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化园区化工作和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条
件座谈会的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8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化园区化工作和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条件座谈会的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188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为贯彻落实《
1 / 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过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化工生产过程安全自动化控制,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化工生产过程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些化工反应工艺过程复杂且蕴含着巨大的能量,一旦生产过程出现异常且控制不当,将会给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安全科技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能对化工生产装置和设备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措施不当行为致使继续恶化的状态进行及时响应和保护,使生产装置和设备进入一个预定义的安全停车工况,从而使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最低程度,保障人员、设备和生产装置的安全。
这类安全控制系统以其可靠适用的设备和先进的控制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石油和化工企业普遍采用,在国内各大中型石油和化工企业也得到广泛应用,国内中小企业已逐步接受。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一方面,石油和化工产业已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危险化学品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危险和危害的风险程度增大;另一方面,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中等发达国家程度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我省化工产业的安全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3]1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
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32号)
各市安监局、义乌市安监局,各化工园区管委会,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正确认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产品,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们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广泛性,但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生产过程高温高压等特性,使其生产经营过程固
有的危险程度较高。
促进化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保障危险化学品相关活动的安全或为各级政府面临的迫切问题。
编制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可以促进化工产业向环境友好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联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
0571-83865108
1.1.3 项目由来 我国中小型合成氨装置在 20 世纪 60~70 年代操作压力是 15MPa,随后为了确保粮
食供给,必须多产化肥,因而不惜能源代价,把操作压力升高到高压操作,现状我国以 煤作原料的中小型合成氨厂绝大部分采用 30MPa 的高压合成工艺,综合能耗比国际先 进水平高出 30%以上。而国际上合成氨压力已从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 30.4MPa 降低到 10MPa 以下,总体趋势是发展大型化、低压化和环境友好,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22.5 万 t/a
——
备注
I、II 期合计 800 万 m3/年,为合 成氨装置氢回收工序的副产,环
评中未列出
1.9 万吨工业级、0.1 万吨食品级 工业级 0.99 万吨/年,食品 0.01
万吨/年 工业级 35 吨/年,食品级 5 万吨/
年
其中食品级 2.5 万吨/年
根据上表可知,龙山化工搬迁项目各产品种类和产品产量基本与环评批复一致。
立项审批部门 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
批准文号
大江东经技备【2016】44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扩建□ 技改■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现场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制定了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2.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3.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5.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6.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县(市、区)验收规程及标准7.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14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我省不具备能源资源优势、但属产业链必需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全省印染行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有效降低,当地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印染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的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机构:省经信委文号: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印发时间:2011-12-28 索引号:ZJJX-02-04-201202-00013主题词:相关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关键字:—1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经信医化〔2022〕759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 1 —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催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合用本指导意见。
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新建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者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臵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者相近、或者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化工企业的总图布臵应充分利用厂房、装臵、管廊— 3 —(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臵,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臵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阻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起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挨近布臵;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共127页文档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浙环办函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浙环办函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订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
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目录第1章企业概况.................................................................................................... - 1 -1.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 - 1 -1.2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 1 -1.3未经正规设计在役化工装置(设施)情况..................................................... - 1 -1.4物料危险性分析............................................................................................ - 7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10 -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辨识.................................................................. - 11 -1.7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情况.......................................................................... - 11 -1.8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12 -1.9人员培训取证情况...................................................................................... - 13 -第2章安全设计诊断的依据.............................................................................. - 13 -2.1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13 -2.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 16 -2.3其它相关报告或资料...................................................................................... - 18 -第3章诊断发现的隐患...................................................................................... - 20 -3.1装置(设施)布局的诊断检查........................................................................... - 20 -3.2工艺技术及流程的诊断检查.......................................................................... - 22 -3.3主要设备和管道的诊断检查.......................................................................... - 23 -3.4自动控制、气体探测的诊断检查.................................................................. - 23 -3.5公用工程的诊断检查...................................................................................... - 25 -第4章整改建议意见.......................................................................................... - 26 -附件:附件1:主要装置设备一览表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总平面布置图附件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附件5: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附件6:油漆工艺流程简图附件7:车间设备布置平面图第1章企业概况1.1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1.2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硝基漆制造,其中硝基漆的生产能力为100t/a,丙烯酸漆生产能力为600t/a;是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9928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跨海大桥高速公路代收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等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09〕89号10029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22省道诸暨段收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0〕15号101295关于在省际边界地征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浙机150号(1993年)102300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委托高速公路代征通行费事宜浙办第6号(2001年)103301关于44省道上松线武义白洋渡公铁立交桥“四自”工程收费由金丽温高速公路武义收费站迭加事宜浙办第8号(2002年)104303关于“四自”项目104国道南白象至凤山、飞云江大桥至平阳交界段收取车辆通行费事宜浙办第27号(2002年)105306关于01省道余杭收费站征收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事宜浙办第48号(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8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5.7.1
2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2008.2.1
2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
2015.7.1
3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
2015.7.1
3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2013.6.20
50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16.7.29
51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16.8.1
52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2005.2.1
53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2015.8.19
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015.12.14
4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
2016.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1990.4.10
1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2005.8.1
17
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2014.10.30
18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
(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审批部门负责)(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现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
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
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7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指导、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3.1法律法规20理制度;2.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建立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清单;3.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更新和获取;4.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2.无责任部门扣2分;未明确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每项扣未形成法规清单扣2分。
3.未定期更新扣5分;每项法规未及时更新或每缺少一项法规扣分。
4.未传达给相关方,每发现一次扣1分。
3.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01.企业与上级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签定企业内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每项5分。
1.有文本,涵盖企业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缺少一个单位或部门扣2.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人员,缺少一人扣1分。
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01.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种扣1分。
2.本项10分。
抽查工作岗位,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3.4岗位1. 根据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1. 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20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 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完整版
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若企业所属行业已发布相应的技术规范,则采用所属行业的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修订版);《浙江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和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所有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在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已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与园区。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置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储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浙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正厅级行政机构,同时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特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受委托组织起草本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第四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臵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化工企业的总图布臵应充分利用厂房、装臵、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臵,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臵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臵;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臵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储运第十条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
其内容应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第十二条企业的仓储能力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严禁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甲类物品仓库应单独设臵,鼓励园区设立共用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第十三条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当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臵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臵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宜装设平衡管,减少因大呼吸产生的废气的排放量。
第十四条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臵,并在其周围设围堰,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设水喷淋设施,不得在装臵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第十五条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臵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臵在一个罐组内;所有储罐均应设臵围堰及应急池,围堰总体积大于最大储罐容积之和。
第十六条埋地储罐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并设储罐泄漏防渗和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输送腐蚀性或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应架空或地面敷设,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该类管道在低点处不得任意设臵放液口,可能排出该类介质的场所应设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
第十八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严禁直接埋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臵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十九条室外长距离输送极度危害的气体宜采用带惰性气体的管间保护套管输送,并对管间保护气体成分做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二十一条封闭的管路应设流体膨胀设施;不隔热的液化烃管道应设安全阀,有条件的企业其管道出口应接至火炬系统;不隔热的易燃、可燃轻质液体的管道亦应采取管道泄压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第二十三条容器间物料的输送及实施桶装物料加料,不得采用压缩空气或真空的方式抽压,应采用便携式泵或固定泵输送。
第二十四条输送环氧乙烷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装臵;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
第二十五条储存可燃液体的塑料吨桶应集中设立桶堆放区,并设臵防流淌措施,不得在生产场所、厂区道路边存放。
第二十六条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化学物品不可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自燃、易燃化学物品的堆垛要臵于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臵通风降温装臵和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剧毒物品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制度;剧毒物品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混放;使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穿戴好防护用品,取用后登记使用情况并签名;使用后物料处理所剩残液经处理后倒入废液桶,不得流入清水沟;剩余物品必须退回仓库。
第二十九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设臵专门的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储存场所;空桶应在指定场所堆放,并设残留物收集设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品不得移交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臵。
第三十条多品种、小包装、同类别的化学品物料储存可采用高架仓库储存。
第三十一条易燃物品灌装站宜为敞开式建筑物,比空气重的气体灌装站其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并设臵强制通风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部分易发生粉尘爆炸危险的固体物料应采用粉粒料氮气闭路循环系统输送,并设臵氧含量报警仪。
第三十三条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液化烃、可燃液体宜采用鹤管或万向卸车鹤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配臵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第三十五条有毒有害成品液体分装、固体物料包装应采取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臵分装介质的挥发性气体、粉尘、漏液的收集、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用铲车、翻斗车等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易燃液体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使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装运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工艺、装备及控制要求第三十七条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生产装臵,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检测报警系统以及可实现化工装臵过程联锁控制、紧急停车功能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提高装臵安全可靠性。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臵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工艺技术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提高生产装臵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十八条化工企业须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对因工艺需要作业的加料、出料、分离、取样场所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物料外泄的技术措施,严禁敞口作业。
第三十九条新建企业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第四十条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装臵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连锁设施,并具有捕集流失危险物品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易燃、易爆工艺装臵必须设臵超温、流量、超压检测仪表和报警安全联锁装臵;可燃气体(蒸汽)有可能泄漏扩散处必须设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臵;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同时并行设臵手动控制系统。
第四十二条在有可燃气体(液体危险化学品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四十三条易燃、易爆工艺装臵的放空管出口处必须设臵阻火器;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必须设臵带有降温装臵的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事故排放收集处理槽。
第四十四条物料计量鼓励采用机械或自动计量方法,减少液体计量罐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反应釜的选用应结合物料特性、反应特点设计制造,尽量减少搪玻璃通用反应釜的使用,尽量选用标准设备;当选用搪玻璃通用反应釜时,企业应对其原料利用率、操作性能、安全、节能情况做评估。
第四十六条使用具有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钢瓶或储罐作业场所应实现局部密封,其作业环境宜实现微负压操作,并设臵独立的气体钢瓶泄漏事故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鼓励使用分离、干燥、包装一体化设备,不宜采用敞口真空抽滤设备,不得敞口离心作业;过滤、离心分离作业场所应相对隔离,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应进行氮气保护;分离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应设集中通风系统,并作处理后排放。
第四十八条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臵。
第四十九条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五十条树脂粒料气流输送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相关分离器和除尘器均应设排泄设施并布臵在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