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公司合同书(中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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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公司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和*******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国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国**********经济开发试验区,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登记注册地:中国省市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公司:传真:

乙方:

登记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公司:传真:

第三章成立合作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建立合作经营******(下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合作公司的经营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作公司经营围:

第七条合作公司生产规模:。

第五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第九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甲方

万美元,占%,乙方12万美元,占%。

第十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18 万美元;

厂房平方米折万美元;

场地平方米使用权折万美元;

机械设备台折万美元;

乙方:出资12 万美元。

甲、乙双方的出资(或作为出资的实物)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投入完毕。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方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按第九、第十条规定出资;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作公司组织合公司场地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机械设备进口有关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购置(或租赁)设备、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职员;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和旅行手续;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照第九、十条规定出资;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辅料等;

协助合作公司培训职员;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产品销售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合作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原则,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十五条为了便于开展业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作公司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作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三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下列重大问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作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作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录应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章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合作公司设监事1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合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机构下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设备物资购买

第二十七条合作公司所需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原辅料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在国外市场选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辅料等物资,应由合作公司对外签订进口合同,经原合同审批机关审核后方能进口。进口的物资,须报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合格,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工会或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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