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有关处罚文书中表述违法所得等数额计算过程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1.24
•【文号】中办发〔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1.24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二、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朱和庆、周川、李梦龙(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背景和过程: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故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容易发生性质变异,并随之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实践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社会各界和一线政法单位对此反映强烈。
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缺乏明确、统一认定标准,是否应对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将“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规定,在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
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方法质疑
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方法质疑
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近来各级媒体对此有不少讨论,许多人发表了不少好的意见和见解。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过去的司法解释甚至还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就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和计算标准问题,对于保证执法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医药报》曾于2003年11月29日法治天地中的各抒己见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展开了讨论,有“不应扣除成本说”、“区别对待说”和“扣除成本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年第二期也发表了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陈向阳同志的《药械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如何界定?》一文,但陈向阳同志一文基本上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李利同志撰写的《部门利益与法制统一—部分药监部门对“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质疑》(/faxuejieti/xz/200508/20050829194751.htm,发表于2005年8月29日)文章一致,大多内容雷同。笔者对“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方法认同不应扣除成本说,以下谈谈几点粗浅的见解,望批评指正。
一、关于不应扣除成本说。该种观点主张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收入计算。主要依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而“销售收入”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因而该规定认同违法所得就是违法销售收入。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1989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中说明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卫生部于1992年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由于该规定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8号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取代,因而自然废止。但局令38号并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原卫生部的规定仍然具有参考意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违法所得”含义的批复(浙食药监法[2005]40号)中明确:“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违法所得’含义解释的请示》(绍食药监[2005]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活动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计算。特此批复。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再如《农药管理条例》和对“违法所得”的解释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由于不应扣除成本说把违法收入全部没收,也有一定部门规章依据,且达到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不应扣除成本说更符合立法宗旨,切合药品执法实际。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回复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回复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量刑裁量的一种标准。其目的是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公平,确保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效果性。下面,我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问题。
1. 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处罚量刑的一种标准。它旨在确保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处罚,并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效果性。
2.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是什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通过制定裁量标准,使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裁量,避免主观随意和片面性,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2)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通过裁量标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性质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3)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裁量标准的建立和运用,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更加注重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任性性。
(4)增强行政执法的效果性:通过科学的裁量标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处罚量刑,以达到警示和震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3.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需要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裁量标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
有关规定汇总(上)
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
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
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及
完善建议
摘要:违法所得广泛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不同认定和处理,会产生不同的行政处罚效果。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
梳理,指出在其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建议,以利于没
收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弊端;建议
结合目前的行政处罚立法来看,还没有全面、准确的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
这让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结果存在差异,产生了不
少负面评价。因此,如何明确违法所得概念,统一违法所得标准,让违法所得适
用于相关规定更科学合理,在实践与理论上显得更加重要。
一、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我国法律中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没收违法所得是《行
政处罚法》中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但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并
没有对违法所得做出明确的定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于2021年7
月15日正式施行)虽然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
所取得的款项,但对于这一定义,到底是否应该包含成本等仍然存在争议,并在
学术界形成了利益说、收益说与财产说等观点。
本文更倾向于利润说,笔者主张违法所得首先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所获的
财物,其中成本不能当作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其表现形式不仅是货币,还有以货
币为衡量的实物、劳务、债务等形式。也就是说,违法所得应该是违法行为人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扣除成本后的货币化收入。
二、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妨害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不利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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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
建办法函〔2011〕2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吉建文〔2010〕86号)收悉。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部《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的复函(法工委发〔2011〕1号)转发你厅,请邀照执行。
附件:
1.法工委发〔2011〕1号
2.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你部2010年12月3日“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2011年1月4日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
建法函〔2010〕313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函来电,
请示对该法第六十四条中“违法收入”计算问题进行解释。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就是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收入;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违法建设工程的价格来确定;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应为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收入与工程成本差。我们认为,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坚持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目的。为此,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关于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问题
关于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问题
工商部门在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时, 经常会遇到需要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情况。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仅就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但是对如何收集相关证据来确认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以致基层执法人员在确定违法所得时常常感到无从下手。下面是笔者就相关知识结合自己在执法过程的实践对计算违法所得的认识和思考。
一、违法所得的计算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性
工商部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大多都有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违法所得XX倍的罚款”的规定。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种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中均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XX倍的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虚假广告案、非法经营案中,也有以“违法所得”金额作为是否移送标准的情形。不管是“没收”还是“罚款”,更或是涉嫌移送方面,违法所得的计算在工商部门的执法过程中都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而我们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往往是不规范的,究其原因除了没有认识到认定违法所得对于案件查办的重要性之外,更主要的原因还是执法人员对于认定和计算违法所得存有畏难情绪。
二、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但是违法所得究竟该如何计算却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在2008年11月21日之前作出过很多关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答复,有剔除生产成本的,也有无需剔除生产成本而以所有收入作为违法所得的。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确定了计算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金额确定问题及探讨
觉 . 巩 固 执 政 党 地 位 、 成 历 史 使 命 的 高 度 , 分 认 识 思 想 政 从 完 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广东省畜牧兽医局: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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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问题研究 [J], 宋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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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辉、石狮市公安局、王文铁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明辉、石狮市公安局、王文铁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
【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明辉;石狮市公安局;王文铁
【当事人】王明辉石狮市公安局王文铁
【当事人-个人】王明辉王文铁
【当事人-公司】石狮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明辉;王文铁
【被告】石狮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重新鉴定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王明辉不服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经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核查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二审审理中提出的问题在其上诉状中均已表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20年3月24日的鉴定结论,上诉人王明辉的伤情“已达轻微伤”、石狮市价格认定局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的石价认定[2017]3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被损毁财物直接损失价格为3497元。上述鉴定意见是有资格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上诉人王明辉如果对上述结论有异议,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告知书》和《价格认定结论书》指引的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和“在60日内向泉州市价格认定局提出复核申请”,而不是在诉讼阶段申请重新鉴定。既然在行政程序阶段,上诉人并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将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伤情及被损毁财物直接损失价格的依据,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同样,根据现有证据,原审第三人的行为亦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被上诉人石狮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2日接到上诉人王明辉的报案后,在第一时间对其询问中,上诉人并未陈述原审第三人王文铁有持刀情节,相关证人也没有看见王文铁有持刀行为,王文铁亦称其没有持械,上诉人主张持刀砸毁摩托车及砍坏防盗门缺乏事实依据。至于原审第三人王文铁是否损毁刘建国的财物,被上诉人是否对该行为行使处罚权,应当由刘建国本人维护权益,与上诉人王明辉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据此主张本案应当与刘建国财产被毁一事合并处理,缺乏依据。据此,被上诉人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石公(湖滨)行罚决字〔2020〕0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一、引言
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使用的法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执行,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三、基本要求
1. 文书格式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应使用标准的文书格式,包括标题、文号、文书、签发人、签发日期等要素。文书格式应统一、简洁、清晰,便于被执行人理解和接受。
2. 文字表述准确
行政处罚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准确、明确,不得模糊、含糊其辞。文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使用具有歧义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词语。
3. 事实和理由充分
行政处罚文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必须充分、准确地叙述,不能遗漏重要事实和理由,也不能含有虚假或不实的陈述。
4. 法律依据明确
行政处罚文书要明确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引用或滥用法律条文。
5. 处罚决定明确
行政处罚文书中应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包括罚款金额、行政拘留天数、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的具体内容。处罚决定应依法、合理,并且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6. 公告和送达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送达,公告和送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应合法、合理,确保被执行人能够及时收到文书并进行相应的申诉。
四、附则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使用行政处罚文书。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处罚文书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法的29条内容进
行解释和解读的法律文书。该解释旨在明确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行为主体予以经济处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行为。而《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主要围绕行政处罚的程序、证据、处罚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它明确了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确保其合理的申辩权利。此外,解释提出了行政机关需要在决定处罚前进行事实核实、证据收集、听证等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还对行政处罚的证据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解释强调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依法采用证据,并明确了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程序。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证据充分、准确、合法,避免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政。
此外,《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还对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了细致解释。
其中,解释明确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并规定了行政拘留和吊销许可证等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合理、合法和有效。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法29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加强行政处罚的监督和
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公民权益和法律公正。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要注重遵守法律法规,以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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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有关处罚文书中违法所得等数额计算过程表述的意见
各办案机构:
在进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时,发现部分办案机构没有表述对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非法经营额等数额的计算过程,不仅在对当事人送达的告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等外部文书中没有表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者相关审批表等内部文书中也不进行详细的表述计算过程,仅表述一个标明结果的数值,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相关救济权利的行使,也极易造成处罚决定数额计算的错误,同时也影响案件核审效率,现统一要求如下: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非法经营额等数额是违法事实的重要内容,如果这些数额是法律责任条款作为罚款或者没收的依据,能够计算的必须计算,并在相应的对内和对外文书中详细表述计算过程,对的确不能计算的,也要在相应的文书中详细说明不能计算的理由;如果这些数额不是法律责任条款作为罚款或者没收的依据,无需在对外文书中表述,但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对内文书中详细载明计算过程。
对能够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非法经营额等数额而不计算的,或者不说明不能计算的法定事由,仅仅简单表述一句“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就仅罚款了事的,属于典型的违法案件事实不清,法制机构将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在核审后一律作退回补正或者修正处理。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同时涉及商标、企业名称等侵权和损害消
费者权益案件,被侵权人一并提出行政调解而需要确定赔偿数额的,其在有关文书中的表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