查程序和法律效力的顺序等。
同时,该草案还强化了立法质量监督机制,加强了对法规效力的审查和监督,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性文件和规章的区别和适用范围等。
该草案的修订涉及立法流程、立法质量、立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法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新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的赔偿比例问题,不再作具体规定。
今年10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这一草案修改的内容是该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赔偿。
原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
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原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
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
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理由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4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24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自治区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四条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政府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
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79.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彭真)各位代表:从今年开始,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
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
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四人帮”的流毒也还没有肃清。
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小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
现在有些地方和单位,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受到压抑,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有时还得不到可靠的保障。
这一切表明,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
因此,“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
正如叶剑英同志在开幕词中所说:“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有了完善的法制,就能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就能不断地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七个法律草案,是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分别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
大多数法律草案的原稿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准备。
几个组织法和选举法草案是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民政部的同志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经验,修订提出的。
刑法草案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已有三十几稿。
一九五七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届四次人大会议征求代表意见并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一九六三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原则审查过。
这次提出的草案是以第三十三稿为基础,根据十几年来的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由法制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了补充和修改。
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发文字号】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资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四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明2017年6月15日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公布施行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规章应当采用适当的体例、结构。
规章条文用语,应当科学准确、明确易懂、简洁精炼、严谨一致。
使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术语,应当作出具体解释。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条文较少的,不设章、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国家、省、市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规章的事项;(三)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月25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1年2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法规草案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法规草案。
第五条(规章事项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第六条(党的领导)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党委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2022修改)(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拟制定的法规草案、规章存在较大争议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十项修改为:“(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2004年3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2018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修订通过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立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
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两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法法草案。
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日期】2000-03-24【生效日期】2000-03-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和部颁规章制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实行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司局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商。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业务司局草拟并提出,报部领导批准。
第五条编制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可以征求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实施。
第七条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计划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
第三章起草第八条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相关业务司局承担;必要时,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起草。
第九条业务司局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说明。
第十条业务司局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征求行政相对人、有关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
业务司局根据前款规定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时,应当通知法制工作部门派员参加。
第四章审核第十一条业务司局在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以及起草说明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22修正)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17年1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增强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第四条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法规草案:(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须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
根据前款第(三)项制定的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草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一、背景介绍劳动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保险条例是劳动保险制度的核心法律文件,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险制度,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特制定本修改草案。
二、修改内容1.增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保险金发放对象多样化的现实情况,本次修改草案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企业拖欠工资、恶意裁员等导致失业的劳动者,应给予较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强化个人账户管理为了提高劳动者的个人账户管理的透明度和便捷性,本次修改草案将引入电子化管理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电子档案。
劳动者可通过互联网平台随时查询个人账户余额、缴费情况等信息,并且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此举旨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险制度的待遇。
3.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之一,本次修改草案将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对于疲劳、职业病等劳动者常见的工伤情况,将推行更加科学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4.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在目前的劳动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一些用人单位在购买劳动保险时的规避行为。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次修改草案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用,并对拒不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为了进一步打击偷逃、拖欠以及虚报险种等违法行为,本次修改草案将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故意违法行为,将加重罚款金额,并且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此举旨在建立起严密的监管体系,提高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协调性。
三、预期效果本修改草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劳动保险制度,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
预期效果如下:1.加强用人单位责任,提高劳动保险的普及率和合规性。
《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安文)各位委员:今年四月份,我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部署,开始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一稿形成后,法制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首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作了初步修改。
以后,又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各办的意见,征求了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民委、法研所、省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省直单位和哈尔滨、齐齐哈尔、杜蒙自治县等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又反复进行了斟酌和修改。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下面,我就《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加以说明。
一、制定此《规定》的目的我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在省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例如,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在什么情况下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履行什么程序等等。
由于这些问题不够明确,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和实施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制定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对上述问题,做出一些规定,划出一些杠杠,以进一步协调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工作,维护地方性法规的尊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定》的法律依据拟定此《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以下几条:1、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录春2019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督促、协调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7月24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元方2020年8月20日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定,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市政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志刚2016年10月28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的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规章或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文书草案范本
法律文书草案范本
一、引言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法律文书草案范本,以便在需要起草法律文书时作为参考。
本范本适用于一般的法律文书,包括合同、诉讼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文书标题
[文书名称]
三、文书正文
[正文内容]
四、签署
[签署人姓名]
[签署人职务]
[签署日期]
五、附件
[附件清单]
六、附则
[附则内容]
七、结语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草案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文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起草法律文书时,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八、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清单]
以上是一份法律文书草案范本,希望能对您起草法律文书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注:本文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草案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文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起草法律文书时,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一、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2)
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2)
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32)
5、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45)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50)
7、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60)
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67
9、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77)
10、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83)
11、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97)
12、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5)
13、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
行规定 (110)
14、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118)
15、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122)
16、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133)
·1·
17、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138)
1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
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 (142)
19、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149)
20、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152)
21、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
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159)
22、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164)
2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167)
2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的通知 (171)
25、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
充通知 (176)
26、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178)
二、工作问答
1、工会组织工作问答 (189)
2、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问答 (198)
3、其他有关工作问答 (210)
三、参考文本
1、关于要求建立××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218)
2、关于召开××集团公司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219
3、关于××工会第×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建议函 (221)
·2·
4、关于××工会第×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
果的请示 (222)
5、关于××公司工会人事变动的函 (223)
6、关于××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延期换届的请示 (224)
7、××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225
8、选举主持词 (227)
9、集体合同 (230)
10、工资协议 (241)
11、××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46)
1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51)
·3·
一、法律、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