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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仍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有哪些

医疗器械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有哪些

医疗器械违法所得计算⽅式有哪些医疗器械属于为⼈们治病的器械,不少患者也通过它来改善了⾝体上⾯的⼀些病痛等等,只是在⽣产、售卖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不少⼈会做违法的事情⽽通过它赚钱。

那么,医疗器械违法所得计算⽅式有哪些?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在现⾏的医疗器械法规中,⼏乎没有对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计算等加以明确规定。

参照国家⾷品药品监管部门关于药品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式,不难得出:使⽤⽆证医疗器械的,应该按医疗机构收取的全部费⽤来计算。

就本案⽽⾔,所谓“使⽤⽆证医疗器械”,应该是将包括CT、⼯作站在内视为⼀个整体医疗系统来考虑的。

由于现⾏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执法⼈员实践中的计算⽅式不统⼀,主要有以下两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包括利润和成本)作为违法所得。

在处理涉及药品的案件中,执法⼈员多数都是根菸シɑ疃⼼踩〉娜坑凳杖耄òɡ蠛统杀荆├醇;算,但涉及到医疗器械时执法⼈员就不知⽤哪种⽅式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九条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本案⽽⾔,因销售⽅与医院主要负责⼈是朋友关系,设备的售价6700元即是销售⽅购买设备的成本价,也就是说⽆利润。

若违法所得只算成本,则本案⽆违法所得,罚款也只能是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若违法所得是成本加利润,则有违法所得6700元,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作为医疗设备这⼀特殊医疗器械,尤其涉案⾦额⾼的医疗设备,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法尤为重要,否则执法⼈员做出的⾏政处罚,难免引发⾏政复议和⾏政诉讼。

此外,由于医疗设备普遍涉案⾦额较⾼,有些医疗设备⾦额可达到⼏⼗万元甚⾄于上百万元,如果对违法经营医疗设备的处理严格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九条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进⾏处罚,罚款⾦额巨⼤,甚⾄超过有些经营企业的注册资⾦,因此执⾏起来⾮常难。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摘要:一、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定义2.计算方法二、化妆品企业违法案例分析1.广州博x生物有限公司案例2.广州化妆品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例3.帅影等5家广东化妆品厂商违法案例三、如何避免化妆品违法所得问题1.遵守法律法规2.加强行业自律3.提高产品质量正文:化妆品违法所得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获得的收益。

其计算方法如下:一、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与计算方法1.定义化妆品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

2.计算方法在计算化妆品违法所得时,如有进销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化妆品企业违法案例分析1.广州博x生物有限公司案例广州博x生物有限公司因涉嫌未经注册生产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金额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

2.广州化妆品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例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化妆品公司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帅影等5家广东化妆品厂商违法案例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家违法化妆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及使用禁用物质生产化妆品和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如何避免化妆品违法所得问题1.遵守法律法规化妆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加强行业自律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道德素质,不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违法经营。

3.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应注重产品质量,从源头把控原料、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通过以上案例,化妆品企业应引以为戒,加强自身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方法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方法

常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方法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有无研判和数值计算,是每一起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面对的。

上海是采取“折中”立场,即根据违法行为属性、证据调查实际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做法介绍如下:违法所得确定的原则性要求市场价格执法实践中,研判违法所得有无,关键是看“要不要计算”和“能不能计算”。

比如是否需要通过行政强制力废止原交易合同,让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经营者是否能够提供历史交易记录,是否促销期间没有成交。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此有着“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就要计算并予以没收;无法计算的也要说明理由”等总体性要求。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指南》(沪价检〔2016〕7号)第4条也明确要求在查处过程中,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按无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可以计算应收与实收价款差额的情形应计算违法所得。

需要补充提醒的是,按照无违法所得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够与价格投诉调解过程中相关民事性补偿赔偿相混淆。

无违法所得研判和计算例举第一,常见的案情举例。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例:4月23日,某电商在天猫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促销商品未标明促价原因及促销期限的违法事实,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的罚款。

“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案例:1月中旬,某电商销售苹果手机时,虚标划线价6888元,实际促销价6088元,存在“以无来源、无依据的划线价,作为对比价格标示”的误导性标价行为,被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第二,研判的主要理由。

一般情况下,以上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无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行政惩戒只是针对经营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行为瑕疵,市场监管部门事实上尊重并维护了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下订立的合同,不需要也不应当计算违法所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这样计算!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在市场监管领域有争议,在其他行政执法领域也一直以来都存在有很大分歧,主要争议在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成本。

一种意见是“收入说”,即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不考虑扣除成本;另一种意见是“利润说”,即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

之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直有争议,是因为国家此前一直没有对此有过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相关规定就相当杂乱。

做得最好的当属原工商总局,其于2008年11月21日以总局第37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规章止纷争”。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领域目前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还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原质检总局2011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3月8日《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2014年8月2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违法所得”计算请示答复意见的函》,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原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国家法律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了。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违法所得计算

违法所得计算

食品、药品、器械案件中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认定“违法所得”是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事项。

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既是遵循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罚当其过原则的要求,又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

一方面,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法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正确认定“违法所得”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所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另一方面,“违法所得”还是大量法条规定的处以罚款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前,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四品一械),案件形式多样,特别是2013年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领域扩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整合进入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领域与旧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出现导致认定“违法所得”误区的出现。

当前“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及依据在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第二种是以违法行为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一)食品生产1、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利说”2、依据:食品生产领域过去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在新的意见没有出台之前,针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仍应沿用质检部门处理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

质检部门查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前述相关法律均未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界定。

201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1、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X销售单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X进货单价,这么计算违法经营额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在一般的商品销售案件中,又该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对于违法经营额,或者称非法经营额,就一般情况讲,可以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算术变换得出违法经营额。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

因为: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两边加上“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得: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 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

(2)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

因为: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 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违法经营额)=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 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

(3)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因为: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两边加上“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得: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 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对照确定或者修改上述计算公式。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就另有规定。

2、违反产品质量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产品质量法》使用的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概念。

关于计算方式,《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根据该规定,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标价+ 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购进价。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一、抢劫罪。

1. 基本公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制反抗)+当场劫取公私财物 = 抢劫罪。

- 例如:甲在偏僻小路上持刀威胁乙交出身上的财物,乙因害怕交出财物,甲构成抢劫罪。

2.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转化型抢劫罪。

- 如:丙盗窃了丁的手机后逃跑,丁追赶,丙为抗拒抓捕将丁打伤,丙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二、盗窃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盗窃罪。

- 例如:戊趁己睡觉,偷偷拿走己放在桌上的手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戊构成盗窃罪。

-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包括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诈骗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

- 例如:庚谎称自己有一批紧俏商品出售,辛信以为真支付货款后,庚消失不见,庚构成诈骗罪。

2. 特殊诈骗情形:- 三角诈骗:行为人欺骗受骗人(有处分权的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例如:甲欺骗乙(乙为超市收银员),说丙(丙为甲的朋友)让甲来取丙已付款的商品,乙信以为真将商品交给甲,甲构成三角诈骗,对丙实施了诈骗行为。

四、故意杀人罪。

1. 基本公式:-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故意杀人罪。

- 例如:壬持斧头砍杀癸,壬具有杀害癸的故意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壬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间接故意杀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杀人。

- 如:子为了吓唬邻居家小孩,在小孩经常玩耍的地方放置有毒食物,小孩误食后死亡,子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

常见案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法规汇总货值金额是计算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案件罚款金额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货值金额食品安全案件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

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

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

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

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

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餐饮管理违法案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违法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产品质量法(节选)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

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

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

⾏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政处罚的种类之⼀,如果当事⼈有⾏政违法⾏为的,⾏政机关可以给予相应的⾏政处罚,如果要没收违法所得的,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那么,⾏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品卫⽣法》中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主要有两类:⼀类是⽣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类是⽣产经营了不符合卫⽣标准或是禁⽌⽣产经营的⾷品。

在办理技术监督案件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政相对⼈有下列⾏为之⼀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法收⼈:⼀是⾏政相对⼈故意违法的;⼆是⽣产、销售、进⼝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危及⼈体健康,⼈⾝、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价值等情况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数额的认定与计算要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先必须弄清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免计算错误;其次,应该是查证属实的违法财物,故调查取证应该全⾯准确。

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凭主观印象,必须查证属实。

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全⾯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

要全⾯收集与违法所得相关的⼀切证据,认真听取当事⼈的意见和陈述,忠于事实真相,排除个⼈情感和外界因素的⼲扰。

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证⾔、视听资料、当事⼈陈述、鉴定结论、勘测记录和现场记录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在实际⼯作中特别要注意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也没有⼀致的说法,⾏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式,其⽬的就在于违法主体、违法⾏为种类太多,同时违法的动机也不尽相同,因此⾏政处罚法赋予⾏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定的⾃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其上⼀级⾏政机关申请⾏政复议或者申请⾏政诉讼的。

如何计算《产品质量法》中的“违法所得”

如何计算《产品质量法》中的“违法所得”

由 于 产 品 质 量 法 中 所 称 产 品 中 第 三 十 三 条 “ 用 是 指 企 业 在 日常 费 是 以 销 售 为 目 的 的 ,所 以在 质 监 行 政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二是违 法所得 的计 算 。在 明确 了 执 法 的 调 查 过 程 中 , 违 法 者 的 违 法 收 少 的 、 与 向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考 虑 到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这 项 行 政 处 业 在 日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很 难 通 过 文 字 说 明 对 其 给 出一 个 清 晰
所 以 代 表 违 法 所 得 的 “ 润 ” 必 然 是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 照 企 业 以 我 们 换 一 个 角 度 ,从 费 用 的 构 成 来 利 参 由 开 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 会计 准则—— 基 本准 则 第 三十条 ) , 推 出违 法费用 的构 成 。
那么 ,代表 违法 所得 的 “ 利润 ”就 应 那违法 收入 就是 由违法 生产 经营 行为
该 是 :违 法 者 在 开 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活 带来 的经济 利益 的流 入 。 动 期 间 , 由违 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全部 经营成 果 。
首 先 ,根 据 会 计 制 度 中对 费 用 的 分 类 和 业 会 计 准 则 — — 基 本 准 则 企
讨这 项违 法利 润的计 算方入还 应包 含非 接 材 料 费 用 、 ②直 接 人 工 费 用 、 ③ 制
比如 :违 法 者 在 其 违 法 生 产 行 为 被 查 ⑥销售 费用 。其 中 ,①、② 、③之和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

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摘要:一、化妆品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计算方法1.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2.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二、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1.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2.违法所得的处理措施三、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在我国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四、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的实际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2.违法所得计算过程3.案例启示正文: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指在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违法收入进行计算和处理的过程。

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涉及到对违法收入金额的确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

首先,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违法所得的定义:化妆品违法所得是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全部收入。

这些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获得的利润,以及通过违法行为减少的正常成本等。

2.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会计核算方法,以会计期间的收入和成本为基数,计算出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

在计算过程中,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应列入违法所得的收入进行剔除。

其次,化妆品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1.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所得的收入进行认定。

2.违法所得的处理措施:对认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罚款等处理措施,以消除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案例中,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某一化妆品违法生产、销售案件中,通过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执法部门对违法者进行了严厉处罚,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总之,化妆品违法所得计算是化妆品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用商家的销售价格减去进价,再减去商家已交的税金,不过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比较多,在确认了商家的违法所得之后,工商局或司法机关就是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依法进行处罚的。

一、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是销价—进价—已交税金。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药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怎么样的

药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怎么样的

药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怎么样的
违法所得在很久之前我国就已经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凡是违法所得的物件都是需要没收处理的,另外关于违法所得也有相应的计算⽅式,关于药品违法所得计算⽅式,店铺⼩编在下⽂为⼤家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药品违法所得计算是怎么样的
《药品监督管理⾏政处罚规定》第六⼗七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和⽤语解释如下:(⼀)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包括成本和利润)。

如何界定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的获取⼿段具有违法性。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既包括⾏为⼈通过犯罪⼿段获取的财物,也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为⼈⾮法所得的财物。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定程序才能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药品违法所得的计算⽅式了,⼀般来说违法所得是不扣除加⼯⽣产的成本的,只扣除违法所得的收⼊,也就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利润。

如果您有违法所得的计算⽅式的更多相关知识疑问,不妨咨询下店铺的相关律师或者在线咨询律师哦。

食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食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品是我们每天都需要吃的东西,有些⼈也会去制作⾷品、售卖⾷品来赚钱,但是如果他们卖的⾷品是过期⾷品、⾷品中添加了违法有害的物质等等,那么得到的钱就属于违法所得。

那么,⾷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品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应以全部销售收⼊计算。

⾸先,以全部销售收⼊计算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品安全法》第⼋⼗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吊销许可证……”等条款皆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等内容。

两个⾏政相对⼈违法⾏为相同、性质⼀样,如都是经营未经动物卫⽣监督机构检疫的⾁类,⼀个将所有的⾁类在未加价(即未产⽣利润)的情况下销售完毕,⼀个所有的⾁类还在仓库尚未销售。

按照第⼀种意见,在违法产品销售完毕的情况下受到的处罚只是罚款,对销售出去的销售收⼊⽆需没收;⽽在违法产品没有销售的情况下,受到的处罚却不只是单纯的罚款,还要没收违法产品,这等于变相地减轻了对违法产品已销售⾏为的处罚。

其次,以全部销售收⼊计算更能体现对危害性⾏为的严惩。

违法产品已销售的,说明社会危害性已开始向外蔓延、开始扩散;违法产品未销售的,说明社会危害性还未向外扩散、还在可控范围之内。

如果按照第⼀种观点进⾏处罚,那么,就会出现对社会危害性⽐较严重的违法⾏为处罚⽐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违法⾏为处罚更轻,从⽽⿎励了当事⼈进⼀步违法,这显然有违⾏政处罚的宗旨和⽬的。

第三,当当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违法产品产⽣负利润时,若按照第⼀种意见“违法所得=(销售单价-进货单价)×销售数量”的公式计算,⾏政机关要没收违法所得是不是还应当对当事⼈的负利润进⾏补贴,这显然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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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1992.1.3)
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倒卖走私物品”,应包括行为人已经倒卖完毕的走私物品,正在实施倒卖的走私物品,以及准备用于倒卖,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等原因尚未卖出的走私物品。行为人的走私物品已经部分倒卖完毕的,剩余部分应当认定为用于投机倒把的物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1991.1.11)
欺诈取得企业登记案件
对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计算非法所得的时间从企业或经营单位骗取登记时开始,非法所得的计算按国家局《通知》执行。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1996.9.5)
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问题
对于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时,其非法经营额计算为:商品已全部销售的,其销售款总额为非法经营额;商品尚未销售的。其购入总货款为非法经营额;部分销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销售款总额加上尚未售出部分的购入货款之和为非法经营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1999.12.1)
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
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执行。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吸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2001.06.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1991.7.17)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查处物资(物品、商品)等值的罚款问题
(一)以购进物资(物品、商品)的价格为根据,一般应以进货发票或其他有关的资料为准;无法取得发票或有关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二)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以同类型号物品到岸价格为根据,无法确定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确认。(三)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和外汇,其等值的计算,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法确定时,可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1999.4.9)
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案件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超范围经营所取得的非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可单独处以罚款。
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1995.07.07)
广告经营违法案件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11.17)
在柜台联营中吸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问题
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1994.12.20)
倒卖票证案件
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其全部销售款应视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1990.3.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1989.12.1)
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
工商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均可依据《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案违法所得起算问题
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日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问题
“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
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1997.1.3)
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1996.09.23)
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问题
一、加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所获加工费,相当于商品经营者的销售收入,不应计为所获利润,而应计为经营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所获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以及已缴纳的税金。三、《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所获利润”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1999.12.1)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案件
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1999.12.24)
“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问题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5.07.18)
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1997.4.10)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问题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1991.10.04)
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件
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广告费,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89.10.19)
广告违法案件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问题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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