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

合集下载

卫生部批复汇总

卫生部批复汇总

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浙江省卫生厅:你省绍兴市卫生局来函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如何认定请示我部(绍市卫〔1998〕第327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

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

“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复卫生部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3.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四川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政发〔1998〕第012号)收悉。

关于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涉及对《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法工委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方可行医。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查
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1.25
•【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
•【施行日期】2010.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
有关事项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产品无证查处有关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09]549号)收悉。

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卫生部与质监部门对于食品添加剂监管各项制度正处于衔接中,预计衔接工作时间需到2010年底。

针对目前部分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其卫生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情况,建议对这部分企业暂不以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你局要以适当文书告知企业,督促其按《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精神,尽快就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和指定问题向卫生部门提出诉求。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适用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14
•【字号】陕食药监办函〔2017〕4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问题的复函
陕食药监办函〔2017〕432号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局于2017年9月4日印发的《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是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适用不同裁量标准的具体情形。

同时,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也都分别作了相关规定。

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裁量时,违法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等多种情节的,应当优先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衡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药监部门“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

药监部门“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

药监部门“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关于违法所得问题,国家工商局早在1989年《关于投机倒把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此后,国家工商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均强调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执行”。

这就意味着在工商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产生、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药监部门在“违法所得”含义上怎么认识?卫生部于1992年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已于2002年6月3日明令废止,“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代替”。

现在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说。

理由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中的药品是必须没收的,这里面就没有…返还‟其购进或制造这些药品所需的…成本‟的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当事人花100元购进假药来卖,若尚未卖出,全部假药依法是必须没收的,则当事人100元的成本就不存在了;若他已售出一半收入80元,则余下未售出的药品依法没收,假如我们“没收违法所得”仅没收其“利润”,则只能没收30元,按此计算,当事人将假药卖出比尚未卖出便被查处的情况不仅少损失了20元,而且还赚了30元的孽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1.03
•【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4号
•【施行日期】1997.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
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31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四条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尚未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据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

国家药监局药械批复、文件汇总

国家药监局药械批复、文件汇总

目录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 (3)关于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3)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4)关于空心胶囊有关问题的批复 (5)关于药品注射剂配注射器、输液器组合包装问题的复函 (6)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 (7)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远红外贴膏类产品注册问题的意见 (11)关于磁疗器具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11)关于远红外与磁疗相结合贴膏类等产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12)关于梅毒临床诊断试剂等体外诊断试剂及其相关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13)关于公布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 22关于公布第二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 2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25)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25)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6)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28)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30)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3)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35)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38)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40)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2)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44)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45)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47)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8)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50)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标示的批复 (54)关于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55)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56)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批复 (57)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58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59)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管理的通知 (60)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批复国药监市[2001]405号2001年09月10日发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米非司酮片管理问题的请示》(黑药管市发[2001]436号)收悉。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 “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 “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 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 就相当 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 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 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 款项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 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实务 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本文告诉你

实务  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本文告诉你

实务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本文告诉你众所周知,认定“违法所得”是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事项,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既是遵循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又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一方面,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法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所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违法所得”还是大量法条规定的处以罚款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前,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领域(三品一械),案件形式多样,特别是2013年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领域扩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整合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领域与旧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导致认定“违法所得”误区的出现。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

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

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

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至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

X食药监函【XXXX】XX号对政协XX县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第XX号提案的复函

X食药监函【XXXX】XX号对政协XX县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第XX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BX食药监函…XX‟XX号签发人:XXX对政协XX县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第XX号提案的复函XXX等七位委员:你们提出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大力加强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收到你们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局务会议,认真分析研究,强化措施,明确了负责提案办理的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开展提案办理工作。

你们提出的五项建设性的意见,对我们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制订长远规划,落实监管责任的问题。

今年是我国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年,《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第4条规定,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该法将现行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模式向少部门集中按环节监管模式转变,从而结束了以往食品监管工作“九龙治水,管而不治”的尴尬局面,实现了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环节监管主体,落实了各部门监管责任。

X月X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与各乡镇、各有关工作部门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并制定下发了考核细则。

各乡镇政府逐级分解落实食品监管任务,落实了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人抓落实的工作制度。

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大胆改革监管方式,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食品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制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和事故防范措施,使我县逐步建立了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抓落实的监管责任体系。

我们坚信,随着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大力推进,将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与法律法规体系,这将为我们的饮食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使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体制更顺畅,权责更明晰。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条为了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步明确⽣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体健康和⽣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品外,还包括⾷⽤农产品、药品等与⼈体健康和⽣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本规定。

第三条⽣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产经营活动或者⽣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质检、商务、⼯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于违法⽣产的⼯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额不⾜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额5000元以上不⾜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法经营罪或者⽣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产经营者名单;构成⾮法经营罪或者⽣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质检、商务、⼯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于违法⽣产的⼯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额不⾜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监督⽣产经营者的⽣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产经营者⽣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0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04]337号
•【施行日期】200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函
(国食药监法[2004]337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曝光我省安庆市立医院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一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2004]9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医疗器械是由患者直接从经营企业购买,医疗机构仅收取了医疗费用,其违法所得按收取的医疗费用计算。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1991。7.17)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查处物资(物品、商品)等值的罚款问题
(一)以购进物资(物品、商品)的价格为根据,一般应以进货发票或其他有关的资料为准;无法取得发票或有关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二)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以同类型号物品到岸价格为根据,无法确定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确认.(三)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和外汇,其等值的计算,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法确定时,可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确定。
项目培训需求分析研究报告发展趋势工作计划销售策略考核体系管理手册解决方案考核管理成本管理员工手册研究报告报告发展分析报告运行情况分析作业指导书营销策划报告管理控制制度方案成效调查表考核评价计划模板帕讯束浙契嘲拎必方窗物流管理23训需求分析研究报告发展趋势工作计划销售策略考核体系管理手册解决方案考核管理成本管理员工手册研究报告报告发展分析报告运行情况分析作业指导书营销策划报告管理控制制度方案成效调查表考核评价计划模板查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一览表适用案件实施时间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一在生产经营中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1997.4。10)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问题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弹性体印模材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弹性体印模材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弹性体印模材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7.21
•【文号】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534号
•【施行日期】2016.07.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弹性体印模材料有关
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534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办〔2016〕2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请你局调查核实,如企业存在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形,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