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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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法学》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

【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狭义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六、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2)公平交易原则。含义: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体现:a 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B 诚实信用,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将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互为交易、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以维护交易之公平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校医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体现:a交易简便,商行为一般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B短期时效,各类上市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益,保证交易迅捷

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重要特点。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等通过要式文件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化和权利认定的程序(4)鼓励交易原则。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体现:a 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如短期时效等促进交易

B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如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制度

C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如破产重整制度等(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包括:a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富有义务从分提示交易内容,并交交易活动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B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C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安全

【二】商法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

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总用的范围,我国:商事法律关系无论强调商主体还是商行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

2、大陆法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1)营利主体

2)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4)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扩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国家队

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有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

5)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平等

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三、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

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在法理上,什么什么关系,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什么什么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

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四、商事关系分类

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

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

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

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

五、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特别调整

1),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交易关系和商事组织关系。从商法调整的交易关系来看,其具有以下特点:商事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商事公司;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从有形商品到无形的证券化、票据化的权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追求营利;交易关系链由短到长;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业性;交易条件从任意到定型化。

从商法调整的组织关系来看,其规范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其惟有通过商业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才具有商事能力,从事商事活动。

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

与民法注重自由和公平不同,商法更注重营利。在各国商法中,无论是其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商业财产制度、商号制度,还是有关交易、代理、仓储、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特别法规则,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商法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以及交易公平、迅捷、安全、效益等原则,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营利目的的价值取向。

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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