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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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和民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案例和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2. 商业诋毁:指企业恶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3. 不正当比较广告: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使用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4. 侵犯商业秘密: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恶意串通垄断:指企业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者分割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行为等。

2. 民事赔偿: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执行。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刑事处罚、行政警告、暂扣相关证照等。

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错误比较等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

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

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在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中,竞争双方需遵循公平、诚信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和侵害他人权益。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目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和商业活动中,一方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种类及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指商业主体在广告、宣传资料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知。

2.侵犯商业秘密:指商业主体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3.恶意串通:指竞争主体通过合谋、价格垄断、限制交易条件等手段排除其他竞争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霸王条款:指一个市场主体由于占据垄断地位,在合同中将自身利益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加害其他竞争者。

5.商业诋毁:指商业主体通过恶意传媒报道、恶意宣传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三部分:民法典下的不正当竞争规定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关于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竞争双方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2.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商业主体和业务受委托人的义务,禁止泄露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3.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终止合同、要求返还支付款项、赔偿损失等多种法律后果。

4.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其他权益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部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我国采取了多项法律保护措施。

如何解读《药品管理法》中的违法所得

如何解读《药品管理法》中的违法所得

如何解读《药品管理法》中的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指的是什么呢,有人认为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全部营业收入~即包括成本和利润~其依据的是1989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中说明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以及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这就是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包括成本和获利的。

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违法所得?是要扣除成本的~即指营业获利部分。

其依据的是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在生产经营中~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所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1994年《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和1998年《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中均强调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这就意味着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针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认识不一的情况~《中国医药报》曾于2003年11月29日组织专版讨论~在这次讨论中~除有人坚持认为计算‚违法所得?应包括成本和获利外~也有人从国家法制统一方面考虑~认为‚违法所得?应扣除成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
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6.29
•【文号】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施行日期】1994.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罚款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罚款标准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罚款标准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药监部门“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

药监部门“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

药监部门“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关于违法所得问题,国家工商局早在1989年《关于投机倒把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此后,国家工商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均强调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执行”。

这就意味着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产生、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药监部门在“违法所得”含义上怎么认识?卫生部于1992年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已于2002年6月3日明令废止,“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代替”。

现在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说。

理由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中的药品是必须没收的,这里面就没有…返还‟其购进或制造这些药品所需的…成本‟的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当事人花100元购进假药来卖,若尚未卖出,全部假药依法是必须没收的,则当事人100元的成本就不存在了;若他已售出一半收入80元,则余下未售出的药品依法没收,假如我们“没收违法所得”仅没收其“利润”,则只能没收30元,按此计算,当事人将假药卖出比尚未卖出便被查处的情况不仅少损失了20元,而且还赚了30元的孽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本条包含二层意思。

其一是对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二是对被指定的经营者趁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涉及的购买者不止1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影响是很大的,往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引起购买者的强烈不满。

其他的经营者对此也有不满情绪。

因此,必须及时制止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继续蔓延。

该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这里的“停止违法行为”就是指不得继续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此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视不同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涉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情节轻重,可以考虑以下诸方面情况:实施该种行为的期限长短、影响的范围、采取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由于罚款数额在5万元--20万元之间,幅度较大,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罚款权时,应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对被指定的经营者,不追究法律责任。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违法所得,指销售被指定的商品所获得的利润,其计算方法,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判断某商品是质次价高的商品,在物价已放开的前提下,一般的商品已没有国家定价,不同的企业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价格是不完全一样的,不同的销售者的进货渠道不同,其零售价格也因此存在差异。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发表日期:2005年10月28日已经有655位读者读过此文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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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1999年11月29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应用实践。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效果、质量等,或者虚假宣传自己的荣誉、声誉、规模等,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2.侵犯商业秘密: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

3.恶意诋毁: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抹黑对手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4.不正当价格行为: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例如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

5.不正当竞争协议:指企业之间通过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达成不合理的商业协议,损害公平竞争。

二、处罚标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方式:1.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其中,罚款数额最高可达到违法所得的三倍。

2.民事赔偿: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以向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金额。

3.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如商业贿赂、商业诈骗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和罚金;对于商业诈骗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三、应用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有效地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产品质量法(节选)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案例: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是获金奖的畅销商品.曾为S公司代销过此种饲料的Ⅱ公司制作一批“泰美饲料800”编织袋,编制袋上印有虚构的Y市S公司名称、电话及电报挂号,其颜色、图案、设计、名称与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包装袋雷同。

Ⅱ公司将此种编织袋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造成S公司产品销售量大幅度下降.S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Ⅱ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I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的“泰美饲料800”;支付S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公开登报向S公司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前述案例中的Ⅱ公司假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民事责任案例: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

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

该名称的牌幅用“红兰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

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

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兰”三种颜色装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通过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业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惩罚措施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处罚金额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常见的处罚措施之一就是处罚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商业环境的损害程度进行确定。

通常,处罚金额会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并在一定的基数上给予相应的倍数处罚。

此外,罚款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者的经济实力进行调整,以确保惩罚能够产生威慑效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形式。

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

责令改正是针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整改,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

给予警告旨在警示违法行为者,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非法获利的一种追缴措施,以剥夺其非法利益。

罚款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者采取的措施,以限制其继续从事商业活动。

三、法律诉讼除了行政处罚,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要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进行惩罚。

通过法律诉讼,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诉讼的结果往往包括了金钱赔偿和损害赔偿,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四、公开曝光为了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些国家采取了公开曝光的措施来惩罚违法行为者。

公开曝光的方式可以是在媒体上公布违法行为者的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违法行为者的名单和处罚决定。

公开曝光不仅能让公众了解到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违法行为,而且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使其他企业引以为戒,遵守法律和法规。

五、刑事处罚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涉及犯罪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可能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依据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依据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依据是什么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各行各业当中,有一部分人员利用自己所谓的关系走后门,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更有甚者严重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大肆的对国家公职人员行贿,这都会依法收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的。

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是需要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依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依据是什么?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

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

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各类案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一、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五、企业登记管理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六、商标案件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七、广告违法案件违法所得及广告费计算方法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一、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公平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法处罚

公平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法处罚

公平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违法处罚公平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经济主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公平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应的违法处罚措施,以加深读者对该法律法规的理解。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形式,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公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2. 侵权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3. 欺骗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迷惑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公平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1. 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宣传、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声明等违背事实的宣传手法。

2. 不正当竞争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格抢占市场份额,排除其他经营者,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3. 商业贿赂:通过给予、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4. 恶意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导致不正当竞争。

5. 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将不相干产品捆绑销售,或无正当理由地拒绝与他人交易,限制市场竞争。

三、公平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处罚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违法处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对于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产停业:对于违法行为相对严重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停产停业措施,暂停或关闭其生产经营活动。

4.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可以予以没收,以防止违法行为者得利而不费任何代价。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标准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标准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之一借助于市场支配地位、技术优势、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优势条件,采取欺诈、贿赂、恶意诽谤、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损害了经济主体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令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在中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标准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标准。

下面将就这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欺骗消费者行为。

欺骗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价值等方面,通过虚假宣传、标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欺骗消费者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行为。

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诽谤其他经营者或者其商品或者服务,损害其商业信誉。

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同样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恶意比价行为。

恶意比价行为是指企业高价或者低价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无偿赠送商品行为。

无偿赠送商品行为是指企业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有偿赠送商品行为。

有偿赠送商品行为是指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与打击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与打击

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与打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与打击。

其中,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综合性民事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从事者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处理,下面将具体介绍其制裁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点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为争取商品销售市场份额,采取与道德伦理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不平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以不正当手段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公平的竞争。

3. 破坏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民法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民法典第七编第二十二章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者的界定,将其划分为七个具体类别,分别是:1. 侵犯商业秘密。

2. 捏造事实误导他人。

3. 巧取豪夺。

4. 损害商誉。

5. 恶意诋毁。

6. 商业诋毁。

7. 捕头竞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从事者,根据其具体情形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和打击手段。

对其中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追责。

三、民法典的制裁和打击措施1. 民事责任制裁: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后果,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制裁措施。

2. 行政处罚措施:对于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民事诉讼救济:受害经营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获取赔偿。

4. 刑事追责打击: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商标侵权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刑法规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追责,如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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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其含义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相同。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发表日期:2005年10月28日已经有655位读者读过此文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19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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