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所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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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的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

国家煤矿的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义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化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能够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对于全面制裁事故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经济处罚在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并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真正做到有责必罚、罚则有据。

二、实施经济处罚的重点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 含答案 (6)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 含答案 (6)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00题,50分)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A、5万元以上B、10万元以上C、20万元以上D、50万元以上答案B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答案C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A、董事长B、总经理C、实际控制人D、答案C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A、部门B、车间C、分厂D、车间、分厂、区队等答案D5“《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并经核查属实,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A、0.02B、0.03C、0.04D、0.05答案D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A、5000元以下B、一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下D、三万元以下答案D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62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71第六部分其他类186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6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2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5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 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警示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罚款金额也不同。

罚款金额一般为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按照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

3. 提请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紧急情况下存在的安全隐患,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整顿,直到消除隐患为止。

4.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6.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责令改正、公告曝光等。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吊销企业法人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

总之,我国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了多种处罚措施,以此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予违法行为以严厉的惩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1、安全生产现场处罚有哪些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抄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度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2、国务院297号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处罚条例。

e68a847a643133333762623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明确了相应的罚款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的相关内容。

二、罚款范围1. 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三十三)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二是增加了适用罚款处罚的情形。

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者出租时严格遵守本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这里所说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指不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是指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承租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20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20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20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违章违规处罚细则如下: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和条件施工的,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并责令停工整顿。

2. 无资质或使用过期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处罚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3倍,并责令停工整顿。

3. 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不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罚款金额在合同价款的3-10%之间,并责令改正和整顿。

4. 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故停工或停工期间不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等,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罚款金额从合同价款的1-3%之间,并责令改正。

5. 严重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的后果和损失程度,可能会被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高额罚款。

6. 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对违法行为单位罚款金额从欠薪金额的5-10倍,并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违章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细则,实际处罚情况可能会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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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解读与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解读与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解读与解析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本条是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出具虚假证明。

(三)责任形式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1)行政处罚。

具体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还应当吊销其相应的资质,不得再继续从事有关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将原来规定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修改为“吊销其相应资质”,这样更为准确。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本条中原来规定的罚款数额。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正当原则;(一)公平公正公XX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法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制定《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也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及《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分级裁量原则,对具体法律条文描述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裁量阶次,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列出具体行为表现。

不得将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等法定情节作为设定相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选择等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的因素。

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定明确,不需要细化的,可以原文收录。

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各自的定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扩展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作者: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处杨屹洲来源:舟山安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68个条文,相比原办法也就是1号令共78个条文减少10个,但新办法从执法实践出发,对1号令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无论在处罚种类还是在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可操作性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全文新增及修改条文大大小小有50处之多。

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共删简20个条文(比如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国务院第493号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质量高出1号令。

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具体介绍如下: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新增加的第(四)项"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出自《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掌握。

为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为发证机关,此外,还在该款中增加了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的内容。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这主要是鉴于在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法》中出现的“现场处理措施”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以前我们也向省局提出过,我们市局在实践操作上已经将两者予以区分,只是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处于模糊状态,这次《办法》的出台使这个问题变得清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条第法》82 )四(第项
20号令第)38条第(三项
特种设备及危1.3运险物品的容品、输工具
运输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投入使用的。
营经生产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元。
《许可证条例》第2条
《许可证条条19第例》
号令第10条48
- 2 -
类别
项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资格
许可证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矿山企业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并处四十万元罚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条例》第13
《许可证条第21条例》第二款
44号令第9条
一资质资格
1.5安全生产许可证
及未时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申请、
学险危化品生产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为十个工作日,并处一万元罚款。▲
学危化险企生品产业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10号令第2、条第1条款、第6 11至第条
第号令10条45
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若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就要依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处罚的相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一、对于单位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1. 警告。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 罚款。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情况,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停生产。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责令暂停生产整顿,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责令重新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恢复生产。

4. 吊销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重新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

二、对于个人来说,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1. 警告。

对于个人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指出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限期改正。

2. 罚款。

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或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3.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对于个人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权利。

4. 管制。

对于个人实施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管制。

管制时间为三年以内。

总之,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有较重处罚情节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7万元的罚款。
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9.5万元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有一般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有较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0【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7年1月12日省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00七年二月十日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给予配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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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概念,国家还没有明确权威的规定,所以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界定,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来说,有必要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概念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来源:考试大
一、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才是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非法财物是指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这里的违禁物品是指法律法规严禁生产、销售、储存的物品,如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等。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二、适用范围
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适应范围是什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为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审批进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活动;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活动;
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活动;
5、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活动。

三、重视取证环节
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全面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的每一项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从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出发,倾听群众和与案件相关人的意见和反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做到证据确凿。

四、计算方法来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主要涉及违法生产、违法经营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所获财产的计算。

到目前为止,根据国家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违法所得的界定有两种:
一种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包括成本和税收在内的全部违法财产,实际可操作性比较强。

另一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由于成本的核算比较困难,这就给计算违法所得带来一定的难度。

违法所得界定的不同就意味着计算方法的不同。

司法部门和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台了违法所得的有关规定。

两高
院于1989年至1998年其间相继出台了有关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方法。

原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农业部于1989年至1999年其间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作为安监部门是否可参照有关部门出台的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方法并结合实际来进行计算?譬如非法发包或者出租、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较适合倾向第一种界定,以发包、租赁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上已收取的全部金额作为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的违法行为较适合倾向第二种界定,以获利部分作为违法所得,成本的核算有困难时,宜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

通过以上探讨,认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及时出台有关对违法所得的明确规定,以增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目前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应该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司法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既严格依法行政,又合情合理,本着为基层单位热情服务宗旨,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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