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范本
SH 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 3093-1999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自1999-9-1 起执行关于批准《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等10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通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你单位组织完成的《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等10项石油化工行业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为: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SH3507-1999 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代替SHJ507-87)2、SH3063-19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代替SH3063-94)3、SH3094-1999 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代替SHJ1068-84)4、SH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代替SHJ7-88)5、SH3521-1999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代替SHJ521-91)6、SH3531-1999 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代替SH3531-94)7、SH3034-199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代替SHJ34-91)8、SH3004-1999 石没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代替SHJ4-88)9、SH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代替SHJ1070-86)10、SH3505-1999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代替SHJ505-87)以上标准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容有:1、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2、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标准号】SH3093-1999【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题】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2、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阎鸿炳吴孟周饶未欣徐元祥程锦晖于洪培李选民彭理通荆其昌孙卓良1 总则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石油化工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标准号】SH3093-1999【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题】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对《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SHJ 1070-86进行修订而成。
本标准共分两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修订了炼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2、增加了石油化工、合纤、化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公工工程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主要起草人:阎鸿炳吴孟周饶未欣徐元祥程锦晖于洪培李选民彭理通荆其昌孙卓良1 总则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19871 总则1.1 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 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 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2.1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1执行。
表1 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2.2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 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2执行。
表2 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3 监督执行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闫鸿炳。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石油化工企业是一类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业企业,其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有害化学物质和高温高压作业,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以确保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健康。
首先,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在选址时考虑防护距离的因素。
需要远离居民区、水源地、敏感区等,以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同时,要保证防护距离内没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如地震带、火灾等。
其次,石油化工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各个生产环节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例如,设置合理的场地围栏,禁止未经许可人员的闯入,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
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监控系统等,以便及时探测和应对事故情况。
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等问题,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例如,要求企业建立高效的排放控制系统,对废气进行合理处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另外,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还应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此外,石油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各类事故的预防和紧急处理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石油化工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络与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和监测工作。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营。
综上所述,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建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通过合理选址、制定安全规定、设立防护措施、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开展培训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监测工作,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合规运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作者:1 总则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2 具体规定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 卫生防护距离围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②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60%,部分封闭式的可能减少30%;③*为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的卫生防护距离。
附录A 名词解释A.0.1 卫生防护距离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A.0.2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A.0.3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潜在危险物质的影响,需要遵循的一定的安全距离。
这些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工艺过程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石油化工生产前,需要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评估和规划。
通常情况下,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物和设备的布局:石油化工企业应确保设备和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距离,以防止潜在的事故或泄漏扩散到其他区域。
建筑物和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具体的工艺过程和相关的安全标准确定。
2. 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区域:石油化工企业应确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区域,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安全区域的大小和位置应根据工厂的规模、工艺过程和相关的安全要求确定。
3. 风险评估和管控:石油化工企业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危险源和可能的影响范围。
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卫生防护距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需要强调的是,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企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并咨询专业的工程师或相关部门的意见。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石油化工企业是一类特殊的工业企业,其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多种有害物质和危险品。
为了确保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和健康,石油化工企业需要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一些数据和参考信息。
1. 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石油化工企业周边需要保持一定距离的区域,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该距离是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储存物质的性质以及周边环境的特点来确定的。
2. 影响因素确定卫生防护距离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生产工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决定了其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种类和数量。
- 储存物质:石油化工企业通常需要储存大量的有害物质和危险品,这些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也会影响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 周边环境:周边环境的特点包括人口密度、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等,这些因素会影响有害物质的扩散和影响范围。
3. 相关法规和标准在确定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例如:-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技术规范》这些法规和标准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
4. 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确定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需要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和模拟计算。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以下步骤:- 收集相关数据:收集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储存物质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周边环境的特点等相关数据。
- 风险评估: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频率和后果等。
- 模拟计算:利用专业的模拟计算软件,对事故发生后有害物质的扩散和影响范围进行模拟计算。
- 结果分析:根据模拟计算的结果,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卫生防护距离。
5. 实际案例和数据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用于说明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石油化工企业A生产工艺包括炼油、裂化等过程,储存物质主要包括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范本模板】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2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3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4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5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6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7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8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9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0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1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2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3繅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4火葬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5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6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7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8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7222-19981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9720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4-8921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5—8922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56—8923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89 24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8925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26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8927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28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2-8929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3-8930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4-8931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32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6-893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本文缺)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1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chlor alkali plant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1、总则1.0.1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指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远离居住区。
1.0.5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类型工厂类别及规模(104t/a)装置(设施)分类装置(设施)名称当地近几年平均风速(m/s)< 2.0 2.0~4.0 >4.0炼油≤800 一酸性水汽提、硫磺回收、碱渣处理、废渣处理900 700 600二延迟焦化、氧化沥青、酚精致、醛精致、污水处理场700 500 400>800 一酸性水汽提、硫磺回收、碱渣处理、废渣处理1200 800 700二延迟焦化、氧化沥青、酚精致、醛精致、污水处理场900 700 600化工乙烯≥30≤50 一丙烯氰醇、甲氨、DMP 1200 900 700二乙烯裂解(技术)污水处理场、“三废”处理设施900 600 500三乙烯裂解(技术)、氯乙烯、聚乙烯、苯乙烯、乙二醇、橡胶()500 300 200化纤涤纶>20≤60 一氧化装置900 900 700涤纶≤20 一氧化装置700 700 600腈纶< 20 一合成装置600 600 500一聚合及纺丝装置700(800)600(800)500(700)锦纶6≤3 一合成、聚合及纺丝装置500 500 400锦纶66≤5 一成盐装置500 500 400化肥合成氨≥30 一合成氨、尿素700 500 5002具体规定2.0.1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小于160m,当小于160m,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Qc/Cm二1/A €BL C,0.25r2hoL D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n)o.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I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III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范文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r/+=25/1BLACmQc50.02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DOC)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 2000)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2- 2000)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GB18074H2000)交通运输设备制造_汽车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1-2012)非金属矿物_石灰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2012)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m/s)生产规模非金属矿物_石棉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3-2012)农副食品加工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8.1 —2012)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m/s )生产规模屠宰及肉类(畜类)加工生产企业生产规模 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m/s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 2012)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2000)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m/s)生产规模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m/s)规模年焚尸量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83-200Q)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仃5-88)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仃222-2012)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2011)加工原油量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 89)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 89)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GB11660- 89)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2012)肥料_磷肥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2- 2012)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m/s)生产规模钙镁磷肥制造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 (m/s)生产规模肥料_氮肥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1—2012)基础化学原料烧碱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1-2012 )基础化学原料硫化碱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6-2012) 生产规模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基础化学原料氢氟酸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8-2012)生产规模合成材料_氯丁橡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1655.6- 2012)合成材料_聚氯乙烯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5.1—2012)乙烯法生产生产规模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纺织业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0.1 —2012)。
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一)化学生产第一级1000米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5、碳化钙的生产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8、二硫化炭的生产9、四乙基铅的生产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11、溴素的生产12、碳黑的生产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等炸药的生产15、有机氟的生产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4)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24、硫化染料的生产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第二级500米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27、合成橡胶的生产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30、偶氮染料的生产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33、有机试剂的生产34、脏器制剂的生产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36、有机锡的生产37、氨法制碱的生产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39、合成甘油的生产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生产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42、设有氢氰酸车间的有机玻璃的生产43、用挥发性有机熔剂制造人造革的生产第三级300米44、焦油及木材干溜的产品和挥发性产品(甲醛、甲醇、醋酸、松节油、丙酮、杂酚油)等的生产45、各种无机盐(砷盐、磷盐、铬盐除外)的生产46、用稀有金属矿石化学加工制造锑、47、封闭炉制造电石的生产48、无机颜料的生产49、碳素制品(碳刷、碳电极、碳精棒)的生产(参见标准5)50、橡胶、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21)51、造纸的工厂(参见标准20)52、用盐酸法制造味精的生产53、三盐基硫酸铅及二盐基磷酸铅的生产54、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低于25000立方米的生产55、使用二硫化碳硫化橡胶的生产56、酚醛树脂及合成树脂的生产57、玻璃钢的生产58、醋酸法制造化学纤维的生产第四级100米59、漆(油漆、清漆、印刷用漆、橡胶工业用漆、绝缘漆)的生产(参见标准3)60、生物碱的生产61、激素的生产62、用发酵法制造味精的生产63、铅笔的生产第五级50米64、火柴的生产65、塑料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4)66、合成香料的生产67、肥皂的生产其它67-1硫化碱的生产(参见标准2)67-2钙镁磷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0)67-3普通过磷酸钙的生产(参见标准31)67-4小型氮肥的生产(参见标准32)(二)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及金属加工生产第一级1000米68、钢铁联合企业69、黑色和有色金属矿石的烧结厂(参见标准28)70、转炉炼钢的生产71、年产量超过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72、高炉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参见标准26)73、铁合金的生产74、直采由矿石和精矿石冶炼有色金属(铅、锡、锌、铜、镍)的生产(参见标准23)75、年产量超过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76、氯化法提炼稀有金属的生产77、镁的生产78、汞的生产79、铍钽铌的生产80、年产量超过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81、年产量超过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82、火力发电厂83、炼焦第二级500米84、电炉炼钢的生产85、平炉炼钢的生产86、高炉总容积低于500立方米炼铁的生产87、年产量低于20000吨生铁铸件的生产88、年产量低于2000吨有色金属的生产89、年产量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的加工90、年产量低于10000吨电解铝的生产91、年产量低于100000吨氧化铝的生产92、高温炼锑的生产93、选矿厂94、用水溶液电解法提炼锌、铜、镍、钴的生产95、蓄电池的生产(参见标准25)第三级300米96、有毒(氰化钠)电镀及热镀锌的生产97、电缆的生产98、进行铸钢(年产量低于10000吨)及有色金属铸造(年产量低于1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99、用水银生产各种仪表、设备的企业100、年产量低于1000吨有色金属加工第四级100米101、漆包线的生产其它101-1内燃机的生产(参见标准6)101-2汽车的制造生产(参见标准7)(三)建筑材料生产第一级1000米102、年产量超过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参见标准8)第二级500米103、年产量低于100000吨各种水泥的生产104、耐火材料的生产105、在竖炉和充填炉内焙烧石灰石、菱镁矿、白云石的生产、石棉制品的生产(参见标准9、10)第三级300米106、玻璃棉及矿渣棉的生产107、油毡纸及油毛毡的生产108、用浸透法进行木材防腐的企业109、沥青混凝土的生产第四级100米110、人造石和混凝土制品的生产111、矿渣及煤灰渣制造建筑材料的生产112、陶瓷制品的生产113、玻璃的生产114、木材厂(四)动物制品加工生产115、骨胶的生产116、骨粉的生产117、用兽骨及其动物组织制造工业用胶的生产第二级500米118、兽类、鱼类、绒和羽毛等的加工生产119、肉类、鱼类加工和屠宰场(参见标准11、12)第三级300米120、毛、鬃、角、蹄等的加工企业121、动物生皮的加工企业(参见标准15)(五)其它第一级1000米122、火葬场(参见标准14)第三级300米123、污水处理厂(生物滤池、曝气池、沉淀池及淤泥场)(六)新增标准124、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3)12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6)126、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参见标准17)注:1、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产生毒害的程度、卫生距离分为五级。
加油站内外安全间距要求范本
加油站内外安全间距要求范本加油站是一个涉及到危险品的场所, 因此对于内外安全间距的要求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个加油站内外安全间距要求的范本, 供参考:一、加油站外部安全间距要求:1.加油站应当远离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区, 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降低对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影响。
2.加油站附近应当设置有效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提示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慢行, 并在必要时设置交通隔离设施。
3.加油站外部应当设置足够的防爆隔离带或者绿化带, 以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4.加油站外的电线、水井、暖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应当与加油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 并设置防火措施, 以减少火灾的发生。
5.加油站外部应当设置足够的通风设施, 以确保化学物质蒸气能够及时散发, 减少爆炸的危险。
6.加油站外部应当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以确保夜间工作的安全性。
7.加油机、加油站标志、灭火器等应当设置在加油站外部,以方便用户使用。
8.加油站应当与周围建筑物、设备、车辆等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以减少可能的碰撞和火灾蔓延的风险。
二、加油站内部安全间距要求:1.加油站内部应当明确划分不同区域, 如加油机区、加油枪区、加油站建筑物区等, 以便操作人员清晰了解各个区域的功能和安全要求。
2.加油站内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布置, 例如灭火器、安全标识、应急设备等。
3.加油站内部应当设置明显的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 以确保操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撤离。
4.加油站内部应当设置足够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和其他应急设备, 以应对突发火灾等事故。
5.加油站内部应当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以确保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楚地进行工作。
6.加油站内部应当设置防滑地板、防撞护栏等安全设施, 以减少操作人员的工伤风险。
7.加油机和加油枪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和调试,以保证其安全性能。
8.加油站内部应当设置充足的通风设施,以减少化学物质蒸气对操作人员健康的影响。
(医药卫生及劳保标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医药卫生及劳保标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2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3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4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5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6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7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8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9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0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1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2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3繅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4火葬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5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6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7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18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19981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9720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8921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5-8922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6-8923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8924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8-8925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26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0-8927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28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2-8929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3-8930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4-8931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5-8932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3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本文缺)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1thprotectionzonestandardforchloralkaliplant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和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
加油站防护距离
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
注: 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 A 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beilan 发表于 2009-12-24 11:01
还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800m
水泥厂
生产规模<50万吨/a
500m
400m
300m
GB 18068—2000
生产规模≥50万吨/a
600m
500m
400m
硫化碱厂
600m
500m
400m
GB 18069—2000
油漆厂
700m
600m
500m
GB 18070—2000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
生产规模<10000t/a
250m
200m
150m
火葬厂
年焚尸量≤4000具
500m
400m
300m
GB 18081—2000
年焚尸量>4000具
700m
600m
500m
制革厂
生产规模<20万吨/a
500m
500m
300m吨/a
600m
400m
400m
氯丁橡胶厂
2000m
1600m
1200m
GB 11655—89
黄磷厂
1000m
800m
600m
GB 11656—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
1000m
800m
600m
GB 11657—89
聚氯乙烯树脂厂
生产规模<10000t/a
1000m
800m
600m
GB 11658—89
生产规模≥10000t/a
400m
GB 11662—89
硫酸厂
600m
600m
400m
GB 11663—89
钙镁磷肥厂
1000m
800m
600m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
主要起草人:阎鸿炳吴孟周饶未欣徐元祥程锦晖于洪培李选民彭理通荆其昌孙卓良1 总则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Qc/Cm=1/A(BL c+0.25r2)0.50L D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并且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Ⅱ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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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720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Sanitary protection distance standard for oil refiner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总则
1.1为防止炼油厂产生的有害因素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炼油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
现有炼油厂可参照执行。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炼油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1.3炼油厂应采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污染控制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4炼油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
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2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工厂规模、原油性质、所在地区气象条件按表1执行。
表1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2.2卫生防护距离系指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装置、罐区及装卸油设施的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3个别装置需独立布置在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时,其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2执行。
表2独立设置装置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3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或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闫鸿炳。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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