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欲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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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

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

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希望大家喜欢!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了解澳大利亚的立法制度,需要考虑比议会立法途径更多的其他因素。

在澳大利亚,各种规则规范的订定,分别委诸各有关国家机构。

联邦议院和各州与特区的议会,是主要的立法机构。

由于澳洲实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因此,各州与联邦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凭藉相关诉讼文件也可制定法律。

执行机构(行政机构)也对有关规则的制定负有一定责任。

我的发言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发展及其法制史中的有关情况,它们决定了澳洲立法制度与法规制定过程的诸多特性;第二部分谈谈国家立法、司法和执行(行政)机构的组成情况,并探讨其立法权及其相互关系;第三部分讨论立法程序。

我将对议会的立法制度、行政机构的委任立法制度和法院的判例法制度逐一进行考察;第四部分讨论立法监督问题,介绍此机构的立法活动受到彼机构的监督的方式和程度。

一、历史殖民时期1788年,英国人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了第一块殖民地。

这不仅是英国人在澳洲大陆上的第一块殖民地,同时也是一个罪犯流放地。

起初,它基本上是一个纯粹的军事基地,总督大权在握,刑事法庭则按类似于军事法庭的方式运作。

这些法庭系根据1788年乔治三世颁发的第27号法令设立的;民事法庭则由总督委任组成,即根据1814年2月4日的特许授权令设立,此类法庭没有任何的法定权利。

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均据1823年的法令设立。

此后,其他殖民地相继建立,就性质而言,它们基本上都是罪犯流放地,当然并非全部如此,如南澳就不是罪犯流放地。

其他殖民地的法院体系亦均于殖民地建立之时或稍后即建立。

殖民地受总督领辖,总督的权力由英王根据特许授权令赐授。

总督在殖民地行使英王的权力和其他一切权力。

总督的一切活动和政府的各项事务必需定期按既定方式向英王禀报。

后来,各州相继建立,根据英帝国为此目的核准设立的立法制度,享有地方立法权,它构成了国家宪治的基础。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改革及现状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改革及现状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改革及现状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改革及现状一、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体系澳大利亚面积768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000万。

独立前一直的是英国的殖民地。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于1900年获英国批准,1901年1月1日生效。

联邦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澳大利亚的正式独立,并成为英国的自治领加入英联邦,尊英国女王为其法定国家元首,另择总督代表女王在行使权力。

1931年,澳大利亚依据英国议会通过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始获独立的内政、外交主权,但直到1986年,英国女王才签署《与澳大利亚关系法》,给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终审权。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体系分为联邦、州(领土或地区)及地方(市镇)三级。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的州级地方政府变化不大,共有从殖民时期就有的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等6个州和独立后成立的北方领土(1978年)和首都特区(1988年)组成。

澳大利亚各州政府的结构大多参照了联邦政府的形式,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组成,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既互相监督又互相联系。

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州都设有英国女王直接任命的州总督,行政权归州总理领导下的内阁。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经历了改革,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权责的重新划分问题。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实行中央集权政治模式,但随着社会事物复杂程度的加深,集权主义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这不仅带来腐败、专制和低效,而且造成严重的区域发展不平衡。

因此在80年代后期,澳大利亚开始改变这种状况,在霍克政府执政期间,正式调整了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下放联邦政府的社会福利、教育等领域的权利责任,实行社区参与体制。

二、澳大利亚政府机构改革首先,20世纪80年代初,澳大利亚的公共行政仍然保持着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务官与各常任文官分离,常任文官(公务员)严格恪守政治中立和职务终身制。

行政系统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和集权化控制。

宪法有关案例

宪法有关案例

宪法有关案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案例:
1. 玛伦诉麦迪逊案(1803年):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
历史性决议,确定了宪法对司法审查的权力。

最高法院首次宣布其有权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以此确立了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2. 布朗诉教育局案(1954年):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
南部种族隔离制度问题上的一项重要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平等保护条款》,禁止通过种族隔离对待黑人学生。

这个判决为美国的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结束了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3. 科文顿诉佛吉尼亚州案(2003年):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
同性性行为合法性问题上的一项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对同性性行为的刑事处罚,认为这种禁止违反了宪法的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4. 罗马尼亚案(2016年):在这个案件中,罗马尼亚宪法法
院裁定废除罗马尼亚政府的一项紧急法令,该法令减少了腐败罪行的惩罚力度。

这个判决具有重要的反腐败意义,反映了宪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5. 澳大利亚共和案(1999年):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只有通
过全民公投才能废除澳大利亚君主制,建立共和制。

在这个案件中,全民公投未能通过,最终确定澳大利亚仍然保持君主制。

这个案件展示了宪法中对政府形式和权力结构的明确规定,以及宪法修正的程序和条件。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国家宪法在审查政府行为、保护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它们也反映了宪法在确立社会公正、个人权利和政府问责制方面的重要性。

论1967年澳大利亚全民公决

论1967年澳大利亚全民公决

论1967年澳大利亚全民公决1967年,澳大利亚举行了一次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全民公决,该公决被称为“1967年澳大利亚全民公决”。

该公决是澳大利亚历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民投票活动,主要内容是关于澳大利亚宪法修改的提案。

这次全民公决不仅直接影响了澳大利亚国家政治制度的变革,更是对澳大利亚历史上种族歧视和对原住民权益的长期不公的一次回归和正视。

本文将通过详细介绍这次全民公决的背景、过程和影响,以展现这一历史事件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

背景在20世纪之交,澳大利亚的原住民面临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剥削,其权益和地位遭到严重的侵犯和忽视。

在当时的澳大利亚社会中,原住民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社会的失败者”,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地位极为低下。

与此澳大利亚宪法中的第51条和第127条规定了针对原住民的歧视性条款,进一步加剧了原住民的处境。

第51条规定原住民按照各州的法律被列入选举名册,而第127条则规定了原住民被排除在统计人口范围之外,这意味着他们的存在和人口数量在国家统计中被视为不重要,从而将其排除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外。

这两条宪法规定不仅使原住民在政治上处于被剥夺的地位,更加深了澳大利亚社会中的对原住民的种族歧视和忽视。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当时澳大利亚政府和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澳大利亚宪法》自然成为了实现原住民权益和地位平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修改宪法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决定举行一次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宪法,以废除原有的对原住民的歧视性条款,保障其基本权益和地位的平等。

过程1967年5月27日,澳大利亚举行了一次有史以来规模最为庞大的全民公决。

这次全民公决旨在修改《澳大利亚宪法》中有关原住民的条款,废除第51条和第127条的内容。

这次公决提案提出将对原住民的统计和选举登记规定纳入宪法修正案中,以此废除歧视性条款,实现对原住民的平等对待和认可。

澳大利亚的行政改革一瞥

澳大利亚的行政改革一瞥

澳大利亚行政改革的一些经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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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
2008年第1期《中国机关后勤》
澳大利亚的行政改革一瞥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晋圣斌
中国机关后勤 ZHONGGUO JIGUAN HOUQIN 2008(1)
本文链接:/Periodical_zgjghq20080103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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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引入 企业管理模式,废除公务员职务常任 制,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是澳大利亚 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公务员 队伍不再是一个独立封闭的系统,所 有职位都向社会开放,公开竞争。虽 然一个人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一辈子 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法律意义上常任 制公务员不再存在,机关与拟聘人员 签订聘用合同,同私人企业一样,都适 用《劳资关系法》。公务员与机关之间 在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可以 向联邦劳资关系法院起诉,按照《劳资 关系法》处理。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放松 规则、下放权力的同时,为了使公务员 管理不至于失控,澳大利亚把强化监 督制约机制作为公务员制度整体改革 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一方面,是公 务员委员会的综合监督。公务员委员
系、高等教育、就业和社会福利等事 务;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司法、 环境保护、公共交通、消费者事务、文 教卫生、公用事业、主要道路和农林 业、采矿等事务。按照联邦宪法,凡不 属于联邦政府管辖的权限均由州政府



负责。
二、澳大利亚行政改革的核心
澳大利亚行政改革围绕“竞争、绩 效、透明”展开,内容涉及公共管理尤 其是行政管理的体制、过程、程序及技 术等各个方面,主要措施有:深化财政 改革、优化政府职能、进行公务员制度
听等等。对每项公共政策的执行都建 立合理、量化的指标体系,对实现政策 的若干途径和方法进行全方位的评估 分析,保证合理利用资源,通过最佳途 径有效地实现目标。在政府内部,引 入成本收益理念,主要是通过结果管 理、项目评估、改进计划、加强公务员 的责任等手段,来改善行政绩效。在 政府外部,主要是通过外部机制对政 府行为的绩效进行评价,使公共行政 从重视政府机构、过程和程序转到重 视项目、结果与绩效。这些方式提高 了行政效率,提高了公众对政府的满 意度和信任度。澳大利亚三级政府都 建立了考核体系,并使考核指标与组 织目标相一致,层层分解落实,达不到 考核要求的政府部门将被核减财政拨 款。二是对公务员的绩效评估。在澳 大利亚,所有的公务员(从最高的到最 低的)都要签订绩效协议,并获得绩效 工资。绩效协议由公务员与部长(或 副部长)协商签订,具体明确个人的工 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它一般与个人的 职业定位和前途发展联系在一起,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部门财政预算的 目标相一致。对公务员的绩效评估是 直接由部长(或副部长)来进行的,其 他人员不参与意见。对绩效评估好的 公务员要进行奖励,对绩效评估不好 的公务员主要是进行培训,帮助他们 提高绩效。绩效考核标准由各部门自 己制定,有时雇用社会中介公司来承 担。绩效管理是1998年首先从财政 部搞起来的,现在基本上推开。在 2004—2005年度,财政部在对公务员 进行绩效评估时,好与不好的各占 1%。绩效考核不好的人员中有17% 经过改进后能够做好,29%找到其他 工作,没有人被中止工作。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介绍澳大利亚政府的组织结构由三个主要的政府机构组成,分别是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它们的划分。

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政策。

行政机构由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它们根据法律和政策来行使权力和职责。

联邦行政机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个部门组成。

内阁由总理和其他部长组成,他们负责确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领域,如财政、卫生、教育等。

州和地区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和两个领地都有各自的行政机构。

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政府,在州长或首席部长的领导下管理各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如交通、卫生、教育等。

司法机构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它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

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重要的法律争议。

它由七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督任命。

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除了最高法院,澳大利亚还有各个州和领地的高级法院以及其他专门的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事务。

总结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管理和实施,而司法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争议。

这些机构的划分和运作共同确保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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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治制度

澳大利亚政治制度

澳大利亚政治制度政府澳大利亚的政治机构和习惯沿袭西方的民主传统,反映出英国和北美的经验。

澳大利亚联邦实行三级政府体制(联邦、州、地方)。

澳大利亚议会(立法机构)和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全国利益的所有事务。

六个州政府和州立法机构补充联邦政府的活动(北部地区和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同各州的情况类似,在很大程度上实行自治)。

在城、镇、市和郡一级共约有900个地方政府机构。

关于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权力在成文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该宪法自1901年1月1日各殖民地结成澳大利亚联邦之日起生效。

宪法的修改必须通过公民投票。

投票时除了需要全国多数人赞成外,在六个州中还必须至少有四个州的多数投票者赞成,方能修宪。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澳大利亚正式的女王,联邦总督和六个州的总督是女王的代表。

议会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两会的议员由澳大利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除了有1位联邦政府的首相外,还有6位州政府的首相,而内政部长、法务部长也各有7位,直接听命于元首。

众议院是澳大利亚议会中重要的一院,由获多数席位的党或多党联盟组成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在众议院中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才能执政,总理在议员中产生,在众议院中占第二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众议院的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众议院由148个议员组成,每个议员代表一个单一的选区。

参议院又被称为"州的议院",它是由每州各选出12名、首都地区和北方地区各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由众议院制定通过的法律和议案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才有效。

州议会除昆士兰州、北部地区和首都直辖区外,其他各州议会都实行两院制。

昆士兰州在1922年废除了上议院。

在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州,下议院被称为立法会议,在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州,下议院称为众议院。

五个州的上议院都称为立法委员会。

教育、运输、执法、卫生和农业由各州自行管理。

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不尽相同。

一般说来,它们负责:城镇规划;管理公园、娱乐场所、游泳池、公共图书馆和社区中心;公路、街道和桥梁的建筑与维修;供水、污水和排水系统;公共健康与卫生;建筑监督,度量衡和其他规章。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澳大利亚政治体制是一个以立宪君主制为基础的联邦制度。

它由议会制度、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组成,保障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确保了民主和法治的运行。

本文将从澳大利亚政府的组成、制度特点和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澳大利亚政治体制。

1. 联邦制度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组成。

在澳大利亚宪法中,国家和州之间的权力划分清晰,且各自保留了一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国家事务,但中央政府在特定领域具有主导权。

这种联邦制度的安排保证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使澳大利亚政治体制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2. 立宪君主制澳大利亚政治体制的元首是英国君主,目前是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虽然君主在政治决策方面的实际权力有限,但她仍然担任国家事务的象征性角色,并行使一些象征性的职权。

澳大利亚的实际行政权和立法权由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行使。

3. 议会制度澳大利亚的议会制度是国家决策的核心。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拥有相等权力的代表各州和领地的议员组成,确保了各州和领地在国家事务中的平等地位。

众议院由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议员组成,行使重要的立法和行政职能。

议会是制定和审查法律的唯一机构,同时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

政府机构必须通过议会的批准才能制定新的法律或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

议会的议员通过辩论和投票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做出决策,从而确保多元化的意见被充分考虑。

4. 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由由首相领导的内阁和各部门组成。

首相是在众议院中获得多数支持的议员担任的,由总督委任。

内阁成员由政府中的高级官员担任,并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各部门则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事务,如贸易、教育、卫生等。

行政机构的运作依赖于澳大利亚政府公共服务员队伍。

他们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负责实施政府政策并提供各种服务。

他们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遵守公正、公正和独立的原则,以保证政府的决策在民众利益和法律框架内得到执行。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是一个拥有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相互独立。

其中,立法权和审判权在澳大利亚的划分和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立法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和修改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而各个州政府则负责制定针对自身地区的法律。

这种划分保证了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具有联邦和地方两个层面。

立法权的行使主要通过议会进行。

澳大利亚的联邦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们共同制定和修改法律。

参议院代表州政府利益,众议院代表公民利益。

这种设立双重机构的方式旨在确保各方利益能得到平衡和考虑。

审判权的划分澳大利亚的审判权由各级法院行使,主要包括联邦法院和各个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负责处理与联邦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而州和领地的最高法院则负责处理与州政府和领地政府有关的法律事务。

审判权的独立性是澳大利亚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能够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客观的裁决。

澳大利亚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了法官的独立地位,并规定了其职权和权力的范围。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

行使不同的权力的机构相互制衡,避免了某一权力过于集中,促进了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权分立体制还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审判机关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为公民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维护了权益和正义。

总结而言,澳大利亚的三权分立体制将立法权和审判权划分并独立行使,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民主,并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机制。

这是澳大利亚法治和民主制度成功运行的重要基石。

澳洲土著地位的立法承认

澳洲土著地位的立法承认

澳洲土著地位的立法承认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16期文·图/梁晓轩澳大利亚政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有关土著人的立法,其内容包含土著人土地权益、教育和文化权利。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于土著之地位的承认,即承认土著为澳大利亚的第一代居民。

以此为契机,澳洲土著的权利保障逐渐上升到身份认同这一层面。

这一方面是澳工党执政政策的进一步延续,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澳大利亚主流社会为构建一个更加“团结”的澳大利亚的持续努力。

澳洲土著居民地位从此翻开崭新的篇章2013年2月13日,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众议院进行投票表决,颁布了一项新法案,官方正式承认了澳大利亚土著人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是澳大利亚的第一代居民。

这被评价为是澳大利亚准备修改宪法,以期承认有“棕色人种”之称的澳洲土著为“第一代”澳大利亚人的过渡性法案。

据称,该法案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其一,规定了两年期限的“落日条款”:要求澳立法机关在条款期限内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公投,进而修改宪法、在宪法层面上承认澳大利亚土著人的地位,这实际上为澳官方承认土著地位的最晚期限。

其二,要求澳政府承诺在宪法基础上承认土著人的声明和一份承认澳大利亚土著人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为澳大利亚第一批居民的独立声明。

澳洲土著:历史上曾“ 被偷走的一代”“被偷走的一代”是20世纪初澳政府推行的“白澳政策”的一部分。

白澳政策是以维护欧洲裔种族“纯洁”为目的的澳政府当局的“集体发声”。

其内容明显带有种族歧视色彩,即所谓“为了保证澳洲一直不受低等人种的污染和劣化”,实施任何必要措施以阻止非白种人移民并针对本土非白种人采取若干限制、驱逐及“同化”政策。

所谓“被偷走的一代”就是澳大利亚政府对于澳洲土著居民所采取的同化措施的一部分。

1910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一项针对本土土著尤其是混血土著的“同化”政策。

当局以改善土著儿童生活为由,规定澳政府(土著事务部门)可以随意从土著家庭中“带走”混血土著儿童,将他们集中在“土著儿童训练营”以及保育所等处,不允许讲土著语,只允许说英语,在宗教、文化层面上宣扬基督教与白人文化,同时单方面终止土著儿童与其血亲的亲属关系,禁止土著人之间的亲属往来。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改革及现状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改革及现状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改革及现状一、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体系澳大利亚面积768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000万。

独立前一直的是英国的殖民地。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案》于1900年获英国批准,1901年1月1日生效。

联邦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澳大利亚的正式独立,并成为英国的自治领加入英联邦,尊英国女王为其法定国家元首,另择总督代表女王在行使权力。

1931年,澳大利亚依据英国议会通过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始获独立的内政、外交主权,但直到1986年,英国女王才签署《与澳大利亚关系法》,给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终审权。

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体系分为联邦、州(领土或地区)及地方(市镇)三级。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的州级地方政府变化不大,共有从殖民时期就有的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等6个州和独立后成立的北方领土(1978年)和首都特区(1988年)组成。

澳大利亚各州政府的结构大多参照了联邦政府的形式,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组成,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既互相监督又互相联系。

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各州都设有英国女王直接任命的州总督,行政权归州总理领导下的内阁。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经历了改革,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权责的重新划分问题。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实行中央集权政治模式,但随着社会事物复杂程度的加深,集权主义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这不仅带来腐败、专制和低效,而且造成严重的区域发展不平衡。

因此在80年代后期,澳大利亚开始改变这种状况,在霍克政府执政期间,正式调整了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下放联邦政府的社会福利、教育等领域的权利责任,实行社区参与体制。

二、澳大利亚政府机构改革首先,20世纪80年代初,澳大利亚的公共行政仍然保持着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务官与各常任文官分离,常任文官(公务员)严格恪守政治中立和职务终身制。

行政系统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和集权化控制。

传统公共行政以管制经济和由政府部门提供一切公共服务(即福利国家)为特征,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学习要点

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学习要点

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学习要点本文旨在总结最新《澳大利亚宪法》的研究要点,以帮助读者快速了解该宪法的重要内容和相关知识。

1. 宪法起源与意义最新《澳大利亚宪法》于1901年1月1日生效,是澳大利亚的根本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了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和权力分配,并确立了澳大利亚的联邦制度。

2. 宪法的基本原则澳大利亚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民主制度、司法独立、联邦制度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

3. 宪法的结构和内容澳大利亚宪法分为八个章节,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规定和安排。

其中,第一章规定了联邦制度、立法机构和国家政府的职责;第二章规定了州政府和立法机构的职责;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了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等。

4. 宪法修正与解释澳大利亚宪法可以通过修正案进行修改,修正案须经全国公民投票批准后方可生效。

同时,宪法的解释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其判决具有约束力。

5.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澳大利亚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宗教自由、人权保护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基本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6. 宪法对政府权力的制衡澳大利亚宪法通过设立不同的政府机构和相应的权力分配,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制衡。

这确保了各个政府机构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制约,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发生。

7. 宪法对领土和资源的管理澳大利亚宪法对澳大利亚的领土和资源的管理提供了相关规定,包括对州的权力分配、财政和资源分配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澳大利亚内部的统一和公正。

8. 宪法的适用和修订澳大利亚宪法适用于整个澳大利亚领土和所有公民。

修订宪法须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上述为根据最新《澳大利亚宪法》的研究要点总结,希望能帮助读者快速了解该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为总结,详情请参阅原文及具体法律条文,本文不引用无法证实的内容。

参考文献:。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引言澳大利亚是一个民主国家,其法律制度是其政治和社会体系的基石。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由联邦和州立法机构以及法院系统组成。

本文将探讨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

一、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制度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基于联邦制度,这意味着权力被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个州政府之间。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由澳大利亚国会制定,其中包括宪法、法律和法令。

澳大利亚国会由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众议院)组成,两院共同制定和修改法律。

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法律。

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宪法的约束。

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并确立了澳大利亚的政治和法律框架。

宪法也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二、澳大利亚的州立法制度除了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外,各个州和领地也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法律制度。

各州和领地的立法机构由州议会或领地议会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修改州立法。

州立法的主要领域包括教育、卫生、保护环境、交通、土地使用和开发等。

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在法律制定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它们的权力受到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限制。

三、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是其法律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处理联邦法律事务。

各州和领地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负责处理州立法律事务。

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分为几个层次。

最低一级是州和领地的本地法院,负责处理日常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在州级法院上方是各州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更严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决与联邦法律有关的争议和案件。

四、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特点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普通法体系:澳大利亚采用英国传统的普通法体系。

这意味着法律通过先例来建立和解释。

2. 法律的平等: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司法独立:澳大利亚的司法系统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影响。

澳大利亚土著人

澳大利亚土著人

澳大利亚土著人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40,000多年前,土着居民定居澳大利亚大陆。

他们与世界上的其它地方完全隔绝,以打猎和采集为生。

十八世纪时,欧洲人来到这里,强迫土着人离开他们的领土。

现在,许多土着在白人社会里感到孤立,但他们仍努力维护他们部族的个性。

澳大利亚土着人是澳大利亚最早的居民,他们属游牧民族,没有固定的居住点,分散在整个澳大利亚,在欧洲人占领澳大利亚之前,共有 500 多个部落,人数达七十五万之多。

来源分布土着是澳大利亚最早的居民,但却并不是真的”土”生”土”长。

澳大利亚的土着也是外来移民。

关于澳大利亚土着的来源,最早的猜想是”非洲人种说”。

1839年,英国爵士罗伯特·菲茨罗伊郑重其事地在宴会上向来宾宣布他的重大发现:澳洲土着来自非洲。

他认为,无论从肤色还是体形来看,澳洲土着和非洲黑人并无二致。

至于途径嘛,爵士用餐巾抹了抹嘴,指着不远处一叶扁舟说,或许是乘船偶然被风刮来的。

罗伯特爵士的猜想在英国掀起了一阵土着研究热。

1847年,普查里德博士对此提出了疑问:一来,靠海风将非洲黑人吹到澳洲简直不可想象:二来,黑人和土着之间并不完全相同,比如脸形、毛发等。

比较可信的说法是:最早的土着居民在最近的—次冰期时来到澳大利亚,当时的海平面较低,故他们能够通过大陆桥和小片的水域来到这里。

随着冰川消融,海平面再次上升,该大陆被完全隔离。

最初,人们沿海岸和河流而定居.后来逐渐移居到大陆各地。

土着的人种归属在大洋洲诸岛和东南亚一带的尼格利陀人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入了其他人种的基因,包括高加索暗色人种、斯里兰卡的唯达人、日本的阿伊努人、印度的托达人,甚至中国的苗族也融入其中。

生活习惯土着人传统上以打猎和采集为生。

他们属于游牧人口,游牧地域很广,在水源附近搭起临时帐篷,食物耗尽后便再次迁移。

他们与别的部落进行贸易,交换商品,如矛等。

澳大利亚法律案例解析(3篇)

澳大利亚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澳大利亚作为全球法治国家的典范,其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公正性而著称。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澳大利亚法律案例,解析澳大利亚法律的特点及其运作机制,以期对澳大利亚法律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案例一:泰勒诉联邦政府案(Taylor v. The Queen)1. 案件背景泰勒诉联邦政府案是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例。

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项法案,规定联邦法院可以受理涉及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

然而,泰勒认为该法案违反了宪法,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过程在审理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71条进行了解释。

该条款规定,联邦法院可以受理涉及联邦法律、条约或宪法问题的案件。

法院认为,国家利益案件属于宪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因此联邦政府制定的法案并未违反宪法。

3. 案件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联邦政府胜诉,维持了该法案的合法性。

此案对澳大利亚宪法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4. 案例解析泰勒诉联邦政府案反映了澳大利亚法律体系在宪法解释方面的特点。

澳大利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审理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时,法院会严格遵循宪法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案例二:斯旺诉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案(Swan v. The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1. 案件背景斯旺诉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案是一起涉及地方立法权的案例。

2004年,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制定了一项法案,规定该州境内所有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然而,斯旺认为该法案违反了宪法规定的联邦立法权,并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过程在审理过程中,高等法院对宪法第51条进行了解释。

该条款规定,联邦立法权包括涉及贸易、商业、税收、邮政等事项。

法院认为,烟草广告属于商业范畴,因此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制定的法案违反了宪法规定的联邦立法权。

3. 案件结果高等法院判决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败诉,要求其修改法案。

澳大利亚宪法

澳大利亚宪法

各州议会可以为该州制定法律以规定选举参议员的时间和场所。
第十条 除国会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宪法,各州应尽可能地将目前实行的涉及其州议会各院议员选举的法律适用于该州的参议员的选举中。
第十一条 无论何州的参议员是否缺席,参议院均可开始处理事务。
第十二条 州督在该州选举参议员时应发布令状。在解散参议院的情况下,令状应在从解散声明时的十天之内发出。
第一条 联邦的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并由此以后称之为“国会”或“联邦国会”。
第二条 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尊贵女王在联邦的代表,在女王恩准的期间,有权按照本宪法在联邦享有和行使由尊贵的女王陛下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除国会有另外的规定,每年应从联邦固定的税收中要支付作为总督的年薪,其数额为一万英镑。
第十六条 参议员的资格应当与众议院议员的资格相同。
第十七条 在参议院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应选择一名参议员作为参议院议长;并且一旦议长空缺,应立即再次选择一名参议员作为议长。
如果议长的参议员资格消失,其议长职务亦应消失。参议院通过投票可以罢免议长的职务,参议员也可以通过致函总督,辞去其议长或议席。
第七条 参议院应由每个州的参议员组成。除非国会另有规定,每个州作为一个选区,由州的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
在联邦国会另有规定之前,对于昆士兰州,如果该州为联邦的创始州,其州议会可以制定法律并将州分为数个部分并决定每部分应选出的参议员人数。在无此法律之前,州应作为一个选区。
在国会另有规定之前,每个创始州应有六名参议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来增减每个州的参议员数,但各创始州之间的平等代表权应予以维持且各州不得少于参议员人数六名。
“创始州”是指那些在建立联邦时已作为联邦一部分的那些州。

2017十大宪法事例

2017十大宪法事例

2017十大宪法事例2017年是宪法事例丰富多彩的一年,许多重要的宪法事件发生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2017年十大宪法事例:1. 美国旅行禁令:特朗普政府发布了一项旅行禁令,禁止来自一些穆斯林国家的人入境美国。

这一举措引发了激烈争议,被指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自由权。

2.英国脱欧:英国举行了脱欧公投,决定退出欧盟。

这一决定引发了对英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3.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加泰罗尼亚地区举行了独立公投,引发了西班牙政府的强烈反对。

这一事件涉及到西班牙宪法中关于地区自治和独立权利的规定。

4. 印度同性恋合法化: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合法化,废除了印度刑法中关于同性性行为的禁令。

这一裁决被视为对印度宪法中平等权利和个人自由的重大胜利。

5. 法国总统选举:法国举行了总统选举,马克龙当选为新一任总统。

这一事件涉及到法国宪法中关于选举和政治权力的规定。

6. 委内瑞拉宪法危机:委内瑞拉政府试图修改宪法,引发了大规模抗议和社会动荡。

这一事件涉及到委内瑞拉宪法中关于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的规定。

7. 韩国总统弹劾案:韩国总统朴槿惠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腐败被弹劾下台。

这一事件涉及到韩国宪法中关于总统职责和违反宪法行为的规定。

8. 肯尼亚总统选举:肯尼亚举行了总统选举,但结果被最高法院撤销并要求重新选举。

这一事件涉及到肯尼亚宪法中关于选举公正和司法独立的规定。

9. 中国香港“港独”争议:香港出现了一系列“港独”言论和活动,引发了对香港基本法和中国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

10. 澳大利亚同性婚姻合法化:澳大利亚举行了同性婚姻公投,结果表明大多数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这一事件涉及到澳大利亚宪法中关于平等权利和婚姻自由的规定。

这些宪法事例在2017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宗教自由、地区自治、平等权利、选举公正等重要宪法原则。

它们不仅对各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我们深入理解和研究宪法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

澳大利亚政治与经济

澳大利亚政治与经济

胡 锦 涛 会 见 澳 大 利 亚 总 理 陆 克 文
澳大利亚元概述
澳元是澳大利亚联邦的法定 澳元是澳大利亚联邦的法定 澳大利亚 货币, 货币,由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 发行,目前澳大利亚流通的有5、 发行,目前澳大利亚流通的有 、 10、20、50、100元面额的纸币, 元面额的纸币, 、 、 、 元面额的纸币 另有1、 、 、 、 、 分铸 另有 、2、5、10、20、50分铸 其进位是1澳元等于 澳元等于100分 币,其进位是 澳元等于 分 (Cents)。 )。
政党
• (1)自由党 自由党(Liberal Party):1944年成立,前身是 年成立, 自由党 : 年成立 前身是1931年 年 成立的澳大利亚联合党。主要代表工商业主利益, 成立的澳大利亚联合党。主要代表工商业主利益,曾多次 执政,并于1996年3月起与国家党联合执政。现任领袖约 月起与国家党联合执政。 执政,并于 年 月起与国家党联合执政 翰·霍华德 霍华德 • (2)国家党 国家党(National Party):1918年成立,原称乡村党, 年成立, 国家党 : 年成立 原称乡村党, 后称国家乡村党, 年改用现名, 后称国家乡村党,1982年改用现名,势力范围主要在农 年改用现名 村地区,代表农场主利益,现与自由党联合执政。 村地区,代表农场主利益,现与自由党联合执政。现任领 袖马克·维尔 维尔。 袖马克 维尔。 • (3)澳大利亚工党 澳大利亚工党(Australian Labour Party):1891年成 澳大利亚工党 : 年成 为澳最大政党,与工会关系密切, 立,为澳最大政党,与工会关系密切,主要代表劳工阶层 利益。 年以来曾11次执政 利益。自1940年以来曾 次执政。现任领袖陆克文。 年以来曾 次执政。现任领袖陆克文。 • 其他小党有民主党、绿党、家庭第一党、无核澳大利亚 其他小党有民主党、绿党、家庭第一党、 进步联盟党和澳大利亚共产党等。 党、进步联盟党和澳大利亚共产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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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欲改宪法承认土著人是澳最早居民
国际在线专稿:据英国《每日电讯报》1月19日报道,澳大利亚政府近日计划修改宪法,承认土著人和太平洋岛民是澳大利亚最早居民,并且废除宪法中允许种族歧视的条款。

澳大利亚总理朱莉娅·吉拉德(Julia Gillard)称:“现在是正确理解我们的过去、修改宪法、打造一个更团结更和谐的国家的最佳时刻,但这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参与到政治中来,以最大程度的团结支持改变。

”她希望能在2013年大选前举行公投,但她承认,获得所有政党支持是公投成功的关键。

反对党领导人托尼·艾伯特(Tony Abbott)也说:“《权力法案》中的某些条款有些保守,我们必须接受数百万澳大利亚人的意见,他们希望并梦想从宪法上承认土著人。


据悉,澳大利亚政府一直在努力解决大约50万土著人面临的困难,包括高贫困率、社会机能失调以及目无法纪等。

1999年,澳大利亚曾举行公投改变宪法,承认土著人和托里斯海峡岛民(Torres Strait)是澳大利亚最早居民,但公投失败。

由土著人和非土著人律师、政治家、社区领袖和学者组成的专家组,正寻求避免类似失败。

这些专家日前提交的300多页报告称,必须以宪法的形式承认土著人的地位。

议会应该修改宪法克服土著人面临的不利境地、废除歧视、保护任何群体的文化、语言以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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