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知识点归纳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知识点归纳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知识点归纳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1. 税务会计

基础:财务会计

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基本原理和方法:会计学

方式: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对纳税主体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纳税主体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联系: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

3. 税务会计的特点:法律性(税法导向性)、融合性(协调性)、筹划性

二、税务会计的目标

1. 总体目标:提高经济效益。

2. 具体目标:依法纳税(税务会计的首要目标);

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三、税务会计的模式

1. 立法背景角度:立法会计、非立法会计、混合会计

2. 税制结构角度: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为主体、二者并重的税务会计

四、税务会计的对象:

概括地说,是企业中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和罚没等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

具体而言,就是税务会计要素,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1. 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又称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款是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的乘积。

2. 应纳税额:又称应缴税额,它是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

3.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因此,也

可称为法定收入。

4. 扣除费用: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5. 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两个税务会计等式:应税收入—扣除费用= 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X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前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

五、税务会计的方法

1. 纳税计算方法;

2. 纳税调整方法;

3. 纳税申报方法;

4. 纳税筹划方法。

六、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1. 纳税主体假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年度会计核算假设:这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假设。各国税制都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

3. 持续经营假设

4. 货币时间价值假设

七、税务会计一般原则

1. 法定性原则

2. 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3. 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4. 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5. 配比原则

6. 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第二章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避税及税负转嫁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1. 非违法性(本质特点):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

2. 超前性: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纳税筹划是一种指导性、预见性极强的管理活动。

3. 综合性:纳税筹划兼顾短期和长期效益、局部和整体利益

4. 时效性

三、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 在行为性质上: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

2. 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制裁。

3. 在对税法的影响上:偷税是纳税人的一种藐视税法的行为,偷税成功与否和税法的科学性关系不大。

四、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的关系

避税的构成要件:(1)纳税义务尚未产生;

(2)通过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对其交易进行安排;

(3)导致纳税义务不产生或者减轻纳税义务。

狭义的纳税筹划=节税

广义的纳税筹划=节税行为+避税行为

五、纳税筹划的意义宏观层面:1、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2、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有利于国家不断地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

微观层面:1、促进纳税人会计管理水平提高

2、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

六、纳税筹划的原则

1. 守法原则

2. 经济原则: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纳税筹划经济利益=筹划后的经济利益-筹划的经济成本(风险)

3. 综合原则:综合兼顾各税种以及纳税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4. 适时调整原则: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而适时调整。

七、纳税筹划的目标

基本目标: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 即实现“经济纳税”。

具体目标:(1)实现涉税零风险

(2)纳税成本最低化

(3)税收负担最低化

第三章增值税会计与筹划

一、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一)性质:价外税

(二)特点:不重复征税;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若同种产品售价相同则其税负相同。

(三)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不达不征税、达则全部征税

免征额:征收超过免征额部分。

(四)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般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视同销售:

1、手续费方式或视同自购自销方式的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

2、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下的不同县市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5、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对外捐赠兼营:兼营不同征收率或税率货物或服务,从高征收率或税率混合销售:销售额和运费均按17%计税

不征税范围:

1、无偿提供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属公益事业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等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税率

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13%:销售民生农业相关货物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6%:销售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提供增值电信业务、金融、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租赁业务外)零税率:出口税率为零(不等于免税)或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征收率和预征率

3%征收率:销售旧物、提供建筑、公交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非自建时须从销售额总减去作价后的余额

2%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3%预征率: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

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类别的纳税筹划

税负平衡点

增值率为D, —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2,

则,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售价X T1X D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售价X T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均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如下:

不含税售价X T1X De"含税售价X T2

De=T2-T1

1.

2. 若D

(二)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含税金额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含税金额为B,另假定

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所得税率25%。若税后利润相等,则:

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高于临界点数据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不利。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于临界点数据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有利。

(三)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买一赠一、明码折扣

(四)结算方式的筹划

1. 直接收款方式:只要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并开具发票,风险是税款的时间价值,坏账损

2. 赊销或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风险是推迟纳税义务发生

3. 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风险较小,仅垫付税款

第四章消费税会计与筹划

一、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一)性质:价内税

(二)特点:选择性、税率调节性、单一征收环节(除卷烟)、征收方式多样

(三)纳税范围:

过度消费危害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烟、酒非环保消费品:鞭炮、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奢侈品:高档化妆品、高尔夫、高档手表、游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能耗品:小汽车、摩托车

不可再生或替代石油类消费品:汽油柴油等

(四)税率

1. 烟类:卷烟(生产)每箱150 元,70元以上56%税率,70 元以下36%税率复合计税商业批发烟类

(零售)复合计税

雪茄(生产)、烟丝(生产)从价定率

2. 酒类:白酒按20%的税率及每斤0.5 元复合计税

黄酒、啤酒从量定额

其他酒从价定率

3. 化妆品、珠宝玉石、贵金属钻石饰品(零售)从价定率

4. 小汽车和摩托车,按档从价定率

5. 其余从价定率

(五)计税依据及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1. 收回后直接出售: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

加工物资成本。

2.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从最终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

三、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并出售,不单独计价,则同一般销售做会计处理

2.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并出售,单独计价,则包装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消费税

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押金不计入收入,逾期未还的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同

时缴纳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和增值税。

4. 都要缴纳增值税,从量计税,包装物不缴纳消费税;从价计税,包装物缴纳消费税

四、消费税税务筹划

(一)单独设立销售公司:生产企业以较低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的销售公司

(二)对不同税率消费品分别核算

(三)包装物的税务筹划:先销售,后包装

(四)非货币性交易的税务筹划:先销售(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后入股(换货、抵债)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会计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居民或非居民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合伙企业)

(二)征税对象:居民或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1.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所得;

2. 转让财产、接受捐赠(居民企业)所得;

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

4.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税率(比例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 总额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接受捐赠(居民企业)所得;

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所得;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权益性收益、非营利组织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补

4. 法定减免

农林畜牧渔货物免缴、花卉茶等种植、海水内陆养殖减半征收技术转让不超500 万免征,超过500 万减半征收非居民预提所得税减半征收

民族自治减半征收或免征

二、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应付税款法:将所有差异造成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资产负债表观;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资产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资产的帐面价值=资产的账面余额—相应的减值准备

资产计税基础(资产负债表日)=成本一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

1. 初始计量: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2. 后续计量

账面价值=成本-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二)无形资产

1. 初始计量: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计税基础=当期发生研究

开发支出总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2. 后续计量

使用寿命不确定: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确定: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初始成本

(四)其他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如应收账款,存货等)

账面价值= 余额—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 余额

四、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或应付账款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预计负债或预收账款计税基础=0

五、差异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发生当期的损益,不影响未来期间的损益,是一种绝对性差异。

1. 会计上作为收益,税法规定该收益免税;如:购买国债利息收入;

2. 会计上允许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规定要确认为收益;如:视同销售业务;

3. 会计作为费用和损失扣减,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如非公益性捐赠、滞纳金等;

4. 会计上不作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这种情况目前在我国还未出现。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现在多缴税了,未来就会少缴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现在少缴税了,未来就会多缴税

六、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

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七、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 非法人企业与法人企业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交个税(5 级超额累进税率);公司制企业:先交企业所得税,然后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时,还要代扣个税(比例税率)

20%的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税务处理上实行汇总纳税子公司有法人

身份,税务处理上实行法人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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