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运行流程图
体育行政许可相关依据
体育行政许可相关依据一、举办健身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4号发布)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三、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四、一般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开业前备案依据:《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制定)五、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认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育总局19号令和1994年国家体育总局(原体委)公布六、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七、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相关政策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体育行政执法
体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广州市体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第337项、第338项5、《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6、《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 号)第二”7、《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9、《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10、《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1、《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1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1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15、《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选办法》第三条1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17、《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十九条18、《广东省贯彻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四”中第(二)项19、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意见》(粤体办[2003]87 号)第“二”20、《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三定规定”文号:穗编字[2001]85号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体育总会法律依据:1、《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2、《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
”备案工作委托书文号:穗体备委字[2006]第01 号(二)广州市羽毛球协会法律依据:1、《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5.27
•【字号】德政办发〔2023〕4 号
•【施行日期】2023.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有关要求,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22〕9号),结合事项调整情况,修订形成《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
布。
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高标准完成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全面做好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德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7日附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晋市政办〔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晋城市文化局(晋城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4〕10号),将晋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名称调整为晋城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挂晋城市版权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职责。
2.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职责。
3.取消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职责。
4.取消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职责。
5.取消体育类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审批职责。
6.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2.将网络经营许可证许可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3.将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4.将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5.将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6.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7.将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职责下放县级文化部门。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6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8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5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12 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2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1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6项
流程图
注:法定办理期限:30工作日;许诺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国家体育总局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事项)
国家级、省级、市级
竞体司
2
国家体育总局
对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区市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第一类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事项
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监管部门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名称
类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1
国家体育总局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的监管
运动员等级审批
第二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1、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焦政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焦政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全市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
(四)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彩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市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组织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定全市体育竞赛规章制度和计划。
(六)管理全市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竞赛。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
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号】闵府办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
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沪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经区审改办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38项,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闵行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海珠区体育发展中心(海珠区体育局)
海珠区体育发展中心(海珠区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体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第337项、第338项5.《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6.《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第“二”:各区(市)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定期研究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辖区内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社会治安、文化知识学习和武术专业教育等项工作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
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
7.《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七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理健康科学;(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九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报者的身份证明;(三)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六)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七)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商政办〔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商政办〔2015〕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2日商丘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4〕18号),设立商丘市教育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职责。
2.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职责。
3.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职责。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举办县级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职责下放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职责。
2.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职责。
3.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前置审批职责。
4.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年度审核职责。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职责。
6.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职责。
7.举办市级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教育综合改革管理的职责。
2.加强教育督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教育体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拟订全市教育体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1.24
•【字号】石政办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
通知
石政办规发〔2019〕3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其中,取消20项行政职权事项,下放10项行政职权事项,调整20项行政职权事项,增加172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相应政府部门要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于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同时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对于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
1.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20项)
2.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0项)
3.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20项)
4.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72项)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晋体政[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晋体政〔2006〕8 号)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现将涉及体育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部门群众体育处。
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四、申请时间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活动方案。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五)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六)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六、审批时限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孟津县教育局网上办理事项表
()个工作日或()个自然日
拥有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的领导(包括分管领导)
许元石
联系电话
审核业务科室
体卫股
负责人
许云霄
联系电话
承办人
王灿利
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
行政大厅教育窗口
受理
人员
姚利娟
杨秀荣
联系电话
审批环节(附流程图)
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体卫股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验收经营场所→许可或不予许可→窗口办结发证
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如该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填写下表:
收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金额)
收费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预算内、外
备注
填表人:王灿利联系电话:
主要领导签字:填表日期:
孟津县教育局网上办理事项表
法律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市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22
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许可
许可
23
可燃性废气排放许可
许可
24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 可
许可
25
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 噪声、振动许可
26
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科考 活动和船舶停靠许可
许可 许可
完全
完全 完全 完全 完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 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2.《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3、《广 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228号)第十八条.2、《广播电 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 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
许可
完全
边防工作站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第8条
许可
完全
边防派出所、工 《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作站
》第15条
许可
完全
区工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许可
完全
各区地税局、直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 征局、外税分局 二条
许可
完全
各区地税局、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征局、外税分局 十八条第一款
18 纳税担保确认
19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0
危险化学品(乙种)的经营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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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气功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身气功管理,促进健身气功健康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健身气功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健身气功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健身气功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健身气功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九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第十条申请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法源流清晰,功理健康科学;(三)有专门的科学研究支撑;(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