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方法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就相当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一览表适用案件计算方法法律依据(实施时间 )一、在生产经营中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投机倒把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违法违章法违章案件非法所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案件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通知( 1989.12.1 )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工商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可依据《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局关于查处无照经查处无照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营违法违章案件非经营违法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法所得计算方法问违章案件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管理题的答复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1994.12.20 )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倒卖票证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案件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题的批复(1990.3.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委托加工局关于查处委托加经营中违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法经济案法所得。
案件违法所得计算件问题的答复(1997.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制造、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局关于查处制造、销销售假冒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件违法所得计算问案件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价格违法怎么处罚
价格违法怎么处罚价格违法⾏为是指公民、法⼈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为。
价格违法怎么处罚?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价格违法怎么处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四条所列⾏为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四条所列⾏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有本法第⼗四条第(⼀)项、第(⼆)项所列⾏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价格欺诈⾏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为是指经营者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的⾏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愿、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价格欺诈⾏为:(⼀)标价签、价⽬表等所标⽰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交易场所同时使⽤两种标价签或者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价进⾏结算的;(三)使⽤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字、图⽚、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与其交易的;(四)标⽰的市场最低价、出⼚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依据或者⽆从⽐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或者含糊标⽰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货值金额是计算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案件罚款金额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货值金额食品安全案件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
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
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餐饮管理违法案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违法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价格法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理解
价格法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理解今天在《市监云法》公众号看到一个价格违法案例——(2021)渝01行终213号——被法院判决撤销重做,市场监管局败的真是冤。
某幼儿园以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多收伙食费41400元,根据市场监管局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了款。
市场监管局按照“有违法所得的罚则”,责令改正,罚款12万元。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应按照“无违法所得的罚则”处罚。
一、什么叫按照“有违法所得的罚则”?看《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蓝字部分就是“有违法所得的罚则”,绿字部分就是“无违法所得的罚则”。
两者有什么区别?计算方式不一样,前者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后者的具体罚款数额不在《价格法》,而是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种计算方式,哪个重?如果用下限比,前者为0,后者起步5万,后者重。
如果用上限来比,当违法所得小于10万的时候,还是后者重;如果违法所得大于10万,后者才轻。
本案违法所得(即多收价款)为41400元,低于10万,按理说,不论比下限,还是比上限,都是按“有违法所得的罚则”罚得轻,市场监管局也是这样罚的,所以我有两个百思不得其解:一是为什么当事人还要上诉?可能是当事人认为罚12万太多了,既然已经全额退还了多收价款,应该少罚点儿——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应该没有想要适用“无违法所得的罚则”的意思。
二是法院的思路清奇:认为全额退了多收价款,就是无违法所得,应该按“无违法所得的罚则”处罚——虽然这样可能处罚更重。
二、法院的思路清奇在哪?法院认为,行政调查阶段的多收价款,系违法行为人客观上存在的违法所得,但并非等同于执法定性阶段的违法所得。
经营者在限定期限内全部退还多收价款的,则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1、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X销售单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X进货单价,这么计算违法经营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又该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对于违法经营额,或者称非法经营额,就一般情况讲,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算术变换得出违法经营额。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
因为: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两边加上“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2)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因为: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
(3)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因为: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对照确定或者修改上述计算公式。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就另有规定。
2、违反产品质量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产品质量法》使用的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概念。
关于计算方式,《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该规定,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标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购进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试行)第一类违法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和服务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然而,你是否曾遇到过价格不合理、被商家欺诈或者价格行为不规范的情况?这背后可能涉及到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多种多样,比如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等。
当这些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时,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
这意味着要求违法经营者停止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比如,如果是因为标价不清晰导致的价格误解,那么就会责令经营者重新明确标价。
其次,会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经营者通过价格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
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有效剥夺违法者的非法收益,使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再者,还会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而定。
对于情节较轻的,罚款数额相对较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罚款数额会大幅增加,甚至可能达到违法所得的数倍。
除了上述常见的处罚方式,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这对于经营者来说是极为严厉的处罚,意味着其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资格。
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强,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
“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
“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看“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在涉烟违法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这几个有关价格定义的法律名词,当然,这几个名词在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那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新解释》)中它们的具体阐述和司法解释是什么呢?笔者就此问题,浅谈一下个人的理解,望各位同仁商榷。
一、首先看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一)、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关于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阐述与司法解释如下:1、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二)、2010年3月26日实行的《最新解释》中关于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阐述与司法解释如下:1、关于“销售金额”在《最新解释》中没有再作阐述与司法解释。
2、“货值金额”: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三)、《最新解释》与《纪要》中货值金额的区别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各自的价格确定顺序1、《纪要》:标价―市场中间价格-估价机构确定的价格;2、《最新解释》:实际销售价―零售价格-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解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解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解答就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解答,希望大家喜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价格是一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元素。
无论是购买日常用品、享受服务,还是进行大宗消费,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着我们的消费体验和经济利益。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哄抬价格。
在某些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一些商家趁机大幅提高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商品的价格,获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更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难。
其次是价格欺诈。
这包括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
比如,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并非真实的原价,或者故意隐瞒重要的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再者是价格垄断。
一些企业通过联合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比如,某些公共服务行业未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消费者来说,它直接增加了消费成本,降低了生活质量。
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群体,价格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从市场角度来看,价格违法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那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企业可能会因为不正当竞争而受到冲击,影响整个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对于社会而言,价格违法行为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有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
加大执法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点监控。
同时,要完善价格法律法规,明确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为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监督检查方法
PRICE AND MARKET实践探索39《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逐步实现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管理体制,除极少数品种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绝大部分由商户自主定价。
价格体制机制的变革在给市场带来自由和生机的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其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无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自制标签,或货签不对位,或标示不清等等,伺机牟取不正当利润。
二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如有的乡镇村的卫生室、药店,对国家和省定价药品不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销售,或采取擅自定价销售,或采取随意超出国家规定的差率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不执行政府临时紧急价格措施。
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价格紧急措施,置若罔闻、阳奉阴违,故意拖延、拒绝执行,以便从中牟利。
四是不执行审批备案制度。
对产品的出厂价格不按规定到价格部门备案,不经成本审核,擅自超过规定制定出厂价格,导致产品成本价格虚高,最终损害群众利益。
五是哄抬价格。
散布不实信息,或借口物资紧缺,供应不足等,趁机抬高物价,如散布食盐供应紧缺,供应中断,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大量购买食盐,造成正常的食盐购销秩序混乱、结构性供应不足,趁机涨价从中渔利。
六是价格欺诈。
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价外加价,虚构进价成本或销售原价,以大降价、大处理、大甩卖、出血价、跳楼价等迷惑群众的方式,或故意放大优惠措施的幅度和范围等手段,诱人与之交易后附加多项条件,从中渔利。
七是囤积居奇或利用行业垄断控制市场价格。
某些资源性产品如石油,私营销售机构表面上按国家指导价销售,其自定销售数量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暗地里却以超出国家规定价格敞开销售,其所卖的货物大部分是从国有单位购进。
此外,某些日常生活消费品在少数企业和人员的恶意操作下,囤积居奇,利用自身优势,随意抬高价格,牟取不法的超高额利益。
如年以来的绿豆、大蒜价格,在人为和少数机构的操纵下一路飙升,达到疯涨地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推动经济的发展的动⼒之⼀就是消费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的法律专门出台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就是对消费者进⾏的倾斜性保护。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消法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标准
1、违法⽣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4、为违法⾏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
5、传销违法活动中,拉⼈头、骗取⼊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的全部收⼊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收⼊扣除⽣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收⼊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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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产品质量法(节选)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发布时间:2012-11-23 来源:郑州市物价局第一条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多收价款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数量;(二)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
第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二)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的上限))×数量;(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五)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六)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七)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八)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九)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
(市场-定价策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违法所得贸易结算价格评估
违法所得贸易结算价格评估市场价格执法实践中,研判违法所得有无,关键是看“要不要计算”和“能不能计算”。
比如是否需要通过行政强制力废止原交易合同,让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经营者是否能够提供历史交易记录,是否促销期间没有成交。
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按无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可以计算应收与实收价款差额的情形应计算违法所得。
需要补充提醒的是,按照无违法所得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够与价格投诉调解过程中相关民事性补偿赔偿相混淆。
一是行政惩戒只是针对经营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行为瑕疵,市场监管部门事实上尊重并维护了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下订立的合同,不需要也不应当计算违法所得。
比如不明码标价,其行为本身并不影响交易双方合同的成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并且价格法的良善实施,应该是通过价格执法来维护市场契约精神等,而绝不是破坏合同意思自治及有效履行。
反过来说,假如借助行政强制力强行变更或废止合同让经营者退款,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白吃白喝白拿的结果,而这本身就不符合价格法关于公平、公正、合法等原则准则的要求。
二是经营者的标价瑕疵或者虚构、隐瞒的事项,是(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产地、规格、计量单位、促销原因等非价格因素,无法适用“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计算违法所得。
三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虚构、捏造“(广义的)被比较价格”(比如原价、打折基准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销售现价是醒目标示的,消费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以实际付款行动达成成交,符合合同意思自治。
换个视角来看,作为市场调节价商品或服务,各经营者(依据经营管理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制定的市场销售价格五花八门且动态调整,无法固定或确定(正品或瑕疵状态下的)涉案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执行的价格”。
行政处罚的幅度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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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有无研判和数值计算,是每一起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面对的。
上海是采取“折中”立场,即根据违法行为属性、证据调查实际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做法介绍如下:违法所得确定的原则性要求
市场价格执法实践中,研判违法所得有无,关键是看“要不要计算”和“能不能计算”。
比如是否需要通过行政强制力废止原交易合同,让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经营者是否能够提供历史交易记录,是否促销期间没有成交。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此有着“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就要计算并予以没收;无法计算的也要说明理由”等总体性要求。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指南》(沪价检〔2016〕7号)第4条也明确要求在查处过程中,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按无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可以计算应收与实收价款差额的情形应计算违法所得。
需要补充提醒的是,按照无违法所得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够与价格投诉调解过程中相关民事性补偿赔偿相混淆。
无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例举第一,常见的案情举例。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例:4月23日,某电商在天猫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促销商品未标明促价原因及促销期限的违法事实,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的罚款。
“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案例:1月中旬,某电商销售苹果手机时,
虚标划线价6888元,实际促销价6088元,存在“以无来源、无依据的划线价,作为对比价格标示”的误导性标价行为,被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第二,研判的主要理由。
一般情况下,以上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无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行政惩戒只是针对经营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行为瑕疵,市场监管部门事实上尊重并维护了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下订立的合同,不需要也不应当计算违法所得。
比如不明码标价,其行为本身并不影响交易双方合同的成立,《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并且《价格法》的良善实施,应该是通过价格执法来维护市场契约精神等,而绝不是破坏合同意思自治及有效履行。
反过来说,假如借助行政强制力强行变更或废止合同让经营者退款,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白吃白喝白拿的结果,而这本身就不符合《价格法》关于公平、公正、合法等原则准则的要求。
二是经营者的标价瑕疵或者虚构、隐瞒的事项,是(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产地、规格、计量单位、促销原因等非价格因素,无法适用“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计算违法所得。
三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虚构、捏造“(广义的)被比较价格”(比如原价、打折基准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销售现价是醒目标示的,消费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以实际付款行动达成成交,符合合同意思自治。
换个视角来看,作为市场调节价商品或服务,各经营者(依据经营管理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制定的市场销售价格五花八门且动态调整,无法
固定或确定(正品或瑕疵状态下的)涉案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执行的价格”。
第三,行政处罚的幅度。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违反“真实有依据”、经营者明知故犯等“实质性违法”行为,是市场价格执法应当且必须予以重点打击的。
5万至50万的自由裁量幅度,一般情况下,给足了从严从重处罚的威慑空间,执法人员应当在“衡平”理念的基础上妥善掌握处罚力度,牢固树立价格执法权威。
但与此同时,由于存在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等,必然会出现“违背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案件不同处罚”等现实问题。
对此,需要反复强调的是“自由裁量≠随意裁量”。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并且,行政处罚幅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活动已开展时间的长短、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商品的品种数量、促销期间已销售的商品数量和销售金额等因素。
有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例举第一,常见的案情举例。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案例:比如某宾馆在标示房价的基础上,未向客人明示收取服务费,在为客人拎取包裹、房间订餐、提供服装清洗时收取服务费;某饭店在客人结账时收取未标明的餐位费、开瓶费等;某大型超市清洁剂标价签价格为11元/盒,实际结算价13.2元/盒,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第二,研判的主要理由。
一般情况下,以上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有
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基于维护一般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强制力,在事实上变更或废止了当事双方原订立的不当合同,并要求商家就此进行多收价款(属于不当得利)的限期退还。
无论消费者在订立相关合同时,是出于被迫无奈(在事后提出价格投诉举报),还是出于自觉自愿。
第三,行政处罚的幅度。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有些执法人员认为“有违法所得”情形的处罚力度过轻,会助长经营者从事价格欺诈行为的气焰,降低价格执法的威慑力。
其实前述顾虑没有必要,因为行政处罚不是也不应该成为价格执法的根本目的和唯一手段,处罚额度不是也不应该成为衡量执法成效的唯一或主要标准。
价格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公开曝光、联合惩戒、责令停业整顿等多种方式方法。
与此同时,建议执法人员可以依据《价格法》第34条、35条等赋予的职权,一次性调取涉案商品或存在同类价格行为的其他商品近年来(在法定民事追溯期内的)的交易记录,一并予以计算违法所得并加以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价格执法实践中,任何价格违法行为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够也不应当简单刻板地生搬硬套某一既定标准。
相似的价格违法行为,放置在不同的案件情节之中,定性结果或处罚幅度等可能就会有所不同,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最大化地实现行政处罚的价值。
与此同时,市场价格执法是居中裁量民事价格纠纷,因此执法人员既不能偏向消费者,也不能偏袒企业,更不能为了执法人员自己的
目的或方便而下意识地选择性适用条款。
比如在经营者销售收入较大的情况下,为了增加罚款数额,而有意识地选择条款来没收所谓的“违法所得”;而在销售收入较小的情况下,有目的地选用“无违法所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