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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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1.签订指定分包三方合同时,合同中要明确付款义务人
为业主;在合同条款无法修改时,要求指定分包方给甲公司 出具关于付款、工期、结算等的承诺函;
2.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 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证据资料;
3.切实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管理,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管 理等,承担其对指定分包人的监管责任,防止指定分包管理 混乱状况的发生,保障整体工程顺利完成。
然而,指定分包合同纠纷案中,一旦分包与业主因为结算 或付款发生纠纷,总包往往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直接付款 责任或连带责任。
因此,总包方今后在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建三三法 〔2011〕409号文件:
1.尽量避免总包方直接与指定分包方签订两方协议,应签订有业 主、总包和分包方的三方合同;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为付款义务人;
履约:分包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将工程结算书经甲公司送交 业主指定的造价咨询中心进行审核,业主内部员工签字确认该 金额后,业主又对造价咨询中心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
诉讼:乙公司认为该复审总造价过低,于2011年5月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业主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2012年7月,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 付款,业主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务典型案例分析
1
一、指定分包案——合同形式:三方协议
【案情介绍】
事由:因业主长期拖欠其指定分包乙公司的工程款, 2011年8月, 乙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业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3万余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业主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主体是甲公司(总承包人)、 部分指定分包工程款是通过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为由请求追加甲公 司为被告,乙公司也同意追加。
二、指定分包案——合同形式:二方协议
【案情介绍】
合同签订:2003年,甲公司承包了某工程。业主指定乙公 司作为钢结构工程和抗浮锚杆工程分包单位。
2006年4月、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了抗浮锚杆工 程、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以业主对分 包工程最终确认的工程总造价作为乙公司的承包价款;结算 由乙公司直接与业主办理。
【存在的问题】
2.分包款项应付额与实际付款额不一致
总包方在转付指定分包款项时,存在扣税、配合费及其他扣 款的情形,但总包方往往未与指定分包人进行书面确认,导 致一旦发生争议,指定分包方对扣款全盘否认。
本案中,总包方认为应当对指定分包方扣税、配合费及 其他扣款多达56万余元,除12万元配合费有书面协议以外, 其余款项均未与分包方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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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包款项应付额与实际付款额不一致
总包方在转付指定分包款项时,存在扣税、配合费及其他扣 款的情形,但总包方往往未与指定分包人进行书面确认,导 致一旦发生争议,指定分包方对扣款全盘否认。
本案中,总包方认为应当对指定分包方扣税、配合费及 其他扣款多达56万余元,除12万元配合费有书面协议以外, 其余款项均未与分包方书面确认。
截至2011年9月,乙公司拖欠丙公司材料款62.5万元。
诉讼:2012年1月,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 62.5万元材料款。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62.5万元货款及利息,二审法院 判决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存在的问题】
1.未选择资信状况较好的分包单位进行合作。本项目劳 务公司劳务实力较弱,下面班组多数为当地人员,漫天要价, 劳务公司又自身管理不善,导致下面班组多次组织人员闹事, 给总包方工程进度、社会信誉带来很大影响。
【存在的问题】 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未经业主确认,无直接证
据证明该合同为指定分包合同
本案中的分包单位为业主指定,分包合同是总包方与分包 方直接签订的两方合同,主要约定的却是由合同第三方业主与 分包方直接办理结算等内容。业主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也 未对合同进行追认。分包款项约定由总包方直接支付或委托业 主代付。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业 主在诉讼过程中一直不认可本分包为指定分包,总包方陷于被 动诉讼。
【警示】
加强对指定分包的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我们日常的法务检查,发现较多项目部管理人员对指 定分包工程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其属于指定分包,与总包方 无关,没有纳入总包方分包管理范围。
2.甲公司于7月份与丁公司(其负责人为乙公司该项目负责 人)补签了一份模板、木枋买卖合同(形式化)。
履约过程:2011年7月、9月、12月,甲公司项目部分阶段与 丁公司办理了结算,结算总价为87.1万元,甲公司共向丁公 司转帐支付48万元。
乙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经常到项目部闹事,到政府部门上访, 以及采取堵门、堵路等极端措施,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甲公司项目部在当地公安部门、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下被迫将 应向丁公司支付的材料款以人工费形式支付给闹事班组。
审理结果:一审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6.7万元,业 主不承担责任。
后续处理: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多次与业主进行沟通,要求业主实际履行付 款义务,业主以在其发包的另一项目上,超付乙公司20.5万元 为由,要求在支付欠款时扣除超付款20.5万元。
双方沟通未果后:
1.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业主承担相 应付款责任。
2.业主以另一项目超付20.5万元为由起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 返还工程款,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的问题】
1.合同约定与实际履约不一致
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合同是业主提供的版本,业主在合同 中为加签方,总包方对指定分包方承担工程付款义务。
实际履约:业主对指定分包方的付款与结算行使主动权, 总包方处于被动付款的地位,导致业主违约后的法律责任均 由总包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指定分包工程量审核、结算、 付款的监控,避免分包单位超收工程款。
三、材料款纠纷案——劳务公司与材料 供应商的负责人为一人
【案情介绍】
合同签订:
1.劳务合同:2011年3月,甲公司(总承包方)与乙公司 (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模板、木枋由 甲公司供应。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模板方料的买卖 合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模板、木枋由丙公司负责供应, 乙公司负责收货,并且应用于所施工的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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