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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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是国家监管机关对特种设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切实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负有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第五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第二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第六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强制性检验和特殊设备的定期检验进行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监管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及时组织事故处置,最大限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国家监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00年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1日起施行。

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并分别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行政许可职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解读2000年 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 1日起实施。

现就13号令的要紧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尔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信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阻碍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基于那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并别离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信,并发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查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处所的特种设备必需执行本规定”。

尔后,依照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从头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再也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行政许可职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查验单位必需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需经国家级相应查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利用必需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办理利用记录;特种设备监督查验和作业人员必需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查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形进行现场平安监察,发觉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更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意见通知书》,并催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00年 6月2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自2000年10 月 1日起施行。

现就13号令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注:凡与此后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一、13号令确定的调整范围13号令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基于当时国务院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设定和描述方式,13号令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并分别明确:1.“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2.“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3.“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

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此后,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范围的重新界定,13号令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已经不再隶属于特种设备。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行政许可职责。

特种设备的制造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级相应检验机构审核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执行13号令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15)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安全监察规定

(15)特种设备质量监视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释

•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举 报奖励制度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 有关部门举报。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 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奖励。

"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 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 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 整的范围。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 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煤矿 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 的范围。
•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 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性能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义务 的规定。 (一)关于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 (二)关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 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 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
释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 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分应当对本单位特 种设备的安全全名负责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主审李适时王秦平蒲长城主编胡可明刘兆彬张纲中国标准出版社本书编委会主审李适时王秦平蒲长城主编胡可明刘兆彬张纲副主编田世宏宋继红姜天波编委石家骏崔钢毕玉安薛国芹李宣庆高玮玮王锋编者的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

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

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力图反映立法原意,供学习参考。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地方质监部门和总局下属机构的同志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条例》的出台做出了贡献。

他们分别是:湖南省局陈立新、天津市局王渡江、陕西省局许步高、辽宁省局付焕彬、广东省局李晖、湖北省局陈专、江苏省局李先叶以及锅检中心原主任李学仁、总局事故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旭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对于条例修改主要内容,我们概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条例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锅炉水质处理和清洗以及特种设备无 损检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纳入新条例调整范围; 二是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以及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增加特 种设备(高耗能)节能监管的规定(几个环节都包含了节能监 管的内容); 三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 备事故分级及调查处理的规定(第六章); 四是通过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将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下放省级质监部门,从而确保行政许可的实施合法、 高效、便民;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对特种设备各类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最高罚款限额达到 200 万元,这在国 务院行政法规罚则规定中也属于很严厉的。(修改内容多、但 条理十分清晰)
(二)依法有效开展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 作的需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质检总局 “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 监管工作,这就对我们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 即由原来的安全监察这单一职责转变为现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 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节能监管是这部条例修订的重要原因 之一,同时,又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条例的立法 宗旨体现在两个方面:以安全监察为核心,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从而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条例的修改为 我们依法有效地开展节能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
下面,简单说一下条例修改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自03年颁布施行后,我们在安全监察的实践工作当中遇 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条例对此尚未规范,因此,总局在05年 未就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条例的立项申请,但当时我们 条例修改的内容是很少的。在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调研过程 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为适应新的要求,条例修改的 内容也随之逐步增多。因为条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间职能 交叉多,通过长期的、艰难的部门之间立法协调,到了08年, 这个条例的修改稿基本定稿。但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的过程中,我们这部条例经历了坎坷历程,5次排上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事日程,却因各种紧急情况没能上会审议,5次拿下, 这在国务院审议行政法规工作中也是很少见的。在今年1月14 日第六次上常务会,终获审议并通过。好事多磨来之不易。

6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6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6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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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背景资料特种设备的认定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出现意外,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从广义来讲,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以及像电梯、大型游艺机、索道等载人的、高空高速的设备均属特种设备。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特种设备的范围界定为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电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防爆电气6种设备。

原劳动部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期间,曾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行政规章。

这些规章的制定,为质量技监系统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随着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的改变,原来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出新的管理办法。

两年多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对各个特种设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监督监察方向等,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于去年3月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及特种设备质检中心的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新稿。

新稿经过广泛、多次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后,于今年6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通过。

6月29日,李传卿局长签发了13号局长令发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在《规定》编写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防爆电气与其他特种设备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规定》不包括防爆电气的内容,其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将另行规定。

特种设备界定的范围《规定》第二条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6种。

其中: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服务电梯、室外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7996)所确定的适用车辆,即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既包括国家标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1990)所定义的客运架空索道,也包括目前尚未制定标准的客运缆车。

因为没有标准,客运缆车暂不列入本《规定》执行范围。

等相关标准出台后,再按《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规定》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本条中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州、盟)级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

”“授权项目范围”是指该检验机构经资格认可并被授权允许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

检验机械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

检验机构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外的特种设备检验的结论,不能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事故处理的依据。

何种行政区域和何种条件可以设立检验机构,各级检验机构允许从事的检验工作范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部署和确定。

原则上县级行政区域不设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为保证特种设备制造质量,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所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是指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口品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如电梯、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

该目录原由国务院颁发,今后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核发。

关于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细则,以及证书的颁发等,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具体为:客运索道安全认可证的审查和管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他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五规定格式,统一加盖公章。

进口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规定为确保进口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规定》第十条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行政区域。

而“境外”则包含了香港、澳门和台湾。

所谓“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本《规定》。

而“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则是指强制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性文件。

设备经安装大修和改造后,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即可投入营运。

取消使用许可证制度。

按照《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设备即可投入营运,不必再像以往那样,还得申请使用许可证。

这一规定,一方面强化了检验机构的职能,设备能否使用,由检验单位说了算,另一方面,取消了使用许可证,简化了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

验收检验报告结论,是政府部门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或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验收检验,以免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同时,《规定》还要求,所有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和发行的单位,需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据统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其中一半以上是由于设备管理不善或操作失误造成的。

所以新《规定》特别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所谓“常规检查”,是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经常性的检查,通常包括年检、月检、日检等。

而“定期报检”是指所有的特种设备,按其自身特点和使用环境的不同,确定1年,或两年、3年为定期检验的时限。

到时使用单位必须向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申请检验,经检合格后,由检验单位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营。

检验未通过的设备,不能再使用。

超期未通过的设备,亦不能再运营。

也就是说,常规检查的执行者则是独立的检验单位。

同时,《规定》还特别强调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其目的就是为设备的使用管理、安全监察或其他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提供便利。

《规定》还允许,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

自检站必须相对独立,保证其检验结果不受行政干预。

且只能承担定期检验工作,不得承担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规定》还要法语,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

定期检验的结果,决定设备是否继续运营关于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既考虑到各类设备自身的特点,又参照了国际惯例,具体为:将电梯的定检周期确定为1年,主要是考虑电梯使用频率较高,需要通过调整或调试实现的使用功能或安全技术性能较多。

且许多电梯由非专业的使用者操作,导致电梯的故障频率较高。

将起重机械的定检周期确定为两年,除该机械本身的特点外,还考虑到许多起重机械使用环境比较恶劣,易导致故障频率较高。

目前,国际上对起重机械开展定期检验的国家,多数将定检周期确定为两年,也有少数国家为1年。

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检周期为1年。

这既考虑了该设备本身的特点,又比照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行驶车辆确定的1年定检周期。

周时,由于厂内机动车辆实行的是牌照管理,所以《规定》要求定检不合格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由安全监察部门收回牌照。

客运索道的定检周期为1年。

定检的执行者为当地检验机构,当地无具备检验资格机构的,由国家客运索道检验机构执行。

同时,《规定》第五十条又确定,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运营的,经营者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友上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

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后,再由国家客运索道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合面检验,合格后,发给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检周期为1年。

《规定》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其目录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由国家级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其他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重新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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