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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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2.19

【实施日期】1994.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1994年2月19日卫生部发布)

一、为了提高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痛实施“按时”、“按阶梯”治疗。充分满足癌症病人对镇痛麻醉药品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癌症病人因镇痛需用麻醉药品者,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由县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专用卡的核发工作。

三、申领专用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的诊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

属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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