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文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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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文本

(参考版本)

声明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目录

第一条定义3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5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5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6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承销8

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9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10

第八条信息披露13

第九条利息和本金的资金划转13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的后续经管14 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14

第十二条先决条件15

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17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20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21

第十六条保密22

第十七条转让24

第十八条不放弃权利24

第十九条通知方式及其生效2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26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修改27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28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28 第二十四条附则29

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

为规范债权融资计划承销行为,明确融资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关规则,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融资方:__________

乙方/主承销方:__________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债权融资计划: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1.2融资方:指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联合融资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

协议中被融资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指与融资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融资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挂牌经管人:指根据本协议受融资人委托负责挂牌定价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6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

1.7备案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北金所备案的债权融资计划金额,该金额在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中确定。

1.8备案有效期:指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中核定的债权融资计划备案金额有效期。

1.9募集说明书:指融资方根据北金所相关规则,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而制作,并在备案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0挂牌定价:指融资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投资者发出申购定单,由挂牌经管人记录投资者认购债权融资计划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挂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1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2挂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挂牌日。

1.13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14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经管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2015版)》(简称“承销协议”);

2.1.2《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5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2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

3.1 融资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的

______[请选择填写: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融资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的______[请选择填写: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融资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融资方进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案、销售及后续经管等工作。

3.2融资方委任____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的挂牌经管人,并(若为多家挂牌经管人)委托______牵头负责挂牌定价工作。

______方同意接受融资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定价工作,并(若为多家挂牌经管人)同意由______方牵头负责挂牌定价工作。

3.3挂牌定价的配售结果及最终挂牌利率由主承销方按相关约定确定。

第四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

4.1融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北金所申请备案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________[ ]亿元的债权融资计划,并在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确定的备案金额限额内按照北金所相关规则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4.2融资方有权根据法律及北金所相关规则自主决定向北金所申请备案的债权融资计划金额。

4.3融资方有权在北金所《接受备案通知书》确定的备案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期数以及每期挂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挂牌条款。

4.4本协议生效后,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申请,以及在取得北金所的接受备案通知后是否实际挂牌债权融资计划。

4.5融资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融资方知道的与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相关的信息。

4.6融资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融资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融资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北金所等相关机构对本次挂牌及转让流通相关备案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备案通知、暂停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或暂停使用备案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融资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挂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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